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意見,不被理睬的聲音,弱者的聲音!
有權力解釋我們所在的這個世界的人,就只有強者。
真相,以國家之名被扭曲。
亡者保持沉默,由生者為他們「說話」
沒有人負責、沒有道歉,只有辯解及各自慰藉的話語
生者不想知道真相是什麼,
要的只是不被影響動搖的自己的人生
地獄是由生者的算計以及遺忘而來的
創造地獄的是那些活下來的人……
首爾市中心都更工地的瞭望台發生兩起殺人案件
十六歲的拆遷戶少年與二十多歲的警察,在拆遷衝突中死亡
被依特殊妨礙公務致死罪起訴的死亡少年的父親
被國家檢察階層壓迫又被渴望都更利益的社會大眾責問的公設辯護人
不惜犧牲國家利益,與隱匿真相的貪婪掌權者對抗
被告 大韓民國
本書是以二○○九年於韓國首爾市發生的「龍山悲劇」為藍本。書中多數情節都以現實社會發生之事件為藍本。二○○九年一月十九日南韓首爾龍山區發起了一場抗議都市再發展計畫的靜坐行動。參與抗議者是全國拆遷戶聯盟與龍山區居民,人數約莫五十人,在十九日凌晨佔領大樓,以阻止拆遷人員和警方進入。隔天首爾市警察廳長直接下令一千五百名警察進行突襲,對峙過程造成六人死亡(五人是當地租戶與社運工作者,一名為警察)。這個事件引發韓國朝野高度對峙,被韓國媒體稱為「龍山慘案」。
本書改編的同名電影於二○一三年六月拍攝完成,但因題材敏感而受到外來壓力,經歷數次延檔改期,最終在兩年後於二○一五年六月在韓國上映,獲得廣大迴響。
名人推薦
呂秋遠 律師
林孟皇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廖義銘 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 嚴肅推薦
林孟皇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綜觀人類歷史,少數意見不一直是被壓迫的對象嗎?而有權力解釋、宰制我們所在這個世界的人,有可能是國家機器,有可能是宗教領袖、政黨首腦,也有可能是媒體大亨、企業集團,卻也不乏是「平庸的邪惡」的一般社會大眾。
我們都有可能因為自己的「心魔」(例如,國家是宗教、異性戀才正常、阻礙都更者都貪得無厭等等),而成為迫害少數意見的「多數暴力」的一份子。這不是過去式,而是台灣社會不斷上演的當代史。
民主的可貴,在於尊重多元意見,創造一個少數意見能夠被尊重的社會;我是我自己,不是他人劇本的角色。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在特定時空、特定環境下成為少數意見者,這不是罪惡,這是「一樣米養百樣人」的道理所在。
李政賢 이정현,文學評論家
小說從頭到尾集中於偽造犯罪者以及想要揭發這起案件的人身上,不論是墮落的檢察官、背地裏想解決案件的有權者、期待都更利益的地區居民,都不想知道真相是什麼,他們要的只是不被影響、不被動搖的自己的人生。
世俗的悲淒,不存在於激烈行為與戲劇化的情景中,因為「正義的敵人不是不正義,而是無知與無能」。無知產生恐怖,而恐怖則會帶來不安,這一惡循環因為沉默與忘卻而持續在這世上出現。一張開眼看到這個世界,就必須要和許多的不正義爭鬥,所以人們乾脆選擇遺忘,而遺忘的行為是整體社會無意識下的進化行為。
世俗的悲淒如此頑固,而追求正義與真相究竟有什麼意義呢?快速地適應世俗,就不會提出這些問題了嗎?善良的意志,就真的只是「微不足道的幻想」嗎?幻滅,不就是一般現實世界中,最常出現的步履闌珊。
廖義銘 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
