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後的錢潮與風險

ECFA後的錢潮與風險
定價:350
NT $ 277 ~ 342
  • 作者:黃丙喜
  • 出版社:商周出版
  • 出版日期:2010-11-19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1204202
  • ISBN13:9789861204208
  • 裝訂:平裝 / 28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北京市有個可列入金氏世界紀錄的奇景,在前門步行街上,樹有一樁繪有二十一條「禁令」的告示牌,除了「禁止行車、禁止亂丟垃圾、禁止吐痰」等大家熟悉的標誌,還有禁止滑輪、禁止雜耍、禁止算命占卜等不一而足的標示,不只看得眾人霧煞煞,就連站在旁邊的保安也說不清楚,只得一個勁兒苦笑。

  禁止令看似小事,其實它也是法令的縮影。中國大陸的一大特色是法令繁多,罪名也常常十分奇特,光是經濟犯罪一項就有七十餘條,其它在金融、匯款、證券交易及稅務方面,更存在著許多你在資本主義國家想都沒想過的罪名。你一個不小心就會誤踩它的紅線,讓你身陷煩惱、焦躁、不安的行政或司法的纏訟之中。

  本書是以企業到大陸投資經商的三個階段:一、公司設立;二、公司營運;三、公司撤資為橫軸,然後再以其間至於關鍵,也經常使企業家中箭落馬的虛假出資、行賄、虛假實告、串通投標、逃匯、偷稅、內幕交易等廿餘項罪名,以及主要的民事訴訟案件類型為縱軸,經由典型案例、法律評析、專家建議與問答,提供大家法律及實務兼具的參考手冊。

本書特色

  人在天堂,錢在銀行;人在監獄,錢在公行,都是人生最大的憾事。

  本書是一本實用的外商企業在大陸經商的法律手冊,經由實際的法院判例及簡明的專業解析,讓您深切瞭解中國與政商、投資、稅務、勞動、智財及金融等營運相關的重點法律規定,避免誤觸法網,身陷囹圄,終身遺憾。

作者簡介

黃丙喜

  美國杜蘭大學MBA、羅格斯大學DBA、美國國務院IVP訪問學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曾任東帝士集團投資本部副總、太平洋集團行銷本部總經理;經建會、經濟部、國科會專案顧問。現任誠瑞開發董事長,協助政府機構與大型企業規劃政策議題及處理危機事件,兼任台灣科技大學管研所、南洋理工大學商研所與歐洲大學管研所客座教授。著有《速讀大陸內銷法》、《企業、政府與社會》、《動態危機管理》、《山寨風暴》等書。

方立維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現任中華經濟研究院分析師、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講師、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顧問,專長台資企業於中國大陸投資之相關民商法律事務。目前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從事兩岸經濟法律相關議題的博士後研究,熟諳國際雙邊經貿法律領域。

韓宇

  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及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規章制度委員會委員、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北京三元食品公司獨立董事。長期在大型國有企業擔任首席法律顧問,專長投資、合作、併購的商務談判等非訴法律事務。

 

目錄

第一章 前進中國的第一道法律習題
  制度為商業制定遊戲規則。經濟學家都認同制度對一國發展經濟的重要性,但對什麼是制度?存有很大的分歧,不過歸根究柢制度基本上關乎法治。

第二章 企業設立階段就不能冒的疏失
  你別高高興興出資,在中國註冊申請公司,就誤將台灣或外國的企業設立、資本登記及董監治理等制度橫的移植過去,結果莫名其妙地開始置自己於中國法律的險境。

第三章 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緊張的新問題
  富士康勞工十三跳顯示中國勞動條件及社會環境又到了一個新的轉折,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問題涉及層面並不簡單,是你在中國經商必須慎重面對的第二道關卡。

第四章 違反知識產權:山寨風潮的背後
  侵害知識產權是中國近年成長最為快速的刑事法律案件,中國從世界工廠轉為世界市場後,必須重視的首要工作就是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五章 經營商場的紅色警戒
  擾亂市場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一類犯罪行為,它也是中國政府近年列入嚴打的對象。

第六章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事危害國家對貨幣、外匯、有價證券以及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和保險公司管理的活動,破壞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至於賦稅部份則為逃漏稅。

第七章 管理民事訴訟的法律風險
  經商中難免產生過失行為,特別是業務或職業疏失所導致的侵權、損害賠償等,經常引發集體訴訟等民事行為,不能輕忽。

後 記 前進中國的另類觀察

 

