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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PartⅠ保險法
─ 壹‧總論 ─
Chapter 1保險基本概念 1-1
一、何謂保險? 1-2
㈠社會功能面 1-2
㈡法律面 1-2
㈢江師 1-2
二、保險的要素 1-2
㈠共同團體 1-2
㈡危險 1-2
㈢補償需要性 1-3
㈣有償性 1-3
㈤獨立法律上請求權 1-3
保險之標的為何? 1-4
三、保險之原理原則 1-4
㈠最大善意原則 1-4
㈡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1-4
㈢對價平衡原則 1-4
四、保險之種類 1-4
㈠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1-4
人身保險有無利得禁止原則之適用? 1-5
㈡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 1-5
㈢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1-5
㈣積極保險與消極保險 1-5
㈤商業保險、政策保險與社會保險 1-6
㈥再保險 1-6
Chapter 2保險利益 1-7
一、保險利益之意義 1-7
㈠通說 1-7
㈡江師 1-7
要保人是否具備保險利益? 1-8
受益人是否具備保險利益? 1-8
二、保險利益之功能 1-8
㈠區分賭博和保險 1-8
㈡防止道德危險 1-8
㈢限制保險給付數額 1-9
三、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 1-9
㈠種類 1-9
㈡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 1-9
四、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1-11
㈠種類 1-11
家屬對家長、或家屬相互間是否有保險利益? 1-11
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親屬間是否有保險利益? 1-12
㈡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 1-12
Chapter 3保險契約 1-14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 1-15
二、保險契約之性質 1-15
㈠雙務契約 1-15
㈡不要式契約 1-15
保險契約之成立是否須以保險單或暫保單之具備為要件? 1-15
㈢諾成契約 1-16
保險契約之生效是否以保費交付為要件? 1-16
㈣最大善意契約 1-17
㈤附合契約 1-17
保險法第54條之1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適用順序? 1-19
三、契約主體:當事人、關係人、輔助人 1-20
㈠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1-20
㈡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1-20
財產保險可否有受益人? 1-21
於受益人處填寫「妻子」,若被保險人死亡時已離婚,前妻是否仍為受益人? 1-22
㈢保險契約之輔助人 1-23
四、保險契約之標的 1-24
㈠保險利益說(葉啟洲師) 1-24
㈡契約當事人之給付行為說(江師) 1-24
Chapter 4要保人之義務 1-28
一、給付保險費 1-29
二、告知義務 1-31
㈠法理 1-31
㈡時期:締約時 1-31
人壽保險契約復效時,要保人是否須再履行告知義務? 1-31
㈢告知事項 1-31
㈣違反之效果 1-32
解除權之除斥期間,是否以締約後2年內未發生事故為要件? 1-33
解除權時效屆滿消滅後,保險人可否主張民法上受詐欺之撤銷權? 1-33
三、通知義務 1-33
㈠危險增加之通知 1-33
保險人終止契約是否以不得另訂保費為前提? 1-35
保險契約之解除是否以保險事故未發生為前提? 1-36
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違反,保險人可否解除契約? 1-36
㈡危險發生之通知 1-37
通知期限為任意規定或相對強行規定? 1-37
危險發生通知義務之違反,保險人可否解除契約? 1-37
四、救助義務 1-38
㈠否定說 1-38
㈡肯定說 1-39
Chapter 5保險人之義務 1-41
一、危險承擔 1-41
㈠給付要件 1-4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過失致事故發生,保險人是否須負責? 1-42
㈡給付數額 1-43
