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領與財經犯罪,雖然觀察的角度不同,但關注的核心卻高度重疊。和傳統的殺人、竊盜犯罪迥異,白領和財經犯罪,往往涉及社會的高階、人生的勝組。此類行為人具有專業的知能,受到國民或投資大眾的信賴。彼等以其高於一般人的知識或財富,不思造福社會,卻利用這樣的能量,從事掠奪社會資源的行為,影響經濟秩序、掏空企業甚至國家資本,在人流和金流均全球化的今日,更值得各界重視。本書從刑法觀點檢討財經正義,由不同的犯罪態樣切入,以比較法或實證方法,觀察我國法制缺漏,期以所提出之改革建言,有效制裁與遏止白領和財經犯罪。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志潔
【現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教育部優秀教育人員獎
富爾布萊特資深學者研究獎助
國科會優秀年輕學者計畫
獲得交大傑出教學獎、交大薪傳教師、交大傑出榮譽人士
法務部沒收扣押法規修法小組委員
法務部檢察官倫理規範修法小組委員
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兼任講師
【學歷】
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
【相關文獻】
瀏覽作者在月旦法學知識庫更多的期刊、教學資源‧‧‧等
林志潔
【現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教育部優秀教育人員獎
富爾布萊特資深學者研究獎助
國科會優秀年輕學者計畫
獲得交大傑出教學獎、交大薪傳教師、交大傑出榮譽人士
法務部沒收扣押法規修法小組委員
法務部檢察官倫理規範修法小組委員
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兼任講師
【學歷】
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
【相關文獻】
瀏覽作者在月旦法學知識庫更多的期刊、教學資源‧‧‧等
目錄
廣度與深度兼具的學術論文集╱賴英照
門檻與玻璃屋頂:跨領域整合的突破與再造╱劉尚志
規範模糊的財經法律有賴刑法學者的研究╱林孟皇
為正義而奮鬥的情懷╱邱忠義
壯志在我胸——財經刑法研究的困難與必要╱林志潔
導論
•受信任的犯罪人 論白領與財經犯罪╱3
法人與公司犯罪
•公司犯罪與刑事責任 美國刑法之觀察與評析╱21
•公司犯罪防制之省思與展望╱41
貪污犯罪
•美國貪污犯罪之立法與預防 以聯邦法規為中心╱75
•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立法與評析╱101
•貪污共犯理論的再思考實務的觀察與比較法的對照╱131
證券犯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與內線交易內部人定義之發展
——以O’Hagan案為核心╱187
•財經犯罪與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之判斷
——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2號(綠點案)刑事判決評釋╱219
•藉順發案反思我國操縱股價之連續買賣禁止條款╱231
會計師簽證財報不實
•從力霸案論臺灣會計師簽證財報不實之法律責任
——一個實證的分析╱253
洗錢犯罪
•防制洗錢之新思維
——論金融洗錢防制、金融監理與偵查權限╱325
董事背信、非常規交易、商業判斷法則
•論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罪╱347
•「商業判斷原則」與董事刑事責任之阻卻
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375
•背信罪不法意圖要件之機能及其反證╱405
財經正義與刑事程序之公平性
•是公平的保障還是一襲國王的新衣?
——論對抗制下律師失職行為與被告律師權的保障╱429
門檻與玻璃屋頂:跨領域整合的突破與再造╱劉尚志
規範模糊的財經法律有賴刑法學者的研究╱林孟皇
為正義而奮鬥的情懷╱邱忠義
壯志在我胸——財經刑法研究的困難與必要╱林志潔
導論
•受信任的犯罪人 論白領與財經犯罪╱3
法人與公司犯罪
•公司犯罪與刑事責任 美國刑法之觀察與評析╱21
•公司犯罪防制之省思與展望╱41
貪污犯罪
•美國貪污犯罪之立法與預防 以聯邦法規為中心╱75
•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立法與評析╱101
•貪污共犯理論的再思考實務的觀察與比較法的對照╱131
證券犯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與內線交易內部人定義之發展
——以O’Hagan案為核心╱187
•財經犯罪與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之判斷
——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2號(綠點案)刑事判決評釋╱219
•藉順發案反思我國操縱股價之連續買賣禁止條款╱231
會計師簽證財報不實
•從力霸案論臺灣會計師簽證財報不實之法律責任
——一個實證的分析╱253
洗錢犯罪
•防制洗錢之新思維
——論金融洗錢防制、金融監理與偵查權限╱325
董事背信、非常規交易、商業判斷法則
•論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罪╱347
•「商業判斷原則」與董事刑事責任之阻卻
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375
•背信罪不法意圖要件之機能及其反證╱405
財經正義與刑事程序之公平性
•是公平的保障還是一襲國王的新衣?
——論對抗制下律師失職行為與被告律師權的保障╱429
序
推薦序一
廣度與深度兼具的學術論文集
林志潔教授的新著:《財經正義的刑法觀點》,探討證券及金融市場常見的犯罪行為,從法人與公司犯罪,到貪污、洗錢、內線交易、操縱市場及掏空資產等,涵蓋白領犯罪的重要議題。林教授運用比較法及實證研究的方法,分析國內實務案例,並論述美國法院的重要判決,取材豐富,說理清晰,見解頗多新意。
林教授兼擅刑事法與財經法,處理經濟犯罪的問題,充分掌握刑法理論與金融、證券市場的實務情況,並以刑法理論檢視財經犯罪的相關規範,展現宏觀的視野,蔚為本書一大特色。
這是一本兼具廣度與深度的學術論文集,特為推薦。
推薦序二
門檻與玻璃屋頂:跨領域整合的突破與再造
我是取得工程博士後,在中山科學研究院擔任研究員及兼任清華大學教師期間,才開始學習法律的。後轉任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在公元2000年交大成立臺灣第一個科技法律研究所以前,我在理工及商管的研究教學已經超過十年,法律教學研究也有近二十年的經驗,對於臺灣的學術生態還略為知曉。
參照臺灣其他領域的發展,不論是自然與工程科學、還是已經國際化的社會科學,臺灣的法學教育與研究,劃地自限,缺乏公平公開的競爭機制;加上學術研究能夠提供實務參酌依循的相當有限,陷於無能走出臺灣邊界,又無法深耕本土法律的困境。
