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針對非營利組織初學者所撰寫的,特別是非社會科學領域卻關心非營利組織的學習者。相較於多數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書籍著重在理論的介紹,本書則以較少的理論和較多的實務分析來增加讀者對非營利組織的認識。因此,本書共分為三篇14章,分別從基礎概念、策略管理和實際運作三大面向來介紹非營利組織;尤其是第二篇策略管理部分,則從治理、課責、行銷、募款等議題來進行詳細介紹,以期加深讀者對非營利組織的瞭解。
本書特色
‧以精簡的文字和多樣個案的介紹,引發學習興趣,是認識非營利組織的絕佳入門書籍
‧本次改版新增「非營利組織與公共關係」一章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淑馨
學歷
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博士(行政學專攻)
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碩士(行政學專攻)
國立中興大學(現台北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學士
經歷
教育部公費留日(1995年度)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兼任助理教授
日本交通統計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國立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研究員
樹德科技大學非營利組織研究發展中心研究員
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兼任副教授
考試院高、普、特考訓練講座
考試院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和命題委員
現職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
研究領域
行政學、非營利組織、公共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民營化政策、公私協力
林淑馨
學歷
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博士(行政學專攻)
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碩士(行政學專攻)
國立中興大學(現台北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學士
經歷
教育部公費留日(1995年度)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兼任助理教授
日本交通統計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國立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研究員
樹德科技大學非營利組織研究發展中心研究員
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兼任副教授
考試院高、普、特考訓練講座
考試院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和命題委員
現職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
研究領域
行政學、非營利組織、公共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民營化政策、公私協力
目錄
再版自序
第一篇 基礎概念篇
第1 章 非營利組織的基礎概念
第2 章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協力關係
第3 章 非營利組織與企業的夥伴關係
第二篇 策略管理篇
第4 章 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範
第5 章 非營利組織的治理
第6 章 非營利組織的課責
第7 章 非營利組織的志工管理
第8 章 非營利組織的行銷
第9 章 非營利組織的募款
第10 章 非營利組織的事業化
第11 章 非營利組織與公共關係
第三篇 實際運作篇
第12 章 非營利組織與社區發展
第13 章 非營利組織與社會福利
第14 章 非營利組織與環境保護
第一篇 基礎概念篇
第1 章 非營利組織的基礎概念
第2 章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協力關係
第3 章 非營利組織與企業的夥伴關係
第二篇 策略管理篇
第4 章 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範
第5 章 非營利組織的治理
第6 章 非營利組織的課責
第7 章 非營利組織的志工管理
第8 章 非營利組織的行銷
第9 章 非營利組織的募款
第10 章 非營利組織的事業化
第11 章 非營利組織與公共關係
