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本警察法規解題書(4版)

這是一本警察法規解題書(4版)
定價:700
NT $ 630
  • 作者:謝安
  • 出版社:讀享數位
  • 出版日期:2021-07-1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4642666
  • ISBN13:9789574642663
  • 裝訂:平裝 / 648頁 / 17 x 23 x 3.2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4版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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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謝安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特考班講座
  研究領域為警察法規、警察情境實務及刑事法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Chapter1總論
Topic1 警察與行政法中一般原理原則 1-3
1.1.1 行政的分類【96行政執行官(三等)】 1-4
【96司法官】1-11
【91台大(A卷)】1-11
1.1.2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89行政執行官(三等)】 1-12
1.1.3 依法行政原則【改編自104高考—航運行政(三級)
(航港法規)】 1-15
1.1.4 層級化法律保留【87律師】 1-18
【92政大】1-34
1.1.5 明確性原則【96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1-35
【9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1-42
1.1.6 平等原則【102身特—法制(三等)】 1-43
【100司法官】1-47
1.1.7 比例原則【90基層—法制(三等)】 1-48
【107一般警察人員—行政警察人員(四等)】1-50
【85司法官】1-50
1.1.8 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102高考—法律廉政(三級)(節錄)】 1-51
【91律師】1-59
1.1.9 不當聯結之禁止原則【102司特—執行員(四等)】 1-60
Topic2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62
1.2.1 判斷餘地與判斷瑕疵【90司法官】 1-64
1.2.2 行政裁量與裁量瑕疵【98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1-69
Topic3 行政處分 1-72
1.3.1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87律師】 1-75
1.3.2 警察行政處分之附款【改編自97政大】 1-81
1.3.3 行政處分之陳述意見【筆者自擬】 1-84
【100司特—書記官(三等)】1-89

Chapter2警察法
Topic1 警察任務 2-3
2.1.1 警察任務【101警大】 2-5
【105警大—博班(甄試)】2-7
2.1.2 警察任務與法律授權【103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2-8
2.1.3 警察任務及職務協助【104警大—警正】 2-11
2.1.4 危害防止任務之分配【筆者自擬】 2-15
2.1.5 警察公共性原則【107警大】 2-19
【107警大—博班】2-22
Topic2 警察意義與警察職權 2-23
2.2.1 警察之意義【103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2-24
2.2.2 警察與警察職權【102警大—警正】 2-28
【107一般警察人員—行政警察人員(四等)】2-31
2.2.3 廣義警察職權的行為類型【筆者自擬】 2-32
【89警大】2-34
【94警大】2-36
【95警大】2-36
【105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2-36
Topic3 警察命令 2-37
2.3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103警大—警正】 2-38
【101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2-47
Topic4 警察組織與管轄 2-48
2.4 警察預算與人事權限【筆者自擬】 2-53
Topic5 警察教育、考試、任用 2-56
2.5 警察教育【筆者自擬】 2-61
【96警大】2-63
【98警大】2-64
Topic6 警察人員之權利、義務(含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責任與保障 2-65
2.6 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109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2-81

Chapter3警察職權行使法
Topic1 警察職權行使之基本原則 3-4
3.1.1 令狀原則【100警大】 3-4
3.1.2 檢查權【101警大—警正】 3-8
3.1.3 檢查權與陷害教唆【100警大】 3-11
Topic2 臨檢盤查 3-16
3.2.1 警察臨檢盤查之處所1【筆者自擬】 3-16
3.2.2 警察臨檢盤查之處所2【105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21
【107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3-23
3.2.3 進入場所【101警大】 3-24
3.2.4 治安全面攔檢【104警大】 3-28
【101警大—警佐(第2類)】3-35
3.2.5 交通全面攔停【104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36
3.2.6 攔檢之判斷與基礎【筆者自擬】 3-40
【97警大】3-43
3.2.7 治安攔停與交通攔停【103警大—警正】 3-48
【96警大】3-50
【98警大—警佐(第2類)】3-50
3.2.8 臨檢之要件、措施及救濟【103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3-51
【94警大—分局長班】3-56
【104警大—博班】3-56
Topic3 警察資料蒐集 3-57
3.3.1 個人資料保護與警察職權【103警大】 3-68
3.3.2 通知到場【104警大—警正】 3-73
Topic4 即時強制 3-76
3.4.1 管束【100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76
【99警大—警佐(第2類)】3-79
3.4.2 概括條款【93警大】 3-80
【99警大】3-82
3.4.3 警察補充性原則【104警大—警正】 3-83
【98警大】3-86
【104警大】3-86