相較之其他學科,法學研究非常落伍保守,往往以本土市場的占有為已足。而這種落後現象的形成,法學教授們要負最大的責任。臺灣法學界仍殘餘著以孤立獨門研究,才是學術的代名詞;也自詡停留在自我概念中的象牙塔,才是學者應有的選項。常聽到的就是法學有其特殊與地域性(那個領域沒有?即使理工醫農研究,也有因地制宜與本土需求的特性),從而落入資深與主觀的任意評價。
在臺灣進行跨領域的法律研究,是辛苦的,尤其是年輕的學者,如不走傳統單科的研究路線,容易被誤解為學術不深入。此外,傳統法學領域的山頭林立,非我族類即予封殺的野蠻心態,仍數見不鮮。即使不是如此,因為本位學習的差異,對於跨領域的整合,容易囿於既有的管見,對新領域的接受也有其窒礙。
舉例言之,在臺灣法學研究目前的審查制度下,財經刑法的研究,很可能由從未接觸財經法的刑法學者,僅挑出刑法部分的論述來審查;而負責審查財經法的學者,多數對於刑法的理解有限,也難論及美國刑法的特色。當一篇財經刑法的研究,被如此切割給不同學科的評審、依其所專來各取所需時,科際整合的精義便蕩然無存。
這種審查,就如同把人類的能力拆解來看:人的敏捷不如豹,體健不若獅,耐力和駱駝無法相比,如此看來,人類還真是一無是處,豈非早該滅絕?這種狹隘的觀點,全然忘了一個有機體的綜合效能與適應力,才是不斷進步的關鍵。
科際整合是法學研究與服務社會不可迴避的道途,也是學者深入學術及踏實貢獻的作為。然而跨領域是個尚在觀念發展的階段,這幾年成立了某些以科際整合為名的法律研究所,無非就是學士後的法律教學,然而細看這些教學及研究,也看不出究竟整合出什麼。似乎只有非法律跨入法律才是科際整合,而大學只接受單純法律教育,似乎無法在爾後跨領域整合。這類名詞所彰顯的,就是既有的法律系固守本位,無法從事科際整合。一個創新的年輕學者,在臺灣法學窠臼下的發展過程,常受困於資深守 舊的評比,如果要破繭而出,能力、勇氣與毅力,缺一不可, 林志潔老師正是這樣的學者。
志潔在攻讀博士階段,主修美國刑法、美國刑事訴訟法及女性主義,原本就對於國內學界將實體法與程序法專長分流的怪象,無法認同。曾為執業律師、法學雜誌副總編輯,以及補教界名師的她,2005年獲得杜克大學法學博士後在交大任教,早已將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融為一爐;未幾即開始研究財經刑法,發現國內財經法已經大量引入美國法,然而我國歐陸法系之架構,與美國體系不同,必須掌握不同法系之精髓,始能在繼受與借鏡外國法制時,建構我國法律之基礎。本書集其轉型過程的若干文章而成,其中有其觀點之形成與轉折,有其對我國學術與實務在引述美國法之分析批判,為法律整合之典範。追求公平正義的共同價值,本不因歐陸或美國法系而有基本差異,然而既有法律體系框架下的邏輯窠臼,本書由更深一層的知識理念予以學術融合外,對於實務應用更有實際的貢獻。一言以蔽之,志潔的研究,是跨越法律體系、實體與程序、學術與理論之結合。
我在大學教書研究約三十年,算是在學術圈子過了一輩子。見過國內外不少研究、教學與服務獎項的得主,他們各有所長,不過也因為專注其中之一,通常就只能在某特殊部分有所表現。我從來沒有看過像林志潔老師如此有愛心、為弱勢伸張正義,又有絕佳能力的傑出教育家與研究工作者。假如她不是唯一,也是平生少數僅見的人才。為這樣的人及這樣的書寫序,是義務,更是榮幸。
推薦序三
規範模糊的財經法律有賴刑法學者的研究
公平正義,是人類之所以成為社會、是古今中外人們一致追尋的最高行為準則之一。我作為司法實務工作者、作為「法律的代言人」,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必須盡最大的努力,盡可能正確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在承審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4號有關財務資訊不實的金融犯罪案件時,我代表合議庭在準備程序向檢、辯雙方曉諭:為瞭解財務資訊不實罪應否納入「重大性」的要件、其判斷基準為何,以及如何解決相關法律間的競合等等問題,合議庭將作「法律意見的鑑定」,預計委請會計、法律學者專家各一,請檢、辯雙方推薦人選;合議庭認為選任法律學者的條件,其考量順序首先是研究刑法的,其次是留學美國的,最後才考慮是否專攻證券交易法的學者。
法律界有一句俗諺:「法官知法」,絕大多數時候確實是如此。我國採取職業法官制,法官是通過司法官特考及格,再經過漫長的養成教育後才可擔任,按理精通嫻熟各種法學理論與實務。那為何還要作「法律意見的鑑定」?
我早在多年前出版的《金融犯罪與刑事審判》一書中,即指出:隨著社會的高度專業分工,法官能否對各領域的專業知識均有所研究,本有疑問,因此,對於為規範各該專業領域所訂定的相關法規命令的解釋與適用,其實是法官從事審判工作的一大挑戰。如果作為憲法解釋的最終控制者、向來被認為在司法體系中最知法的司法院大法官,他們在從事釋憲工作時,必要時都可以委請法律學者作鑑定報告,那麼應認為各級法院法官在遇到高度專業,又是影響訴訟勝敗、有罪與否或量刑的重要爭議法律問題時,即可委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
另外,如果對於財經法律有所研究,就會瞭解基於保護「整體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公正性」(市場誠信)的超個人法益,立法者常常使用抽象危險構成要件。而為了適應產業的發展與財經秩序的變遷,同時兼顧人權保障的意旨,財經刑法必須調和規範彈性與構成要件明確性的問題,加上我國過去一向採取計畫型自由經濟,法律是經濟發展的手段工具,政府常以大量的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指導取代法律。因此,我國的財經法律即常見以下缺失:規範的模糊性、未計畫性與彈性;入罪化與除罪化的未計畫性;財經刑法與傳統刑法的未計畫性(例如:內線交易、證券詐欺與普通詐欺罪的差異性為何?);輕重不同犯罪型態適用相同刑罰(例如:銀行法§29Ⅰ、§125Ⅰ有關吸金與地下匯兌的處罰);基本構成要件與加重構成要件的實質同一性(例如:刑法普通背信罪vs.金融法令的特別背信罪)等等。
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法官知法,也未必對於各項財經法律有所研究,何況這些法律背後有各種的財務、金融、會計等專業知識作為基礎。在我國司法實務因為裁判品質不佳、審判效能低落,而被批評為「金融犯罪坐大,司法成幫凶」後,我們何不坦然面對現實:法官有其視野與研究的侷限性。目前,司法院為增進法院對於裁判上認事用法的適當性,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及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定有「專家諮詢要點」。因此,法官在從事財經案件的審判工作時,如果遇到高度爭議的法律問題時,即可參考該要點依職權行專家諮詢,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定鑑定人,以協助法院在裁判上認事用法的適當性。
本合議庭所處理的,既然涉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的解釋、適用問題,為何在考量委請法律學者作法律意見鑑定時,合議庭選任的條件首先考量的是專攻刑法,其次是留學美國,最後才是專攻證券交易法的學者?
