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我國海商法與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C.I.F與F.O.B.法制)的關連性密切。這是因為英國海商法對主要國家的海商法以及國際公約之影響至深且廣,而英國海商法之設計乃是以國際貨物買賣法為背景。由此可見,對大陸法系海商法之研究不僅需理解英美法與大陸法之差異,而且亦需對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有基本之認識。然而,我國海商法之教學常礙於授課時數之限制而未能充分地介紹英國C.I.F與F.O.B.法制以至於學生常有霧裡看花之遺憾。本書本於國際貨物買賣法、海商法及海上保險法乃三位一體之認識,在第一篇先介紹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再於第二篇以比較英美法與德國法之方法探討海商法(包括海上保險法)之重要內容,希望能對我國海商法之研究與教學提供另一條參考途徑。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許忠信
現 職
成大法律系所教授
學 歷
臺南一中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國際關係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修業六年(肄業)
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中華民國律師高考並經萬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及格
教育部海商法學門碩士後赴歐公費留學生(四年)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四年)
中正大學財法系海商法兼任助理教授(一年)
德國海德堡大學經濟法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學者(二○○六)
巴黎國際商會(ICC)主任仲裁人
中華民國第八屆立法委員暨黨團總召
許忠信
現 職
成大法律系所教授
學 歷
臺南一中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國際關係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修業六年(肄業)
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中華民國律師高考並經萬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及格
教育部海商法學門碩士後赴歐公費留學生(四年)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四年)
中正大學財法系海商法兼任助理教授(一年)
德國海德堡大學經濟法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學者(二○○六)
巴黎國際商會(ICC)主任仲裁人
中華民國第八屆立法委員暨黨團總召
目錄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編 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概論
第一節 前 言/3
壹、海商法與國際貨物買賣之密切關係/3
貳、國際貨物買賣之特殊性/4
一、國際貨物買賣與國內買賣之主要差異/4
二、國際貨物買賣之單據性格/5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法之法源/7
壹、英國普通法之重要性/7
貳、國際貨物買賣法之國際法源/8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法之基本概念/10
壹、貨物權利證券/11
一、貨物權利證券之定義/11
二、貨物權利證券概念之擴大/12
三、海商法要求裝船載貨證券之原因/12
貳、貨物所有權移轉/14
一、當事人之意思決定貨物所有權之移轉/14
二、提撥與所有權之移轉/15
三、保留貨物處分權則所有權不移轉/17
(一)買賣契約條款之關鍵性/17
(二)載貨證券之關連性/17
四、出賣人有其他貨款擔保時之貨物所有權移轉/19
五、跟單匯票與貨物所有權移轉之關係/20
參、裝 船/21
肆、風險移轉/22
一、意 義/22
二、非國際貨物買賣之風險移轉/22
三、國際貨物買賣之風險移轉/23
四、實定法之介入/24
伍、貨物變質風險/25
一、貨物變質之類型/25
二、出賣人例外須為貨物變質負責/26
陸、描述買賣/27
一、貨物與載貨證券須符描述/27
二、描述之種類/28
(一)契約中有關貨物物理特性的描述/28
(二)契約中有關裝船時間、裝船地點等履行方法的條款/28
第二章 C.I.F.貿易條件買賣
第一節 概 述/31
壹、C.I.F.契約之概念與其變體/31
貳、C.I.F.契約之優缺點/32
參、C.I.F.契約之特色/33
肆、C.I.F.買賣可謂是單據買賣/33
第二節 C.I.F.買賣契約之認定/35
壹、認定之原則/35
貳、須以運送單據換取價金而不可於目的地實際交付貨物/35
參、運送單據之移轉須能使買受人與運送人及保險人間存有直接的契約關係/36
肆、風險移轉與價金之給付時點/37
伍、所有權移轉時點與C.I.F.買賣契約的成立並無必然關係/38
陸、保險費與運費之給付方式並非決定性因素/38
第三節 C.I.F.契約當事人之主要權利與義務
壹、C.I.F.契約出賣人的主要義務/39
一、將貨物裝船與提撥/40
(一)裝 船/40
(二)提 撥/42
二、準備或獲取運送單據/43
(一)運送單據之替代/43
(二)運送單據所應具備之要件/46
(三)其他之運送單據/58
三、提出運送單據與交付義務/58
貳、C.I.F.契約買受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58
一、價金給付義務/58
二、進口關稅/58
三、買受人並無卸載之義務/59
四、拒絕單據與拒絕貨物乃兩事/59
第四節 貨物所有權與風險之移轉/60
第三章 F.O.B.貿易條件買賣
第一節 概 述/62
壹、意 義/62
貳、英美之歧異/62
參、F.O.B.契約之用途/63
第二節 F.O.B.契約之認定/64
第三節 F.O.B.契約的類別/64
壹、嚴格或典型F.O.B.契約/64
