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分別實施通知、拘提、逮捕、詢問、搜索及扣押等各種強制處分,據以保全相關證據。調查筆錄係司法警察依一定之格式與程序,進行詢問與記錄之司法文書,為後續偵查及審判機關不可或缺之基礎憑據。本書就各種筆錄之格式及其製作要領與範例,分別舉例解析,以利學習與實作之順遂。
司法警察官於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或報告檢察官。填寫刑事案件移送書或報告書,應依文書內各定型格式所提示之欄項詳實記載;其附件則為依法應解送之現行犯及各類筆錄、證件或光碟等卷宗證物。
本書之論述兼顧刑事訴訟法之法制規範,與司法警察實務之行政規則,並引據相關司法解釋與刑事判例供為佐證,期使本書成為司法警察養成之教科書,並兼具偵查實務參考書之雙重功能。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培仁
【現職】
警政署法制室法規科科長
【經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學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委辦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內政部警監教官資格審查通過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金融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林培仁
【現職】
警政署法制室法規科科長
【經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學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委辦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內政部警監教官資格審查通過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金融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目錄
再版序
作者序
第一編 偵訊筆錄之相關文書與製作規定
第一章 緒言/3
第一節 偵訊與警詢之意義/3
第二節 與警察有關之筆錄與司法文書/6
第三節 偵訊筆錄製作者之學能/8
第二章 偵訊筆錄之相關文書/11
第一節 犯罪嫌疑人通知書及送達證書/11
第二節 文書送達之方式/14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17
第四節 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禁通知書/28
第五節 證人通知書/36
第六節 權利告知書/38
第三章 司法警察調查筆錄之製作/43
第一節 製作調查筆錄應注意之事項/43
第二節 製作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應注意之事項/47
第三節 製作關係人調查筆錄應注意之事項/55
第四節 製作對質筆錄應注意之事項/57
第五節 製作警詢筆錄之詢問重點與順序考量/60
第六節 製作警詢筆錄在程序上與實質上應記載之法定事項/61
第七節 司法警察製作證人筆錄應注意之事項/64
第八節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與證人之異同/70
第九節 司法警察製作報案(告訴)筆錄與逮捕筆錄之規定/74
第四章 各類刑案之詢問要領與習/77
第一節 重大刑案/77
第二節 竊盜案件/88
第三節 妨害電腦使用案件/91
第四節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5
第五節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
第六節 經濟案件/99
第七節 一般案件/111
第八節 金融帳戶之詐欺案件/130
第九節 調查筆錄實作之案情參考內容/141
第十節 法院對證據能力審酌之案例意旨/195
第十一節 警詢筆錄之製作及其證據能力/199
第十二節 警詢筆錄在勘驗時所發現之缺失/201
第十三節 警詢筆錄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之要件/202
第五章 搜索票聲請書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205
第一節 司法警察人員執行搜索扣押之法源依據/205
第二節 法院與檢察官對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之審核規定/207
第三節 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之作業流程/211
第四節 如何製作搜索票聲請書/213
第五節 有無扣押物品之收據及證明書/216
第六節 司法警察人員執行無令狀搜索之體認/226
第七節 搜索扣押之重要裁判意旨/234
第八節 違法搜索之案例(妨害風化案件)/255
第二編 移送作業相關法制與移送書之填寫
第一章 刑事案件移送之定義及其法源/259
第二章 少年、軍人及外國人犯罪之移送及其法源/263
第一節 少年刑案與虞犯事件之移送及其法源/263
第二節 軍法審判案件之移送及其法源/267
第三節 警察機關於戰時對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及第77條之體認/275
第四節 後備軍人與替代役役男刑事案件之移送及其法源/279
第五節 外國人刑事案件之處理、移送及其法源/281
第三章 逮捕或接受現行犯之移送及其法源/283
第四章 移送之時機/287
第五章 填寫移送(報告)書各欄應注意之事項/289