這本小說真實卻高張力地描寫了韓國都市更新、警察暴力、國家賠償、國民參審、法律教育等領域的問題。書中寫的是韓國龍山慘案中的人性衝突和法律爭議,但其實,故事裏卻包括了讀者在內的每一個人,只要你知道每個人都必須在人生中扮演過幾次「少數意見」,你就會了解,原來這戲裏的張力,就是你的同理心……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孫亞瀾
一九八〇年生,首爾大學美學系畢業。
二〇一〇年出版《少數意見》,二○一四年出版《D-minus》。
喜歡撰寫構思各種描述人間的小說。
譯者簡介
陳聖薇
旅居韓國近十年,喜歡透過文字翻譯傳遞韓國的日常、韓國的生活、韓國的喜怒哀樂。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孫亞瀾
一九八〇年生,首爾大學美學系畢業。
二〇一〇年出版《少數意見》,二○一四年出版《D-minus》。
喜歡撰寫構思各種描述人間的小說。
譯者簡介
陳聖薇
旅居韓國近十年,喜歡透過文字翻譯傳遞韓國的日常、韓國的生活、韓國的喜怒哀樂。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目錄
推薦序
在「同理心」的土壤中才能綻放「少數意見」的花朵 廖義銘
起算日
追訴時效
起算日起七個月前
司法研修院
公設辯護人
裁定申請
事實關係
少數意見
移轉管轄
證人
國民參與審判 陪審員擇定日
緊急逮捕
國家訴訟 辯論日
國民參與審判 審判準備程序
解任
起算日
追訴時效
律師懲戒委員會
刑事法庭 第四百一十七號
審判第一天
量刑交易
審判第二天
搜索扣押
審判第三天
最終辯論
評議
宣告
記者會
起算日起六個月後
國政調查
忌日
後話
作品評析
少數意見不只是少數意見 林孟皇
創造地獄的是那些活下來的人 李政賢
附錄:案件流程圖解
在「同理心」的土壤中才能綻放「少數意見」的花朵 廖義銘
起算日
追訴時效
起算日起七個月前
司法研修院
公設辯護人
裁定申請
事實關係
少數意見
移轉管轄
證人
國民參與審判 陪審員擇定日
緊急逮捕
國家訴訟 辯論日
國民參與審判 審判準備程序
解任
起算日
追訴時效
律師懲戒委員會
刑事法庭 第四百一十七號
審判第一天
量刑交易
審判第二天
搜索扣押
審判第三天
最終辯論
評議
宣告
記者會
起算日起六個月後
國政調查
忌日
後話
作品評析
少數意見不只是少數意見 林孟皇
創造地獄的是那些活下來的人 李政賢
附錄:案件流程圖解
序
推薦序
少數意見,未必是少數意見
這是一部關於國家暴力的故事。真相,以國家之名被扭曲。
這部小說,以韓國「龍山慘案」為藍本,描寫因都市更新引發承租戶長期抗爭後,警察暴力驅逐承租戶,檢察官濫權起訴民眾。公設辯護人尹律師接到委託,成為「殺人兇手」朴在浩的辯護律師後,結合市民團體、法律系教授、記者、國會議員等等各方有志之士,採用韓國剛剛上路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台灣正在推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部分精神仿效韓國這個制度),在法庭上透過訴訟鬥爭,像拼圖一樣,讓案件事實漸次地展現在法庭裏,向世人揭露檢察官試圖掩蓋的真相與醜聞,尋求法律正義。
或許因為都曾經歷過日本的殖民統治,或許因為都繼受歐陸法系,本書所描繪韓國的訴訟制度與流程、法律人職業共同體彼此之間的交流與角力,竟與台灣社會有高度的雷同。除了好萊塢影視節目中常見高潮迭起的法庭場景之外,還將各種可能的訴訟攻防策略(例如,聲請交付審判、聲請法官迴避、訴請懲戒律師、拒卻陪審員、一百韓圜的國家賠償訴訟等等),一一搬上台面;甚至在台灣社會一直沒有被好好認識、檢視的司法體系「潛規則」,在這本書中也都一一呈現了。