貳、額外服務型F.O.B.契約/65
參、簡單型F.O.B./66
第四節 F.O.B.契約當事人主要之權利與義務/67
壹、F.O.B.出賣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67
貳、F.O.B.買受人之主要權利與義務/68
第五節 裝載作業及風險移轉/68
第六節 F.O.B.契約之貨物所有權移轉/69
第七節 檢查貨物/70
第八節 多港F.O.B.條件/70
第九節 有關運費及海上保險費之負擔/71
第十節 F.O.B.與海上保險利益/71
第四章 F.A.S.貿易條件買賣
第一節 概 述/73
第二節 當事人之主要義務/73
壹、F.A.S.出賣人的義務/73
貳、F.A.S.買受人的義務/74
第三節 其他事項/74
第五章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與海上運送契約之
關連性
第一節 單據買賣與載貨證券/75
第二節 海上運送契約之主體/75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與海上運送契約雖事實上相關但法律上互相獨立/76
第二編 海商法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海事法之體系/83
第二節 海商法之法源/84
第三節 海商法之獨特性/85
第四節 我國海商法之沿革/86
第五節 海商法之解釋/87
第六節 海商法之發展趨勢/88
第二章 海商企業之組織
第一節 概 述/90
第二節 海商企業之物的組織/90
壹、船 舶/90
一、船舶之特徵/91
二、適用海商法之船舶/92
(一)原則上不適用海商法之船舶/92
(二)例外適用與類推適用/94
三、船舶之特性/95
四、船舶身分之取得與喪失/96
(一)船舶身分之取得/96
(二)船舶身分之喪失/96
五、船舶所有權/97
(一)船舶所有權之範圍/97
(二)船舶所有權之取得、喪失與變更/98
貳、船舶金融/99
一、海事優先權/99
(一)概 念/99
(二)海事優先權之法律性質/100
(三)承認海事優先權之理由/101
(四)海事優先權之國際公約/102
(五)海事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102
(六)海事優先權之效力及標的/108
(七)海事優先權之內部優先次序/113
(八)海事優先權之外部優先效力/114
(九)海事優先權之準據法/115
(十)海事優先權之消滅/117
二、船舶抵押權/119
參、船舶之強制執行/120
第三節 海商企業之人的組織/122
壹、前 言/122
貳、擁有船舶所有權之海商企業之主體/123
一、船舶所有人/123
(一)船舶所有人之概念/123
(二)船舶所有人之義務與責任/124
(三)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125
二、船舶共有人/139
參、不具船舶所有權之海商企業之主體/140
一、船舶承租人/140
(一)意 義/140
(二)法律性質/140
(三)船舶承租人與第三人間之關係/141
(四)船舶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之關係/142
二、定期傭船人/143
(一)意 義/143
(二)契約大體之內容/144
(三)德國法與英國法之不同法律性質/144
(四)構成定期傭船人之要素/147
(五)定期傭船契約之內部法律關係/149
(六)定期傭船契約之外部法律關係/151
三、債務訴訟與海事優先權訴訟之分離/152
肆、再運送契約之運送人非海商企業之主體/153
一、概 念/153
二、再運送契約之法律性質及效力/153
伍、海商企業輔助人非海商企業之主體/153
第三章 海商企業之活動
第一節 海上運送契約概述/155
壹、海上運送契約之性質/155
貳、貨物運送契約之體系/155
第二節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156
壹、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概念/156
貳、海上貨物運送之主要國際公約/156
參、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適用範圍/157
一、人之範圍/157
(一)運送人之認定/157
(二)託運人之認定/160
二、物之範圍/164
三、時與地之範圍/165
(一)三種體例之內容/165
(二)至上條款之效力/166
肆、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類型/167
一、概 述/167
(一)空間貨物運送契約之概念/167
(二)件貨運送契約之概念/167
(三)兩者之最重要差異/168
二、空間貨物運送契約/168
(一)定 義/168
(二)類 別/168
(三)船舶所有人載貨證券與運送人載貨證券/171
(四)狹義傭船契約之解除與運費/176
三、件貨運送契約/178
四、單式聯營運送契約/179
(一)意 義/179
(二)種 類/179
(三)我國法之規定/181
五、多式聯運契約/182
(一)意 義/182
(二)貨櫃之性質/182
(三)責任制度/183
(四)契約相對性之問題/184
(五)我國法之規定/186
伍、海上貨物運送契約託運人之義務與責任/186
一、託運人給付運費之義務/186
二、危險物品之處置/187
三、託運人之過失損害賠償義務/188
四、託運人之無過失擔保責任/189
陸、件貨運送與航程傭船契約運送人之主要義務與權利/190
一、運送人有關船舶之義務——提供適當船舶之義務/190
二、運送人有關航行、發裝貨通知與交付貨物之義務/191
(一)駛往裝載港及發裝貨通知之義務/191
(二)發航與直航義務/193
(三)目的港交貨義務/194
三、運送人有關貨物之義務/198
(一)堪航與堪載能力義務/199
(二)運送人對貨物之照顧義務/212
四、海上貨物運送人之權利/225
柒、時間傭船契約運送人之主要義務與權利/226
一、有關船舶之義務——提供適當船舶之義務/227
二、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之堪航與堪載能力義務/227
(一)英國法/227
(二)大陸法系/228
三、船舶所有人之擔保義務/229
四、時間傭船人給付運費之義務/229
五、船舶返還之義務/229
捌、海上貨物運送人對貨物毀損滅失之責任/230
一、前 言/230
二、免責約款與強制責任/230
(一)免責約款之種類與內容/231