第一節 犯罪嫌疑人欄之填寫/289
第二節 關係人欄之填寫/290
第三節 犯罪時間欄之填寫/291
第四節 犯罪地點欄之填寫/293
第五節 拘捕時間與地點欄之填寫/294
第六節 犯罪事實欄之填寫/95
第七節 偵辦經過欄之填寫/296
第八節 所犯法條欄之填寫/297
第九節 偵辦意見欄之填寫/298
第十節 附送欄之填寫/299
第六章 人犯解送或不解送報告書/301
第一節 解送人犯報告書/303
第二節 人犯不解送報告書/306
第七章 解送人犯之法源及注意事項/309
第一節 解送人犯之警力配置/310
第二節 解送人犯出發前之注意事項/311
第三節 解送人犯途中之注意事項/312
第四節 違法解送人犯之相關刑責規定/313
第八章 移送書犯罪事實欄敘述方式參考範例/321
第一節 單一犯罪嫌疑人觸犯單一罪名/321
第二節 單一犯罪嫌疑人觸犯數相同之罪名/322
第三節 單一犯罪嫌疑人觸犯數相異之罪名/324
第四節 數犯罪嫌疑人觸犯相同之單一罪名/325
第五節 數犯罪嫌疑人觸犯數相異之罪名/328
第六節 集團性犯罪/332
第九章 移送文書之名稱與偵查卷宗/343
第十章 檢察官發回補足或發交調查之再行移送/347
第十一章 檢察官審核退案之意旨摘錄/349
第一節 錄音錄影及電磁紀錄之處置/349
第二節 口卡指認與通知移送之處置/350
第三節 查訪蒐證與移送卷宗之處置/351
第四節 告訴效力與撤回告訴之處置/352
第五節 毒品與槍械案件之核退意旨/354
第六節 各類刑事案件之核退意旨/355
第十二章 移送作業案例說明與習作/359
第一節 刑案偵查卷宗填寫範例/359
第二節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書填寫範例/360
第三節 刑案偵查卷宗目錄填寫範例/362
附件 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附件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373
附件二 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379
附件三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383
附件四 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387
附件五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389
附件六 檢察暨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參考要領/391
附件七 警察機關辦理檢察官發回或發交案件績效考核獎懲要點/393
附件八 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電子化作業規定/394
附件九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400
附件十 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403
作者序
第一編 偵訊筆錄之相關文書與製作規定
第一章 緒言/3
第一節 偵訊與警詢之意義/3
第二節 與警察有關之筆錄與司法文書/6
第三節 偵訊筆錄製作者之學能/8
第二章 偵訊筆錄之相關文書/11
第一節 犯罪嫌疑人通知書及送達證書/11
第二節 文書送達之方式/14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17
第四節 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禁通知書/28
第五節 證人通知書/36
第六節 權利告知書/38
第三章 司法警察調查筆錄之製作/43
第一節 製作調查筆錄應注意之事項/43
第二節 製作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應注意之事項/47
第三節 製作關係人調查筆錄應注意之事項/55
第四節 製作對質筆錄應注意之事項/57
第五節 製作警詢筆錄之詢問重點與順序考量/60
第六節 製作警詢筆錄在程序上與實質上應記載之法定事項/61
第七節 司法警察製作證人筆錄應注意之事項/64
第八節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與證人之異同/70
第九節 司法警察製作報案(告訴)筆錄與逮捕筆錄之規定/74
第四章 各類刑案之詢問要領與習/77
第一節 重大刑案/77
第二節 竊盜案件/88
第三節 妨害電腦使用案件/91
第四節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5
第五節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
第六節 經濟案件/99
第七節 一般案件/111
第八節 金融帳戶之詐欺案件/130
第九節 調查筆錄實作之案情參考內容/141
第十節 法院對證據能力審酌之案例意旨/195
第十一節 警詢筆錄之製作及其證據能力/199
第十二節 警詢筆錄在勘驗時所發現之缺失/201
第十三節 警詢筆錄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之要件/202
第五章 搜索票聲請書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205
第一節 司法警察人員執行搜索扣押之法源依據/205
第二節 法院與檢察官對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之審核規定/207
第三節 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之作業流程/211
第四節 如何製作搜索票聲請書/213
第五節 有無扣押物品之收據及證明書/216
第六節 司法警察人員執行無令狀搜索之體認/226
