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協助台資銀行在開發中國大陸業務中降低風險,由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策畫、撰述的《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1-25》,特別挑選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和上海、江蘇、廣東、北京等地高院或中院,涉及外資銀行業務相關典型案例進行整理,讓台資銀行更全面、更具系統性地掌握大陸司法體系對銀行業務爭議的觀點。

  受限於書籍字數限制,《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1-25》只針對「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等挑選出25個判例,如擔保(抵押、質押、保證)、借款合同(以企業借款為主)、儲蓄合同、跨境擔保等判例,並針對每個判例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期待讀者能透過淺顯易懂的描述,更精確地掌握每個判例背後的法律精髓,以便活用在日後銀行涉及大陸的放款業務中。感謝華東政法大學與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對本書的協助,並期待本書能真正達到降低台資銀行大陸授信風險的目的。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是由台資銀行從業人員與富蘭德林證券共同發起設立,經台灣內政部核准登記的民間社團組織,目的在為台資銀行派駐大陸從業人員,或在台灣從事與大陸相關業務的銀行人員,提供一個法律財稅研究和銀行業務交流等專業平台,促使台資銀行大陸業務從業人員及時且有效地掌握大陸金融環境變化,確保最小風險下的銀行業務利益。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將以出書、講座、論壇等不同形式,為台資銀行在大陸業務推廣所遭遇的問題進行探討,期盼透過台資銀行與「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的共同努力,為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發展尋求更多、更安全的商機。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德林」定位於精品投資銀行(Boutique Investment Banking),為台商提供輔導上市和PE投資(私募基金)兩大價值,富蘭德林證券除了是台灣唯一只從事IPO業務,聚焦在台商F股上市櫃的證券公司外,「富蘭德林」設立於上海的投資銀行團隊,更已成功投資並輔導了八家台商在A股掛牌,在目前23家台資企業大陸上市中占近1/3比例。

  富蘭德林2007年-2016年輔導台商成功上市實例
  1  2007年8月  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2  2010年8月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3  2010年12月  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4  2011年4月  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回台F-上櫃
  5  2011年9月  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6  2011年12月  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  回台F-上市
  7  2012年4月  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8  2012年9月  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回台F-上櫃
  9  2013年12月  浙江東明不鏽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F-上市
  10  2014年1月  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鼎新ERP)  深圳創業板
  11  2014年1月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2  2014年8月  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3  2015年1月  信音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4  2015年4月  南京阿法貝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5  2015年5月  聯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16  2015年12月  三汰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F-上櫃
  17  2016年3月  鮮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18  2016年6月  哈森商貿(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19  2016年10月  優德精密工業(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目錄

導讀

第一篇 借款合同
【案例 1】  逾期罰息計收複利的法律分析
【案例 2】  銀行資金監管責任非擔保責任
【案例 3】  租金監管協議分析及銀行實際損失的認定
【案例 4】  「加速到期條款」的法律效力與解除合同區別
【案例 5】  銀行對借款合同糾紛的「先刑後民」
【案例 6】  銀行向非金融機構轉讓貸款債權的效力分析
【案例 7】  銀行債務清償沖抵順序的法律規定
【案例 8】  銀行受託支付的法律重點
【案例 9】  借款主體認定的重要性
【案例 10】  銀行徵信應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篇 擔保合同
【案例 11】  動產「動態質押」風險防範
【案例 12】  夫妻一方對外保證法律效力分析
【案例 13】  混合擔保情形下銀行實現債權方式
【案例 14】  主合同變更對保證合同的影響
【案例 15】  物保與人保並存時擔保權實現注意事項
【案例 16】  「借新還舊」所涉保證合同的法律問題
【案例 17】  「借新還舊」所涉抵押合同的法律問題
【案例 18】  未成年人為抵押人時抵押合同效力
【案例 19】  票據質押無因性分析
【案例 20】  應收帳款質押中銀行通知債務人的重要性
【案例 21】  質押保證金特定監管以確保優先受償
【案例 22】  一般抵押登記「債權數額」分析
 
第三篇 跨境擔保
【案例 23】  境內自然人不能單獨對外擔保
 
第四篇 儲蓄合同
【案例 24】  銀行卡「偽卡」交易的法律問題
【案例 25】  銀行違規操作對客戶存款損失的承擔
 
 

內容連載

【案例 1】:逾期罰息計收復利的法律分析
 
天津銀行與中能天津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評析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終字第110號
 
【摘要】
 
合同未明確約定對逾期罰息計收複利,複利的計算基數應僅為
 
合同期內正常應付利息而不包括逾期罰息;因此,銀行應在合同條款
 
明確約定對逾期罰息計收複利。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0日,天津銀行天馬支行(以下簡稱「天津銀行」)與中能濱海電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能天津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天津銀行向中能天津公司發放借款人民幣6億元,期限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及抵押,並對利息、罰息及複利等做了約定。
 
上述合同簽訂後,天津銀行陸續向中能天津公司發放貸款5億元,中能天津公司收到上述款項,並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期滿後,中能天津公司未能歸還上述借款,並自2013年5月21日起拖欠應付利息。天津銀行多次催收未果,遂於2013年7月31日訴至法院,請求中能天津公司歸還借款本金5億元整,並償付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實際還清欠款之日的應付利息、罰息及複利(截至2013年7月25日為8,570,988.33元)。
 
【法院判決】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天津銀行與中能天津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中能天津公司在借款期滿後未歸還借款5億元,同時拖欠自2015年5月21日起產生的利息。中能天津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與天津銀行的相關合同約定,應當承擔償還相應本息的違約責任,故判決中能天津公司償還天津銀行借款5億元及利息8,570,988.33元(截至2013年7月25日),並支付從2013
 
年7月26日起至該判決之日止合同約定計付的相應利息、罰息以及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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