書中所提到的檢察官「前職禮遇」潛規則(法官、檢察官出身的律師,昔日同仁基於情誼,默許他在一定期間內拿到有利的判決),在台灣一直是個屢有言傳,卻若有若無的司法文化。而因為法官、檢察官來自同樣一個官僚體制的培訓機構,學員之間往來互動密切,甚至形成期別倫理,民眾即可能質疑這有礙於審判的公平。更甚者,由於來自集中訓練、強調集體化的培訓機構,而且大多數人年紀輕輕即加入這個職業行列,如果缺乏足夠的自省、對所擔任的角色無深刻的認知,法、檢很容易被這個培訓機構給「馴化」,成為一個講求「愛國」、「集體主義」的司法循吏。當廉萬壽教授的學識、人品備受社會各界推崇,卻因為在授課時常講授挑戰現行司法實務與判決的「少數意見」,而不受司法研修院學員喜歡時,即為這種「馴化」文化作了最好的註腳。
以發生這件故事的二大關鍵點為例,警察作為國家機器、法律的執行者,暴力驅逐承租戶,不令人意外。令人意外的是洪在德檢察官在決定起訴「被害者」朴在浩(從自己的兒子朴新佑被警察毆打致死的角度來看,朴在浩是被害者家屬)的同時,為何掩飾事實真相,起訴拆遷公司員工、流氓金秀萬;而公訴檢察官李敏靜好像也「眼盲」、「心盲」,無心探求事實,猛力的攻擊朴在浩,甚至對他求處無期徒刑。且看看洪在德、金秀萬是怎麼達成「量刑交易」的:
洪:警方那邊出了差錯,可能會讓國家有點難堪,現在你要幫助國家。
金:如果我說我殺人的話,我會怎麼樣?
洪:不會用殺人罪,而是用暴力致死罪起訴,我會在法庭上陳述具體求刑三年以下,運氣好的話,暴力致死罪也可能會判處緩刑。
金:所以不會波及我家老大跟整個組織,對嗎?
洪:當然。我以後會幫忙注意的。
金:可以相信你嗎?
洪:我可是檢察官。
……
洪:要記牢,要不然會讓你看不到明天的太陽,知道嗎?
金:我要是會說出去的話,我就不會來這裏。
很難相信這是一位現職檢察官在偵查犯罪時與「犯罪嫌疑人」的對話內容吧!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台灣,民眾一定會質疑:洪在德是否受到來自上級(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或政府高層)的指示?
從最足以代表民眾素樸法律感情、不受執法人員可能的權錢交易影響的國民參與審判結果來看,六位陪審員雖然一致認可朴在浩對被害員警金希哲造成特殊妨礙公務致死罪,卻也認可朴在浩成立正當防衛。也就是說,陪審員一致認可辯護人所主張:「檢方不單單為了證明朴在浩有罪而說謊,是為了隱匿國家有罪而說謊,因為如此,讓朴新佑犧牲、讓他的父親朴在浩犧牲,也讓拆遷業者金秀萬犧牲」的論點。
可是,尹律師事後在一次偶然機緣碰到開業不久、正在享受「前職禮遇」的洪在德律師時,洪在德叫住他,並對他說:「……沒有陰謀這件事,都只是我的意思,是我的判斷,我的行為」、「……你一點都不驚訝國家這個巨大的組織能夠維繫幾百年的原因嗎?這是因為有人犧牲,有人努力的關係。我一拿到警察搜查紀錄,就知道這個問題了,我決定了什麼最重要,我必須要守護什麼……起訴是我決定,沒有任何來自上面的壓力……我對國家的服從是更深入的部分,對我來說國家是宗教。真的沒有上面指示,都是我個人做的決定」。
「對我來說國家是宗教」,這是真的嗎?為何要隱匿國家有罪而說謊?
洪在德這裏所指的「宗教」,當然不是指對神與靈魂之類的信仰,而是比較接近價值觀、意識形態的意思。這幾十年來,台灣公民社會開始勃興,我們很習慣將諸多罪惡歸罪於政府。而檢察官作為國家法意志的代言人,洪在德試圖掩蓋真相與醜聞,讓拆遷戶的辯解差點成為被掩埋的少數意見,洪在德理應有來自上級的指示或壓力,怎麼可能出自他自己的判斷?
