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6】 司法凍結措施對票據權利的影響
渣打銀行廣州分行訴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票據損害責任糾紛案評析
案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終字第1551號
【摘要】
當司法機關在執行公務過程中要求付款銀行凍結系爭匯票項下款項,付款銀行有義務協助司法機關的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無須對司法機關的凍結要求做實質審查。銀行協助司法機關實施凍結行為是法定義務,故不應對凍結期間遲延付款給持票人造成的利息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9日,廣州鉉澈貿易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已由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以下簡稱「渣打銀行廣州分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交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申請貼現。該匯票的出票金額為500萬元,出票日期和到期日分別為2012年10月18日和2013年1月18日。同日,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在審核後向廣州鉉澈貿易有限公司發放了貼現款492,037.5元。在本案中,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提供廣州鉉澈貿易有限公司(賣方)與深圳市普和實業有限公司(買方)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和賣方的《承諾函》。上述《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廣州啟潤實業有限公司,收款人為唐山瑞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該匯票經四次連續背書轉讓,被背書人依次為廣東省燃料公司、深圳市普和實業有限公司、廣州鉉澈貿易有限公司、民生銀行廣州分行。
2012年11月20日,廈門市公安局向渣打銀行廣州分行送達《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要求渣打銀行廣州分行從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5月19日凍結上述匯票項下的金額500萬元。該通知書記載的犯罪嫌疑人為梁某。在本案中,渣打銀行廣州分行表示民生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上述匯票貼現時向其查詢,其已做查覆並因此而有票據被查詢的紀錄,其在接受公安機關的凍結事項後將情況告知了民生銀行廣州分行。上述匯票到期後,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向渣打銀行廣州分行提示付款。渣打銀行廣州分行於2013年1月14日以「該票被廈門市公安局凍結,暫未收到解凍通知」為由退票,拒絕付款。2013年5月20日,渣打銀行廣州分行在廈門市公安局上述凍結期限屆滿後未再續凍情況下,向民生銀行廣州分行解付了票款500萬元並收取了上述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