(二)海牙規則禁止免責約款之對象/232
(三)強制責任/235
三、法定免責/237
(一)規範理由/237
(二)本法第六十九條之法定免責事由/237
(三)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257
(四)本法第七十一條(合理偏航)/257
(五)本法七十二條(貨物未經同意而裝載者)/258
四、海上貨物運送人之單位責任限制/258
(一)差價計算損害/258
(二)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258
(三)以公斤計算損害賠償方式/259
(四)以件數計算損害賠償方式/260
(五)單位責任限制之阻卻事由/264
五、免責或責任限制主體之擴張/265
(一)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之侵權行為等責任/265
(二)喜馬拉亞條款之淵源/266
(三)喜馬拉亞條款之法律性質/266
(四)喜馬拉亞條款之效力/267
(五)海牙威士比規則/270
(六)我國海商法之規定/271
玖、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恆定/272
第三節 船舶拖帶/272
第四節 旅客運送/273
第四章 載貨證券與其他運輸單據
第一節 概 述/274
壹、貨物運輸單據/274
貳、載貨證券之歷史源起即有客觀與主觀兩型/277
參、現代載貨證券之種類/279
一、運送人載貨證券與船舶所有人載貨證券/279
二、裝船載貨證券與接收載貨證券/279
三、通運載貨證券與中間載貨證券/280
四、海運載貨證券與複合運送載貨證券/280
五、不記名式、指示式與記名式載貨證券/281
肆、載貨證券之功能/282
一、載貨證券為貨物收據/282
二、載貨證券為運送契約之證明/283
三、載貨證券之權利移轉功能/283
(一)大陸法系/283
(二)英國法/284
伍、載貨證券乃證權證券與創權證券之爭/284
第二節 載貨證券之法律性質/286
壹、兩大法系皆承認之性質/287
貳、僅大陸法系所承認之性質/287
一、不嚴格之要式性/287
二、不嚴格之文義性/289
(一)德國舊法對文義性之解讀/289
(二)直接載貨證券之持有人亦受文義性之保護/290
(三)文義性有嚴格文義性與不嚴格文義性之分/292
三、不完全有價證券性/292
四、載貨證券之半要因性/293
(一)獨立說/294
(二)要因說/294
(三)文義說/295
(四)折衷說——半要因說/295
(五)本書見解/297
五、載貨證券之處分證券性/297
第三節 載貨證券之物權效力/298
壹、意 義/298
貳、載貨證券之讓渡效力/299
參、載貨證券之讓渡效力之前提/300
肆、物權效力之學說爭執/300
一、絕對說/301
二、相對說/301
三、代表說/302
四、修正代表說/302
伍、對我國法之解讀/303
第四節 載貨證券之債權效力/303
壹、前 言/303
貳、航運利益與貿易利益之衝突與妥協/304
一、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差異/304
二、文義責任主義較重貿易利益之考量/305
(一)接收責任/306
(二)文義責任/307
參、海牙威士比規則偏重航商利益/311
一、制定背景/311
二、海牙規則/312
三、威士比修正/313
(一)澄清說/314
(二)補充說/315
(三)德國法對威士比規則所做之解讀/315
肆、載貨證券上有關貨物之陳述/316
一、海牙威士比規則上載貨證券中有關貨物之陳述/317
(一)海牙規則之相關規範之主要內容/317
(二)海牙規則上運送人之檢查與記載義務/318
(三)海牙規則是否允許限制性批註之問題/319
(四)海牙規則之不知條款等限制性批註須否附理由之爭/320
(五)海牙規則之載貨證券推定力是否為強制規定之爭/321
(六)載貨證券有關貨物之記載之內容/322
二、漢堡規則上載貨證券有關貨物之陳述/326
三、較重航商利益之英國法上載貨證券中有關貨物之陳述/327
(一)普通法/328
(二)英國國內立法對普通法之修正/331
(三)英國落實海牙威士比規則之一九九二年法有關不知條款案例之介紹/337
四、較重貿易利益之德國法上載貨證券中有關貨物之陳述/339
(一)載貨證券上之記載被區分成裝載事實與非裝載事實/340
(二)德國法對海牙威士比規則之落實/341
五、我國法上載貨證券中有關貨物之陳述/356
(一)我國規定與海牙威士比規則之差異/356
(二)何謂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呢?/357
伍、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363
一、前 言/363
二、英國法上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364
三、德國法上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364
四、我國法上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366
(一)我國法之規定與海牙威士比規則之差異/366
(二)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推定效力——須依託運人書面通知而記載之事項/367
(三)載貨證券上非須依託運人之書面通知而記載之事項/367
(四)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對推定力之影響/369
陸、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載貨證券善意持有人間之效力/370
一、對海牙威士比規則之不同解讀/370
二、英國法所解讀的海牙威士比規則之禁反言效力/371
(一)英國普通法上禁反言之要件/371
(二)英國法上載貨證券之禁反言/371
(三)禁反言與不知條款/372
三、德國法所解讀的海牙威士比規則之不可推翻之推定力/373
(一)概 述/373
(二)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前提要件/374
(三)載貨證券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內容與範圍/377
(四)載貨證券之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有價證券作用/378
(五)載貨證券之不可推翻推定力之債法上效力/379