然而,綜觀人類歷史,少數意見不一直是被壓迫的對象嗎?而有權力解釋、宰制我們所在這個世界的人,有可能是國家機器,有可能是宗教領袖、政黨首腦,也有可能是媒體大亨、企業集團,卻也不乏是「平庸的邪惡」的一般社會大眾。試問,布魯諾、伽利略等人因為主張哥白尼的地動說,被認為違背聖經教義而遭到迫害時,我們或許可以歸罪當時擁有無上權威的教皇;但當雅典人審判蘇格拉底,指控他荼毒青年、不敬拜雅典眾神二項罪名時,現在看來比較像是「莫須有」的罪名,當時經由抽籤選出五百人左右的公民陪審團,卻判處了蘇格拉底死刑。
由此可知,我們都有可能因為自己的「心魔」(例如,國家是宗教、異性戀才正常、阻礙都更者都貪得無厭等等),而成為迫害少數意見的「多數暴力」的一份子。這不是過去式,而是台灣社會不斷上演的當代史。因為我們沿襲了家父長制、階層集體主義等傳統儒家文化的精髓,許多人過於重視人際和諧,強調國家至上、社會安定,不曾深刻學習、意識到現代憲政民主國家所強調的自由與民主,是建立在人的尊嚴及科學、理性的基礎上,需要的是能獨立思考、邏輯思辨、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的獨立個人,必須尊重社會的多元意志。
洪在德為什麼會說出「對我來說國家是宗教」?我的理解是:韓國同樣深受儒家文化的影響,而且有幾十年被日本統治的國家屈辱。當他知道「警方那邊出了差錯,可能會讓國家有點難堪」時,深植於他內心深處的國家至上的價值觀,讓他主觀上認為「有人必須犧牲」。這也充分反應台灣的現狀:許多的冤獄來自刑求,卻少見檢察官起訴警察;身為行政訴訟稅務專庭的法官,會公開說「我駁回人民的訴訟,為國家增加了很多稅收」的類似論點。因此,如果我們沒有不斷地深刻自省、隨時練習「大膽的假設,小心的求證」,人人都可能是洪在德。
在三人以上合議審判的案件中,不同意多數意見而撰寫的「不同意見書」,往往被認為具有指引著多數的作用。而某個社會一時的少數意見,在放寬歷史視界、格局視野後,卻未必是少數意見。民主的可貴,在於尊重多元意見,創造一個少數意見能夠被尊重的社會;我是我自己,不是他人劇本的角色。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在特定時空、特定環境下成為少數意見者,這不是罪惡,這是「一樣米養百樣人」的道理所在。儘管如此,探詢事實真相、追求公義社會,相信應該是每個人所至盼的。
這本書曾被改編為同名的電影,相較於電影所傳達「每個人的意見或正義,都有可能只是少數意見或少數正義」的意旨,我更熱愛原著。因為它讓讀者看到許多法庭攻防的情節,讓我們意識到自己隨時在面對良心與本能的戰爭,更讓我們重新深思什麼才是法律正義。這是一本值得推薦的好書。
少數意見,未必是少數意見
這是一部關於國家暴力的故事。真相,以國家之名被扭曲。
這部小說,以韓國「龍山慘案」為藍本,描寫因都市更新引發承租戶長期抗爭後,警察暴力驅逐承租戶,檢察官濫權起訴民眾。公設辯護人尹律師接到委託,成為「殺人兇手」朴在浩的辯護律師後,結合市民團體、法律系教授、記者、國會議員等等各方有志之士,採用韓國剛剛上路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台灣正在推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部分精神仿效韓國這個制度),在法庭上透過訴訟鬥爭,像拼圖一樣,讓案件事實漸次地展現在法庭裏,向世人揭露檢察官試圖掩蓋的真相與醜聞,尋求法律正義。
或許因為都曾經歷過日本的殖民統治,或許因為都繼受歐陸法系,本書所描繪韓國的訴訟制度與流程、法律人職業共同體彼此之間的交流與角力,竟與台灣社會有高度的雷同。除了好萊塢影視節目中常見高潮迭起的法庭場景之外,還將各種可能的訴訟攻防策略(例如,聲請交付審判、聲請法官迴避、訴請懲戒律師、拒卻陪審員、一百韓圜的國家賠償訴訟等等),一一搬上台面;甚至在台灣社會一直沒有被好好認識、檢視的司法體系「潛規則」,在這本書中也都一一呈現了。