定值保險是否適用超額保險? 1-44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導致危險實現,保險人可否主張過失相抵? 1-45
㈢給付期限 1-46
二、必要費用負擔 1-46
㈠救助費用 1-46
㈡估計及證明損失費用 1-46
Chapter 6保險代位 1-48
一、法理:利得禁止原則 1-48
二、定義 1-48
三、適用範圍 1-49
㈠損害保險 1-49
㈡定額保險 1-49
人身保險中填補損害之保險類型(如實支實付之醫療費用險)是否有保險代位適用? 1-49
㈢再保險契約 1-49
再保險契約是否有保險代位之適用? 1-49
四、要件 1-50
㈠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請求權 1-50
受僱人之判斷是否以有僱傭契約關係為限? 1-51
㈡代位標的一致 1-51
㈢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1-52
五、效力 1-52
㈠法定債權移轉 1-52
保險人給付額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數額不一致之處理 1-52
㈡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妨礙代位 1-52
Chapter 7複保險 1-54
一、定義 1-54
複保險是否以保險金額之總和超過保險價額為要件? 1-54
複保險是否以同一承保期間為要件? 1-55
二、法理 1-55
三、適用範圍 1-55
㈠損害保險 1-55
消極保險(如責任保險)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1-55
㈡定額保險 1-56
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1-56
四、判斷時點 1-56
㈠保險事故發生時判斷說 1-56
㈡保險契約訂立時判斷說(實務) 1-56
㈢全保險期間判斷說 1-57
五、法律效果 1-57
㈠善意複保險 1-57
應受通知之對象 1-57
㈡惡意複保險 1-58
惡意複保險之無效範圍 1-58
六、保險競合 1-59
㈠比例分擔條款 1-59
㈡溢額條款 1-59
㈢不負責任條款 1-59
─ 貳‧各論 ─
Chapter 8火災保險 2-1
一、定義 2-1
二、承保危險 2-1
㈠火災 2-1
㈡其他危險 2-1
三、保險損害 2-2
Chapter 9責任保險 2-3
一、定義 2-4
二、一般責任保險 2-4
㈠保險事故 2-4
㈡承保範圍擴大 2-4
㈢被保險人權利 2-4
㈣保險人之參與權 2-4
㈤第三人之權利 2-4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5
㈠立法目的 2-5
㈡特色 2-5
㈢保險給付請求權人 2-7
㈣除外危險 2-7
㈤責任抵充 2-8
㈥保險代位 2-9
Chapter 10保證保險 2-10
一、誠實保證保險 2-10
㈠定義 2-10
㈡承保範圍: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 2-10
受僱人不法行為是否須具備刑事不法性? 2-10
二、履約保證保險 2-11
㈠定義 2-11
㈡故意不賠原則不適用 2-11
Chapter 11人壽保險 2-12
一、種類 2-12
㈠死亡保險 2-12
㈡生存保險 2-12
㈢生死合險 2-13
二、特色 2-13
㈠定額保險 2-13
㈡無利得禁止原則適用 2-13
㈢道德危險之防止 2-13
未成年人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 2-14
三、除外危險 2-15
㈠法定除外危險 2-15
㈡約定除外危險 2-15
犯罪行為之解釋 2-16
四、保單價值準備金 2-16
㈠定義 2-16
㈡保單借款 2-16
㈢終止契約之解約金 2-17
Chapter 12其他人身保險 2-18
一、健康保險 2-18
㈠定義 2-18
㈡不承保範圍 2-18
被保險人善意不知疾病或妊娠情況存在,保險人是否仍負責任? 2-19
㈢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2-19
二、傷害保險 2-19
㈠定義 2-19
㈡意外傷害 2-19
高山症導致死亡是否為意外事故? 2-20
吸食強力膠導致死亡是否為意外事故? 2-20
㈢除外危險 2-21
㈣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2-21
Part Ⅱ票據法
─ 壹‧緒論 ─
Chapter 1票據基本概念 3-1
一、票據定義 3-1
二、票據特徵 3-2
㈠完全有價證券 3-2
㈡要式證券 3-2
㈢文義證券 3-2
㈣無因證券 3-2
㈤金錢證券 3-2
㈥債權證券 3-2
㈦流通證券 3-2
三、票據功能 3-3
