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修訂六版)

行政訴訟法(修訂六版)
定價:630
NT $ 495 ~ 630
  • 作者:林騰鷂
  • 出版社:三民
  • 出版日期:2015-09-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459526
  • ISBN13:9789571459523
  • 裝訂:平裝 / 68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增訂六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使讀者容易理解,多以白話方式依照行政訴訟編章順序,有體系地論述行政訴訟法制之特性與內容,使讀者可以參照條文,迅速掌握行政訴訟法之精髓。本書除參照德、日行政訴訟之立法例、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外,亦多參引國內學者論述、期刊論文、行政法學研討會報告、行政訴訟法修正理由、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等法學資訊,以供行政訴訟法制比較研討之基礎。本書特別著重引用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對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文之詮釋與適用,特別選用司法院印行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十九輯至第二十五輯中有關行政訴訟法之相關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文,使一般生澀僵硬之教科書得以獲得相關生活實際案例之潤飾、活絡,不致過於枯燥無味,而經過本土司法案例之參引、佐證,也使源於國外行政訴訟法制之理論更富生命力。

  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公布修正的行政訴訟法,在第二編中增訂了第四章的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使行政訴訟法保障人權之功能,更擴及於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與澳門地區居民。為配合最新穎的行政訴訟新制,本書特增訂第六版,就最新所修正及增訂之行政訴訟法條文,在相關篇章中,進行相對應之增修。其中,對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篇第四章之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特別以專章論述之。又涉及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訴訟,為二級二審之特殊混合訴訟體制,分由智慧財產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此與我國過去之訴訟體制不同,故在增訂六版中也以專章加以論述。此外,對於本書增訂五版印行後,陸續出版之行政訴訟論文與實務文獻,也在相關篇章中加以增補,以供參用。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騰鷂
 
  學歷: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德國科隆大學東亞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東海大學訓導長、總務長、研發處執行長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所長
  美國傅爾布萊特基金會全額獎助資深學者
  美國加州史丹福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德國慕尼黑大學政治及公法學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漢堡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研究協會獎助學者
  日本京都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律學院交換學者
  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專門家長期招聘事業獎助學者
  行政院法制檢討小組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顧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建會健全經社法規小組顧問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民國九十四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暨智權總處副總經理
 
  現職:
  律師
 

目錄

修訂六版序
修訂五版序
增訂四版序
增訂三版序
修訂二版序
初版序

第一篇 緒 論
第一章 為什麼要研習行政訴訟法  3
第二章 行政訴訟法之意義  6
第三章 行政訴訟法制之緣起  10
第一節 法 國  10
第二節 德 國   13
第三節 我 國   17
第一項 平政院時期   17
第二項 行政法院時期   19
第三項 行政訴訟新紀元   20
第四項 民國九十六年行政訴訟法之修正  25
第五項 民國九十八年行政訴訟法之修正   26
第六項 民國一○○年行政訴訟法之修正   28
第七項 民國一○一年行政訴訟法之修正   34
第八項 民國一○三年行政訴訟法之修正   35
第四章 行政訴訟法制之特性   38
第一節 概 述   38
第二節 行政訴訟與訴願   39
第三節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   40
第四節 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   43
第五節 行政訴訟與智慧財產權訴訟   46
第五章 行政訴訟法之研究體系   50

第二篇 行政訴訟宗旨論
第一章 導 論   55
第二章 法規維持說   57
第三章 權利保護說   59
第四章 增進司法功能說   61
第五章 結 論   64

第三篇 行政訴訟客體論
第一章 行政訴訟事件之意義   69
第二章 行政訴訟事件之範圍   71
第三章 行政訴訟事件之成立要件   87
第四章 行政訴訟事件之種類   92
第一節 概 說   92
第二節 撤銷訴訟   94
第一項 撤銷訴訟之意義   94
第二項 撤銷訴訟之性質   96
第三項 撤銷訴訟之適用範圍   97
第四項 撤銷訴訟之種類   98
第五項 撤銷訴訟之特別訴訟要件   99
第三節 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128
第一項 請求應為行政處分訴訟之意義   128
第二項 請求應為行政處分訴訟之性質   130
第三項 請求應為行政處分訴訟之適用範圍   132
第四項 請求應為行政處分訴訟之類型   135
第五項 請求應為行政處分訴訟之特別訴訟要件   140
第四節 確認訴訟   153
第一項 確認訴訟之意義   153
第二項 確認訴訟之性質   154
第三項 確認訴訟之種類   156
第四項 確認訴訟之特別訴訟要件   162
第一目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的特別要件   162
第二目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的特別要件   168
第三目 確認已消滅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的特別要件   177
第四目 確認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的特別要件   183
第五節 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   185
第一項 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之意義   185
第二項 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之性質   186
第三項 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之適用範圍   187
第四項 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之種類   193
第五項 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之特別訴訟要件   202
第六節 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訴訟   211
第一項 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訴訟之意義   211
第二項 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訴訟之性質   212
第三項 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訴訟之特別訴訟要件   213
第七節 維護公益訴訟   216
第一項 維護公益訴訟之意義   216
第二項 維護公益訴訟之特別訴訟要件   220
第八節 選舉罷免爭議訴訟   222
第一項 選舉罷免爭議訴訟之意義   222
第二項 選舉罷免爭議訴訟之特別要件   222
第九節 其他類型之訴訟   223

