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人民與國家最重要之法律關係,厥為稅捐債務關係及其協力義務。稅法之立法與執行往往成為國家法治程度重要指標,稅務人員之法治素養則為政府重視法治之寒暑計。有權利須有即時有效之救濟,稅法之違憲審查及納稅人權利救濟,為近代人權意識高漲所關注之課題。凡此種種均有賴觀念變遷與財稅法教育之深入法官、稅務人員、立法人員與納稅人及其代理人心中。
有鑑於此,第二十四屆兩岸稅法研討會於2016年4月11日約集關心此課題之200餘人,齊聚於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分為「公民稅法教育與納稅人權利義務」、「大學研究所財稅法教育及律師司法官等稅法選考制度檢討」與「稽徵機關、律師、會計師等稅務代理人之稅法在職教育」三個場次同時討論。傳統法學教育只重視民刑訴訟,不能因應現代之工商社會對「全法律人」之需求,稅法應列入法學院必須課程,稅法碩士、博士課程須予建置,國家考試不論律師、法官、會計師須加考以保障納稅人權益之稅法,並安排有步驟之在職進修課程,凡此種種均取得與會人員共識。會中並邀請長年深耕稅法教育之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劍文教授為此主題作專題演講,其對大陸稅法發展之回顧與前瞻,令人深省。
作為兩岸稅法年報特色,即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該評選近年逐漸增列多元之評選意見與對判決進一步期待。在實務與學界日益受重視。可喜者行政法院優良稅法判決之質與量逐年提升,惟遺珠之憾亦日益增多。本刊出版之際,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12月28日公布,一年後施行。該法明定稅務案件,應由稅務專業法庭為之。(第18條第1項)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第18條第2項)此種專業法官得以考試、定期訓練或專長分發等方式核定之(第18條立法理由二),從而年度評選亦當更日益精進,共同見證稅法判決之發展史。未來如大陸稅法判決亦能擇優予以評選,以助交流,尤所至盼。
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
葛克昌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