第七節 搜索扣押之重要裁判意旨/234
第八節 違法搜索之案例(妨害風化案件)/255
第二編 移送作業相關法制與移送書之填寫
第一章 刑事案件移送之定義及其法源/259
第二章 少年、軍人及外國人犯罪之移送及其法源/263
第一節 少年刑案與虞犯事件之移送及其法源/263
第二節 軍法審判案件之移送及其法源/267
第三節 警察機關於戰時對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及第77條之體認/275
第四節 後備軍人與替代役役男刑事案件之移送及其法源/279
第五節 外國人刑事案件之處理、移送及其法源/281
第三章 逮捕或接受現行犯之移送及其法源/283
第四章 移送之時機/287
第五章 填寫移送(報告)書各欄應注意之事項/289
第一節 犯罪嫌疑人欄之填寫/289
第二節 關係人欄之填寫/290
第三節 犯罪時間欄之填寫/291
第四節 犯罪地點欄之填寫/293
第五節 拘捕時間與地點欄之填寫/294
第六節 犯罪事實欄之填寫/95
第七節 偵辦經過欄之填寫/296
第八節 所犯法條欄之填寫/297
第九節 偵辦意見欄之填寫/298
第十節 附送欄之填寫/299
第六章 人犯解送或不解送報告書/301
第一節 解送人犯報告書/303
第二節 人犯不解送報告書/306
第七章 解送人犯之法源及注意事項/309
第一節 解送人犯之警力配置/310
第二節 解送人犯出發前之注意事項/311
第三節 解送人犯途中之注意事項/312
第四節 違法解送人犯之相關刑責規定/313
第八章 移送書犯罪事實欄敘述方式參考範例/321
第一節 單一犯罪嫌疑人觸犯單一罪名/321
第二節 單一犯罪嫌疑人觸犯數相同之罪名/322
第三節 單一犯罪嫌疑人觸犯數相異之罪名/324
第四節 數犯罪嫌疑人觸犯相同之單一罪名/325
第五節 數犯罪嫌疑人觸犯數相異之罪名/328
第六節 集團性犯罪/332
第九章 移送文書之名稱與偵查卷宗/343
第十章 檢察官發回補足或發交調查之再行移送/347
第十一章 檢察官審核退案之意旨摘錄/349
第一節 錄音錄影及電磁紀錄之處置/349
第二節 口卡指認與通知移送之處置/350
第三節 查訪蒐證與移送卷宗之處置/351
第四節 告訴效力與撤回告訴之處置/352
第五節 毒品與槍械案件之核退意旨/354
第六節 各類刑事案件之核退意旨/355
第十二章 移送作業案例說明與習作/359
第一節 刑案偵查卷宗填寫範例/359
第二節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書填寫範例/360
第三節 刑案偵查卷宗目錄填寫範例/362
附件 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附件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373
附件二 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379
附件三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383
附件四 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387
附件五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389
附件六 檢察暨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參考要領/391
附件七 警察機關辦理檢察官發回或發交案件績效考核獎懲要點/393
附件八 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電子化作業規定/394
附件九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400
附件十 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403
序
作者序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是司法警察人員養成教育與在職訓練的專業教材,除可供在校學員生日後職司犯罪調查之啟蒙書籍,並可成為現職員警偵辦刑事案件時之參酌資料外,更擴及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甚至於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所屬之憲兵隊等具有司法警察職權官員之養成訓練與實務工作之專書。
本書探討之內涵,屬於犯罪偵查程序之一環,司法警察人員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除施以必要之強制處分外,更應迅速蒐集相關之證據。對於物證之蒐集,有賴刑事鑑識人員運用科技設備,於犯罪現場縝密詳細的勘察採證;至於書證之製作,則屬刑事偵查人員行使訊問方式,對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等)製作筆錄,均為啟動國家偵查機器之具體作為,彰顯司法警察人員在犯罪偵查程序之重要性。
司法警察經由合法適當的查詢質問,除可明瞭犯罪事實之真象外,更能增益偵查策略之具體作為。本書編撰除側重筆錄製作之法定程序外,更整理經最高法院指摘為不正筆錄之態樣,供為教學與實作之殷鑒。具有證據能力之調查筆錄,必須具備法定要件並遵循法定程序而依法製作者,法院始得採為裁判之依據。缺乏證據能力(證據資格)之筆錄,縱使與被告犯罪事實極為符合,亦因不具證據證明力(證據價值),而無法成為法院裁判之依據。經常有法院以司法警察詢問被告所製作之筆錄,或因欠缺告訴權之載明、或漏未告知訴訟權利、或以錄音錄影程序不符規定等程序上之瑕疵,據而核認警詢筆錄不具證據能力,復無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而將被告判決無罪之事例。兩二大部分:
其一,偵訊筆錄相關之各種文書。例如:犯罪嫌疑人(證人)通知書、權利告知書、送達證書、調查筆錄、搜索票聲請書及搜索扣押筆錄(證明書)等司法文書之法源依據、法定要件、律定格式、填寫注意事項與實務執行程序(標準作業程序)。並列舉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等重大刑案,及各類竊盜、槍砲、毒品、經濟、電腦、賭博、妨害風化、妨害公務、交通事故,甚至兩岸關係條例、就業服務法與查尋人口等刑事案件為例,提示偵查人員應予詢問之重要事項敘明供參。
其二,移送作業之相關法制與移送書之填寫規定及案例示範。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乃司法警察機關之專業文書,移送作業則為司法警察人員發動偵查作為,將拘提或逮捕到案之人犯、蒐集扣案之證據與製作完成之筆錄,踐行相關法定程序後,將全案之人犯、卷宗與證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或軍事審判法之規定,分別報請管轄少年法院(庭)審理,或管轄法院檢察署或管轄軍事法院檢察署偵查之作業程序。
本書除就一般身分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對象,詳細敘明移送(報告)書各項欄目填寫規定及參考範例外,更對少年、現役軍人、後備軍人、替代役役男、外國人等特殊身分之犯罪行為人,探討其法源及特別規定之事項與程序,增添警察人員於偵查實務上之應變能力。
人犯解送為移送作業之重要工作,本書對於司法警察人員逮捕或接受無偵查權人逮捕之現行犯,其應予隨案解送或得不予隨案解送之判定法源、解送人犯過程之注意事項、填寫相關報告書之相關規定,亦有詳盡之解析,並提示個案供為借鏡。
司法警察完成移送作業後,原則上即將刑事案件轉入檢察官進行偵查之階段,但遇有移送機關調查未完備之事項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規定以指揮書核退,發回原移送機關命限期補足,或發交他警察機關限期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檢察官針對個案而為核退之具體指示事項雖極為繁瑣,但亦為偵查實務相當重要之參考資料。
本書不厭煩累,特將常見之刑案缺失統計歸納,分別對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口卡指認、查訪蒐證、告訴效力等通案處置不當之內容,及分別就毒品、槍械、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殺人、傷害及竊盜等個案缺失指示彙集成章,供為各司法警察機關日後偵辦類似案件之借鏡,若能深入研讀,感悟個中真諦,將於實務上發揮妙用之效益。
林培仁 謹誌
壬辰年 夏至
再版序
本書於103年5月的學期中即略有存書不足之感,而畢業的學生及實務機關又常來電詢問是否仍能選購,以供偵辦刑案之研用或發送偵查隊及派出所同仁講習及實務之參用。
近年間有關筆錄製作與刑案移送之法律屢有增修,謹就刑事程序法與刑事實體法,擇要摘錄如下:
一、民國102年1月23日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及第95條第1項、第2項修正,規定司法警察人員於偵查中對未經選任辯護人之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應履行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之強制辯護事項、應告知經濟上之弱勢者或特定族群者具有得請求選任辯護人之權及無辯護人之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停止詢問等事項。
二、民國102年8月13日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及第237條修正,明定現役軍人於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如戰時所犯之罪為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仍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此際,其所犯之罪倘為想像競合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僅能論處一個國家刑罰權時,則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現役軍人在非戰時所犯之任何罪行均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或戒嚴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亦不受軍事審判;本次修法除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之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及第76條第1項移置刑法外患罪等10款與統帥權行使或與軍紀維護有關之重大犯罪於公布日施行,即自民國102年8月15日起生效,促使洪○丘案於102年8月15日由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其餘之各種犯罪均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於103年1月13日起發生效力。