(六)不可推翻之推定規定下載貨證券善意持有人請求權之個別探討/380
(七)約定免責與不知條款/382
(八)不可推翻之推定力規定之法律性質/383
(九)德國新法已承認載貨證券雖僅具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但仍為有價證券/395
四、我國法上載貨證券之介於運送人與善意持有人間之效力/397
(一)文義性/397
(二)直接載貨證券之持有人可否主張文義性之爭議/399
(三)簡單F.O.B.之買受人不能成為載貨證券之善意第三持有人/400
(四)當載貨證券上無不知條款時之文義性效力/400
(五)載貨證券上有不知條款時之文義性效力/403
第五節 簽發不實與不正確載貨證券之責任/411
壹、簽發不實載貨證券之責任/411
一、可能構成侵權或締約過失責任/411
二、認賠書或擔保狀/412
貳、簽發不正確載貨證券之責任/412
第六節 載貨證券之準據法、仲裁條款與法庭選擇/414
壹、準據法/414
貳、仲裁條款/415
一、載貨證券上仲裁條款可否拘束載貨證券持有人之問題/415
二、載貨證券可否引用其他契約(例如傭船契約)中之仲裁條款/416
三、載貨證券引用其他契約中之仲裁條款之文字用語應有何種之要求/417
參、法庭選擇/417
第五章 海商企業之風險
第一節 概 述/419
第二節 船舶碰撞/419
壹、前 言/419
貳、船舶碰撞之構成要件/420
參、船舶碰撞之後果/421
一、一方過失所致船舶碰撞/421
二、雙方過失所致船舶碰撞/422
(一)就對人的傷亡損害而言/422
(二)就對物的損害而言/423
肆、碰撞債權之時效/424
伍、碰撞之管轄法院/424
一、扣押與放行擔保/424
二、管轄法院/424
第三節 海難救助/425
壹、前 言/425
貳、救助財物/425
參、救助人命/426
第四節 共同海損/427
壹、意 義/427
貳、規範理由/427
參、共同海損之成立要件/427
一、積極要件/427
(一)須在船舶航行期間/427
(二)須有共同危險/428
(三)須有共同海損行為/428
(四)須屬故意且合理之非常處分/428
(五)須直接所造成之犧牲及直接所發生之費用/429
(六)須有所保存/429
二、消極要件有無之爭/429
肆、共同海損之計算、分攤與費用/430
伍、共同海損之效力/430
陸、時 效/431
第六章 海上保險
第一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概念/432
第二節 海上保險之範圍/433
壹、事故範圍/433
貳、時間範圍/433
第三節 海上保險之有效要件/434
壹、海上保險之保險利益/434
貳、攝幸性/435
參、保 費/435
肆、不得助長違法/435
第四節 海上保險之重要概念/436
壹、海上保險之保險標的物/436
貳、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436
參、全險與個別風險之保險/437
肆、全損與分損/438
一、全 損/438
(一)估價保單/439
(二)未估價保單/439
二、分 損/439
(一)船舶分損/440
(二)運費分損/440
(三)貨物分損/440
伍、全部保險與部分保險/440
陸、超額保險與重複保險/441
第五節 海上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與義務/442
壹、保險人之義務/442
貳、被保險人之義務/443
一、最大善意契約義務/443
二、堪航與堪載能力擔保義務/444
(一)航程保險/444
(二)時間保險/445
三、避免及減輕損害之義務/446
四、不得偏航之義務/446
第六節 海上保險之效力/447
壹、理 賠/447
一、保險人理賠/447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通知義務/447
貳、保險人之代位權/448
參、保險人之免責事由/448
肆、委付(被保險人之權利)/449
一、委付之意義/449
二、委付之要件/449
(一)委付之原因/449
(二)委付之完整性/450
(三)委付之單純性/450
(四)委付之期間限制/450
三、委付之效力/450
(一)委付經保險人承諾或經法院判決有效後,該委付通知不得再被撤回/450
(二)溯及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法定移轉給保險人/451
第七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終止/451
第八節 保險單之讓與/451
作者簡介
第一編 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概論
第一節 前 言/3
壹、海商法與國際貨物買賣之密切關係/3
貳、國際貨物買賣之特殊性/4
一、國際貨物買賣與國內買賣之主要差異/4
二、國際貨物買賣之單據性格/5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法之法源/7
壹、英國普通法之重要性/7
貳、國際貨物買賣法之國際法源/8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法之基本概念/10
壹、貨物權利證券/11
一、貨物權利證券之定義/11
二、貨物權利證券概念之擴大/12
三、海商法要求裝船載貨證券之原因/12
貳、貨物所有權移轉/14
一、當事人之意思決定貨物所有權之移轉/14
二、提撥與所有權之移轉/15
三、保留貨物處分權則所有權不移轉/17
(一)買賣契約條款之關鍵性/17
(二)載貨證券之關連性/17
四、出賣人有其他貨款擔保時之貨物所有權移轉/19
五、跟單匯票與貨物所有權移轉之關係/20
參、裝 船/21
肆、風險移轉/22
一、意 義/22
二、非國際貨物買賣之風險移轉/22
三、國際貨物買賣之風險移轉/23
四、實定法之介入/24
伍、貨物變質風險/25
一、貨物變質之類型/25
二、出賣人例外須為貨物變質負責/26
陸、描述買賣/27
一、貨物與載貨證券須符描述/27
二、描述之種類/28
(一)契約中有關貨物物理特性的描述/28
(二)契約中有關裝船時間、裝船地點等履行方法的條款/28
第二章 C.I.F.貿易條件買賣
第一節 概 述/31
壹、C.I.F.契約之概念與其變體/31
貳、C.I.F.契約之優缺點/32
參、C.I.F.契約之特色/33
肆、C.I.F.買賣可謂是單據買賣/33
第二節 C.I.F.買賣契約之認定/35
壹、認定之原則/35
貳、須以運送單據換取價金而不可於目的地實際交付貨物/35