推薦序

迎接兩岸經貿和平發展的新時代 海基會董事長 江丙坤

  作為國家經濟的尖兵,我一輩子最大的快樂是,看到台灣的經濟繁榮、社會安定、人民富足。生長在烽火戰亂年代的我,格外能夠感受民眾這一份深切的渴望。

  海峽兩岸的經濟關係歷經六十餘年的曲曲折折,終於因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簽定,而邁向一個歷史性的開端。這不只是兩岸人民的大事,也是亞洲及全球經濟的大事。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定時,《亞洲華爾街日報》、《遠東經濟評論》等國際知名媒體紛紛以「台灣的再次全球化」

  (Reglobalizing Taiwan)來形容它對台灣的意義。邁克.波特、大前研一等世界著名的經濟學家也都認為它能夠有助於台灣本身內銷市場的重整,不但使與中國的經貿關係更為緊密,也有助於與世界其他國家啟動更多的自由貿易協議(Reform the domestic market, draw closer to China and launch more free-trade agreements)。

  世界是平的,全球化已經是無可抵擋的國際經濟的潮流。《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代表的不只是海峽兩岸經濟的對等互利,也標示著台灣的經濟將躍向一個新的國際自由貿易的世紀。

  廿餘年派駐海外,三十餘年行腳世界,推動台灣國際經貿,在許許多多的角落,有無數個晨昏,每每被我們遠走天涯的廠商所感動。他們是造就台灣今日民生樂利的不凡人物,國家應該給他們更大的平台,更廣的空間,去發揮他們的勤奮及才智。這才是政治人物最了不起的無私。

  行腳國際市場當然也有最大的悲痛,那就是看到我們的廠商因為不了解當地的法律規定而誤觸法網身陷囹圄。辛苦一生、拋妻別子卻換得這樣的際遇。面對這樣的陳情及求助,我每次都不禁感慨萬千,也激動莫名。

  黃丙喜教授、方立維博士與韓宇律師長年專注中國財經、刑法及民法訴訟事務,經常把他們的實務心得撰成文字,提供給台商參考。今天樂見他們參閱海基會的資料,並加以法律評析,付梓成書,也十分高興,樂為之序。

推薦序

赴中國投資合作,必須尋求法律保障 國家研究發展基金會政務委員 林享能

  兩岸同是炎黃子孫,承襲中華文化道統。我中華古文明博大精深,倫理道德經孔子詮釋,影響後世子孫的思維和社會倫理。

  「中」與「中道」的講求,孕育而成的「仁義」及「忠恕」,貫穿古今,融入我們的思維和行為模式中。故講究仁義,標榜君子一言九鼎,拍拍胸脯謂兄弟之情者,仍時而可見。待人處世模式,貫以情、理、法著眼,與西方動輒依法行事之理念,實有差距。更有甚者,馬馬虎虎的特性,仍存於行為模式中,見之於兩岸交流投資合作案件中,未循法律途徑行事者甚多,故在大陸投資被合夥人非法侵占吞沒的案例不少。

  現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訂後,台商赴大陸投資者必然增加之際,依法行事,尋求法律的保障,自應惕厲慎行。法律條文及規定本就生硬難懂,判決亦常不易閱讀。本書難能可貴之處在於它盡量深入淺出地撰用實例,予以簡要地說明,十分值得企業人士閱讀。

推薦序

遵守當地法律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武器 台商投資經營管理協會理事長 陳明璋

  置身於中國最大的風險是,不熟悉中國的法律制度,又迷信在當地做生意,一定是「關係」作主。可是,有「關係」,一旦發生事情時,就真的沒關係嗎?你再細心想想,就會很清楚,有關係就沒關係的推論,其實大有問題。

  我服務陸委會期間就曾經多次面對這樣的狀況:許多企業界人士平常自誇有公安直接派車開道的諸多特權,也經常批評中國的法律只是擺飾,並迷信「關係」才是正確的做法。但是,一旦遇到事情時,最後的處境幾乎都是,原本平時可以找到的黨政高官卻突然避不見面,尤其是觸犯稅務等中國刑法規定的經濟犯罪後,更是哭訴恨晚,怎麼會這樣呢?