第四篇 行政訴訟主體論
第一章 行政法院   227
第一節 行政法院之意義   227
第二節 行政法院之種類   228
第三節 行政法院之管轄權   229
第一項 行政法院管轄權之意義   229
第二項 行政法院管轄權之分類   230
第三項 行政法院管轄權之調查與處理   241
第四項 行政法院管轄權之競合   244
第四節 行政法院官員之迴避   244
第一項 行政法院法官之迴避   245
第一目 自行迴避   245
第二目 聲請迴避   252
第三目 職權裁定迴避   258
第四目 許可迴避   258
第二項 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59
第二章 行政訴訟當事人   260
第一節 概 說   260
第二節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260
第三節 行政訴訟之訴訟能力   272
第四節 行政訴訟之選定或指定當事人   279
第一項 概 說   279
第二項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要件   279
第三項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程序   280
第四項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效力   281
第五項 被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更換增減   282
第六項 被選定當事人資格、權限之追認或補正   283
第五節 公益團體訴訟之當事人   283
第六節 共同訴訟之當事人   287
第一項 共同訴訟之意義   287
第二項 共同訴訟之種類   287
第三項 共同訴訟之要件   288
第四項 共同訴訟之效力   292
第一目 通常共同訴訟之效力   292
第二目 必要共同訴訟之效力   294
第五項 共同訴訟之續行與通知   296
第七節 訴訟參加人   296
第一項 訴訟參加制度沿革   296
第二項 訴訟參加之意義   297
第三項 訴訟參加之功能   298
第四項 訴訟參加之種類   299
第五項 訴訟參加之程序   305
第六項 訴訟參加人之法律地位   307
第七項 訴訟參加人之權限   308
第八項 訴訟參加之效果   309
第八節 訴訟代理人   311
第一項 訴訟代理人之意義   311
第二項 訴訟代理人之功能   312
第三項 訴訟代理人之種類   312
第四項 訴訟代理權之消滅   319
第九節 訴訟輔佐人   320
第一項 訴訟輔佐人之意義   320
第二項 訴訟輔佐人之權限   321

第五篇 行政訴訟文書、時期與費用論
第一章 概 說   325
第二章 行政訴訟之書狀   326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之意義   326
第二節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事項   327
第三節 當事人書狀之簽名   329
第四節 當事人書狀之代替   330
第五節 當事人書狀之提出及閱覽   331
第六節 當事人書狀之補正   332
第七節 當事人書狀之送達   332
第一項 送達之意義   332
第二項 送達之機關   333
第三項 送達之文書   334
第四項 送達之對象   334
第五項 送達之方法   337
第六項 送達之期間   346
第七項 送達之處所   347
第八項 送達之證書   347
第九項 送達之效力   348
第三章 行政訴訟之時期   350
第一節 概 說   350
第二節 期日、期間之意義   350
第三節 期日、期間之種類   350
第四節 期日、期間之決定與計算、伸長或縮短   352
第一項 期日之決定   352
第二項 期間之決定與計算   353
第五節 期日、期間之遲誤效果與救濟   354
第一項 期日、期間之遲誤效果   354
第二項 不變期間之遲誤與救濟   355
第四章 行政訴訟卷宗   359
第一節 訴訟卷宗之意義   359
第二節 訴訟卷宗的編訂與保存   359
第三節 訴訟卷宗之利用   360
第四節 訴訟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   361
第五章 行政訴訟之費用   362
第一節 行政訴訟費用之意義與種類   362
第二節 行政訴訟費用之負擔   366
第三節 行政訴訟費用之數額   369
第四節 行政訴訟費用之裁判   371
第五節 行政訴訟費用額之確定   373
第六節 行政訴訟費用之擔保   374
第七節 行政訴訟費用之救助   374
第八節 行政訴訟費用溢收之返還   377