眾所周知,傳統中國法被歸類為中華法系,其「出乎禮入於刑」的禮教立法精神,影響著日、韓、越南等東亞諸國。而隨著各國交通往來,現在一般通稱人類社會有兩大主要法系: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其中,我國自清末民初為收回領事裁判權、開啟「防衛近代化」的司法改革後,開始移植、繼受西方法制。由於啟蒙運動後,歐陸法制革新,大量編纂法典,且日本在仿效歐陸法制後,國力日盛,並於1899年完全撤廢領事裁判權,加上中華法系一向有編纂法典的文化傳統,遂在日本學者的協助下,編訂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各種成文法典,儼然成為大陸法系的一支。
然而,從中華法系最後一個朝代所編纂的《大清律例》的結構來看,「律」是「祖法」、是萬世之法,「例」則只是一時之事(「例」的來源有二,一是皇帝的詔令,一是內外官員條奏,經皇帝批准的)。在清代的司法實務上,「律」與「例」是同等重要的,有時尚可「以例破律」。「例」是對於「律」所未規定,而在司法審判上出現過重要的疑難問題,權責官員對於該案的處斷方法,認為有參考價值者,報請皇帝核准後,將之集合而成定例,作為以後遇有類似案件審判的依據。也就是說,傳統中國法的「律」固然是典型的成文法,「例」則帶有判例法的色彩。因此,清末負責法制變革、法典編纂的修訂法律館第三號人物董康(1867-1947年,他後來出任民國初年的大理院院長),於1923年自歐美遊歷歸來後,即表示:「中國司法採取歐陸,實屬錯著」、「英美法律手續,與中國舊法律頗為密合」,亦即他一反十餘年前在修訂法律館的主張,認為中國向來有依照習慣法判案的精神,應該改採英美法系。
其後,隨著二次大戰期間中、美成為共同陣線,雙方開始大量接觸,國民政府在法制變革上開始有向英美法傾斜的趨勢,如美國社會學法學大師龐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即於1946年應邀來華,擔任司法行政部與教育部的法律顧問。雖然 龐德建議中國不要學習英美法,而要繼續保持原有的羅馬法模式。但隨著國民政府仰賴美國日深,尤其是撤退來臺後高度仰賴美援,美國的財經政策、建言對我國有高度影響力,加上學生留學以美國為最大宗,這些學者專家學成歸國後所主導、參與的財經政策,更是時時以美國為師。自1963年參酌美國法制而制定動產擔保交易法開始,其後陸續制定的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等的財經法律,無一不帶有英美法系的色彩。
美國雖然制定有許多成文法典(如1934年證券交易法),基本上仍是一普通法國家,法律主要是透過法院的判決先例累積而成,加上財經法律本就含有大量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此,關於許多財經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主要還是經由法官造法,創造出國會立法所沒有明文規定的概念。相較之下,我國是一成文法國家,且刑法體系與概念主要繼受自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國內刑法學者大都是留德出身),而大陸法系對於法官的角色與期待,本就比較接近單純、機械性的解釋與適用法律而已,並不認為法官可以造法。因此,我國關於財經案件的處理,呈現在眼前的現狀是:美國財經判例法與歐陸刑法體系的交錯適用。
不容諱言的,由於我國的主要財經法律繼受自美國法,因此,國內主要研究財經法律方面的學者或實務工作者(包括財經行政領域方面的人員,如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的專業人員,而非僅指司法人員),大都留學美國。這些學者專家或許未能深思我國刑法體系是繼受自大陸法系,不瞭解我國司法體系對於法官造法的功能,本就戒慎恐懼;而且刑罰具有最後手段性、罪刑法定等特色,刑事法律為高度邏輯性、體系性的法律專業學門,本非民、商法學者專家所專精的領域;加上這些學者專家所積極引介的美國判例法概念,並未與我國傳統刑法體系的概念結合,在編纂法典時所引用的法律概念、用語,往往顯得不夠精準,遑論各別財經法律有無符應整個國家法律秩序、邏輯體系的一貫性。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於從事財經案件的刑事審判工作時,往往面臨如何解釋、適用法律的困境。
經由上面的分析,就可以知道本合議庭選任「法律意見鑑定人」時,為何要以刑法學者、留學美國、研究證券交易法作為考量條件的先後順序了。因為既然是民商法學者專家研擬製造出來的法律問題,而且涉及的是刑事案件,唯有透過刑事法學者之「眼」,才能解構、重建證券交易法中相關附屬刑法規定的「應然」;而既然我國證券交易法是繼受自美國法制,則留學美國才能對於該國法制的「實然」有相當的瞭解,以進一步將該國的法學理論與判決先例結合至我國的刑事法律體系中。至於是否專研證券交易法,則只能擺在第三順位了!
最後,本合議庭選擇了林志潔教授擔任這案件的法律意見鑑定人。志潔老師已在國內研究刑事法而取得碩士學位,其後又赴美國名校,專研女性主義法學、財經法律而獲得博士學位。雖然合議庭未必完全採納她的鑑定意見,但她確實善盡了法院託付的職責。我過去雖然從期刊雜誌上陸續看到她發表的文章,但這次她將自己這幾年來研究、撰寫的論文集結出書,我沒想到短短幾年內她的研究成果是如此的紮實、豐碩,不僅橫跨許多財經法律,而且也包括法人犯罪、貪污法制在內,研究範圍涵蓋了主要的白領犯罪類型。本書的出版,必將在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界發揮重大深遠的影響。我期盼能有更多刑事法學者有系統、普遍性的投入財經法律的研究,才能讓我國的財經法律走出前述法律殖民的泥淖中。基於恭喜,也基於互相砥礪之意,她邀請我為本書寫些心得感想,我樂於為之序。
臺北地方法院金融專庭法官
林孟皇
推薦序四
為正義而奮鬥的情懷
一如周知,志潔老師之於大家,是亦師亦友的「非典型法律人」,她是十足能將理論與實務結合的好手,是個理性兼賦感性的法學實踐家,是交大科法所提倡「法學實證」的推手之一,緣於實務或學術界有些作法不見得讓人苟同,有時她雖也有著古代騷人一樣的憤世情懷,但志潔老師仍不時保持熱情及動力,相處日久妳/你會發現:原來在她血液深處裡,潛藏著為司法革新的種子——一種為正義而奮鬥的情懷,以致於這冊《財經正義的 刑法觀點》的問世,並不令人意外,甚至,已經讓眾人等待太久。
本書的財經觀點,搭配所舉的幾個指標性案例,其實不難看出係堅守著「以人為本」的正義觀,強烈地對抗著以「資本家之最大利益」為主流的時下商業經營觀,令人敬佩。
志潔老師近年來專研官商勾結(如賄賂、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等)、金融犯罪(如證券犯罪、財報不實、洗錢、背信等)、科技犯罪等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我不願破梗地逐一評述書中每篇文章的獨到見解,留待讀者們細細品嚐,但要加強調者,乃我在志潔老師這裡獲得彌足珍貴的財經正義之刑法觀點——按十九世紀以來傳統看待公司經營者或經理人對公司的責任,係植基於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而生,古典功利主義之主要哲學,交織著二個中心思想,即「愉悅是主要的價值對象」,及「最大化的愉悅代表著社會最適」,此係純粹從經濟學之角度出發,法律經濟學者亦同此看法,一切均以「股東(資本家)利益極大化」(Maximizing Shareholder Profit)為公司經營者或經理人義務的唯一判斷因素,Milton Friedman大師著名的有關公司董事義務之解釋,即商業行為應依照股東的「願望」,一般會盡可能賺更多的錢,此即資本家利益極大化的最力支撐。然而,我們必須指出,一如狄更斯在《艱難時世》(Hard Times)乙書,對當時最盛行之功利主義經濟理論所給予的強烈諷刺評論一般:Thomas Gradgrind是一個現實的人、一個事實和計算的人、一個以收益為原則的人,即2加2等於4,沒有超過,沒有減少,「尺、天平和乘法表」總是跟隨著在其口袋裡,準備去衡量和測量人類任何部分的本性,並告訴你到底是什麼原因,但最後下場確是淒慘——Gradgrind此時方明白,功利主義使人缺少理性,而不是更理性(See Charles Dickens, Hard Times, 1854)。