參、運送單據之移轉須能使買受人與運送人及保險人間存有直接的契約關係/36
肆、風險移轉與價金之給付時點/37
伍、所有權移轉時點與C.I.F.買賣契約的成立並無必然關係/38
陸、保險費與運費之給付方式並非決定性因素/38
第三節 C.I.F.契約當事人之主要權利與義務
壹、C.I.F.契約出賣人的主要義務/39
一、將貨物裝船與提撥/40
(一)裝 船/40
(二)提 撥/42
二、準備或獲取運送單據/43
(一)運送單據之替代/43
(二)運送單據所應具備之要件/46
(三)其他之運送單據/58
三、提出運送單據與交付義務/58
貳、C.I.F.契約買受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58
一、價金給付義務/58
二、進口關稅/58
三、買受人並無卸載之義務/59
四、拒絕單據與拒絕貨物乃兩事/59
第四節 貨物所有權與風險之移轉/60
第三章 F.O.B.貿易條件買賣
第一節 概 述/62
壹、意 義/62
貳、英美之歧異/62
參、F.O.B.契約之用途/63
第二節 F.O.B.契約之認定/64
第三節 F.O.B.契約的類別/64
壹、嚴格或典型F.O.B.契約/64
貳、額外服務型F.O.B.契約/65
參、簡單型F.O.B./66
第四節 F.O.B.契約當事人主要之權利與義務/67
壹、F.O.B.出賣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67
貳、F.O.B.買受人之主要權利與義務/68
第五節 裝載作業及風險移轉/68
第六節 F.O.B.契約之貨物所有權移轉/69
第七節 檢查貨物/70
第八節 多港F.O.B.條件/70
第九節 有關運費及海上保險費之負擔/71
第十節 F.O.B.與海上保險利益/71
第四章 F.A.S.貿易條件買賣
第一節 概 述/73
第二節 當事人之主要義務/73
壹、F.A.S.出賣人的義務/73
貳、F.A.S.買受人的義務/74
第三節 其他事項/74
第五章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與海上運送契約之
關連性
第一節 單據買賣與載貨證券/75
第二節 海上運送契約之主體/75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與海上運送契約雖事實上相關但法律上互相獨立/76
第二編 海商法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海事法之體系/83
第二節 海商法之法源/84
第三節 海商法之獨特性/85
第四節 我國海商法之沿革/86
第五節 海商法之解釋/87
第六節 海商法之發展趨勢/88
第二章 海商企業之組織
第一節 概 述/90
第二節 海商企業之物的組織/90
壹、船 舶/90
一、船舶之特徵/91
二、適用海商法之船舶/92
(一)原則上不適用海商法之船舶/92
(二)例外適用與類推適用/94
三、船舶之特性/95
四、船舶身分之取得與喪失/96
(一)船舶身分之取得/96
(二)船舶身分之喪失/96
五、船舶所有權/97
(一)船舶所有權之範圍/97
(二)船舶所有權之取得、喪失與變更/98
貳、船舶金融/99
一、海事優先權/99
(一)概 念/99
(二)海事優先權之法律性質/100
(三)承認海事優先權之理由/101
(四)海事優先權之國際公約/102
(五)海事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102
(六)海事優先權之效力及標的/108
(七)海事優先權之內部優先次序/113
(八)海事優先權之外部優先效力/114
(九)海事優先權之準據法/115
(十)海事優先權之消滅/117
二、船舶抵押權/119
參、船舶之強制執行/120
第三節 海商企業之人的組織/122
壹、前 言/122
貳、擁有船舶所有權之海商企業之主體/123
一、船舶所有人/123
(一)船舶所有人之概念/123
(二)船舶所有人之義務與責任/124
(三)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125
二、船舶共有人/139
參、不具船舶所有權之海商企業之主體/140
一、船舶承租人/140
(一)意 義/140
(二)法律性質/140
(三)船舶承租人與第三人間之關係/141
(四)船舶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之關係/142
二、定期傭船人/143
(一)意 義/143
(二)契約大體之內容/144
(三)德國法與英國法之不同法律性質/144
(四)構成定期傭船人之要素/147
(五)定期傭船契約之內部法律關係/149
(六)定期傭船契約之外部法律關係/151
三、債務訴訟與海事優先權訴訟之分離/152
肆、再運送契約之運送人非海商企業之主體/153
一、概 念/153
二、再運送契約之法律性質及效力/153
伍、海商企業輔助人非海商企業之主體/153
第三章 海商企業之活動
第一節 海上運送契約概述/155
壹、海上運送契約之性質/155
貳、貨物運送契約之體系/155
第二節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156
壹、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概念/156
貳、海上貨物運送之主要國際公約/156
參、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適用範圍/157
一、人之範圍/157
(一)運送人之認定/157
(二)託運人之認定/160
二、物之範圍/164
三、時與地之範圍/165
(一)三種體例之內容/165
(二)至上條款之效力/166
肆、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類型/167
一、概 述/167
(一)空間貨物運送契約之概念/167
(二)件貨運送契約之概念/167
(三)兩者之最重要差異/168
二、空間貨物運送契約/168
(一)定 義/168
(二)類 別/168
(三)船舶所有人載貨證券與運送人載貨證券/171
(四)狹義傭船契約之解除與運費/176
三、件貨運送契約/178
四、單式聯營運送契約/179
(一)意 義/179
(二)種 類/179
(三)我國法之規定/181
五、多式聯運契約/182
(一)意 義/182
(二)貨櫃之性質/182
(三)責任制度/183
(四)契約相對性之問題/184
(五)我國法之規定/186
伍、海上貨物運送契約託運人之義務與責任/186
一、託運人給付運費之義務/186
