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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是國考的小科,占分不高,但因學說迥異紛爭不斷,準備起來不是那麼容易。加上近年來保險法試題越出越靈活,每讓考生有被突襲的感覺。
筆者為了降低保險法的學習時間跟難度,將學說簡化,用簡單易懂的方式處理爭議問題,盡量表格化,希望可以藉此提高該科的投資報酬率,讓考生有更多的時間投入其他大科,有效的分配時間跟精力。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I
1 保險制度與保險利益
【第一節】保險制度的基本概念 1-4
一、危險與保險的關係 1-4
二、保險制度的定義 1-5
三、保險的種類 1-6
四、保險制度之要素 1-15
【第二節】保險契約的基本理論架構 1-22
一、保險契約基本架構之學說原型 1-22
二、保險利益總論 1-25
三、保險利益各論 1-51
2 保險契約效力論
【第一節】保險契約-總論 2-5
一、保險契約之原理原則 2-5
二、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 2-14
三、保險契約之契約條款解釋原則與條款效力 2-21
【第二節】保險契約之成立 2-50
一、一般成立要件 2-50
二、特別成立要件 2-61
專題研究-預收保費之相關爭議(兼論保險契約的擬制合致) 2-66
【第三節】保險契約之生效 2-75
一、一般生效要件 2-75
二、保險契約之無效事由 2-77
專題研究-信用壽險 2-77
專題研究-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立法辯證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的法律限制與修正-再談保險法第107條的修正爭議 2-125
【第四節】保險契約權利義務與效力之變動 2-129
一、保險契約之解除事由㈠:惡意超額保險 2-129
二、保險契約之解除事由㈡:據實說明義務之違反(保§64) 2-154
三、保險契約之解除事由㈢:主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違反(保§59Ⅱ) 2-194
四、保險契約之解除事由㈣:特約條款之違反 2-206
五、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 2-216
3 保險事故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一節】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3-5
一、保險人之義務 3-5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3-17
【第二節】受益人 3-27
一、受益人之定義 3-27
二、受益人之適用範圍 3-28
三、受益人之指定權人 3-28
四、受益人是否應具有保險利益 3-30
五、受益人之地位(受益權之性質-浮動狀態) 3-30
六、受益權之喪失 3-31
【第三節】保險代位 3-37
一、規範基礎 3-37
二、保險代位之行使要件 3-40
三、代位金額之計算(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定移轉之範圍) 3-45
四、附論:保險代位之性質(研究所專區) 3-52
五、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 3-56
六、代位權之消滅時效 3-58
七、妨礙代位 3-62
4 保險法各論
【第一節】財產保險 4-4
一、火災保險 4-4
二、責任保險 4-9
三、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4-32
【第二節】人身保險 4-43
一、人壽保險 4-43
二、健康保險與傷害(意外)保險 4-45
附錄-歷屆試題索引 A-1
1 保險制度與保險利益
【第一節】保險制度的基本概念 1-4
一、危險與保險的關係 1-4
二、保險制度的定義 1-5
三、保險的種類 1-6
四、保險制度之要素 1-15
【第二節】保險契約的基本理論架構 1-22
一、保險契約基本架構之學說原型 1-22
二、保險利益總論 1-25
三、保險利益各論 1-51
2 保險契約效力論
【第一節】保險契約-總論 2-5
一、保險契約之原理原則 2-5
二、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 2-14
三、保險契約之契約條款解釋原則與條款效力 2-21
【第二節】保險契約之成立 2-50
一、一般成立要件 2-50
二、特別成立要件 2-61
專題研究-預收保費之相關爭議(兼論保險契約的擬制合致) 2-66
【第三節】保險契約之生效 2-75
一、一般生效要件 2-75
二、保險契約之無效事由 2-77
專題研究-信用壽險 2-77
專題研究-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立法辯證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的法律限制與修正-再談保險法第107條的修正爭議 2-125
【第四節】保險契約權利義務與效力之變動 2-129
一、保險契約之解除事由㈠:惡意超額保險 2-129
二、保險契約之解除事由㈡:據實說明義務之違反(保§64) 2-154
三、保險契約之解除事由㈢:主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違反(保§59Ⅱ) 2-194
四、保險契約之解除事由㈣:特約條款之違反 2-206
五、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 2-216
3 保險事故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一節】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3-5
一、保險人之義務 3-5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3-17
【第二節】受益人 3-27
一、受益人之定義 3-27
二、受益人之適用範圍 3-28
三、受益人之指定權人 3-28
四、受益人是否應具有保險利益 3-30
五、受益人之地位(受益權之性質-浮動狀態) 3-30
六、受益權之喪失 3-31
【第三節】保險代位 3-37
一、規範基礎 3-37
二、保險代位之行使要件 3-40
三、代位金額之計算(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定移轉之範圍) 3-45
四、附論:保險代位之性質(研究所專區) 3-52
五、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 3-56
六、代位權之消滅時效 3-58
七、妨礙代位 3-62
4 保險法各論
【第一節】財產保險 4-4
一、火災保險 4-4
二、責任保險 4-9
三、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4-32
【第二節】人身保險 4-43
一、人壽保險 4-43
二、健康保險與傷害(意外)保險 4-45
附錄-歷屆試題索引 A-1
序
序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與增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分別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以及同年12月28日由總統公布。該二次修法內容涉及的條文分別為保險法第146條之5、第168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相關規範及其罰則)及第163條(保經、代規範之規範彈性問題),均屬保險業法的範疇,並不在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政大風管所除外)之範圍內,故本次三版並未增訂該兩次修法之相關內容,而係著重於106年的國考題目、新的實務見解更新以及維冠大樓倒塌所產生的保險法第107條再修正聲浪(讓保§107的規定再度成為熱門考點)之相關爭議問題,希望可以讓讀者用最短的時間來掌握近一年的重要爭點。本次修訂,仍蒙讀享編輯團隊之大力協助,特此表達筆者感謝之情。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與增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分別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以及同年12月28日由總統公布。該二次修法內容涉及的條文分別為保險法第146條之5、第168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相關規範及其罰則)及第163條(保經、代規範之規範彈性問題),均屬保險業法的範疇,並不在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政大風管所除外)之範圍內,故本次三版並未增訂該兩次修法之相關內容,而係著重於106年的國考題目、新的實務見解更新以及維冠大樓倒塌所產生的保險法第107條再修正聲浪(讓保§107的規定再度成為熱門考點)之相關爭議問題,希望可以讓讀者用最短的時間來掌握近一年的重要爭點。本次修訂,仍蒙讀享編輯團隊之大力協助,特此表達筆者感謝之情。
高宇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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