包括志潔老師在內的非典型法律學者們,近年來也傾向認為,傳統觀念要求公司經營者所奉守的純粹功利主義,實欠缺理性,並且這種觀點經常導致檢警追查不到的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這是一種極度的不正義。傳統見解要求基於對公司經營的尊重,向來主張司法不應介入千變萬化而艱難的商業決定,然此種司法不介入的前提應是:它需要賦予管理人員基於理性而為的管理及經營決策,人性化的方式應取代實現利潤最大化的非正義的義務觀。從此角度觀之,企業應放棄資本家優位(本位)此一較不理性的唯一原則,在此種觀點上,公司治理的規範應是:企業的經營者或經理人,應以理性、合乎人性的方式決策,亦即,應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後,為一個精良設計的決策,這樣最終可能會使股東受益更多,並且也將使員工、債權人、客戶,或該公司業務所在之社區,帶來更大的利益,此種利益將不會是只有一個單一群體(資本家)擁有所有的利益。這正是一種分配的正義觀——呼應著亞里斯多德(Aristotle)所指出的:不義之人拿取比他的應得份額更多,而且不公正可以包括拿取太少壞的東西,因為這是一種負擔。因此,如果不公正,涉及太多的好及太少的壞,正義需要吸收這兩者的比例量,成正比的即是正義,違反比例則是不公正,因此當一個人分享變得過多,他人就變得過少——本書所收錄的志潔老師文章,在在蘊涵此種財經刑法「以人為本」的分配正義觀,值得司法實務界在個案的認事用法上仔細審酌。
志潔老師在理論及實務上不斷地精進,不會埋在雲深處隨意放矢,更以交大科法所為家,把青春留給學校,無悔地為法律及學子們奉獻,也經常熱心參與公共政策的意見交流,她把法律的理論與實務做「巧妙」(精確的說,是「折衷」)的結合,這一點值得所有法律人從中學習。
最後,要真誠的推薦本書,如果您還沒有意識到財經刑法的正義觀為何?此領域的正義觀究係如何地有別於其他犯罪?相關不正義的案件應如何對症下藥?本書都能提供您不偏頗的完整領悟與理解。
自 序
壯志在我胸——財經刑法研究的困難與必要
這一本論文集,見證了作者轉進財經刑法研究的過程。文與文的發表時間,可看出研究的方向和脈絡。我並不刻意修改更動過的見解,因為這恰恰顯示出一個作者經過不斷思考而有所轉變的歷程。
臺灣傳統的刑事法研究,著重在個人責任、國家公權力的節制,以及刑法謙抑性的釋義學,受教於傳統法學院的我,即便後來有執業律師的實務工作來彌補,在大學與研究所階段的格局仍不免受到限制。一直到了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受教於Prof. Sara Beale、Prof. Kathrine Bartlett後,開始接觸大量跨領域整合研究的課程與教學,我才醒悟原來過去所學所想是多麼狹隘。原來刑法的功能除了處罰和say no之外,還能間接的健全國家和企業的體制,改善階級、族群、貧富的不正義。原來除了構成要件的各種解釋之外,刑事法律也能用這麼多種方式去研究。我開始用女性主義法學方法和實證研究方法,檢視刑法和程序法的相關議題。
但即便如此,對於入門門檻很高的財經法與刑法的整合性研究,我一度猶豫不前,曾計畫要等到升等了副教授之後再開始進行。不過在2007年,也是我返國任教第三年,受到力霸案與貪腐案的刺激,眼見臺灣移植美國法制的偏頗和不完全,衍生財經刑法和白領犯罪的諸多問題,在交大科法所劉尚志所長的鼓勵下,經由東海大學陳運財老師的帶領,我才有勇氣從與刑法最接近的貪污犯罪切入,開始進入關於白領犯罪和財經刑法的領域。在法務部擔任沒收扣押追徵追繳修法小組的委員後,眼見我國沒收法制如此落後,更激起我想進行財經刑法改革的想法。
我並未受過完整的財經法教育,律師執業時接觸到的公司證交法律案件,數量又不大,大學沒有修過證券交易法的我,從 賴英照老師的證券交易法教科書開始自修,並厚著臉皮前往旁聽賴老師的課程;又蒙廖大穎老師的啟發、指導,以及中部地區財經法研討會的許多同道,忍受著一位刑法老師出現在專業財經法研究的場合,問一些財經法ABC的基本問題,才讓我有了基礎的財經法知識,確立了:在全球化的今日,犯罪已經是國際性的議題,整合性的財經刑法研究,是一條必須有人走,也非常值得走下去的道路。為了進一步瞭解美國的財經法律,2010年底,我獲得Fulbright Senior Research Grants,決定再度赴美進修,坐在美國公司和證交法大師Prof. James Cox的課堂上一學期,釐清許多過去混亂的概念,建立自己學習和研究的架構。以上提及的幾位老師,都是我的授業老師,至為感謝。
這一路走來的辛酸艱苦,筆墨難以形容,但幸運的是,我也一直遇到許多的貴人,使我不致於被打倒或懷憂喪志。
我的研究在投稿上不時遇到困難,期刊或是找不到適合的審查人,或是將我的文章切成兩半,一半給刑法的老師審查,一半給財經法老師審查,然後兩份回來的審查意見,南轅北轍的讓人無法進行修改。還有惡質的審查人因為自己的無知,無能審查文章,竟躲在匿名審查的制度下,寫出:本文的價值在證明美國刑法是一種不嚴謹的法律,這種令人嘆為觀止、也恥為學術同道的審查意見。
交大科法所的劉尚志所長(也是科法學院籌備處主任)一直是我最堅強的後盾,不論我拿到如何負面的審查意見,他總是支持與肯定我,與我一起義憤填膺,痛批學閥的壟斷,鼓舞我繼續向前的鬥志。許玉秀老師、王兆鵬老師則是我要感激的師長,他們都曾在我快要不支之際,伸出援手,或指導我修改文章,或默默「順道路過新竹」來看我,給我安慰。雖然兩位老師目前一位在家專心照護家人,一位決心弘揚佛法,以宗教濟世,故而不如過去常有機會能請益,但他們曾帶給我的溫暖,我點滴在心。
赴美半年之時,我的心肝寶貝包包才兩歲半,為了上完我想上的課程,我忍受長達六個月的時間無法看到他,日日在與他視訊的電腦螢幕前黯然神傷。返國後,我的教學研究和服務工作,與日俱增,常是蠟燭兩頭燒。如無我親愛的父母親和小阿姨幫忙,我斷無法走到今日。
我開始財經刑法研究後也進入懷孕期間,孕期數度差點流產,最後還歷經大出血的早產過程,一切全賴我的家人,也是臺灣優秀的醫療與生物科技法研究者陳鋕雄老師的照顧。如無鋕雄老師的細心照護,我不可能在開始財經刑法研究還能平安的生下包包,而他在我留學期間對我的支持,更是我能拿到博士學位的重要能量。
此外,我雖然開始了財經刑法的研究,但對性別與刑法並未中止,換言之,我在即將升等副教授之際,同時進行了財經刑法和性別刑法兩大塊領域的跨領域整合研究,伴隨著科法所逐漸壯大,包包逐漸成長,我肩頭的責任也越來越重,各類工作糾纏,只能用焦頭爛額形容,我常被迫要熬夜念書寫稿,因為唯有深夜才能不受打擾。本書各篇文章寫作期間,我的幾位研究助理,陪我一起研究、讀書,為我整理資料,幫忙我進行文獻回顧,也與我一起合寫文章,他們是這本書寫作期間最大的功臣,雖然不是每一位助理都做財經刑法的研究,但很多文章沒有他們,根本 不可能誕生,故而必須慎重的感謝他們,他們是:謝其達、 林意玟、劉懿嫻、賴奕君、金孟華、陳立民、黃任顯、劉庭妤、高御恆、邱于柔、張敦威、古旻書、蘇芳儀。
如今這幾位交大科法的研究生都順利畢業,或事業有成,或工作順利起步,我感到無比欣慰和驕傲。其達、任顯、庭妤、敦威、旻書和芳儀,除研究工作外,更身兼行政與我個人重要的諮商對象,即使離校後,還常主動為我和科法所分憂解勞,我對他們只有衷心地感謝,以及自覺無比地幸運。
我的許多專班學生,如陳又新律師、高佩辰律師、柯政昌醫師、范宜愷廉政官、顏佳新所長、謝明錫警官、陳雅譽檢察官、申心蓓檢察官、徐仕瑋檢察官等,他們的論文主題或拓展或深化我許多有興趣的研究領域,成為我研究的「手足延伸」,自應一併致謝。