第六篇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論
第一章 概 說   381
第二章 行政訴訟程序之重要原則   382
第一節 概 說   382
第二節 依法聽審原則   384
第三節 處分權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388
第四節 職權調查主義與辯論主義   390
第五節 言詞審理主義與書面審理主義   392
第六節 公開審理主義與祕密審理主義   393
第七節 直接審理主義與間接審理主義   394
第八節 法定順序主義與自由順序主義   395
第九節 本人訴訟主義與律師代理訴訟主義   396
第十節 自由心證主義與法定證據主義   397
第十一節 分割併行審理與集中審理主義   398
第三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   401
第一節 行政訴訟之起訴程序   401
第一項 起訴之方式   401
第二項 起訴之內容   403
第三項 起訴之期間   409
第四項 起訴之效力   411
第五項 起訴之變更與追加   418
第六項 反 訴   420
第七項 起訴之撤回   426
第一目 訴之撤回的意義   426
第二目 訴之撤回的要件   428
第三目 訴之撤回的效果   432
第二節 行政訴訟之審理程序   433
第一項 概 說   433
第二項 行政訴訟要件之審查、補正及決定   434
第三項 訴狀送達被告與卷證之送交   440
第四項 言詞辯論期日及就審期間之規定   442
第五項 言詞辯論前之準備與處置   443
第六項 言詞辯論之開始及當事人之陳述   446
第七項 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朗讀及閱覽   448
第八項 調查事實與證據   450
第一目 概 說   450
第二目 調查證據之主體與方式   451
第三目 調查證據筆錄之製作   452
第四目 調查證據結果之辯論   453
第五目 調查證據妨礙之效果   453
第六目 證據之種類   454
第七目 證據之保全   461
第八目 舉證責任之分配   462
第九項 行政訴訟上之認諾、捨棄   471
第十項 行政訴訟上之和解   472
第一目 行政訴訟上和解之意義   472
第二目 行政訴訟上和解之種類   473
第三目 行政訴訟上和解之要件   474
第四目 行政訴訟上和解之程序   475
第五目 行政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476
第六目 行政訴訟上瑕疵和解之補救   478
第一次目 請求繼續審判   478
第二次目 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   480
第十一項 行政訴訟程序之停止   481
第三節 行政訴訟之裁判程序   484
第一項 行政訴訟裁判之意義與種類   484
第二項 行政訴訟事實及法律狀態之裁判基準時   490
第一目 概 說   490
第二目 撤銷訴訟事實及法律狀態之裁判基準時   491
第三目 課予義務訴訟事實及法律狀態之裁判基準時   493
第四目 給付訴訟事實及法律狀態之裁判基準時   494
第五目 確認訴訟事實及法律狀態之裁判基準時   495
第三項 行政訴訟裁判之宣示及公告   495
第四項 行政訴訟裁判應記載事項   497
第五項 行政訴訟裁判之送達、交付、更正、救濟教示及確定   499
第六項 行政訴訟裁判之內容   500
第一目 形成判決   500
第二目 給付判決   504
第三目 確認判決   506
第四目 情況判決   507
第五目 情事變更判決   510
第七項 行政訴訟裁判之效力   511
第一目 概 說   511
第二目 行政訴訟裁定之效力   511
第三目 行政訴訟判決之效力   512
第四章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程序   525
第一節 簡易訴訟程序之必要性   525
第二節 簡易訴訟程序之管轄法院   526
第三節 簡易訴訟程序之適用範圍   527
第四節 簡易訴訟程序之特別規定   528
第五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532
第一節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變革   532
第二節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適用範圍   532
第三節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管轄法院   533
第四節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起訴程序   533
第五節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送達與審理程序   534
第六節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裁判費   535
第七節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其他規定   536
第六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537
第一節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增訂原由   537
第二節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之適用範圍   537
第三節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之管轄法院   538
第四節 收容聲請事件之審理程序   539
第五節 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   541
第六節 收容聲請事件裁定之救濟程序   542
第七節 收容聲請事件之訴訟費用   542
第八節 收容聲請事件準用簡易訴訟程序規定   543

第七篇 行政訴訟救濟程序論
第一章 概 說   547
第二章 上訴程序   549
第一節 上訴之意義   549
第二節 上訴之要件   549
第三節 上訴之審理   555
第一項 原高等行政法院之處置   555
第二項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理   556
第一目 上訴合法性之審查   556
第二目 上訴審理之方式與範圍   556
第四節 上訴之裁判   558
第五節 上訴之終結   561
第三章 抗告程序   562
第一節 抗告之意義   562
第二節 抗告之主體   563
第三節 抗告之事項   563
第四節 抗告之期間與程序   564
第五節 抗告之效力   564
第六節 抗告之裁判   566
第七節 抗告之終結   568
第四章 再審程序   569
第一節 再審之意義與目的   569
第二節 再審之事由   570
第三節 再審之管轄   575
第四節 再審之提起期間   576
第五節 再審之程式   577
第六節 再審之審理   577
第七節 再審之裁判   578
第八節 再審判決之效力   579
第九節 準再審   579
第五章 重新審理程序   581
第一節 重新審理之意義   581
第二節 重新審理之聲請   583
第三節 重新審理之裁判   584
第四節 重新審理聲請及判決之效力   584