Chapter4交通執法
Topic1 行政救濟 4-4
4.1 交通執法與行政救濟【筆者自擬】 4-4
Topic2 酒後駕車之裁罰 4-8
4.2 拒絕酒測即處罰【筆者自擬】 4-8
Topic3 國家賠償 4-14
4.3 交通公務與國家賠償【94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4-14

Chapter5行政執行法
Topic1 總則 5-3
5.1.1 行政執行之意義【筆者自擬】 5-3
5.1.2 行政執行之救濟【筆者自擬】 5-5
【100行政執行官(三等)】5-12
5.1.3 行政執行期間【100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5-13
Topic2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 5-17
5.2.1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筆者自擬】 5-17
5.2.2 限制住居【筆者自擬】 5-19
【101台大(B卷)】5-20
5.2.3 拘提及管收【筆者自擬】 5-22
5.2.4 管收【102行政執行官(三等)】 5-24
5.2.5 管收與管束【104高大(丙組)】 5-30
【92行政執行官(三等)】5-32
5.2.6 禁奢命令【99行政執行官(三等)】 5-33
5.2.7 有無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97律師(節錄)】 5-38
5.2.8 被處罰人死亡之執行【100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5-41
5.2.9 自願接受執行【102司法官】 5-44
【101律師(節錄)】5-47
【110警大—警正】5-49
Topic3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 5-50
5.3.1 代履行【98行政執行官(三等)】 5-50
5.3.2 間接強制之手段【筆者自擬】 5-52
【筆者自擬】5-53
Topic4 即時強制 5-56
5.4.1 即時強制之比較【100警大—警正】 5-56
5.4.2 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101警大—警正】 5-61
【100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5-63
【101行政執行官(三等)】5-63
【102司法官】5-63

Chapter6社會秩序維護法
Topic1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基本內涵 6-6
6.1.1 處罰法定原則【103警大】 6-6
6.1.2 責任要件與責任能力【筆者自擬】 6-10
6.1.3 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100警大(節錄)】 6-16
6.1.4 警察裁處違序案件之權限【104警大—警佐(第1、2、3類)】6-23
6.1.5 勒令歇業1【102警大】 6-26
6.1.6 勒令歇業2【105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6-29
【105警大—博班】6-31
6.1.7 拘留【筆者自擬】 6-34
6.1.8 法定罰、宣告罰與執行罰【筆者自擬】 6-37
6.1.9 禁止雙重處罰原則【105警大—警佐(第1、2類)】 6-39
【97司法官】6-43
6.1.10 行政與刑事之競合【筆者自擬】 6-45
6.1.11 留置與人身自由【102警大】 6-48
Topic2 分則要件 6-55
6.2.1 公告查禁之器械【101警大—警正】 6-55
【107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6-58
6.2.2 非供自用轉讓特定票券圖利【104警大—警正】 6-61
6.2.3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102警大—警正】 6-66
6.2.4 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104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6-69
6.2.5 明示禁止出入之場所【筆者自擬】 6-71
Topic3 釋字第666號解釋及第689號解釋 6-73
6.3.1 無故跟追他人【104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6-74
6.3.2 釋字第666號解釋1【101警大】 6-79
6.3.3 釋字第666號解釋2【104警大】 6-86
【107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6-89
6.3.4 釋字第666號解釋3【101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6-92

Chapter7警械使用條例
Topic1 使用警械之客體、主體及各項要件 7-4
7.1.1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104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7-4
【104警大—博班】7-9
7.1.2 私人持有警械【104警大】 7-10
7.1.3 使用警械的時機【100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7-14
【107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7-20
【103警大—警正】7-20
7.1.4 致命性射擊【102警大—警正】 7-21
7.1.5 駐衛警察警械之使用【102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7-25
Topic2 使用警械後之補償及賠償—兼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概述 7-27
7.2.1 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性【104台大(B卷)(節錄)】 7-32
7.2.2 國家賠償法公務員之責任【99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7-35
7.2.3 國家賠償之訴【109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7-39
7.2.4 使用警械後之賠(補)償制度【筆者自擬】 7-42
7.2.5 損失補償【104高考—智財行政(三級)】 7-51
Topic3 警械使用條例之修正方向 7-56