我的知交林孟皇法官、邱忠義法官,是一起在刑事法律研究與司法改革路上奮鬥的夥伴。可敬又可愛的長輩陳瑞仁檢察官,長期支援本所課程的吳巡龍檢察官,王志誠老師、張麗卿老師、何賴傑老師、吳耀宗老師、楊雲驊老師、陳志輝老師、李聖傑老師、蔡蕙芳老師、盧映潔老師、張天一老師、馬躍中老師,都是我常請益或提問的對象,非常感謝幾位一直以來的照顧,以及忍受著我的種種騷擾行為(有次搭吳耀宗老師的車子,學長一路被我糾纏著回答各類關於偽造文書的問題,最後因無法專心而走 錯路,實在已經造成學長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境……)另也謝謝 林東茂老師的《危險犯與經濟刑法》一書,這是我轉進財經刑法領域的重要自修書籍,也感謝老師願意和我交流對生命和人生觀的想法。
我還要謝謝元照出版社萬總經理和紀副總,謝謝參與本書的編輯同仁的辛勞,作為一起創業的夥伴,我始終以元照為榮。
四位推薦序之作者,皆屬上開已提及之影響本書出版的關鍵人物,再次謝謝他們百忙之中為本書撰序。
陳惠馨老師、施慧玲老師、郭書琴老師、王曉丹老師,是我在性別法研究的前輩,性別犯罪與白領犯罪均涉及不平等和權力濫用。謝謝他們在我同時進行財經刑法和性別刑法研究的過程中,於生活與學術上給我的支持。
進入學術領域近十年,即將在這一年內密集出書,也算是為自己過去的成績作一個檢視。回首只深覺要感謝的實在太多,謹以此書獻給我的母親林淑麗女士、父親林弘正先生,以及國立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科法學院籌備處的劉尚志所長、所內每一位老師、學生和所有的行政同仁。無父母、無交大、無科法所、便無今日之我。
本週應邀至香港中文大學的國際研討會演講,眼見香港這幾年的變化,讓人深覺臺灣作為民主國家之幸福。如何在全球化下,讓臺灣的法學研究被看見,讓臺灣的學子具有「將世界在地化與將在地世界化」的能力,是我輩學術工作與教育者之重責大。人的生命有限,學術生涯亦然,以有限之天年,繼續往成為一個國際化、實證化和整合化的刑法學者之路前進,是我對自己的期許,也與本書的所有讀者共勉之。
廣度與深度兼具的學術論文集
林志潔教授的新著:《財經正義的刑法觀點》,探討證券及金融市場常見的犯罪行為,從法人與公司犯罪,到貪污、洗錢、內線交易、操縱市場及掏空資產等,涵蓋白領犯罪的重要議題。林教授運用比較法及實證研究的方法,分析國內實務案例,並論述美國法院的重要判決,取材豐富,說理清晰,見解頗多新意。
林教授兼擅刑事法與財經法,處理經濟犯罪的問題,充分掌握刑法理論與金融、證券市場的實務情況,並以刑法理論檢視財經犯罪的相關規範,展現宏觀的視野,蔚為本書一大特色。
這是一本兼具廣度與深度的學術論文集,特為推薦。
賴英照
2014年5月27日
2014年5月27日
推薦序二
門檻與玻璃屋頂:跨領域整合的突破與再造
我是取得工程博士後,在中山科學研究院擔任研究員及兼任清華大學教師期間,才開始學習法律的。後轉任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在公元2000年交大成立臺灣第一個科技法律研究所以前,我在理工及商管的研究教學已經超過十年,法律教學研究也有近二十年的經驗,對於臺灣的學術生態還略為知曉。
參照臺灣其他領域的發展,不論是自然與工程科學、還是已經國際化的社會科學,臺灣的法學教育與研究,劃地自限,缺乏公平公開的競爭機制;加上學術研究能夠提供實務參酌依循的相當有限,陷於無能走出臺灣邊界,又無法深耕本土法律的困境。
相較之其他學科,法學研究非常落伍保守,往往以本土市場的占有為已足。而這種落後現象的形成,法學教授們要負最大的責任。臺灣法學界仍殘餘著以孤立獨門研究,才是學術的代名詞;也自詡停留在自我概念中的象牙塔,才是學者應有的選項。常聽到的就是法學有其特殊與地域性(那個領域沒有?即使理工醫農研究,也有因地制宜與本土需求的特性),從而落入資深與主觀的任意評價。
在臺灣進行跨領域的法律研究,是辛苦的,尤其是年輕的學者,如不走傳統單科的研究路線,容易被誤解為學術不深入。此外,傳統法學領域的山頭林立,非我族類即予封殺的野蠻心態,仍數見不鮮。即使不是如此,因為本位學習的差異,對於跨領域的整合,容易囿於既有的管見,對新領域的接受也有其窒礙。
舉例言之,在臺灣法學研究目前的審查制度下,財經刑法的研究,很可能由從未接觸財經法的刑法學者,僅挑出刑法部分的論述來審查;而負責審查財經法的學者,多數對於刑法的理解有限,也難論及美國刑法的特色。當一篇財經刑法的研究,被如此切割給不同學科的評審、依其所專來各取所需時,科際整合的精義便蕩然無存。
這種審查,就如同把人類的能力拆解來看:人的敏捷不如豹,體健不若獅,耐力和駱駝無法相比,如此看來,人類還真是一無是處,豈非早該滅絕?這種狹隘的觀點,全然忘了一個有機體的綜合效能與適應力,才是不斷進步的關鍵。
科際整合是法學研究與服務社會不可迴避的道途,也是學者深入學術及踏實貢獻的作為。然而跨領域是個尚在觀念發展的階段,這幾年成立了某些以科際整合為名的法律研究所,無非就是學士後的法律教學,然而細看這些教學及研究,也看不出究竟整合出什麼。似乎只有非法律跨入法律才是科際整合,而大學只接受單純法律教育,似乎無法在爾後跨領域整合。這類名詞所彰顯的,就是既有的法律系固守本位,無法從事科際整合。一個創新的年輕學者,在臺灣法學窠臼下的發展過程,常受困於資深守 舊的評比,如果要破繭而出,能力、勇氣與毅力,缺一不可, 林志潔老師正是這樣的學者。
志潔在攻讀博士階段,主修美國刑法、美國刑事訴訟法及女性主義,原本就對於國內學界將實體法與程序法專長分流的怪象,無法認同。曾為執業律師、法學雜誌副總編輯,以及補教界名師的她,2005年獲得杜克大學法學博士後在交大任教,早已將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融為一爐;未幾即開始研究財經刑法,發現國內財經法已經大量引入美國法,然而我國歐陸法系之架構,與美國體系不同,必須掌握不同法系之精髓,始能在繼受與借鏡外國法制時,建構我國法律之基礎。本書集其轉型過程的若干文章而成,其中有其觀點之形成與轉折,有其對我國學術與實務在引述美國法之分析批判,為法律整合之典範。追求公平正義的共同價值,本不因歐陸或美國法系而有基本差異,然而既有法律體系框架下的邏輯窠臼,本書由更深一層的知識理念予以學術融合外,對於實務應用更有實際的貢獻。一言以蔽之,志潔的研究,是跨越法律體系、實體與程序、學術與理論之結合。
我在大學教書研究約三十年,算是在學術圈子過了一輩子。見過國內外不少研究、教學與服務獎項的得主,他們各有所長,不過也因為專注其中之一,通常就只能在某特殊部分有所表現。我從來沒有看過像林志潔老師如此有愛心、為弱勢伸張正義,又有絕佳能力的傑出教育家與研究工作者。假如她不是唯一,也是平生少數僅見的人才。為這樣的人及這樣的書寫序,是義務,更是榮幸。
劉尚志
推薦序三
規範模糊的財經法律有賴刑法學者的研究
公平正義,是人類之所以成為社會、是古今中外人們一致追尋的最高行為準則之一。我作為司法實務工作者、作為「法律的代言人」,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必須盡最大的努力,盡可能正確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在承審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4號有關財務資訊不實的金融犯罪案件時,我代表合議庭在準備程序向檢、辯雙方曉諭:為瞭解財務資訊不實罪應否納入「重大性」的要件、其判斷基準為何,以及如何解決相關法律間的競合等等問題,合議庭將作「法律意見的鑑定」,預計委請會計、法律學者專家各一,請檢、辯雙方推薦人選;合議庭認為選任法律學者的條件,其考量順序首先是研究刑法的,其次是留學美國的,最後才考慮是否專攻證券交易法的學者。
法律界有一句俗諺:「法官知法」,絕大多數時候確實是如此。我國採取職業法官制,法官是通過司法官特考及格,再經過漫長的養成教育後才可擔任,按理精通嫻熟各種法學理論與實務。那為何還要作「法律意見的鑑定」?
