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雇主為了企業的經營,有滿腹的苦水,而勞工身為經濟上的弱者,也有一身的委屈。勞動基準法則是在這種考量之下,提供了勞資雙方一個協調的基礎。本書收錄107年最新修正之相關法規,逐條釋義,為有勞資困惑的讀者提供了最佳的認識平台。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旻沂
現任
自81年7月執業律師迄今
高雄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兼任講師
高雄大學兼任講師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高雄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高雄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著作
《青少年法律問題》
《勞動基準法》
《車禍糾紛DIY》
校訂
《刑事案件之巧辯》
陳旻沂
現任
自81年7月執業律師迄今
高雄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兼任講師
高雄大學兼任講師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高雄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高雄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著作
《青少年法律問題》
《勞動基準法》
《車禍糾紛DIY》
校訂
《刑事案件之巧辯》
目錄
導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三章 工 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六章 退 休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八章 技術生
第九章 工作規則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十二章 附 則
附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三章 工 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六章 退 休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八章 技術生
第九章 工作規則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十二章 附 則
附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序
自序
陳旻沂
雇主為了企業的經營,有滿腹的苦水,而勞工身為經濟上的弱者,也有一身的委屈;如何協調兩者的關係,一直是大家努力的方向。
勞動基準法提供了一個協調的基礎、一個基本的遊戲規則,而本書則嘗試用最原始的方式──逐條文一一介紹,並盡量蒐集相關的法令及行政、司法機關的見解,以提供一個瞭解這個遊戲規則的管道。由於作者學經歷之不足,錯誤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尤其本書初稿完成之後,又逢部分條文之修正增訂,本書雖已就該部分條文予以納入介紹,但與其他條文之介紹間若有不甚連貫之處,尚祈各位讀者諒察並惠賜指教。
此外,衷心感謝書泉出版社提供的出版機會及編輯人員的辛勞,並感謝學弟黃維琛之協助、摯友張寧、張澤平及侯永福等律師之大力指正,以及湯金全律師於為民喉舌、監督問政之百忙中猶能多加指導並惠賜序文。
最後,亦要特別感謝愛妻倩玲於吾為文期間之容忍支持,以及愛犬「小不點」之膝下承歡,才能使本書得以順利完成。而本書若有些許得肯定之處,則更要再度歸功於上述幕後人員的諸多協助。
陳旻沂
雇主為了企業的經營,有滿腹的苦水,而勞工身為經濟上的弱者,也有一身的委屈;如何協調兩者的關係,一直是大家努力的方向。
勞動基準法提供了一個協調的基礎、一個基本的遊戲規則,而本書則嘗試用最原始的方式──逐條文一一介紹,並盡量蒐集相關的法令及行政、司法機關的見解,以提供一個瞭解這個遊戲規則的管道。由於作者學經歷之不足,錯誤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尤其本書初稿完成之後,又逢部分條文之修正增訂,本書雖已就該部分條文予以納入介紹,但與其他條文之介紹間若有不甚連貫之處,尚祈各位讀者諒察並惠賜指教。
此外,衷心感謝書泉出版社提供的出版機會及編輯人員的辛勞,並感謝學弟黃維琛之協助、摯友張寧、張澤平及侯永福等律師之大力指正,以及湯金全律師於為民喉舌、監督問政之百忙中猶能多加指導並惠賜序文。
最後,亦要特別感謝愛妻倩玲於吾為文期間之容忍支持,以及愛犬「小不點」之膝下承歡,才能使本書得以順利完成。而本書若有些許得肯定之處,則更要再度歸功於上述幕後人員的諸多協助。
內容連載
第30條(工作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解說
工作時間的長短,攸關雇主的經營型態(各行各業對於工作時間的需求不同)和成本、勞工的身體健康及生活品質,因此如何尋求平衡點,一直是爭論不休之難題,此可由立法沿革而得知:本條文一開始是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但為因應社會之變遷及各行業之需要,先於85年12月27日增訂公布第30條之1及第84條之1等條文,嗣於87年5月13日又修正公布第30條之1條文,再於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規定為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4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直到104年6月3日才又修正公布第30條,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而成為全面週休二日之工作型態。
又關於出勤紀錄,因攸關加班費之請求,故於104年6月3日修正為應保存五年(原規定一年,為配合請求權時效期間,故修正為五年),且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原係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今提升法律層次之效力而至本法中規定)。再者,為使勞工明確計算並作為請求之依據,故增定勞工得申請發給出勤紀錄之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解說
工作時間的長短,攸關雇主的經營型態(各行各業對於工作時間的需求不同)和成本、勞工的身體健康及生活品質,因此如何尋求平衡點,一直是爭論不休之難題,此可由立法沿革而得知:本條文一開始是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但為因應社會之變遷及各行業之需要,先於85年12月27日增訂公布第30條之1及第84條之1等條文,嗣於87年5月13日又修正公布第30條之1條文,再於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規定為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4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直到104年6月3日才又修正公布第30條,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而成為全面週休二日之工作型態。
又關於出勤紀錄,因攸關加班費之請求,故於104年6月3日修正為應保存五年(原規定一年,為配合請求權時效期間,故修正為五年),且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原係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今提升法律層次之效力而至本法中規定)。再者,為使勞工明確計算並作為請求之依據,故增定勞工得申請發給出勤紀錄之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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