適用對象
1.欲報考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等考試的考生
2.欲對強制執行法申論及測驗試題深入研究之考生
適用時間
使用功效
1.依章節順序編排,搭配歷年重要考題完整解析。
2.題題標明題目要旨提醒考生重點所在,並先破題,再予以完整擬答。
3.搭配參考資料及相關類似考題,依序閱讀演練成就高分實力。
改版差異
新增107年國考試題解析
書籍特色
1.本書依章節順序編排,並將考題以「題目要旨」提醒考生重點所在,再配合破題要領,期能幫助考生提綱挈領作答。
2.強制執行法多次修法,為使考生作答能切中修法要旨,特於書中配合考題大量解釋強制執行法多次修法之背景及理由,期能對考生有所助益。
3.加入數回選擇試題,幫助考生熟稔強制執行法於司法考試中以選擇題出現之思維方式。
序
序
考選部於102年8月份公告重新將強制執行法列為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科,經過103年、104年及105年三年之考驗,考生從考題應該可以發現,雖以選擇題形式測試,但欲實際了解各選項之結論,仍須扎實的準備,並須隨時注意相關法律之修正,例如:104年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之修正,雖是修正民事訴訟法,但實際影響的是強制執行程序的救濟,而新修正之法條,往往是日後考試之重點。又107年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雖然基本精神不變,但仍可看出隨著社會經濟狀況之改變,強制執行責任財產之客觀範圍是許多債務人會爭執之重點,因此方須修法予以確定,此日後可能會出現考題,宜多加注意。
本書除律師、司法官之考題外,大量收集執達員、執行員、執行官、及其他公務員內部升等的試題,基於篇幅有限,於考題取捨上有相當困難,但仍可看出較早期律師司法官之申論題之打擊面較廣,因此解一個題目可以窺見一個主題之全貌,對考試之助益較大。然近期律師司法官之題型以選擇題呈現,不容易以考古題方式全面解說一個主題,而其他三等四等之申論題,打擊面較窄,容易掛一漏萬。因此,經多方思索,筆者仍將打擊面較廣而深入之早期律師司法官題型保留,而將打擊面窄之近期申論題以新題型或以類似考題附錄在各章節後,希望讀者不要因為考古題之年份較久而忽略其重要性。讀者應可發現不論以何種題型出現考題,強制執行都是一門務實的學科,除強制執行法外尚涉及其他法律之內容,且考題重複性高,實務做法勝過學理的討論,而累積實務經驗,除了親自執行業務外,大量閱覽考古題便成為最快速的學習方法。筆者盡所能彙整編排,並將實務之見解盡量融入其中,期能有所助益,願本書之整理,能提供讀者對強制執行有抽絲剝繭的理解。
施行 2018.9
考選部於102年8月份公告重新將強制執行法列為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科,經過103年、104年及105年三年之考驗,考生從考題應該可以發現,雖以選擇題形式測試,但欲實際了解各選項之結論,仍須扎實的準備,並須隨時注意相關法律之修正,例如:104年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之修正,雖是修正民事訴訟法,但實際影響的是強制執行程序的救濟,而新修正之法條,往往是日後考試之重點。又107年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雖然基本精神不變,但仍可看出隨著社會經濟狀況之改變,強制執行責任財產之客觀範圍是許多債務人會爭執之重點,因此方須修法予以確定,此日後可能會出現考題,宜多加注意。
本書除律師、司法官之考題外,大量收集執達員、執行員、執行官、及其他公務員內部升等的試題,基於篇幅有限,於考題取捨上有相當困難,但仍可看出較早期律師司法官之申論題之打擊面較廣,因此解一個題目可以窺見一個主題之全貌,對考試之助益較大。然近期律師司法官之題型以選擇題呈現,不容易以考古題方式全面解說一個主題,而其他三等四等之申論題,打擊面較窄,容易掛一漏萬。因此,經多方思索,筆者仍將打擊面較廣而深入之早期律師司法官題型保留,而將打擊面窄之近期申論題以新題型或以類似考題附錄在各章節後,希望讀者不要因為考古題之年份較久而忽略其重要性。讀者應可發現不論以何種題型出現考題,強制執行都是一門務實的學科,除強制執行法外尚涉及其他法律之內容,且考題重複性高,實務做法勝過學理的討論,而累積實務經驗,除了親自執行業務外,大量閱覽考古題便成為最快速的學習方法。筆者盡所能彙整編排,並將實務之見解盡量融入其中,期能有所助益,願本書之整理,能提供讀者對強制執行有抽絲剝繭的理解。
施行 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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