三、民國103年1月8日提審法修正,明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即自103年7月8日起發生效力。提審法本次大幅度修正,除本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與正當法定程序之意旨外,更有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4款「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剝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及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與第710號解釋所揭櫫之人權保障事項。基此,警察人員執行犯罪調查事項及警察職權行使等法定職務,遇有實質上限制或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處分時,即須依提審法規定履行相關之告知、解交、回復或轉送之程序,始得免於刑事責任之追訴與處罰。
四、民國102年6月11日刑法再度修正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及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03年6月18日更修正第251條,增訂第339條之4等共計14條,自同年月20日起發生效力。其中修正危險駕駛罪、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傳染花柳病罪、詐欺罪、準詐欺罪、背信罪、重利罪及贓物罪等犯罪之構成要件或行為態樣,並增訂「加重詐欺罪」及「加重重利罪」,影響筆錄製作之查證事項及刑案移送之引用法條,亦配合本書於相關章節予以編修或附加註解。
以上刑事法律之增修,在程序上規定犯罪偵查之法定職權,在實體上則增設或變更相關刑事案件之查證事項,對於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的程序與要件均產生極為重大之影響。為使從事犯罪偵查之同仁瞭解新增規定,爰於公務之餘將本書予以編修,期能結合新知而達到與世推移之功效。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是司法警察人員養成教育與在職訓練的專業教材,除可供在校學員生日後職司犯罪調查之啟蒙書籍,並可成為現職員警偵辦刑事案件時之參酌資料外,更擴及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甚至於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所屬之憲兵隊等具有司法警察職權官員之養成訓練與實務工作之專書。
本書探討之內涵,屬於犯罪偵查程序之一環,司法警察人員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除施以必要之強制處分外,更應迅速蒐集相關之證據。對於物證之蒐集,有賴刑事鑑識人員運用科技設備,於犯罪現場縝密詳細的勘察採證;至於書證之製作,則屬刑事偵查人員行使訊問方式,對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等)製作筆錄,均為啟動國家偵查機器之具體作為,彰顯司法警察人員在犯罪偵查程序之重要性。
司法警察經由合法適當的查詢質問,除可明瞭犯罪事實之真象外,更能增益偵查策略之具體作為。本書編撰除側重筆錄製作之法定程序外,更整理經最高法院指摘為不正筆錄之態樣,供為教學與實作之殷鑒。具有證據能力之調查筆錄,必須具備法定要件並遵循法定程序而依法製作者,法院始得採為裁判之依據。缺乏證據能力(證據資格)之筆錄,縱使與被告犯罪事實極為符合,亦因不具證據證明力(證據價值),而無法成為法院裁判之依據。經常有法院以司法警察詢問被告所製作之筆錄,或因欠缺告訴權之載明、或漏未告知訴訟權利、或以錄音錄影程序不符規定等程序上之瑕疵,據而核認警詢筆錄不具證據能力,復無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而將被告判決無罪之事例。兩二大部分:
其一,偵訊筆錄相關之各種文書。例如:犯罪嫌疑人(證人)通知書、權利告知書、送達證書、調查筆錄、搜索票聲請書及搜索扣押筆錄(證明書)等司法文書之法源依據、法定要件、律定格式、填寫注意事項與實務執行程序(標準作業程序)。並列舉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等重大刑案,及各類竊盜、槍砲、毒品、經濟、電腦、賭博、妨害風化、妨害公務、交通事故,甚至兩岸關係條例、就業服務法與查尋人口等刑事案件為例,提示偵查人員應予詢問之重要事項敘明供參。
其二,移送作業之相關法制與移送書之填寫規定及案例示範。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乃司法警察機關之專業文書,移送作業則為司法警察人員發動偵查作為,將拘提或逮捕到案之人犯、蒐集扣案之證據與製作完成之筆錄,踐行相關法定程序後,將全案之人犯、卷宗與證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或軍事審判法之規定,分別報請管轄少年法院(庭)審理,或管轄法院檢察署或管轄軍事法院檢察署偵查之作業程序。
本書除就一般身分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對象,詳細敘明移送(報告)書各項欄目填寫規定及參考範例外,更對少年、現役軍人、後備軍人、替代役役男、外國人等特殊身分之犯罪行為人,探討其法源及特別規定之事項與程序,增添警察人員於偵查實務上之應變能力。
人犯解送為移送作業之重要工作,本書對於司法警察人員逮捕或接受無偵查權人逮捕之現行犯,其應予隨案解送或得不予隨案解送之判定法源、解送人犯過程之注意事項、填寫相關報告書之相關規定,亦有詳盡之解析,並提示個案供為借鏡。
司法警察完成移送作業後,原則上即將刑事案件轉入檢察官進行偵查之階段,但遇有移送機關調查未完備之事項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規定以指揮書核退,發回原移送機關命限期補足,或發交他警察機關限期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檢察官針對個案而為核退之具體指示事項雖極為繁瑣,但亦為偵查實務相當重要之參考資料。
