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目錄
◎歐式米蘭達─歐洲人權法院ALLAN 裁判及其劃時代意義之評析
壹、前言: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里程碑∕2
貳、ALLAN V. THE UNITED KINGDOM:事實與裁判∕8
參、緘默權的浮沈錄∕17
肆、ALLAN 裁判之評析∕29
伍、歐洲法隱密探話之展望:代結語∕44
◎無罪推定作為舉證責任及證據評價規則—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及評析
壹、前言∕50
貳、無罪推定作為舉證責任規則∕53
參、無罪推定作為證據評價規則∕72
肆、結語∕87
◎無罪推定原則於撤銷緩刑及假釋之適用—歐洲法、德國法與我國法之比較評析
壹、前言及案例∕90
貳、歐洲法與德國法之衝突∕94
參、我國法之檢討∕113
肆、立法論—代結語∕124
◎在押被告與律師接見通信之權利─歐洲法與我國法發展之比較與評析
壹、前言∕130
貳、歐洲法之發展: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中心∕134
參、我國法之評析∕151
肆、結語∕ 170
◎刑事被告本人之閱卷權─歐洲法與我國法發展之比較與評析
壹、前言∕178
貳、超國性層次:歐洲人權法院之裁判發展.181
參、內國法發展:以德國法為例∕194
肆、我國法之評析∕214
伍、立法論—代結語∕228
◎論通訊之監察—評析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之發展與影響
壹、前言∕233
貳、規範基礎之分析: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236
參、歐洲人權法院通訊監察相關裁判發展與影響之評析∕251
肆、對我國法之啟示與反省∕280
伍、結語∕287
◎初探醫療秘密與拒絕證言權—從歐洲人權法院之Z. V. FINLAND判決(愛滋病患案)談起
壹、前言與問題∕291
貳、Z. V. FINLAND:事實與裁判∕296
參、Z. V. FINLAND 裁判之評析∕301
肆、我國法之反省∕322
伍、結語∕327
◎區域性國際人權法院與內國法之互動—以歐洲人權法院裁判對奧地利刑事法之影響與改造為例
壹、前言與問題∕332
貳、相關裁判及評釋∕335
參、前因後果之解析∕354
肆、對我國法之啟示與反省—代結語∕367
◎開啟檢察官定位的新紀元—從奧地利刑事訴訟與檢察官制度的變革談起
壹、前言∕.. 370
貳、刑事訴訟改革—檢察官作為偵查主∕372
參、憲法與職務法改革—檢察官走向第三權∕383
肆、一樣控訴原則兩樣情?—代結語∕397
◎改革偵查程序之新視野—從歐洲法趨勢看我國法走向
壹、前言:偵查程序之雙重衝擊∕404
貳、改革偵查的問題與爭點∕406
參、國際法及歐洲法之趨勢∕409
肆、我國法的未來∕431
伍、結論∕ 437
◎本書附錄:合理程序期間之審查基準與個案運用—一則本土案例的人權觀察報告
壹、前言∕443
貳、合理程序期間之審查體系∕445
參、「合理性」之判斷標準及個案運用∕464
肆、結語:已經遲來,但是正義嗎?∕481
伍、附表∕483
◎ 本書索引∕487
序
系列序
本系列論文集,以刑事程序與國際人權為主題。顧名思義,作者嘗試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來拓展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思惟版圖。刑事程序的追訴措施,輕者如訊問、重者如羈押,難免會影響或干預被告乃至於第三人的權利;現代各法治國家一方面容許國家機關在追訴過程干預個人權利,但另一方面也設定其干預界限,而個人權利保障及其干預界限的辯證關係,正是當代國際人權法與刑事訴訟法共同關注的核心課題。事實上,鑒於追訴措施對於個人權利干預的嚴重性,如果人權保障不能貫徹到刑事訴訟領域,也等於是委棄了最重要的守地。
簡言之,刑事訴訟法與人權議題具有特殊的關連性。隨著二次戰後人權基準國際化與普世化的浪潮,刑事訴訟法的發展,也逐漸跳脫傳統的國家主權格局,進行跨國性的比較與整合。其中,堪稱區域性國際人權保障機制典範的歐洲地區,在歐洲人權公約的架構及歐洲人權法院的加持之下,刑事訴訟法的比較規模與整合速度,更是史無前例。本來法律文化及歷史傳統各有千秋的歐洲各國,開始跳脫內國法的格局與成見,透過不斷的比較,來尋求跨國性、超國性司法實踐的刑事人權基準,以作為各內國刑事訴訟程序所應共通遵循的圭臬。可以說,探索「超越國界共同繼受的法治國遺產」、「法治國刑事程序不可放棄的基本原則」及「與時俱進的刑事人權保障標準」,成為二次戰後主導歐洲刑事訴訟法發展的新典範。在此氛圍底下,德國法採納公平審判作為衡量追訴措施的尺度,而英國法也接受法律保留作為審查干預處分的基準。
相較之下,由於我國所處的東亞,並無相應的區域性國際人權保障機制,也無法藉此來帶動刑事訴訟法與國際人權法的接軌。長期下來,迷思於主義的我國刑事訴訟法,遂與國際刑事人權基準出現了嚴重的脫節與落差,這表現在本系列論文所處理各項議題:諸如犯罪挑唆之禁止、通訊監察之界限、隱密偵查之規制、對質詰問權及不自證己罪特權之保障、無罪推定之運用、訴訟合理期間與羈押合理期間之要求等。正因渾然罔覺,以致於一些從國際刑事人權基準來看不可思議的離譜作法,在我國反而習以為常,延宕超過二十年的審判程序及羈押期間,僅是冰山一角而已。
誠如一位知名的比較法學者所言:所有的知識都起源於比較。在法學領域,他山之石的比較法,一直是挖掘問題意識與尋求解決對策的重要研究方法;針對與人權議題具有特殊關連的刑事程序而言,國際人權法更是比較後再比較的成果,可以說是「他山之石的他山之石」。幾年來,我據此方針持續挑選台灣本土實例,不斷與前述國際人權基準進行比較和對照,希望能夠藉此指出我國不以為是問題的嚴重問題,並探索我們尚無對策的解決對策。
事實上,開拓比較視野之後,除了提昇人權保障水平以外,往往也能夠尋求更有效率的替代途徑。以困擾我國長達幾十年的審判外陳述問題為例,我國立法試圖以傳聞法則作為脫困之道,但反而陷入了無所適從的泥淖。而如本系列對質詰問相關論文所示,歐洲超國性的整合趨勢,在歷經衝擊激盪之後,終究認為回歸質問權的保障才有超越國界的說服力,因而選擇了更為簡潔合理的質問法則作為共同判準;即便是濫觴傳聞法則的英國法,也產生了傳聞法則被質問法則覆蓋的現象。這些「他山之石的他山之石」,可供我國借鑑與參考。
最後,期待藉由這些具體實例的拋磚引玉,能夠激起更多國內研究者與實務家,一起為銜接我國刑事訴訟與國際人權基準的目標而努力!
2012 年驚蟄於草山松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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