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因疫情之故,今年可能是警察特考有史以來最特別的一年,而且因為備考時間的延長,考生對於各科的內容,都會有更高程度的熟悉;所以,讀者對於本書的每一爭點,都不能有所遺漏。泰戈爾曾說:「最好的事情,總在不經意的時候出現,所以不必慌張趕路,按自己的節奏,步履不停地走過每個今天。」莫因動盪的疫情影響你的步調,要相信你不停滯的努力,會來帶來最好的結局。
感謝所有讀者耐心等待與支持,在本書三版出版後,有關警察法學之法規範,有以下幾點重要之變革修正(部分內容參考呂大法官太郎老師所著民事訴訟法之三版序),爰先予說明並配合修正本書相關內容:
一、 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法規性質之改變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8年12月14日作成釋字第771號解釋,認為憲法施行前,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之規範效力,除大法官解釋明確維持或補充者外,僅為一般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改變院字、院解字解釋向來被審判實務所遵循之規範效力。
二、 判例之廢除
為改變最高法院向來以最高法院判例、決議以統一法律見解之作法,改以裁判方式統一法律見解,法院組織法除修正第3條及第115條,並增訂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11有關大法庭運作之相關規定外,並刪除第57條有關判例選編制度,及增訂第57條之1,有關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選編之判例之效力,該法業經總統於2019年1月4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4日施行。
三、 憲法訴訟法施行
憲法訴訟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即將於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中有關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規定,使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律見解,亦受憲法審查,經大法官解釋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者,應將原確定裁判廢棄發回管轄法院,改變向來依大法官解釋提起再審之訴之作法。
四、 警察法規之修正
國家賠償法第3、8、9、17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36條之1、集會遊行法第10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32、50、83、87條、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之解釋令等法規範均有增修刪改。
本書四版順利付梓,除感謝家人及恩師們在筆者學習法律的道路上,給予無盡的呵護與提攜,也要感謝新學林毛總及讀享同仁編輯辛勞,及警大學弟江昀龍、警員林士峰對於本書所提供的寶貴意見。
最後,敬祝各位金榜題名、平安健康!
謝安敬誌
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