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對氣候變遷的說法,科學界與政府部門的看法是很分歧的,然而由較具有專業與中立客觀的「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發布正式報告,往往獲得較大的信任。IPCC於2007年發表關於氣候變遷的研究報告明確指出,從1906年到2005年,全球平均溫度上升了攝氏0.74度,且二十世紀下半葉的上升幅度是平均值的2倍,並指出人類有95%的可能性是造成暖化的元凶。此外,從1961年到2003年,海平面每年上升1.8毫米,1993年到2010年則加速為每年3.1毫米。自1970年代起,乾旱範圍擴大、持續更久而且情形更嚴重。非洲南部、南亞部分地區降雨減少,但美洲東部、北歐、北亞、中亞的降雨卻「大幅」增加。北極永凍土表層的溫度自1980年代以來上升攝氏3.0度;北半球的季節凍土(隨季節變化的結凍區域),比1900年時減少7%。根據最佳的預測結果,在各種排放情境下,2090年至2099年間的全球溫度,將比1980年至1999年間上升攝氏1.8度至4.0度,以北半球高緯度地區氣溫增加最多。在本世紀末,海平面平均將上升18公分至59公分之間;由於吸收二氧化碳,海水將變得更酸;冰雪覆蓋區將進一步縮小,且熱浪發生頻率將更頻繁;熱帶暴風的威力也將比從前增強。
國際上一再協商失敗,令人擔心的氣候治理
既然已經意識到氣候變遷對於自然生態與人類社會的衝擊,國際社會也作出許多因應氣候變遷的努力。聯合國大會(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為了回應「第二次世界氣候大會」(Second World Climate Conference)的建議,在1990年年會中通過設立了前述IPCC,成員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所有成員國,專責研究由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氣候變遷,並賦予起草公約及任何必要法律文件的任務。
1992年,各國開始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簡稱《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或《公約》),並於1994年正式生效,是氣候變遷議題從科學發現到成為法律規範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關鍵的一步。《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為全球氣候變遷治理建立規範框架,至於各締約方承擔的具體義務,則交由締約方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協商訂定的議定書來確立。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 3)通過了《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並於2005年2月16日開始生效。《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體系於是成為國際社會上因應氣候變遷的主要規範架構。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建立的規範體系以締約方大會作為公約與議定書的最高決策機關,每年須定期召開大會,亦可召開臨時大會,定期檢討公約執行成效和推動公約的有效執行。締約方大會最主要的任務包括定期檢討締約國的義務、整合兩國以上採行共同減量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項。《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重要原則包括共同但差別責任原則(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考慮開發中國家的需求、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以及永續發展等原則。其中,最重要的是以「共同但差別責任原則」為宗旨,將締約方分為「附件一締約方」(Annex I Parties)、「附件二締約方」(Annex II Parties)、「非附件一締約方」(non-Annex I
Parties)三類,分別課予不同的義務,並對於氣候變遷治理相關的政策工具,以及資訊交流、資金、技術援助等事項作出規範。
《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原訂於2012年屆期,因此「後京都」時代的規範,已是近年來國際社會討論的焦點。200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大會在印尼峇里島通過了「峇里路線圖」(Bali Road
Map),原本預計於2009年完成具有約束力的新氣候協議。但是,到了2009年於丹麥哥本哈根召開的締約方大會上,與會各國卻未能達成共識,導致原本預計將取代《京都議定書》的「哥本哈根議定書」難產,只通過無法律上拘束力的《哥本哈根協定》(Copenhagen
Accord),一事無成的挫折感籠罩氣候變遷的課題。在2010年的坎昆會議上,終於有若干成果,包括調適、管制伐林、資金援助以及技術移轉等。2011年德班會議則是決定《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自2013年開始,並啟動「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GCF);另一方面成立「德班增強行動平臺特別工作小組」(Ad Hoc Working Group on the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ADP),負責草擬一份平行於《京都議定書》的法律文件,確認在2015年前將制定新的全球氣候協議,並於2020年生效。2012年的杜哈會議則是同意《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為2013年至2020年,以期跟2020年生效的新氣候協議接軌,並延續涵蓋全球因應氣候變遷新協議的諮商談判推展時程、綠色氣候基金財務機制、技術移轉、調適、森林保育與減少毀林、新市場機制等多面向議題討論。2013年的華沙會議建立「華沙國際機制」(Warsaw
International Mechanism,WIM),繼續處理開發中國家面對氣候變遷的負面效應所受的「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議題。即令已經進入《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但國際社會仍殷殷期盼預定於2015年誕生的後京都時代氣候變遷新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