Chapter8集會遊行法
Topic1 集會遊行法體系 8-11
8.1.1 許可制vs.報備制【103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8-11
【102警大】8-18
8.1.2 集會遊行中角色的區分【筆者自擬】 8-19
8.1.3 釋字第718號解釋【筆者自擬】 8-23
8.1.4 釋字第445號解釋及釋字第718號解釋【筆者自擬】 8-26
8.1.5 集會遊行法第6條之禁制區【筆者自擬】 8-30
8.1.6 集會遊行法第10條之限制條件【筆者自擬】 8-32
8.1.7 集會遊行法第11條之不予許可【筆者自擬】 8-35
8.1.8 集會遊行法第33條之扣留【筆者自擬】 8-38
8.1.9 訴訟權範圍與集會遊行之救濟【筆者自擬】 8-41
Topic2 訴願 8-45
8.2.1 訴願審議委員會【94律師】 8-47
8.2.2 訴願管轄【9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節錄)】 8-51
【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8-57

Chapter9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Topic1 行政中立法總論 9-3
9.1.1 立法目的及性質【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3
9.1.2 適用之對象【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5
9.1.3 適用、準用之對象1【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7
9.1.4 適用、準用之對象2【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9
9.1.5 適用、準用之對象3【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11
Topic2 行為規範 9-12
9.2.1 公務人員與黨政的互動【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12
9.2.2 上班或勤務時間【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14
9.2.3 行政資源之範圍【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16
9.2.4 參加、主持或聯署特定活動【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17
9.2.5 站台、遊行或拜票【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19
9.2.6 網路發表之言論【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21
Topic3 救濟與違反的效果 9-23
9.3 救濟管道及保障【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23

索引 I
 

四版序
 
  因疫情之故,今年可能是警察特考有史以來最特別的一年,而且因為備考時間的延長,考生對於各科的內容,都會有更高程度的熟悉;所以,讀者對於本書的每一爭點,都不能有所遺漏。泰戈爾曾說:「最好的事情,總在不經意的時候出現,所以不必慌張趕路,按自己的節奏,步履不停地走過每個今天。」莫因動盪的疫情影響你的步調,要相信你不停滯的努力,會來帶來最好的結局。
 
  感謝所有讀者耐心等待與支持,在本書三版出版後,有關警察法學之法規範,有以下幾點重要之變革修正(部分內容參考呂大法官太郎老師所著民事訴訟法之三版序),爰先予說明並配合修正本書相關內容:
 
  一、 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法規性質之改變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8年12月14日作成釋字第771號解釋,認為憲法施行前,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之規範效力,除大法官解釋明確維持或補充者外,僅為一般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改變院字、院解字解釋向來被審判實務所遵循之規範效力。
 
  二、 判例之廢除
  為改變最高法院向來以最高法院判例、決議以統一法律見解之作法,改以裁判方式統一法律見解,法院組織法除修正第3條及第115條,並增訂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11有關大法庭運作之相關規定外,並刪除第57條有關判例選編制度,及增訂第57條之1,有關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選編之判例之效力,該法業經總統於2019年1月4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4日施行。
 
  三、 憲法訴訟法施行
  憲法訴訟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即將於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中有關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規定,使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律見解,亦受憲法審查,經大法官解釋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者,應將原確定裁判廢棄發回管轄法院,改變向來依大法官解釋提起再審之訴之作法。
 
  四、 警察法規之修正
  國家賠償法第3、8、9、17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36條之1、集會遊行法第10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32、50、83、87條、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之解釋令等法規範均有增修刪改。
 
  本書四版順利付梓,除感謝家人及恩師們在筆者學習法律的道路上,給予無盡的呵護與提攜,也要感謝新學林毛總及讀享同仁編輯辛勞,及警大學弟江昀龍、警員林士峰對於本書所提供的寶貴意見。
 
  最後,敬祝各位金榜題名、平安健康!
 
謝安敬誌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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