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少年為社會的礎石、民族的幼苗,其身心的健全與否、人格的優劣、學識是否豐富,直接影響民族的盛衰,以及國家的前途,因此在少年成長過程中,積極關懷、培植和保護少年,是我們亟需加強的重點。而少年事件處理法,其立法目的,乃係為保護少年,並矯正少年不良行為,配合實施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以期寓懲罰於教化,促使少年更生,增進其安全福祉。此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明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所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不僅可以直接矯正、保護少年,更可間接達到維護人權與防衛社會的目標,值得我們深入探討及研究。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鄭正中
學歷
法學博士
北京大學、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訪問研究
經歷及現職
司法官、律師、高考、普考法院書記官、乙等軍法官特考及格
擔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餘年
法官訓練所法官班兼任指導老師
先後任教於國立中央警大、國立空大、世新大學法律系
博、碩士論文審查及口試委員
教育部審定全國高中、高職法律教科書作者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專利代理人
敦旭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顧問
著作
最新精編大陸法律(水牛圖書出版公司)
最新精編六法(水牛圖書出版公司)
例解民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法國民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民法與商事法概論Ⅰ(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民法與商事法概論Ⅱ(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兩岸司法制度之比較與評析(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兩岸訴訟法制之理論與實務(商務印書館公司)
現階段兩岸法律制度專題研究(作者自版)
劫機犯罪之研究(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劫機犯罪之研究(下)(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銀行法(書泉出版社)
少年事件處理法(書泉出版社)
社會秩序維護法(書泉出版社)
動產擔保交易法(書泉出版社)
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一)(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二)(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三)(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四)(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破產宣告對於債務人權利之影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出版)
鄭正中
學歷
法學博士
北京大學、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訪問研究
經歷及現職
司法官、律師、高考、普考法院書記官、乙等軍法官特考及格
擔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餘年
法官訓練所法官班兼任指導老師
先後任教於國立中央警大、國立空大、世新大學法律系
博、碩士論文審查及口試委員
教育部審定全國高中、高職法律教科書作者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專利代理人
敦旭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顧問
著作
最新精編大陸法律(水牛圖書出版公司)
最新精編六法(水牛圖書出版公司)
例解民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法國民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民法與商事法概論Ⅰ(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民法與商事法概論Ⅱ(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兩岸司法制度之比較與評析(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兩岸訴訟法制之理論與實務(商務印書館公司)
現階段兩岸法律制度專題研究(作者自版)