㈠匯兌功能 3-3
㈡信用功能 3-3
㈢支付功能 3-3
四、票據分類 3-3
㈠法律上分類 3-3
公庫支票是否為票據 3-4
㈡學理上分類 3-4
─ 貳‧總論 ─
Chapter 2票據行為:基本概念 4-1
一、定義 4-2
二、票據行為之定性 4-2
㈠通說:單獨行為發行說 4-2
㈡依據 4-2
三、權利外觀理論 4-3
㈠目的 4-3
㈡定義 4-3
㈢權利外觀理論之要件 4-3
㈣善意執票人類推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據上權利(李、王) 4-4
四、票據行為特性 4-4
㈠要式性 4-4
㈡無因性 4-4
㈢文義性 4-4
㈣獨立性 4-5
㈤協同性(梁宇賢師) 4-6
五、票據行為種類 4-6
㈠狹義票據行為與廣義票據行為 4-6
㈡主票據行為與附屬票據行為 4-6
主票據行為與附屬票據行為之關係 4-6
票據行為:票據行為之形式與實質要件 4-8
一、票據行為實質要件 4-9
㈠票據權利能力 4-9
法人之票據權利能力是否受章程登記目的之限制 4-9
㈡票據行為能力 4-9
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例外規定是否適用於票據行為 4-10
㈢以意思表示為之 4-10
民法上意思表示瑕疵之規定(民§§86-93)於票據行為之適用 4-10
二、票據行為形式要件 4-11
㈠簽名 4-11
票據上僅有法人名稱與代表人簽章之效力 4-11
票據上僅有法人名稱之效力 4-12
㈡法定款式 4-12
支票背面書寫「保證人」並簽名之效力 4-13
票據上簽章註明「收文專用」之效力 4-14
三、交付要件 4-14
票據行為:票據行為之代理 4-22
一、定義 4-23
二、要件 4-23
㈠代理人須有代理權 4-23
㈡明示本人名稱 4-23
㈢代理意旨 4-23
㈣代理人簽章 4-23
三、代行 4-23
㈠定義 4-23
㈡效力 4-23
四、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 4-24
㈠規範 4-24
㈡違反之效力 4-24
五、越權代理 4-25
㈠定義 4-25
㈡效力 4-25
越權代理人責任之範圍 4-25
越權代理人是否須在票據上表明自己之名義 4-25
票據法規定與民法第107、169條規定之關係 4-26
六、無權代理 4-27
㈠定義 4-27
㈡效力 4-27
Chapter 3票據法律關係:票據關係 4-29
一、票據關係之定義 4-30
二、票據關係之當事人 4-30
㈠債權人 4-30
㈡債務人 4-30
支票發票人之性質 4-31
㈢關係人 4-32
支票付款人之定位 4-32
三、票據權利 4-32
㈠票據權利之種類 4-32
㈡票據權利之取得 4-36
明知票據已被退票而受讓,是否構成惡意取得 4-37
取得人給付相當對價是否為善意取得之要件(票§14Ⅱ) 4-37
㈢票據權利之行使 4-38
㈣票據權利之保全 4-38
㈤票據權利之時效 4-38
對支票付款人請求之時效 4-38
票據法律關係:非票據關係 4-43
一、非票據關係之定義 4-43
二、票據法上非票據關係 4-43
㈠票據返還請求權(票§14Ⅰ) 4-43
㈡利益償還請求權(票§22Ⅳ) 4-43
㈢請求發行複本權(票§114) 4-44
㈣複本/原本交還請求權(票§§117Ⅱ、119Ⅱ) 4-44
㈤交出票據請求權(票§§74、124、144) 4-44
㈥對支票付款人之直接訴權(票§143) 4-44
三、民法上非票據關係 4-44
㈠原因關係 4-44
新舊債務並存時債權人行使權利之順序 4-44
㈡預約關係 4-45
㈢資金關係 4-45
Chapter 4票據瑕疵 4-49
一、偽造 4-50
㈠定義 4-50
㈡要件 4-50
㈢效力 4-50
㈣舉證責任 4-51
二、變造 4-51
㈠定義 4-51
㈡要件 4-51
㈢效力(票§16) 4-52
㈣變造票據之付款 4-52
㈤舉證責任 4-53
三、改寫 4-53
㈠定義 4-53
㈡要件 4-53
四、塗銷 4-53
㈠定義 4-53
㈡效力 4-54
㈢舉證責任 4-54
㈣相關規定 4-54
五、毀損 4-54
㈠定義 4-54
㈡效力 4-54
Chapter 5票據抗辯 4-57
一、定義 4-58
二、物之抗辯 4-58
㈠定義 4-58
㈡種類 4-58
三、人之抗辯 4-59
㈠定義 4-59
㈡種類 4-59
㈢人之抗辯的限制 4-59
票據債務人可否以「他人與執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之抗辯事
由」對抗執票人 4-60
㈣人之抗辯不中斷 4-61
惡意之解釋 4-61
執票人明知前前手與債務人間之抗辯事由是否適用惡意抗辯 4-61
Chapter 6票據之喪失與救濟 4-66
一、票據之喪失 4-67
二、票據喪失之救濟 4-67
㈠止付通知 4-67
發票人可否處分止付保留款 4-69
止付通知失效時,止付保留款之處理 4-69
㈡公示催告 4-70
㈢除權判決 4-71