二、危險物品之處置/187
三、託運人之過失損害賠償義務/188
四、託運人之無過失擔保責任/189
陸、件貨運送與航程傭船契約運送人之主要義務與權利/190
一、運送人有關船舶之義務——提供適當船舶之義務/190
二、運送人有關航行、發裝貨通知與交付貨物之義務/191
(一)駛往裝載港及發裝貨通知之義務/191
(二)發航與直航義務/193
(三)目的港交貨義務/194
三、運送人有關貨物之義務/198
(一)堪航與堪載能力義務/199
(二)運送人對貨物之照顧義務/212
四、海上貨物運送人之權利/225
柒、時間傭船契約運送人之主要義務與權利/226
一、有關船舶之義務——提供適當船舶之義務/227
二、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之堪航與堪載能力義務/227
(一)英國法/227
(二)大陸法系/228
三、船舶所有人之擔保義務/229
四、時間傭船人給付運費之義務/229
五、船舶返還之義務/229
捌、海上貨物運送人對貨物毀損滅失之責任/230
一、前 言/230
二、免責約款與強制責任/230
(一)免責約款之種類與內容/231
(二)海牙規則禁止免責約款之對象/232
(三)強制責任/235
三、法定免責/237
(一)規範理由/237
(二)本法第六十九條之法定免責事由/237
(三)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257
(四)本法第七十一條(合理偏航)/257
(五)本法七十二條(貨物未經同意而裝載者)/258
四、海上貨物運送人之單位責任限制/258
(一)差價計算損害/258
(二)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258
(三)以公斤計算損害賠償方式/259
(四)以件數計算損害賠償方式/260
(五)單位責任限制之阻卻事由/264
五、免責或責任限制主體之擴張/265
(一)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之侵權行為等責任/265
(二)喜馬拉亞條款之淵源/266
(三)喜馬拉亞條款之法律性質/266
(四)喜馬拉亞條款之效力/267
(五)海牙威士比規則/270
(六)我國海商法之規定/271
玖、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恆定/272
第三節 船舶拖帶/272
第四節 旅客運送/273
第四章 載貨證券與其他運輸單據
第一節 概 述/274
壹、貨物運輸單據/274
貳、載貨證券之歷史源起即有客觀與主觀兩型/277
參、現代載貨證券之種類/279
一、運送人載貨證券與船舶所有人載貨證券/279
二、裝船載貨證券與接收載貨證券/279
三、通運載貨證券與中間載貨證券/280
四、海運載貨證券與複合運送載貨證券/280
五、不記名式、指示式與記名式載貨證券/281
肆、載貨證券之功能/282
一、載貨證券為貨物收據/282
二、載貨證券為運送契約之證明/283
三、載貨證券之權利移轉功能/283
(一)大陸法系/283
(二)英國法/284
伍、載貨證券乃證權證券與創權證券之爭/284
第二節 載貨證券之法律性質/286
壹、兩大法系皆承認之性質/287
貳、僅大陸法系所承認之性質/287
一、不嚴格之要式性/287
二、不嚴格之文義性/289
(一)德國舊法對文義性之解讀/289
(二)直接載貨證券之持有人亦受文義性之保護/290
(三)文義性有嚴格文義性與不嚴格文義性之分/292
三、不完全有價證券性/292
四、載貨證券之半要因性/293
(一)獨立說/294
(二)要因說/294
(三)文義說/295
(四)折衷說——半要因說/295
(五)本書見解/297
五、載貨證券之處分證券性/297
第三節 載貨證券之物權效力/298
壹、意 義/298
貳、載貨證券之讓渡效力/299
參、載貨證券之讓渡效力之前提/300
肆、物權效力之學說爭執/300
一、絕對說/301
二、相對說/301
三、代表說/302
四、修正代表說/302
伍、對我國法之解讀/303
第四節 載貨證券之債權效力/303
壹、前 言/303
貳、航運利益與貿易利益之衝突與妥協/304
一、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差異/304
二、文義責任主義較重貿易利益之考量/305
(一)接收責任/306
(二)文義責任/307
參、海牙威士比規則偏重航商利益/311
一、制定背景/311
二、海牙規則/312
三、威士比修正/313
(一)澄清說/314
(二)補充說/315
(三)德國法對威士比規則所做之解讀/315
肆、載貨證券上有關貨物之陳述/316
一、海牙威士比規則上載貨證券中有關貨物之陳述/317
(一)海牙規則之相關規範之主要內容/317
(二)海牙規則上運送人之檢查與記載義務/318
(三)海牙規則是否允許限制性批註之問題/319
(四)海牙規則之不知條款等限制性批註須否附理由之爭/320
(五)海牙規則之載貨證券推定力是否為強制規定之爭/321
(六)載貨證券有關貨物之記載之內容/322
二、漢堡規則上載貨證券有關貨物之陳述/326
三、較重航商利益之英國法上載貨證券中有關貨物之陳述/327
(一)普通法/328
(二)英國國內立法對普通法之修正/331
(三)英國落實海牙威士比規則之一九九二年法有關不知條款案例之介紹/337
四、較重貿易利益之德國法上載貨證券中有關貨物之陳述/339
(一)載貨證券上之記載被區分成裝載事實與非裝載事實/340
(二)德國法對海牙威士比規則之落實/341
五、我國法上載貨證券中有關貨物之陳述/356
(一)我國規定與海牙威士比規則之差異/356
(二)何謂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呢?/357
伍、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363
一、前 言/363
二、英國法上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364
三、德國法上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364
四、我國法上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366
(一)我國法之規定與海牙威士比規則之差異/366
(二)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推定效力——須依託運人書面通知而記載之事項/367