第三篇 實際運作篇
第12 章 非營利組織與社區發展
第13 章 非營利組織與社會福利
第14 章 非營利組織與環境保護
序
再版自序
沒想到五年這麼快就過去。五年來社會上發生許多事情,也面臨大大小小的災難。幸好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才能克服與度過,這就是我們最珍貴的社會資產。當初寫這本書,原本是希望給非本科系的學生閱讀,希望透過較精簡的文字和多樣個案的介紹,引領學生認識非營利組織。但結果出乎意料之外,不但是本科系學生,連在職專班、實務界的反應都相當良好,認為書中有很多個案,讓大家很容易就進入非營利組織的世界。這真的是超出我的預期,也帶給我很多震撼,真的是「教學相長」。
因此,有機會再次修正本書時,除了訂正錯別字、刪除不必要的論述外,也將修正的重點放在實例的補充與更新,希望在不增加讀者過多的負擔下,又能很快瞭解我國現今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現況與問題,因此,每一章幾乎都做了相當的補充。另外,有感於非營利組織通常處於較被動的管理心態,在本書中新增加一章「非營利組織與公共關係」,期望透過公共關係的概念介紹,喚起非營利組織重視外在環境的管理。
修正本書時,正值個人的教授休假期間。雖然人在日本,資料蒐集上較不容易,但因不用上課,也沒了日常的瑣事,而能專心修正。加上有靄伶、宛育、哲瑋、茹玫、宗穎和哲丞等多位優秀研究助理隨時應付我的需求,幫忙資料收集、掃描,以及協助文稿校正,才能使我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有效率地完成此書的修正。另外,感謝巨流出版社長期以來對此書的支持,以及台北大學所提供的良好研究環境,系上的同事與助教,相關研究領域的先進這些年來對我的提攜與鼓勵,都是促使我努力的主要因素,在此一併表示感謝。非營利組織的研究已經相當豐富多元,若是有所疏漏不周,敬請給予批評指正。
最後,依然感謝家人長期的鼓勵與支持,如果不是你們對我的工作與研究給予充分的體諒與尊重,使我能無後顧之憂完全投入學術研究,應該不會有此書的問世。當然,外子十多年來毫無怨言,默默的包容與守護著我,也是我最應該感謝的人。當此書再版之際,這個喜悅還是最應與他和家人共享。
沒想到五年這麼快就過去。五年來社會上發生許多事情,也面臨大大小小的災難。幸好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才能克服與度過,這就是我們最珍貴的社會資產。當初寫這本書,原本是希望給非本科系的學生閱讀,希望透過較精簡的文字和多樣個案的介紹,引領學生認識非營利組織。但結果出乎意料之外,不但是本科系學生,連在職專班、實務界的反應都相當良好,認為書中有很多個案,讓大家很容易就進入非營利組織的世界。這真的是超出我的預期,也帶給我很多震撼,真的是「教學相長」。
因此,有機會再次修正本書時,除了訂正錯別字、刪除不必要的論述外,也將修正的重點放在實例的補充與更新,希望在不增加讀者過多的負擔下,又能很快瞭解我國現今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現況與問題,因此,每一章幾乎都做了相當的補充。另外,有感於非營利組織通常處於較被動的管理心態,在本書中新增加一章「非營利組織與公共關係」,期望透過公共關係的概念介紹,喚起非營利組織重視外在環境的管理。
修正本書時,正值個人的教授休假期間。雖然人在日本,資料蒐集上較不容易,但因不用上課,也沒了日常的瑣事,而能專心修正。加上有靄伶、宛育、哲瑋、茹玫、宗穎和哲丞等多位優秀研究助理隨時應付我的需求,幫忙資料收集、掃描,以及協助文稿校正,才能使我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有效率地完成此書的修正。另外,感謝巨流出版社長期以來對此書的支持,以及台北大學所提供的良好研究環境,系上的同事與助教,相關研究領域的先進這些年來對我的提攜與鼓勵,都是促使我努力的主要因素,在此一併表示感謝。非營利組織的研究已經相當豐富多元,若是有所疏漏不周,敬請給予批評指正。
最後,依然感謝家人長期的鼓勵與支持,如果不是你們對我的工作與研究給予充分的體諒與尊重,使我能無後顧之憂完全投入學術研究,應該不會有此書的問世。當然,外子十多年來毫無怨言,默默的包容與守護著我,也是我最應該感謝的人。當此書再版之際,這個喜悅還是最應與他和家人共享。
林淑馨
2016.3.19
於日本青森
2016.3.19
於日本青森
內容連載
1-1 非營利組織的概念與功能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在美國,非營利組織意指符合1954 年的國家稅法(the 1954 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501(c) 為公共利益工作而給予免稅鼓勵的團體,其中包含有教育、宗教等(鄭怡世、張英陣,2001:4)。關於非營利組織一詞,目前國內研究引用最多者應屬Salamon 之定義。根據Salamon(1992:3-7)的定義,非營利組織的構成應具備有下列六項特點:
(一)正式的組織(formal)
意指非營利組織必須具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若僅是暫時性、非正式性的民眾集合並不能稱為非營利組織;同時該組織必須得到政府法律的合法承認,並且有正式的組織章程、定期的會議以及規劃運作過程。