我早在多年前出版的《金融犯罪與刑事審判》一書中,即指出:隨著社會的高度專業分工,法官能否對各領域的專業知識均有所研究,本有疑問,因此,對於為規範各該專業領域所訂定的相關法規命令的解釋與適用,其實是法官從事審判工作的一大挑戰。如果作為憲法解釋的最終控制者、向來被認為在司法體系中最知法的司法院大法官,他們在從事釋憲工作時,必要時都可以委請法律學者作鑑定報告,那麼應認為各級法院法官在遇到高度專業,又是影響訴訟勝敗、有罪與否或量刑的重要爭議法律問題時,即可委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
另外,如果對於財經法律有所研究,就會瞭解基於保護「整體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公正性」(市場誠信)的超個人法益,立法者常常使用抽象危險構成要件。而為了適應產業的發展與財經秩序的變遷,同時兼顧人權保障的意旨,財經刑法必須調和規範彈性與構成要件明確性的問題,加上我國過去一向採取計畫型自由經濟,法律是經濟發展的手段工具,政府常以大量的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指導取代法律。因此,我國的財經法律即常見以下缺失:規範的模糊性、未計畫性與彈性;入罪化與除罪化的未計畫性;財經刑法與傳統刑法的未計畫性(例如:內線交易、證券詐欺與普通詐欺罪的差異性為何?);輕重不同犯罪型態適用相同刑罰(例如:銀行法§29Ⅰ、§125Ⅰ有關吸金與地下匯兌的處罰);基本構成要件與加重構成要件的實質同一性(例如:刑法普通背信罪vs.金融法令的特別背信罪)等等。
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法官知法,也未必對於各項財經法律有所研究,何況這些法律背後有各種的財務、金融、會計等專業知識作為基礎。在我國司法實務因為裁判品質不佳、審判效能低落,而被批評為「金融犯罪坐大,司法成幫凶」後,我們何不坦然面對現實:法官有其視野與研究的侷限性。目前,司法院為增進法院對於裁判上認事用法的適當性,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及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定有「專家諮詢要點」。因此,法官在從事財經案件的審判工作時,如果遇到高度爭議的法律問題時,即可參考該要點依職權行專家諮詢,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定鑑定人,以協助法院在裁判上認事用法的適當性。
本合議庭所處理的,既然涉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的解釋、適用問題,為何在考量委請法律學者作法律意見鑑定時,合議庭選任的條件首先考量的是專攻刑法,其次是留學美國,最後才是專攻證券交易法的學者?
眾所周知,傳統中國法被歸類為中華法系,其「出乎禮入於刑」的禮教立法精神,影響著日、韓、越南等東亞諸國。而隨著各國交通往來,現在一般通稱人類社會有兩大主要法系: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其中,我國自清末民初為收回領事裁判權、開啟「防衛近代化」的司法改革後,開始移植、繼受西方法制。由於啟蒙運動後,歐陸法制革新,大量編纂法典,且日本在仿效歐陸法制後,國力日盛,並於1899年完全撤廢領事裁判權,加上中華法系一向有編纂法典的文化傳統,遂在日本學者的協助下,編訂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各種成文法典,儼然成為大陸法系的一支。
然而,從中華法系最後一個朝代所編纂的《大清律例》的結構來看,「律」是「祖法」、是萬世之法,「例」則只是一時之事(「例」的來源有二,一是皇帝的詔令,一是內外官員條奏,經皇帝批准的)。在清代的司法實務上,「律」與「例」是同等重要的,有時尚可「以例破律」。「例」是對於「律」所未規定,而在司法審判上出現過重要的疑難問題,權責官員對於該案的處斷方法,認為有參考價值者,報請皇帝核准後,將之集合而成定例,作為以後遇有類似案件審判的依據。也就是說,傳統中國法的「律」固然是典型的成文法,「例」則帶有判例法的色彩。因此,清末負責法制變革、法典編纂的修訂法律館第三號人物董康(1867-1947年,他後來出任民國初年的大理院院長),於1923年自歐美遊歷歸來後,即表示:「中國司法採取歐陸,實屬錯著」、「英美法律手續,與中國舊法律頗為密合」,亦即他一反十餘年前在修訂法律館的主張,認為中國向來有依照習慣法判案的精神,應該改採英美法系。
其後,隨著二次大戰期間中、美成為共同陣線,雙方開始大量接觸,國民政府在法制變革上開始有向英美法傾斜的趨勢,如美國社會學法學大師龐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即於1946年應邀來華,擔任司法行政部與教育部的法律顧問。雖然 龐德建議中國不要學習英美法,而要繼續保持原有的羅馬法模式。但隨著國民政府仰賴美國日深,尤其是撤退來臺後高度仰賴美援,美國的財經政策、建言對我國有高度影響力,加上學生留學以美國為最大宗,這些學者專家學成歸國後所主導、參與的財經政策,更是時時以美國為師。自1963年參酌美國法制而制定動產擔保交易法開始,其後陸續制定的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等的財經法律,無一不帶有英美法系的色彩。
美國雖然制定有許多成文法典(如1934年證券交易法),基本上仍是一普通法國家,法律主要是透過法院的判決先例累積而成,加上財經法律本就含有大量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此,關於許多財經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主要還是經由法官造法,創造出國會立法所沒有明文規定的概念。相較之下,我國是一成文法國家,且刑法體系與概念主要繼受自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國內刑法學者大都是留德出身),而大陸法系對於法官的角色與期待,本就比較接近單純、機械性的解釋與適用法律而已,並不認為法官可以造法。因此,我國關於財經案件的處理,呈現在眼前的現狀是:美國財經判例法與歐陸刑法體系的交錯適用。
不容諱言的,由於我國的主要財經法律繼受自美國法,因此,國內主要研究財經法律方面的學者或實務工作者(包括財經行政領域方面的人員,如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的專業人員,而非僅指司法人員),大都留學美國。這些學者專家或許未能深思我國刑法體系是繼受自大陸法系,不瞭解我國司法體系對於法官造法的功能,本就戒慎恐懼;而且刑罰具有最後手段性、罪刑法定等特色,刑事法律為高度邏輯性、體系性的法律專業學門,本非民、商法學者專家所專精的領域;加上這些學者專家所積極引介的美國判例法概念,並未與我國傳統刑法體系的概念結合,在編纂法典時所引用的法律概念、用語,往往顯得不夠精準,遑論各別財經法律有無符應整個國家法律秩序、邏輯體系的一貫性。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於從事財經案件的刑事審判工作時,往往面臨如何解釋、適用法律的困境。
經由上面的分析,就可以知道本合議庭選任「法律意見鑑定人」時,為何要以刑法學者、留學美國、研究證券交易法作為考量條件的先後順序了。因為既然是民商法學者專家研擬製造出來的法律問題,而且涉及的是刑事案件,唯有透過刑事法學者之「眼」,才能解構、重建證券交易法中相關附屬刑法規定的「應然」;而既然我國證券交易法是繼受自美國法制,則留學美國才能對於該國法制的「實然」有相當的瞭解,以進一步將該國的法學理論與判決先例結合至我國的刑事法律體系中。至於是否專研證券交易法,則只能擺在第三順位了!