書中所提到的檢察官「前職禮遇」潛規則(法官、檢察官出身的律師,昔日同仁基於情誼,默許他在一定期間內拿到有利的判決),在台灣一直是個屢有言傳,卻若有若無的司法文化。而因為法官、檢察官來自同樣一個官僚體制的培訓機構,學員之間往來互動密切,甚至形成期別倫理,民眾即可能質疑這有礙於審判的公平。更甚者,由於來自集中訓練、強調集體化的培訓機構,而且大多數人年紀輕輕即加入這個職業行列,如果缺乏足夠的自省、對所擔任的角色無深刻的認知,法、檢很容易被這個培訓機構給「馴化」,成為一個講求「愛國」、「集體主義」的司法循吏。當廉萬壽教授的學識、人品備受社會各界推崇,卻因為在授課時常講授挑戰現行司法實務與判決的「少數意見」,而不受司法研修院學員喜歡時,即為這種「馴化」文化作了最好的註腳。
以發生這件故事的二大關鍵點為例,警察作為國家機器、法律的執行者,暴力驅逐承租戶,不令人意外。令人意外的是洪在德檢察官在決定起訴「被害者」朴在浩(從自己的兒子朴新佑被警察毆打致死的角度來看,朴在浩是被害者家屬)的同時,為何掩飾事實真相,起訴拆遷公司員工、流氓金秀萬;而公訴檢察官李敏靜好像也「眼盲」、「心盲」,無心探求事實,猛力的攻擊朴在浩,甚至對他求處無期徒刑。且看看洪在德、金秀萬是怎麼達成「量刑交易」的:
洪:警方那邊出了差錯,可能會讓國家有點難堪,現在你要幫助國家。
金:如果我說我殺人的話,我會怎麼樣?
洪:不會用殺人罪,而是用暴力致死罪起訴,我會在法庭上陳述具體求刑三年以下,運氣好的話,暴力致死罪也可能會判處緩刑。
金:所以不會波及我家老大跟整個組織,對嗎?
洪:當然。我以後會幫忙注意的。
金:可以相信你嗎?
洪:我可是檢察官。
……
洪:要記牢,要不然會讓你看不到明天的太陽,知道嗎?
金:我要是會說出去的話,我就不會來這裏。
很難相信這是一位現職檢察官在偵查犯罪時與「犯罪嫌疑人」的對話內容吧!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台灣,民眾一定會質疑:洪在德是否受到來自上級(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或政府高層)的指示?
從最足以代表民眾素樸法律感情、不受執法人員可能的權錢交易影響的國民參與審判結果來看,六位陪審員雖然一致認可朴在浩對被害員警金希哲造成特殊妨礙公務致死罪,卻也認可朴在浩成立正當防衛。也就是說,陪審員一致認可辯護人所主張:「檢方不單單為了證明朴在浩有罪而說謊,是為了隱匿國家有罪而說謊,因為如此,讓朴新佑犧牲、讓他的父親朴在浩犧牲,也讓拆遷業者金秀萬犧牲」的論點。
可是,尹律師事後在一次偶然機緣碰到開業不久、正在享受「前職禮遇」的洪在德律師時,洪在德叫住他,並對他說:「……沒有陰謀這件事,都只是我的意思,是我的判斷,我的行為」、「……你一點都不驚訝國家這個巨大的組織能夠維繫幾百年的原因嗎?這是因為有人犧牲,有人努力的關係。我一拿到警察搜查紀錄,就知道這個問題了,我決定了什麼最重要,我必須要守護什麼……起訴是我決定,沒有任何來自上面的壓力……我對國家的服從是更深入的部分,對我來說國家是宗教。真的沒有上面指示,都是我個人做的決定」。
「對我來說國家是宗教」,這是真的嗎?為何要隱匿國家有罪而說謊?
洪在德這裏所指的「宗教」,當然不是指對神與靈魂之類的信仰,而是比較接近價值觀、意識形態的意思。這幾十年來,台灣公民社會開始勃興,我們很習慣將諸多罪惡歸罪於政府。而檢察官作為國家法意志的代言人,洪在德試圖掩蓋真相與醜聞,讓拆遷戶的辯解差點成為被掩埋的少數意見,洪在德理應有來自上級的指示或壓力,怎麼可能出自他自己的判斷?