本書不厭煩累,特將常見之刑案缺失統計歸納,分別對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口卡指認、查訪蒐證、告訴效力等通案處置不當之內容,及分別就毒品、槍械、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殺人、傷害及竊盜等個案缺失指示彙集成章,供為各司法警察機關日後偵辦類似案件之借鏡,若能深入研讀,感悟個中真諦,將於實務上發揮妙用之效益。
林培仁 謹誌
壬辰年 夏至
再版序
本書於103年5月的學期中即略有存書不足之感,而畢業的學生及實務機關又常來電詢問是否仍能選購,以供偵辦刑案之研用或發送偵查隊及派出所同仁講習及實務之參用。
近年間有關筆錄製作與刑案移送之法律屢有增修,謹就刑事程序法與刑事實體法,擇要摘錄如下:
一、民國102年1月23日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及第95條第1項、第2項修正,規定司法警察人員於偵查中對未經選任辯護人之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應履行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之強制辯護事項、應告知經濟上之弱勢者或特定族群者具有得請求選任辯護人之權及無辯護人之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停止詢問等事項。
二、民國102年8月13日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及第237條修正,明定現役軍人於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如戰時所犯之罪為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仍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此際,其所犯之罪倘為想像競合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僅能論處一個國家刑罰權時,則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現役軍人在非戰時所犯之任何罪行均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或戒嚴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亦不受軍事審判;本次修法除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之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及第76條第1項移置刑法外患罪等10款與統帥權行使或與軍紀維護有關之重大犯罪於公布日施行,即自民國102年8月15日起生效,促使洪○丘案於102年8月15日由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其餘之各種犯罪均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於103年1月13日起發生效力。
三、民國103年1月8日提審法修正,明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即自103年7月8日起發生效力。提審法本次大幅度修正,除本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與正當法定程序之意旨外,更有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4款「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剝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及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與第710號解釋所揭櫫之人權保障事項。基此,警察人員執行犯罪調查事項及警察職權行使等法定職務,遇有實質上限制或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處分時,即須依提審法規定履行相關之告知、解交、回復或轉送之程序,始得免於刑事責任之追訴與處罰。
四、民國102年6月11日刑法再度修正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及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03年6月18日更修正第251條,增訂第339條之4等共計14條,自同年月20日起發生效力。其中修正危險駕駛罪、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傳染花柳病罪、詐欺罪、準詐欺罪、背信罪、重利罪及贓物罪等犯罪之構成要件或行為態樣,並增訂「加重詐欺罪」及「加重重利罪」,影響筆錄製作之查證事項及刑案移送之引用法條,亦配合本書於相關章節予以編修或附加註解。
以上刑事法律之增修,在程序上規定犯罪偵查之法定職權,在實體上則增設或變更相關刑事案件之查證事項,對於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的程序與要件均產生極為重大之影響。為使從事犯罪偵查之同仁瞭解新增規定,爰於公務之餘將本書予以編修,期能結合新知而達到與世推移之功效。
林培仁 謹誌
甲午年立秋日
甲午年立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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