㈣假處分 4-71
發票人得否聲請假處分 4-72
─ 參‧各論 ─
Chapter 7匯票:發票及背書 5-1
一、定義 5-2
二、種類 5-2
㈠定日付款之匯票(票§65Ⅰ①) 5-3
㈡發票日後定期付款之匯票(票§65Ⅰ②) 5-3
㈢見票即付之匯票(票§65Ⅰ③) 5-3
㈣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票§65Ⅰ④) 5-3
三、發票 5-3
㈠發票法定款式 5-3
可否為複數付款人之記載 5-4
㈡發票人之責任(票§29Ⅰ) 5-5
共同發票人連帶責任之性質 5-6
四、背書 5-6
㈠背書法定款式 5-6
㈡正則背書 5-7
無記名票據由發票人先交予背書人背書並記載受款人,再交付之,
受款人對於背書人是否有背書連續而得行使追索權 5-8
背書不連續之效力 5-9
隱存保證背書之效力 5-10
㈢變則背書 5-10
無記名票據依空白背書讓與發票人時,是否構成回頭背書 5-11
自回頭背書之發票人取得票據者,可否對以前之各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5-12
「期後」之解釋 5-13
期後背書之被背書人可否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5-14
㈣背書之塗銷 5-15
匯票:其他票據行為 5-25
一、承兌 5-26
㈠定義 5-26
㈡承兌法定款式 5-26
㈢承兌之種類 5-27
㈣承兌之提示 5-28
㈤承兌之效力 5-28
二、參加承兌 5-28
㈠定義 5-28
㈡參加承兌法定款式 5-28
㈢參加承兌人之資格(票§53) 5-29
㈣參加承兌之效力 5-29
三、保證 5-29
㈠定義 5-29
㈡保證法定款式 5-29
㈢保證人之資格 5-29
㈣保證之效力 5-29
保證人可否以被保證人與執票人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5-30
四、付款 5-31
㈠定義 5-31
㈡付款提示期間 5-31
㈢付款之種類 5-31
㈣付款人之審查義務 5-31
五、參加付款 5-32
㈠定義 5-32
㈡參加付款人之資格 5-32
㈢參加付款之時期 5-32
㈣參加付款之範圍 5-32
㈤參加付款之效力 5-32
Chapter 8本票 5-34
一、定義 5-34
二、發票法定款式 5-35
㈠絕對應記載事項(票§120Ⅰ) 5-35
㈡相對應記載事項(票§120Ⅱ~Ⅴ) 5-35
本票上所載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效力 5-35
㈢得記載事項 5-36
三、見票 5-36
四、強制執行 5-36
㈠聲請人為執票人 5-36
㈡對本票發票人 5-36
㈢行使追索權 5-37
㈣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5-37
五、甲存本票 5-37
六、準用匯票規定 5-38
㈠發票人之規定 5-38
㈡背書人之規定 5-38
㈢保證、到期日、付款規定、拒絕證書之規定 5-38
㈣參加付款之規定 5-38
㈤追索權之規定 5-38
㈥謄本之規定 5-38
Chapter 9支票 5-40
一、定義 5-41
二、發票 5-41
㈠發票法定款式 5-41
㈡發票人之責任 5-42
三、付款 5-42
㈠付款人之資格 5-42
㈡付款提示 5-42
執票人可否不經付款提示逕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5-43
執票人對付款人之提示有無對發票人行使請求權之意思 5-43
㈢付款之範圍 5-44
㈣付款人審查事項 5-44
㈤付款人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5-44
㈥執票人之直接訴權 5-44
㈦追索權喪失 5-45
㈧撤銷付款委託 5-45
四、保付支票 5-45
㈠記載之款式 5-45
㈡付款人之責任 5-45
㈢執票人可向付款人請求權利之消滅時效:3年 5-45
五、平行線支票 5-45
六、遠期支票 5-46
㈠定義 5-46
㈡遠期支票之發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死亡:發票有效 5-46
七、準用匯票規定 5-46
㈠發票人之規定 5-46
㈡背書人之規定 5-46
㈢付款之規定 5-46
㈣追索權之規定 5-46
㈤拒絕證書之規定 5-47
PartⅢ海商法
Chapter 1通則(海§§1~5) 6-1
一、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6-1
㈠船舶之定義 6-1
㈡船舶之要件 6-2
㈢船舶之特性 6-2
二、不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6-2
㈠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6-2