最後,本合議庭選擇了林志潔教授擔任這案件的法律意見鑑定人。志潔老師已在國內研究刑事法而取得碩士學位,其後又赴美國名校,專研女性主義法學、財經法律而獲得博士學位。雖然合議庭未必完全採納她的鑑定意見,但她確實善盡了法院託付的職責。我過去雖然從期刊雜誌上陸續看到她發表的文章,但這次她將自己這幾年來研究、撰寫的論文集結出書,我沒想到短短幾年內她的研究成果是如此的紮實、豐碩,不僅橫跨許多財經法律,而且也包括法人犯罪、貪污法制在內,研究範圍涵蓋了主要的白領犯罪類型。本書的出版,必將在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界發揮重大深遠的影響。我期盼能有更多刑事法學者有系統、普遍性的投入財經法律的研究,才能讓我國的財經法律走出前述法律殖民的泥淖中。基於恭喜,也基於互相砥礪之意,她邀請我為本書寫些心得感想,我樂於為之序。
臺北地方法院金融專庭法官
林孟皇
推薦序四
為正義而奮鬥的情懷
一如周知,志潔老師之於大家,是亦師亦友的「非典型法律人」,她是十足能將理論與實務結合的好手,是個理性兼賦感性的法學實踐家,是交大科法所提倡「法學實證」的推手之一,緣於實務或學術界有些作法不見得讓人苟同,有時她雖也有著古代騷人一樣的憤世情懷,但志潔老師仍不時保持熱情及動力,相處日久妳/你會發現:原來在她血液深處裡,潛藏著為司法革新的種子——一種為正義而奮鬥的情懷,以致於這冊《財經正義的 刑法觀點》的問世,並不令人意外,甚至,已經讓眾人等待太久。
本書的財經觀點,搭配所舉的幾個指標性案例,其實不難看出係堅守著「以人為本」的正義觀,強烈地對抗著以「資本家之最大利益」為主流的時下商業經營觀,令人敬佩。
志潔老師近年來專研官商勾結(如賄賂、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等)、金融犯罪(如證券犯罪、財報不實、洗錢、背信等)、科技犯罪等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我不願破梗地逐一評述書中每篇文章的獨到見解,留待讀者們細細品嚐,但要加強調者,乃我在志潔老師這裡獲得彌足珍貴的財經正義之刑法觀點——按十九世紀以來傳統看待公司經營者或經理人對公司的責任,係植基於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而生,古典功利主義之主要哲學,交織著二個中心思想,即「愉悅是主要的價值對象」,及「最大化的愉悅代表著社會最適」,此係純粹從經濟學之角度出發,法律經濟學者亦同此看法,一切均以「股東(資本家)利益極大化」(Maximizing Shareholder Profit)為公司經營者或經理人義務的唯一判斷因素,Milton Friedman大師著名的有關公司董事義務之解釋,即商業行為應依照股東的「願望」,一般會盡可能賺更多的錢,此即資本家利益極大化的最力支撐。然而,我們必須指出,一如狄更斯在《艱難時世》(Hard Times)乙書,對當時最盛行之功利主義經濟理論所給予的強烈諷刺評論一般:Thomas Gradgrind是一個現實的人、一個事實和計算的人、一個以收益為原則的人,即2加2等於4,沒有超過,沒有減少,「尺、天平和乘法表」總是跟隨著在其口袋裡,準備去衡量和測量人類任何部分的本性,並告訴你到底是什麼原因,但最後下場確是淒慘——Gradgrind此時方明白,功利主義使人缺少理性,而不是更理性(See Charles Dickens, Hard Times, 1854)。
包括志潔老師在內的非典型法律學者們,近年來也傾向認為,傳統觀念要求公司經營者所奉守的純粹功利主義,實欠缺理性,並且這種觀點經常導致檢警追查不到的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這是一種極度的不正義。傳統見解要求基於對公司經營的尊重,向來主張司法不應介入千變萬化而艱難的商業決定,然此種司法不介入的前提應是:它需要賦予管理人員基於理性而為的管理及經營決策,人性化的方式應取代實現利潤最大化的非正義的義務觀。從此角度觀之,企業應放棄資本家優位(本位)此一較不理性的唯一原則,在此種觀點上,公司治理的規範應是:企業的經營者或經理人,應以理性、合乎人性的方式決策,亦即,應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後,為一個精良設計的決策,這樣最終可能會使股東受益更多,並且也將使員工、債權人、客戶,或該公司業務所在之社區,帶來更大的利益,此種利益將不會是只有一個單一群體(資本家)擁有所有的利益。這正是一種分配的正義觀——呼應著亞里斯多德(Aristotle)所指出的:不義之人拿取比他的應得份額更多,而且不公正可以包括拿取太少壞的東西,因為這是一種負擔。因此,如果不公正,涉及太多的好及太少的壞,正義需要吸收這兩者的比例量,成正比的即是正義,違反比例則是不公正,因此當一個人分享變得過多,他人就變得過少——本書所收錄的志潔老師文章,在在蘊涵此種財經刑法「以人為本」的分配正義觀,值得司法實務界在個案的認事用法上仔細審酌。
志潔老師在理論及實務上不斷地精進,不會埋在雲深處隨意放矢,更以交大科法所為家,把青春留給學校,無悔地為法律及學子們奉獻,也經常熱心參與公共政策的意見交流,她把法律的理論與實務做「巧妙」(精確的說,是「折衷」)的結合,這一點值得所有法律人從中學習。
最後,要真誠的推薦本書,如果您還沒有意識到財經刑法的正義觀為何?此領域的正義觀究係如何地有別於其他犯罪?相關不正義的案件應如何對症下藥?本書都能提供您不偏頗的完整領悟與理解。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邱忠義
邱忠義
自 序
壯志在我胸——財經刑法研究的困難與必要
這一本論文集,見證了作者轉進財經刑法研究的過程。文與文的發表時間,可看出研究的方向和脈絡。我並不刻意修改更動過的見解,因為這恰恰顯示出一個作者經過不斷思考而有所轉變的歷程。
臺灣傳統的刑事法研究,著重在個人責任、國家公權力的節制,以及刑法謙抑性的釋義學,受教於傳統法學院的我,即便後來有執業律師的實務工作來彌補,在大學與研究所階段的格局仍不免受到限制。一直到了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受教於Prof. Sara Beale、Prof. Kathrine Bartlett後,開始接觸大量跨領域整合研究的課程與教學,我才醒悟原來過去所學所想是多麼狹隘。原來刑法的功能除了處罰和say no之外,還能間接的健全國家和企業的體制,改善階級、族群、貧富的不正義。原來除了構成要件的各種解釋之外,刑事法律也能用這麼多種方式去研究。我開始用女性主義法學方法和實證研究方法,檢視刑法和程序法的相關議題。