劫機犯罪之研究(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劫機犯罪之研究(下)(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銀行法(書泉出版社)
少年事件處理法(書泉出版社)
社會秩序維護法(書泉出版社)
動產擔保交易法(書泉出版社)
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一)(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二)(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三)(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四)(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破產宣告對於債務人權利之影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出版)
目錄
出版緣起
新版序
凡例
導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第五章 附則
附件 相關法規
(一)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二)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三)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四)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五) 少年輔育院條例
(六)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七)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八)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九)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新版序
凡例
導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第五章 附則
附件 相關法規
(一)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二)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三)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四)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五) 少年輔育院條例
(六)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七)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八)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九)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序
三版序
少年為社會的礎石、民族的幼苗、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其身心的健全與否、人格的優劣、學識是否豐富,直接影響民族的盛衰,以及國家的前途,因此在少年成長過程中,積極關懷、培植和保護少年,是我們亟需加強的重點。
惟本世紀以來,由於受到都市化和工業化的影響,鄉村居民大量湧向都市,造成都市人口過度膨脹,休閒育樂設施的不足,使社會治安遭受嚴重的衝擊;加以科學和技術的進步,機器代替人工,造成許多失業現象,衍生破碎家庭和青少年犯罪問題;即在一般雙薪家庭,夫妻均在外就業,使少年疏於管教,轉而流浪街頭,成為不良少年,凡此均一再彰顯出少年犯罪及不良少年問題,在世界各國日趨嚴重。為謀有效防治起見,英、美、日等文明國家,旋即接續建立相關的少年法制,以消弭少年犯罪,維護少年權益。
在我台灣地區,雖歷經政府60餘年來的努力經營,創造世界上的經濟奇蹟;但因內承農業社會轉型工業化的潮流,外受各國科技發達的薰染,故人民醉心物質文明,追求生活享受。尤以當前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社會上許多人以浮華相競爭,學校以升學相標榜,做人處世不再以忠恕為本,到處充斥狡詐、虛騙現象,流風所及,搖頭丸、K他命、大麻等毒品及色情氾濫、道德淪喪,少年犯罪率乃節節上升、越演越烈,不僅妨害社會秩序,更深切威脅到國民的生存,少年法制的建立,遂成為社會各界所迫切期待。為此前司法行政部於民國44年著手研擬「少年法」草案,完成後於民國47年3月18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迄民國51年1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月31日由總統明令公布全文80條。自此以後,少年的犯罪及虞犯行為,已有獨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來加以處置和保護。
無可諱言者,少年事件處理法係師法美、日等國的立法例,參酌我國實際需要,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母法,所制定的一種新體系的特別法,雖因在施行後,遭遇許多適用上的困難或爭議,而曾於民國56年8月1日、民國60年5月14日、民國65年2月12日、民國69年7月4日、民國86年10月29日、民國89年2月2日、民國91年6月5日、民國94年5月18日,歷經8次修正,其內容日趨完整、規範周密,堪稱為一進步的立法。