然而,綜觀人類歷史,少數意見不一直是被壓迫的對象嗎?而有權力解釋、宰制我們所在這個世界的人,有可能是國家機器,有可能是宗教領袖、政黨首腦,也有可能是媒體大亨、企業集團,卻也不乏是「平庸的邪惡」的一般社會大眾。試問,布魯諾、伽利略等人因為主張哥白尼的地動說,被認為違背聖經教義而遭到迫害時,我們或許可以歸罪當時擁有無上權威的教皇;但當雅典人審判蘇格拉底,指控他荼毒青年、不敬拜雅典眾神二項罪名時,現在看來比較像是「莫須有」的罪名,當時經由抽籤選出五百人左右的公民陪審團,卻判處了蘇格拉底死刑。
由此可知,我們都有可能因為自己的「心魔」(例如,國家是宗教、異性戀才正常、阻礙都更者都貪得無厭等等),而成為迫害少數意見的「多數暴力」的一份子。這不是過去式,而是台灣社會不斷上演的當代史。因為我們沿襲了家父長制、階層集體主義等傳統儒家文化的精髓,許多人過於重視人際和諧,強調國家至上、社會安定,不曾深刻學習、意識到現代憲政民主國家所強調的自由與民主,是建立在人的尊嚴及科學、理性的基礎上,需要的是能獨立思考、邏輯思辨、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的獨立個人,必須尊重社會的多元意志。
洪在德為什麼會說出「對我來說國家是宗教」?我的理解是:韓國同樣深受儒家文化的影響,而且有幾十年被日本統治的國家屈辱。當他知道「警方那邊出了差錯,可能會讓國家有點難堪」時,深植於他內心深處的國家至上的價值觀,讓他主觀上認為「有人必須犧牲」。這也充分反應台灣的現狀:許多的冤獄來自刑求,卻少見檢察官起訴警察;身為行政訴訟稅務專庭的法官,會公開說「我駁回人民的訴訟,為國家增加了很多稅收」的類似論點。因此,如果我們沒有不斷地深刻自省、隨時練習「大膽的假設,小心的求證」,人人都可能是洪在德。
在三人以上合議審判的案件中,不同意多數意見而撰寫的「不同意見書」,往往被認為具有指引著多數的作用。而某個社會一時的少數意見,在放寬歷史視界、格局視野後,卻未必是少數意見。民主的可貴,在於尊重多元意見,創造一個少數意見能夠被尊重的社會;我是我自己,不是他人劇本的角色。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在特定時空、特定環境下成為少數意見者,這不是罪惡,這是「一樣米養百樣人」的道理所在。儘管如此,探詢事實真相、追求公義社會,相信應該是每個人所至盼的。
這本書曾被改編為同名的電影,相較於電影所傳達「每個人的意見或正義,都有可能只是少數意見或少數正義」的意旨,我更熱愛原著。因為它讓讀者看到許多法庭攻防的情節,讓我們意識到自己隨時在面對良心與本能的戰爭,更讓我們重新深思什麼才是法律正義。這是一本值得推薦的好書。
林孟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內容連載
起算日
追訴時效
「依法」一詞不過是法院針對事件的宣告,沒有其他意義。──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美國前聯邦法院大法官),《法律之路》
屍首是在恩坪區新建物工地的現場被發現的,那是三個月前的事情。
對於工程業者來說,無疑是一場惡夢的開端。當時正準備進行打樁作業,挖土機在開挖中挖出了疑似人類的小腿骨。當挖土機的挖勺往上拉起時,某個疑似人類的腿骨就這樣混著泥土掉落在地面上。所有現場人員都看見了,馬上叫了警察,工程就進入無限期停工的命運。
驗屍官將屍首委由國立科學搜查研究院進行調查,警察依據失蹤通報紀錄與屍體分析結果確認了這個人的身分。死者具有黑道背景,負責這個案件的檢察官根據過往的搜查紀錄找出曾經自白殺了這個人的嫌疑犯。嫌疑犯也隸屬同一個黑道組織,根據發現屍體的建地所有權移轉紀錄,得出趙九煥這個名字,是同一個組織的頭頭的名字。檢察官將趙九煥依據教唆殺人的嫌疑起訴。