(三)載貨證券上非須依託運人之書面通知而記載之事項/367
(四)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對推定力之影響/369
陸、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載貨證券善意持有人間之效力/370
一、對海牙威士比規則之不同解讀/370
二、英國法所解讀的海牙威士比規則之禁反言效力/371
(一)英國普通法上禁反言之要件/371
(二)英國法上載貨證券之禁反言/371
(三)禁反言與不知條款/372
三、德國法所解讀的海牙威士比規則之不可推翻之推定力/373
(一)概 述/373
(二)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前提要件/374
(三)載貨證券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內容與範圍/377
(四)載貨證券之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有價證券作用/378
(五)載貨證券之不可推翻推定力之債法上效力/379
(六)不可推翻之推定規定下載貨證券善意持有人請求權之個別探討/380
(七)約定免責與不知條款/382
(八)不可推翻之推定力規定之法律性質/383
(九)德國新法已承認載貨證券雖僅具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但仍為有價證券/395
四、我國法上載貨證券之介於運送人與善意持有人間之效力/397
(一)文義性/397
(二)直接載貨證券之持有人可否主張文義性之爭議/399
(三)簡單F.O.B.之買受人不能成為載貨證券之善意第三持有人/400
(四)當載貨證券上無不知條款時之文義性效力/400
(五)載貨證券上有不知條款時之文義性效力/403
第五節 簽發不實與不正確載貨證券之責任/411
壹、簽發不實載貨證券之責任/411
一、可能構成侵權或締約過失責任/411
二、認賠書或擔保狀/412
貳、簽發不正確載貨證券之責任/412
第六節 載貨證券之準據法、仲裁條款與法庭選擇/414
壹、準據法/414
貳、仲裁條款/415
一、載貨證券上仲裁條款可否拘束載貨證券持有人之問題/415
二、載貨證券可否引用其他契約(例如傭船契約)中之仲裁條款/416
三、載貨證券引用其他契約中之仲裁條款之文字用語應有何種之要求/417
參、法庭選擇/417
第五章 海商企業之風險
第一節 概 述/419
第二節 船舶碰撞/419
壹、前 言/419
貳、船舶碰撞之構成要件/420
參、船舶碰撞之後果/421
一、一方過失所致船舶碰撞/421
二、雙方過失所致船舶碰撞/422
(一)就對人的傷亡損害而言/422
(二)就對物的損害而言/423
肆、碰撞債權之時效/424
伍、碰撞之管轄法院/424
一、扣押與放行擔保/424
二、管轄法院/424
第三節 海難救助/425
壹、前 言/425
貳、救助財物/425
參、救助人命/426
第四節 共同海損/427
壹、意 義/427
貳、規範理由/427
參、共同海損之成立要件/427
一、積極要件/427
(一)須在船舶航行期間/427
(二)須有共同危險/428
(三)須有共同海損行為/428
(四)須屬故意且合理之非常處分/428
(五)須直接所造成之犧牲及直接所發生之費用/429
(六)須有所保存/429
二、消極要件有無之爭/429
肆、共同海損之計算、分攤與費用/430
伍、共同海損之效力/430
陸、時 效/431
第六章 海上保險
第一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概念/432
第二節 海上保險之範圍/433
壹、事故範圍/433
貳、時間範圍/433
第三節 海上保險之有效要件/434
壹、海上保險之保險利益/434
貳、攝幸性/435
參、保 費/435
肆、不得助長違法/435
第四節 海上保險之重要概念/436
壹、海上保險之保險標的物/436
貳、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436
參、全險與個別風險之保險/437
肆、全損與分損/438
一、全 損/438
(一)估價保單/439
(二)未估價保單/439
二、分 損/439
(一)船舶分損/440
(二)運費分損/440
(三)貨物分損/440
伍、全部保險與部分保險/440
陸、超額保險與重複保險/441
第五節 海上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與義務/442
壹、保險人之義務/442
貳、被保險人之義務/443
一、最大善意契約義務/443
二、堪航與堪載能力擔保義務/444
(一)航程保險/444
(二)時間保險/445
三、避免及減輕損害之義務/446
四、不得偏航之義務/446
第六節 海上保險之效力/447
壹、理 賠/447
一、保險人理賠/447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通知義務/447
貳、保險人之代位權/448
參、保險人之免責事由/448
肆、委付(被保險人之權利)/449
一、委付之意義/449
二、委付之要件/449
(一)委付之原因/449
(二)委付之完整性/450
(三)委付之單純性/450
(四)委付之期間限制/450
三、委付之效力/450
(一)委付經保險人承諾或經法院判決有效後,該委付通知不得再被撤回/450
(二)溯及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法定移轉給保險人/451
第七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終止/451
第八節 保險單之讓與/451
序
序