綜觀本法的立法精神,在於落實「寬嚴互濟、教罰並用」的原則;企求以少年保護優先主義為經,保障少年的健全成長為緯,來建構整部法典之精神,並透過國內第一所高雄少年法院之設置,展現改革現今青少年問題的決心和魄力,真正落實少年法制最終理想,俾本法成為有血有肉的生命體,而非僅為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而已。至於具體規定,則是將少年事件區分為少年保護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兩大類,利用保護處分和刑事處分,作為矯治方法,而具有下列特色:
(一)設置少年法院,使審理機關專門化;(二)虞犯行為列入少年法院處理的範圍;(三)保護事件的調查注重少年個案資料的蒐集;(四)審理程序採取不公開制度,但得許少年的親屬、老師和從事少年保護事業的人在場旁聽;(五)注重少年保護處分的個別處遇政策;(六)少年的刑事處分採取減輕方式;(七)整個少年法制以保護少年為鵠的,故少年事件處理法堪稱為保護少年的法律。
作者擔任法官審判工作及在野法曹已逾20年,平日常潛心於法學研究,深信法律乃社會生活的產物。為表達對青少年的關懷,自民國79年9月起,即陸續出版一系列青少年犯罪案例及預防叢書,計有《孔子也哭泣》、《呼叫器的陷阱》、《越野車的誘惑》、《飛越快樂窩》等四冊書。民國85年間,應書泉出版社王經理翠華小姐(現為五南文化事業總編輯)之邀,以儘量淺顯的白話文,匯集實務案例,逐條解說,完成本書。該書於民國86年4月初出版後,旋即售罄,因逢民國86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經第五次修正公布全文後,乃發行第二版;嗣因89年2月2日、91年6月5日、94年5月18日,再歷經三次修正,本書除應循例配合修正內容加以修訂外,並對於100年立法院一讀通過,新增訂之重點,特別詳加說明,以求本書完整,並藉此提升青少年法律涵養,確實達到防治青少年犯罪的發生。
作者學殖未深、才識尚淺,利用公餘之暇完成此書,掛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先進能不吝給予指正。
少年為社會的礎石、民族的幼苗、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其身心的健全與否、人格的優劣、學識是否豐富,直接影響民族的盛衰,以及國家的前途,因此在少年成長過程中,積極關懷、培植和保護少年,是我們亟需加強的重點。
惟本世紀以來,由於受到都市化和工業化的影響,鄉村居民大量湧向都市,造成都市人口過度膨脹,休閒育樂設施的不足,使社會治安遭受嚴重的衝擊;加以科學和技術的進步,機器代替人工,造成許多失業現象,衍生破碎家庭和青少年犯罪問題;即在一般雙薪家庭,夫妻均在外就業,使少年疏於管教,轉而流浪街頭,成為不良少年,凡此均一再彰顯出少年犯罪及不良少年問題,在世界各國日趨嚴重。為謀有效防治起見,英、美、日等文明國家,旋即接續建立相關的少年法制,以消弭少年犯罪,維護少年權益。
在我台灣地區,雖歷經政府60餘年來的努力經營,創造世界上的經濟奇蹟;但因內承農業社會轉型工業化的潮流,外受各國科技發達的薰染,故人民醉心物質文明,追求生活享受。尤以當前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社會上許多人以浮華相競爭,學校以升學相標榜,做人處世不再以忠恕為本,到處充斥狡詐、虛騙現象,流風所及,搖頭丸、K他命、大麻等毒品及色情氾濫、道德淪喪,少年犯罪率乃節節上升、越演越烈,不僅妨害社會秩序,更深切威脅到國民的生存,少年法制的建立,遂成為社會各界所迫切期待。為此前司法行政部於民國44年著手研擬「少年法」草案,完成後於民國47年3月18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迄民國51年1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月31日由總統明令公布全文80條。自此以後,少年的犯罪及虞犯行為,已有獨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來加以處置和保護。
無可諱言者,少年事件處理法係師法美、日等國的立法例,參酌我國實際需要,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母法,所制定的一種新體系的特別法,雖因在施行後,遭遇許多適用上的困難或爭議,而曾於民國56年8月1日、民國60年5月14日、民國65年2月12日、民國69年7月4日、民國86年10月29日、民國89年2月2日、民國91年6月5日、民國94年5月18日,歷經8次修正,其內容日趨完整、規範周密,堪稱為一進步的立法。
綜觀本法的立法精神,在於落實「寬嚴互濟、教罰並用」的原則;企求以少年保護優先主義為經,保障少年的健全成長為緯,來建構整部法典之精神,並透過國內第一所高雄少年法院之設置,展現改革現今青少年問題的決心和魄力,真正落實少年法制最終理想,俾本法成為有血有肉的生命體,而非僅為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而已。至於具體規定,則是將少年事件區分為少年保護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兩大類,利用保護處分和刑事處分,作為矯治方法,而具有下列特色:
(一)設置少年法院,使審理機關專門化;(二)虞犯行為列入少年法院處理的範圍;(三)保護事件的調查注重少年個案資料的蒐集;(四)審理程序採取不公開制度,但得許少年的親屬、老師和從事少年保護事業的人在場旁聽;(五)注重少年保護處分的個別處遇政策;(六)少年的刑事處分採取減輕方式;(七)整個少年法制以保護少年為鵠的,故少年事件處理法堪稱為保護少年的法律。