這就是我現在站在法院的理由,因為我是趙九煥的律師。
法院的空氣異常冰冷,我感覺到陰冷,而法院外的世界是炎熱的夏天。審判法庭後方的門是用不透明的玻璃阻隔,看不到後面有什麼。但如果問我為什麼用不透明玻璃阻隔的話,我其實不知道為什麼,也不好奇。我只是好奇法院外發生什麼事情,天氣預報說今天會下雨。
我答辯的主軸很簡單,被告趙九煥確實有教唆殺人,也確實有隱匿屍體的行為,在一九九二年。依據事件當時,也就是修正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條論罪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有鑒於追訴時效已經過去了,所以這場審判已經沒有繼續下去的理由,可獲得免訴判決。再者,依據修正後的法規,舉證責任回到檢方的身上。
看著檢方握有陳舊又漏洞百出的證據鏈,一具已然腐敗的屍體,留存的部分也已經進入風化階段。雖然之前有趙九煥組織內的成員自白殺人,但是當時的警察並沒有找到屍體,也沒有任何證據,所以無法進行起訴。在這個案件追訴期限終了之後,那個曾經自白的人連個蹤跡都沒有,也沒有人見過他,檢方總不可能讓一個沒人見過的人上庭做證,儘管檢方有所猜疑,而我想我也知道那個可憐的殺人犯的下場。
追訴時效
「依法」一詞不過是法院針對事件的宣告,沒有其他意義。──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美國前聯邦法院大法官),《法律之路》
屍首是在恩坪區新建物工地的現場被發現的,那是三個月前的事情。
對於工程業者來說,無疑是一場惡夢的開端。當時正準備進行打樁作業,挖土機在開挖中挖出了疑似人類的小腿骨。當挖土機的挖勺往上拉起時,某個疑似人類的腿骨就這樣混著泥土掉落在地面上。所有現場人員都看見了,馬上叫了警察,工程就進入無限期停工的命運。
驗屍官將屍首委由國立科學搜查研究院進行調查,警察依據失蹤通報紀錄與屍體分析結果確認了這個人的身分。死者具有黑道背景,負責這個案件的檢察官根據過往的搜查紀錄找出曾經自白殺了這個人的嫌疑犯。嫌疑犯也隸屬同一個黑道組織,根據發現屍體的建地所有權移轉紀錄,得出趙九煥這個名字,是同一個組織的頭頭的名字。檢察官將趙九煥依據教唆殺人的嫌疑起訴。
這就是我現在站在法院的理由,因為我是趙九煥的律師。
法院的空氣異常冰冷,我感覺到陰冷,而法院外的世界是炎熱的夏天。審判法庭後方的門是用不透明的玻璃阻隔,看不到後面有什麼。但如果問我為什麼用不透明玻璃阻隔的話,我其實不知道為什麼,也不好奇。我只是好奇法院外發生什麼事情,天氣預報說今天會下雨。
我答辯的主軸很簡單,被告趙九煥確實有教唆殺人,也確實有隱匿屍體的行為,在一九九二年。依據事件當時,也就是修正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條論罪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有鑒於追訴時效已經過去了,所以這場審判已經沒有繼續下去的理由,可獲得免訴判決。再者,依據修正後的法規,舉證責任回到檢方的身上。
看著檢方握有陳舊又漏洞百出的證據鏈,一具已然腐敗的屍體,留存的部分也已經進入風化階段。雖然之前有趙九煥組織內的成員自白殺人,但是當時的警察並沒有找到屍體,也沒有任何證據,所以無法進行起訴。在這個案件追訴期限終了之後,那個曾經自白的人連個蹤跡都沒有,也沒有人見過他,檢方總不可能讓一個沒人見過的人上庭做證,儘管檢方有所猜疑,而我想我也知道那個可憐的殺人犯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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