我國海商法與英國國際買賣法(C.I.F.與F.O.B.法制)的關連性密切。這是因為英國海商法對世界主要國家的海商法以及海商法國際公約的影響至深且廣,而英國海商法與英國國際買賣法乃彼此搭配形成一套國際貨物買賣與運送的法制。我們甚至可以說,英國海商法之設計乃以國際買賣法為背景與基礎。我國海商法繼受主要國家的海商法以及海商法國際公約。因此,英國C.I.F.與F.O.B.法制的掌握對我國海商法的理解便非常重要。例如國際買賣所涉之時、空差異產生貨物實際交付與價金給付時間常有落差,賣方貨物已上船,當然希望貨款越快到手越好,買方則因貨物尚未到手而對付款意興闌珊。而且,買受人每希望儘快獲得貨物之處分權以便轉售,出賣人則僅願意在買賣價金獲得給付時以及不必再為貨物風險負責時才願交出貨物處分權。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中的C.I.F.(Cost, Insurance & Freight)契約乃以表徵貨物的載貨證券換取價金給付(由買受人自行付款或透過信用狀付款)的設計,巧妙地滿足了買賣雙方的需求。海商法為配合此一國際買賣機制而對載貨證券有所規範。通常,C.I.F.契約與信用狀所要求的載貨證券必須是貨物之外觀情狀沒有被作異常批註之清潔載貨證券,而且須記載貨物之名稱與數量等以符合國際賣賣契約之要求。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若載貨證券上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等乃依照託運人之書面通知而記載,則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而運送。運送人之所以需依照託運人(常為國際買賣之出賣人)之書面通知而記載貨物名稱、貨物件數或重量等,乃是為協助託運人滿足國際買賣契約之要求。又由於其乃根據託運人之書面通知而記載,所以該記載在證據上僅有推定力。此一規定乃直接繼受海牙規則,而間接繼受英國之法律。然而,我國海商法就載貨證券之債權效力又根據海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而要求運送人應依載貨證券之文義對持有人負文義責任(Skripturhaftung)。此一規定乃大陸法系之制度。此兩規定間顯有衝突,而且困擾我國海商法學界。由此可見,海商法之研究不僅須理解英美法與大陸法之差異,而且對英國國際買賣法亦需有基本之認識。然而,我國之海商法教學常未能完整地介紹英國國際買賣法,而且礙於授課時數之限制常直接進入海商法的探討。此一作法難免使學生有霧裡看花之遺憾。因此,本書本於國際買賣法、海商法及海上保險法乃三位一體(trinity)之認識,在第一篇先介紹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國國際買賣法,再於第二篇以比較英美法與德國法之方法探討海商法(包括海上保險法)之重要內容,希望能對我國海商法之研究與教學提供另一條參考途徑。
在國際貨物買賣法方面,本人博士研究階段的兩位指導教授蔡英文教授以及英國劍橋大學Hooley院長對忠信之指引永銘於心;在海商法方面,感謝德國漢堡大學海洋法暨海商法研究中心之慷慨協助,使本人能接觸近代海商法大師Wüstendörfer及Abraham等的經典巨著。本書之完成,除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之出版協助外,亦要感謝先父許學仕與母親陳恨教養之恩,以及內人月琴兒子維邦女兒心瑜對本人學術研究工作之體恤。
我國海商法與英國國際買賣法(C.I.F.與F.O.B.法制)的關連性密切。這是因為英國海商法對世界主要國家的海商法以及海商法國際公約的影響至深且廣,而英國海商法與英國國際買賣法乃彼此搭配形成一套國際貨物買賣與運送的法制。我們甚至可以說,英國海商法之設計乃以國際買賣法為背景與基礎。我國海商法繼受主要國家的海商法以及海商法國際公約。因此,英國C.I.F.與F.O.B.法制的掌握對我國海商法的理解便非常重要。例如國際買賣所涉之時、空差異產生貨物實際交付與價金給付時間常有落差,賣方貨物已上船,當然希望貨款越快到手越好,買方則因貨物尚未到手而對付款意興闌珊。而且,買受人每希望儘快獲得貨物之處分權以便轉售,出賣人則僅願意在買賣價金獲得給付時以及不必再為貨物風險負責時才願交出貨物處分權。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中的C.I.F.(Cost, Insurance & Freight)契約乃以表徵貨物的載貨證券換取價金給付(由買受人自行付款或透過信用狀付款)的設計,巧妙地滿足了買賣雙方的需求。海商法為配合此一國際買賣機制而對載貨證券有所規範。通常,C.I.F.契約與信用狀所要求的載貨證券必須是貨物之外觀情狀沒有被作異常批註之清潔載貨證券,而且須記載貨物之名稱與數量等以符合國際賣賣契約之要求。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若載貨證券上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等乃依照託運人之書面通知而記載,則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而運送。運送人之所以需依照託運人(常為國際買賣之出賣人)之書面通知而記載貨物名稱、貨物件數或重量等,乃是為協助託運人滿足國際買賣契約之要求。又由於其乃根據託運人之書面通知而記載,所以該記載在證據上僅有推定力。此一規定乃直接繼受海牙規則,而間接繼受英國之法律。然而,我國海商法就載貨證券之債權效力又根據海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而要求運送人應依載貨證券之文義對持有人負文義責任(Skripturhaftung)。此一規定乃大陸法系之制度。此兩規定間顯有衝突,而且困擾我國海商法學界。由此可見,海商法之研究不僅須理解英美法與大陸法之差異,而且對英國國際買賣法亦需有基本之認識。然而,我國之海商法教學常未能完整地介紹英國國際買賣法,而且礙於授課時數之限制常直接進入海商法的探討。此一作法難免使學生有霧裡看花之遺憾。因此,本書本於國際買賣法、海商法及海上保險法乃三位一體(trinity)之認識,在第一篇先介紹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國國際買賣法,再於第二篇以比較英美法與德國法之方法探討海商法(包括海上保險法)之重要內容,希望能對我國海商法之研究與教學提供另一條參考途徑。
在國際貨物買賣法方面,本人博士研究階段的兩位指導教授蔡英文教授以及英國劍橋大學Hooley院長對忠信之指引永銘於心;在海商法方面,感謝德國漢堡大學海洋法暨海商法研究中心之慷慨協助,使本人能接觸近代海商法大師Wüstendörfer及Abraham等的經典巨著。本書之完成,除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之出版協助外,亦要感謝先父許學仕與母親陳恨教養之恩,以及內人月琴兒子維邦女兒心瑜對本人學術研究工作之體恤。
許忠信
於台北閣樓書房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於台北閣樓書房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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