(二)私人性質(private)
意指非營利組織必須與政府機構有所區隔,並非隸屬於政府部門,亦非由政府官員所掌理。但這並不是代表非營利組織不能接受政府的特定支持,或是政府官員不能成為其董事,最主要的關鍵在於非營利組織的基本結構必須是民間組織。
(三)非營利且不得分配盈餘(non-profit-distributing)
意指非營利組織並非為組織擁有者獲取利益而存在,非營利組織雖可以獲取利益,但必須將所獲取之利益運用在組織宗旨限定的任務上,而非分配給組織成員,此乃是非營利組織與企業最大不同之處。
(四)自主管理(self-governing)
意指非營利組織具有能夠管理自身活動之能力,不受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等外部力量所影響。
(五)志願性質(voluntary)
意指非營利組織在組織行動與事務管理上,應有某種程度是由具有志願性質的志工來參與,但並不意味組織的多數員工都必須是志工。
(六)公益屬性(philanthropic)
意指非營利組織的成立或活動之目標,應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並以服務公共為目的。
而另一位較常為其他非營利組織研究者所介紹的為Wolf,其認為非營利組織具有六項特質(Wolf, 1999: 21):
1. 必須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 必須組織是非營利或慈善的機構。
3. 其經營結構須排除私人利益或財物之獲得。
4. 經營享有合法免除政府稅收的優惠。
5. 須具有法律上的特別地位,捐助者或贊助者的捐款得列入免(減)稅範圍。
6. 為政府立案之合法組織,且接受相關法令規章規範管轄。
根據Salamon 和Wolf 的定義可知,非營利組織一詞或許缺乏統一的定義,但無論何者皆強調組織的公益和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特質。此外,正式的民間組織與享有稅賦上的優惠也是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構成要素。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在美國,非營利組織意指符合1954 年的國家稅法(the 1954 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501(c) 為公共利益工作而給予免稅鼓勵的團體,其中包含有教育、宗教等(鄭怡世、張英陣,2001:4)。關於非營利組織一詞,目前國內研究引用最多者應屬Salamon 之定義。根據Salamon(1992:3-7)的定義,非營利組織的構成應具備有下列六項特點:
(一)正式的組織(formal)
意指非營利組織必須具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若僅是暫時性、非正式性的民眾集合並不能稱為非營利組織;同時該組織必須得到政府法律的合法承認,並且有正式的組織章程、定期的會議以及規劃運作過程。
(二)私人性質(private)
意指非營利組織必須與政府機構有所區隔,並非隸屬於政府部門,亦非由政府官員所掌理。但這並不是代表非營利組織不能接受政府的特定支持,或是政府官員不能成為其董事,最主要的關鍵在於非營利組織的基本結構必須是民間組織。
(三)非營利且不得分配盈餘(non-profit-distributing)
意指非營利組織並非為組織擁有者獲取利益而存在,非營利組織雖可以獲取利益,但必須將所獲取之利益運用在組織宗旨限定的任務上,而非分配給組織成員,此乃是非營利組織與企業最大不同之處。
(四)自主管理(self-governing)
意指非營利組織具有能夠管理自身活動之能力,不受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等外部力量所影響。
(五)志願性質(voluntary)
意指非營利組織在組織行動與事務管理上,應有某種程度是由具有志願性質的志工來參與,但並不意味組織的多數員工都必須是志工。
(六)公益屬性(philanthropic)
意指非營利組織的成立或活動之目標,應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並以服務公共為目的。
而另一位較常為其他非營利組織研究者所介紹的為Wolf,其認為非營利組織具有六項特質(Wolf, 1999: 21):
1. 必須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 必須組織是非營利或慈善的機構。
3. 其經營結構須排除私人利益或財物之獲得。
4. 經營享有合法免除政府稅收的優惠。
5. 須具有法律上的特別地位,捐助者或贊助者的捐款得列入免(減)稅範圍。
6. 為政府立案之合法組織,且接受相關法令規章規範管轄。
根據Salamon 和Wolf 的定義可知,非營利組織一詞或許缺乏統一的定義,但無論何者皆強調組織的公益和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特質。此外,正式的民間組織與享有稅賦上的優惠也是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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