㈡軍事建制之艦艇 6-2
㈢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6-2
㈣海商法第1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6-2
三、船長與海員 6-2
四、船舶之強制執行 6-3
㈠船舶強制執行之方式 6-3
㈡船舶強制執行之種類 6-3
㈢船舶之保全執行之限制 6-3
五、補充法源 6-4
Chapter 2船舶(海§§6~37) 6-5
一、船舶所有權 6-6
㈠船舶所有權之範圍 6-6
㈡船舶所有權之取得 6-7
二、船舶共有 6-7
㈠定義 6-7
㈡船舶共有人內部關係 6-7
㈢船舶共有人外部關係 6-8
㈣共有關係消滅 6-8
㈤船舶經理人 6-8
三、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6-9
㈠定義 6-9
㈡我國制度 6-9
㈢責任主體:船舶所有人 6-9
㈣船舶所有人負有限責任之財產(海§21Ⅰ) 6-10
㈤船舶所有人得主張有限責任之債務(海§21Ⅰ) 6-10
㈥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海§22) 6-11
四、海事優先權 6-12
㈠定義 6-12
㈡海事優先權之債權(海§24Ⅰ) 6-12
若對船舶所有人之債權同時具有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請求權時,可否主張優先權? 6-12
㈢海事優先權之標的(海§27) 6-13
保險金是否為所受損害應得之賠償? 6-13
㈣海事優先權之位次 6-13
同一種類之解釋 6-14
㈤海事優先權之例外(海§26) 6-15
㈥海事優先權之消滅(海§32) 6-15
五、船舶抵押權 6-16
㈠設定人 6-16
㈡標的物 6-16
㈢設定之方法 6-16
㈣效力 6-16
Chapter 3運送(海§§38~93) 6-19
一、貨物運送 6-21
㈠貨物運送契約 6-21
㈡海商法之分類(海§38) 6-22
船舶所有權之移轉是否變更運送主體? 6-23
㈢多數運送人之貨物運送契約 6-23
㈣貨櫃運送 6-24
㈤契約之成立 6-24
㈥契約解除與終止 6-24
㈦運送人之權利 6-25
㈧運送人之義務 6-26
發航前及發航時之解釋 6-26
海商法第62條採航程主義或航段主義? 6-26
㈨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6-27
各區段內運送人責任適用之法律 6-28
㈩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 6-31
運送人之短期時間利益 6-31
載貨證券 6-32
不知(據告知)條款之效力 6-33
法定記載事項欠缺、載貨證券是否無效? 6-34
二、旅客運送 6-36
㈠運送人義務 6-36
㈡旅客義務 6-36
㈢契約消滅 6-36
三、船舶拖帶 6-36
㈠定義 6-36
㈡侵權責任 6-36
Chapter 4船舶碰撞(海§§94~101) 6-40
一、定義 6-40
二、損害賠償責任 6-40
㈠碰撞係因不可抗力而生者 6-40
㈡碰撞係因船舶之過失所致者 6-40
㈢消滅時效 6-41
㈣船舶碰撞的處理 6-41
Chapter 5海難救助(海§§102~109) 6-43
一、定義 6-43
㈠廣義海難救助 6-43
㈡狹義海難救助 6-43
二、對人救助 6-44
㈠一般海難時船長之救助義務 6-44
㈡船舶碰撞時船長之救助義務(海§109) 6-44
三、對物救助 6-44
㈠性質 6-44
㈡報酬請求權 6-44
Chapter 6共同海損(海§§110~125) 6-46
一、定義 6-47
二、要件 6-47
㈠共同危險 6-47
㈡處分行為 6-47
㈢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6-47
㈣有保存之船舶或貨載 6-47
三、共同海損的損害 6-47
㈠種類 6-47
㈡計算 6-48
四、共同海損的分擔 6-49
㈠分擔人 6-49
㈡分擔額的計算 6-49
五、共同海損的回復 6-50
六、擔保 6-51
七、時效 6-51
八、委棄免責權 6-51
Chapter 7海上保險(海§§126~152) 6-52
一、定義 6-53
二、海上契約保險 6-53
㈠保險標的 6-53
㈡保險事故 6-53
㈢保險期間 6-53
㈣保險價額 6-54
三、契約效力 6-54
㈠保險人責任 6-54
㈡要保人權利義務 6-56
四、契約消滅 6-56
五、委付 6-56
㈠定義 6-56
㈡要件 6-56
㈢效力 6-57
㈣時效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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