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經濟高度依賴化石能源的進口,能源安全與自主是其經濟發展首要議題,而開發利用再生能源以降低對進口能源的依賴,改善能源供給結構,逐漸建立低碳能源供給體系、邁向低碳社會與生活方式,是其經濟轉型的必經之路,也將是台灣是否能永續發展的重要關鍵,因此,如何引進與推廣再生能源應是現階段發展新能源的重要核心政策目標。在歷經近八年的立法遲滯後,台灣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1]終於在2009年6月12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公布生效實施。〈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施行,是為台灣發展再生能源之一大里程碑,也為往後再生能源的推廣完成了必要的藍圖規劃與道路鋪陳工作。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所規範的再生能源保價收購政策是否真能從此有效率地改善台灣能源供給結構,真正推動永續能源在能源供給結構中生根與茁壯成長,還是只是一個集各種補貼特定再生能源產業大成的錢坑法案?[2]這一切還有待未來就法案實行後續績效審慎評估。
再生能源保價收購政策(Feed-in
Tariffs)目前已是全世界最為廣泛採用的推廣政策,全球已有70多個國家正在實施之中,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歐盟成員國德國、西班牙、法國、義大利等在採用了FIT政策後,其再生能源開發便如火如荼地展開,也成功地改變了該國的能源結構。鑑於FIT政策的迅猛效果,使得原本無意採用FIT政策的國家也都紛紛轉向開始規劃實施,如英國、美國、澳洲等原本係採用以市場機制搭配再生能源配比義務為主(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 RPS)的推廣政策也重新考慮如何引進適當的FIT制度,以加速再生能源的發展。
台灣通過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確立以再生能源發電的保價收購政策(FIT)作為主要的推廣措施,FIT的設定在台灣是以達成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和促進綠能產業的發展為主要目的,但從2010年實施後,亦如世界各國所發生的情形一樣,因補貼價格訂定的差錯可能導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暴衝以及業者故意延宕完工時日等待成本下降等情事,導致政府購買再生能源的基金預算迅速用盡,產生無法再繼續支持收購的窘境,而必須重新制訂費率或對推廣的總量加以限制。
因此訂定合適的價格是FIT制度成功的關鍵。本文即在探討台灣FIT制度的成敗經驗,研究方法採用各國實證經驗比較分析外,也對FIT制度的優缺點進行理論剖析,並與世界各國採用再生能源配比義務(RPS)制度進行比較,找出如何改良台灣FIT保價收購政策的方法。由研究結果可知,正確的FIT在面臨不確定的市場情況變化時幾乎無法訂定,必須搭配RPS的各項關鍵因素如總量控制、競標程序等方有可能避免訂價錯誤時所引爆的後遺症。研究的結論同時指出再生能源的發展最終還是必須走向搭配以市場機制為代表RPS制度,方有可能有效率地達成再生能源發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