第八篇 行政訴訟上權利暫時保護程序論
第一章 概 說   589
第二章 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   592
第一節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意義   592
第二節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聲請要件   593
第一項 行政訴訟繫屬中之聲請要件   593
第二項 行政訴訟起訴前之聲請要件   600
第三節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裁定   600
第四節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裁定之撤銷   603
第五節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裁定之救濟   605
第三章 行政訴訟上之假扣押   606
第四章 行政訴訟上之假處分   609

第九篇 行政訴訟上強制執行程序論
第一章 概 說   617
第二章 撤銷判決之執行程序   618
第三章 給付裁判之執行程序   619
第四章 行政訴訟裁判之強制執行機關與程序   621
第一節 行政訴訟裁判之強制執行機關   621
第二節 行政訴訟裁判之強制執行程序   621
第五章 行政訴訟裁判強制執行事件爭執之救濟途徑   622
附 錄   627

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四十一條(Article 41):享受良好行政之權利(Right to good administration)       629
索 引   631
參考書目   645
 

修訂六版序

  行政訴訟法是人民保障自己權益,防止行政危害,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良好行政的主要程序法。然而,不良之行政機關與不良之行政人員違反憲法與法律的恣意行政,不僅會侵害本國人民之人權,也會侵害外國人民、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居民之人權。民國一○二年二月及七月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八號及第七一○號解釋,即分別指出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暫予收容處分,未賦予受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各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為此,司法院乃提出行政訴訟法之修正與增訂案。特別是在行政訴訟法的第二編中增訂了第四章的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使行政訴訟法保障人權之功能,又向前跨了一大步。本書第六版,乃針對立法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三讀通過之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增列專章加以詳述。

  又涉及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訴訟二級二審之特殊混合訴訟體制。這種由智慧財產法院擔任涉及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之第一審法院與由最高行政法院擔任涉及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之第二審法院,與我國過去之訴訟體制不同,故在本版中也以專章加以論述。

  另外,重要法學期刊如《台灣法學雜誌》、《月旦法學雜誌》、《月旦法學教室》、《月旦裁判時報》、《月旦財經法學雜誌》、《法令月刊》、《中央研究院法學期刊》等有關行政訴訟論文及司法實務裁判,也分別酌加參引。

  六版增訂時,承蒙東海大學法律學博士張哲瑋及東海大學法律助教陳美蘭女士蔡燿州先生等協助蒐集、整理相關論文、資料,在此一併致謝。

林騰鷂  謹誌
 

內容連載

第一篇 緒 論

第一章 為什麼要研習行政訴訟法


行政危害是一種社會風險,與水災、旱災、颱風、地震等自然風險不同的是,它是一種人為的風險,而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是一種無日不有、無處不在、必然會發生的風險。對此風險之防範與控制是彰顯文明社會之重要表徵,也是保障人生福祉之基本條件,而這就是研習行政訴訟法之要義所在。

相較於古時君主獨裁專制體系之下,行政危害之種類與行政危害之控制均與往日不同。行政危害因行政任務之多元化與「行政國家」之出現,而有日益增多、擴大之現象。不過,人類對行政危害之控制,卻也有較往日更加周全、細膩的制度設計。

首先,在行政危害之增多、擴大現象方面,可以從行政任務多元化與行政國家之出現來看,隨著時代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國家之行政任務日益擴大、增加。在十八、九世紀時,國家之行政任務著重在社會之安全、衛生秩序與善良風俗之維護。行政之態樣著重在干涉行政。到了二十世紀,國家之行政任務除了干涉行政以外,尚包括有提供人民生活給養與生存照顧之種種財、物、勞務或其他生活利益之給付行政。二十世紀七○年代以後,人口之暴增、環境之破壞與資源之匱乏,使國家之行政任務更加擴張及於未來世代生存基礎之保障與保護。國家除了干涉行政、給付行政之任務以外,尚有計劃行政、資源行政及預測行政等任務之承擔。及至二十一世紀,由於核能科技、醫療科技、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之突變發展與廣泛、大量使用,帶來了社會繁多、鉅大的風險。因此,國家的行政任務中,除了上述之干涉行政、給付行政、計劃行政與資源行政之外,又添加了許多科技行政與風險管理行政。

如上所述,在新世紀的社會生活中,由於行政之無所不在,無孔不入,其對人民生活利益之提供與保障,固然非常可觀,但其對人民生活權益之損害,也非常多見。其中,有由於違法失職、怠惰行為產生之損害者,亦有由於合法執行公權力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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