作者擔任法官審判工作及在野法曹已逾20年,平日常潛心於法學研究,深信法律乃社會生活的產物。為表達對青少年的關懷,自民國79年9月起,即陸續出版一系列青少年犯罪案例及預防叢書,計有《孔子也哭泣》、《呼叫器的陷阱》、《越野車的誘惑》、《飛越快樂窩》等四冊書。民國85年間,應書泉出版社王經理翠華小姐(現為五南文化事業總編輯)之邀,以儘量淺顯的白話文,匯集實務案例,逐條解說,完成本書。該書於民國86年4月初出版後,旋即售罄,因逢民國86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經第五次修正公布全文後,乃發行第二版;嗣因89年2月2日、91年6月5日、94年5月18日,再歷經三次修正,本書除應循例配合修正內容加以修訂外,並對於100年立法院一讀通過,新增訂之重點,特別詳加說明,以求本書完整,並藉此提升青少年法律涵養,確實達到防治青少年犯罪的發生。
作者學殖未深、才識尚淺,利用公餘之暇完成此書,掛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先進能不吝給予指正。
內容連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解說
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早在民國44年間,由司法行政部所草擬的「少年法草案」,即曾於第一條規定:「本法規定少年保護處分及少年刑事案件的特別措置,以矯治少年之不良習性,俾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為目的。」惜在立法院院會審議討論時,將此項立法目的規定予以刪除。
事實上將立法目的予以明文規定,不僅可藉以表明政府制定本法之意旨,更可建構整部法典立法精神,強調少年法的功能,為此民國86年第5次修正本法時,參考日本少年法第一條規定,亦開宗明義,明文「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而制定本法。
由於「保護」少年,屬少年福利法範疇,本法立法目的既在處理非行少年的行為,突顯使用「保護」並不妥當,故以「保障少年」作為立法鵠的。至如何使少年能健全其自我成長,受到本法保障,其主要方式即查明少年非行原因,在保護優先主義原則下,使少年法院擁有先議權,責令少年調查官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的資料,配合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以專業及科學方法,分析研判少年非行成因,以針對個案提出意見,供少年法院保護處分或刑事裁判參考,而能健全其人格發展,以增進其安全福祉。
又關於少年犯罪的緣由,歸納起來可分為:
(一)個人原因:如先天意志薄弱、智力低下、個性頑劣、思春期的心理衝動、沾染不良惡習、交友不慎,或從事不當職業,日本學者勝水淳行曾謂:「職業每每影響人的思想,故屠宰殺生之人,多養成殘忍性格;鍛冶工及碎石工,多養成粗暴習氣。」凡此均為少年犯罪的個人因素。
(二)家庭原因:家庭為個人生活的起點,與個人所發生的關係最早,影響也最鉅;通常在父母雙亡、離異、別居的破碎家庭、溺愛家庭、暴力家庭、過於貧窮家庭以及父母均就業,疏於管教之家庭,據統計常為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解說
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早在民國44年間,由司法行政部所草擬的「少年法草案」,即曾於第一條規定:「本法規定少年保護處分及少年刑事案件的特別措置,以矯治少年之不良習性,俾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為目的。」惜在立法院院會審議討論時,將此項立法目的規定予以刪除。
事實上將立法目的予以明文規定,不僅可藉以表明政府制定本法之意旨,更可建構整部法典立法精神,強調少年法的功能,為此民國86年第5次修正本法時,參考日本少年法第一條規定,亦開宗明義,明文「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而制定本法。
由於「保護」少年,屬少年福利法範疇,本法立法目的既在處理非行少年的行為,突顯使用「保護」並不妥當,故以「保障少年」作為立法鵠的。至如何使少年能健全其自我成長,受到本法保障,其主要方式即查明少年非行原因,在保護優先主義原則下,使少年法院擁有先議權,責令少年調查官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的資料,配合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以專業及科學方法,分析研判少年非行成因,以針對個案提出意見,供少年法院保護處分或刑事裁判參考,而能健全其人格發展,以增進其安全福祉。
又關於少年犯罪的緣由,歸納起來可分為:
(一)個人原因:如先天意志薄弱、智力低下、個性頑劣、思春期的心理衝動、沾染不良惡習、交友不慎,或從事不當職業,日本學者勝水淳行曾謂:「職業每每影響人的思想,故屠宰殺生之人,多養成殘忍性格;鍛冶工及碎石工,多養成粗暴習氣。」凡此均為少年犯罪的個人因素。
(二)家庭原因:家庭為個人生活的起點,與個人所發生的關係最早,影響也最鉅;通常在父母雙亡、離異、別居的破碎家庭、溺愛家庭、暴力家庭、過於貧窮家庭以及父母均就業,疏於管教之家庭,據統計常為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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