但即便如此,對於入門門檻很高的財經法與刑法的整合性研究,我一度猶豫不前,曾計畫要等到升等了副教授之後再開始進行。不過在2007年,也是我返國任教第三年,受到力霸案與貪腐案的刺激,眼見臺灣移植美國法制的偏頗和不完全,衍生財經刑法和白領犯罪的諸多問題,在交大科法所劉尚志所長的鼓勵下,經由東海大學陳運財老師的帶領,我才有勇氣從與刑法最接近的貪污犯罪切入,開始進入關於白領犯罪和財經刑法的領域。在法務部擔任沒收扣押追徵追繳修法小組的委員後,眼見我國沒收法制如此落後,更激起我想進行財經刑法改革的想法。
我並未受過完整的財經法教育,律師執業時接觸到的公司證交法律案件,數量又不大,大學沒有修過證券交易法的我,從 賴英照老師的證券交易法教科書開始自修,並厚著臉皮前往旁聽賴老師的課程;又蒙廖大穎老師的啟發、指導,以及中部地區財經法研討會的許多同道,忍受著一位刑法老師出現在專業財經法研究的場合,問一些財經法ABC的基本問題,才讓我有了基礎的財經法知識,確立了:在全球化的今日,犯罪已經是國際性的議題,整合性的財經刑法研究,是一條必須有人走,也非常值得走下去的道路。為了進一步瞭解美國的財經法律,2010年底,我獲得Fulbright Senior Research Grants,決定再度赴美進修,坐在美國公司和證交法大師Prof. James Cox的課堂上一學期,釐清許多過去混亂的概念,建立自己學習和研究的架構。以上提及的幾位老師,都是我的授業老師,至為感謝。
這一路走來的辛酸艱苦,筆墨難以形容,但幸運的是,我也一直遇到許多的貴人,使我不致於被打倒或懷憂喪志。
我的研究在投稿上不時遇到困難,期刊或是找不到適合的審查人,或是將我的文章切成兩半,一半給刑法的老師審查,一半給財經法老師審查,然後兩份回來的審查意見,南轅北轍的讓人無法進行修改。還有惡質的審查人因為自己的無知,無能審查文章,竟躲在匿名審查的制度下,寫出:本文的價值在證明美國刑法是一種不嚴謹的法律,這種令人嘆為觀止、也恥為學術同道的審查意見。
交大科法所的劉尚志所長(也是科法學院籌備處主任)一直是我最堅強的後盾,不論我拿到如何負面的審查意見,他總是支持與肯定我,與我一起義憤填膺,痛批學閥的壟斷,鼓舞我繼續向前的鬥志。許玉秀老師、王兆鵬老師則是我要感激的師長,他們都曾在我快要不支之際,伸出援手,或指導我修改文章,或默默「順道路過新竹」來看我,給我安慰。雖然兩位老師目前一位在家專心照護家人,一位決心弘揚佛法,以宗教濟世,故而不如過去常有機會能請益,但他們曾帶給我的溫暖,我點滴在心。
赴美半年之時,我的心肝寶貝包包才兩歲半,為了上完我想上的課程,我忍受長達六個月的時間無法看到他,日日在與他視訊的電腦螢幕前黯然神傷。返國後,我的教學研究和服務工作,與日俱增,常是蠟燭兩頭燒。如無我親愛的父母親和小阿姨幫忙,我斷無法走到今日。
我開始財經刑法研究後也進入懷孕期間,孕期數度差點流產,最後還歷經大出血的早產過程,一切全賴我的家人,也是臺灣優秀的醫療與生物科技法研究者陳鋕雄老師的照顧。如無鋕雄老師的細心照護,我不可能在開始財經刑法研究還能平安的生下包包,而他在我留學期間對我的支持,更是我能拿到博士學位的重要能量。
此外,我雖然開始了財經刑法的研究,但對性別與刑法並未中止,換言之,我在即將升等副教授之際,同時進行了財經刑法和性別刑法兩大塊領域的跨領域整合研究,伴隨著科法所逐漸壯大,包包逐漸成長,我肩頭的責任也越來越重,各類工作糾纏,只能用焦頭爛額形容,我常被迫要熬夜念書寫稿,因為唯有深夜才能不受打擾。本書各篇文章寫作期間,我的幾位研究助理,陪我一起研究、讀書,為我整理資料,幫忙我進行文獻回顧,也與我一起合寫文章,他們是這本書寫作期間最大的功臣,雖然不是每一位助理都做財經刑法的研究,但很多文章沒有他們,根本 不可能誕生,故而必須慎重的感謝他們,他們是:謝其達、 林意玟、劉懿嫻、賴奕君、金孟華、陳立民、黃任顯、劉庭妤、高御恆、邱于柔、張敦威、古旻書、蘇芳儀。
如今這幾位交大科法的研究生都順利畢業,或事業有成,或工作順利起步,我感到無比欣慰和驕傲。其達、任顯、庭妤、敦威、旻書和芳儀,除研究工作外,更身兼行政與我個人重要的諮商對象,即使離校後,還常主動為我和科法所分憂解勞,我對他們只有衷心地感謝,以及自覺無比地幸運。
我的許多專班學生,如陳又新律師、高佩辰律師、柯政昌醫師、范宜愷廉政官、顏佳新所長、謝明錫警官、陳雅譽檢察官、申心蓓檢察官、徐仕瑋檢察官等,他們的論文主題或拓展或深化我許多有興趣的研究領域,成為我研究的「手足延伸」,自應一併致謝。
我的知交林孟皇法官、邱忠義法官,是一起在刑事法律研究與司法改革路上奮鬥的夥伴。可敬又可愛的長輩陳瑞仁檢察官,長期支援本所課程的吳巡龍檢察官,王志誠老師、張麗卿老師、何賴傑老師、吳耀宗老師、楊雲驊老師、陳志輝老師、李聖傑老師、蔡蕙芳老師、盧映潔老師、張天一老師、馬躍中老師,都是我常請益或提問的對象,非常感謝幾位一直以來的照顧,以及忍受著我的種種騷擾行為(有次搭吳耀宗老師的車子,學長一路被我糾纏著回答各類關於偽造文書的問題,最後因無法專心而走 錯路,實在已經造成學長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境……)另也謝謝 林東茂老師的《危險犯與經濟刑法》一書,這是我轉進財經刑法領域的重要自修書籍,也感謝老師願意和我交流對生命和人生觀的想法。
我還要謝謝元照出版社萬總經理和紀副總,謝謝參與本書的編輯同仁的辛勞,作為一起創業的夥伴,我始終以元照為榮。
四位推薦序之作者,皆屬上開已提及之影響本書出版的關鍵人物,再次謝謝他們百忙之中為本書撰序。
陳惠馨老師、施慧玲老師、郭書琴老師、王曉丹老師,是我在性別法研究的前輩,性別犯罪與白領犯罪均涉及不平等和權力濫用。謝謝他們在我同時進行財經刑法和性別刑法研究的過程中,於生活與學術上給我的支持。
進入學術領域近十年,即將在這一年內密集出書,也算是為自己過去的成績作一個檢視。回首只深覺要感謝的實在太多,謹以此書獻給我的母親林淑麗女士、父親林弘正先生,以及國立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科法學院籌備處的劉尚志所長、所內每一位老師、學生和所有的行政同仁。無父母、無交大、無科法所、便無今日之我。
本週應邀至香港中文大學的國際研討會演講,眼見香港這幾年的變化,讓人深覺臺灣作為民主國家之幸福。如何在全球化下,讓臺灣的法學研究被看見,讓臺灣的學子具有「將世界在地化與將在地世界化」的能力,是我輩學術工作與教育者之重責大。人的生命有限,學術生涯亦然,以有限之天年,繼續往成為一個國際化、實證化和整合化的刑法學者之路前進,是我對自己的期許,也與本書的所有讀者共勉之。
林志潔
2014年5月
於維多利亞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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