  法律,本來就是不觸犯時,的確是擺著看的紙老虎,但一旦你觸犯了,並且遭到檢舉告發後,這時的法律,就變成一切清算違法罪證的最好工具。

  經商中國,雖說是在內地,也可稱為外地,畢竟是在自己無法完全掌控的市場,所以面對的各種經營風險也相對較大。近年時有聽聞不少事業有成的台商,因陷入經濟犯罪的陷阱,而在中國被判入獄。

  根據中國新刑法的規定,主要涉及企業經理人的經濟犯罪風險就有七十種,而大多數經理人並不知道這些犯罪規定。有不少台商,都是不明所以,因而誤觸中國經濟犯罪風險。本書就當前在中國經商十分密切的民商與刑事法律,有全貌與具體地詮釋,很值得企業人士參考。

  每一個領導階級的更替都是另一施政時代的開始,中國大陸更沒有例外。胡錦濤已經啟動中國法治的列車,習近平必定會將它更為加速。我們不能一味用舊的思維來看待中國未來的法律秩序。

推薦序

追求值得尊敬的財富 台灣傳統基金會董事長 黃石城

  「法律即秩序,好的法律就是好的秩序。」亞里士多德在公元前343年,就說出了這麼發人深省的真理。中國雖然至今仍然未曾脫離人治的社會,但我們必須正視:遵守法律、講求道德,依舊是從商的不二定律,在中國也無例外。

  美國總統柯立芝(Calvin Coolidge, 1872-1933)樹立了許多政府與商業正當互動的典範。他曾經說:「美國人民首要的事務就是商業。」但是他更強調:「雖然我們想要財富,但還有我們更想要的東西,例如:和平、榮譽、慈善和理想主義等。」商人可以無祖國,但一定要有法律及道德的觀念。遵守法律及道德是利人又利己的事。

  我常說:「歷史就是是非。」人類的可貴在於能夠明辨是非,區分黑白,而它的永續發展更要以此為基石。沒有是非,就沒有歷史,工商界亦乎如此。

  黃丙喜教授與方立維博士專長於商學與法學兩個領域,而且從事兩岸事務甚久。他們聯合中國的律師,寫了這本非常有實用價值的法學書籍。身為法律界一員,我十分高興為之寫序,更樂見大家共同追求值得尊敬的財富。

 

內容連載

北京市有個可列入金氏世界紀錄的奇景,在前門步行街上,豎有一樁繪有二十一條「禁令」的告示牌,除了「禁止行車、禁止亂丟垃圾、禁止吐痰」等大家熟悉的標誌,還有禁止滑輪、禁止雜耍、禁止算命占卜等不一而足的標示,不只看得眾人霧煞煞,就連站在旁邊的保安也說不清楚,只得一個勁兒苦笑。禁止令看似小事,其實它也是法令的縮影。中國的一大特色是法令繁多,罪名也常常十分奇特,光是經濟犯罪一項就有七十餘條,其他在金融、匯款、證券交易及稅務方面,更存在著許多你在資本主義國家想都沒想過的罪名。你一個不小心就會誤踩它的紅線,讓你身陷煩惱、焦躁、不安的行政或司法的纏訟之中。

作者們長年奔走兩岸, 經常受人之託,處理台資及外商在中國遭遇的投資和商務糾紛。其中最難過的是,莫過於看到那些功成名就的企業家稍不留神,就遭到刑罰之痛。多少暗夜,四顧茫茫, 對身處異鄉的遊子,是何等悲涼的處境。「人在天堂,錢在銀行」是人生最大的遺憾;而「錢在銀行,人在牢房」則是人生最淒慘的悲涼。前一件,即使不滿意,但勉為其難,還可接受。後一件,就不滿意也不能接受了。問題是,法律的紅線就那麼常在貪婪的一念之間,被忽略或者無意地被跨越。等進了司法的訴訟或牢獄的房門,後悔前面為何不知道如何防範、那麼沒有法律意識,為時已晚。法律有民刑法之分,能罰錢了事還算福氣,怕的是花錢也解決不了,奮鬥辛苦了大半輩子,還落得要蹲苦牢過一生,甚至最後賠了性命,縱使富可敵國,有何意義?

「凡欲建立國家並為之制定法律的人,首先必須假定所有的人都是惡人,並且一旦有機會就會展露其邪惡的本性。」君王論的作者馬基維里在《論李維著罪馬史前十書》中說出那麼發人深省的話。他一語道破我們現代人面對法律時應有的正確思維。我們發現企業家最大的缺陷是,普遍不具備應有的民商法律知識,更要命的是,他們還沒有基本的法律意識,而過分迷信所謂的「政商關係」。英國作家托馬斯.高勒在《箴言集》裡說:「律法多,則違者。」中國的許多犯罪名詞,不只是外資企業從沒見過,恐怕連同文同種的台資企業都不容易理解。合同詐騙罪、虛假出資罪、虛報註冊資本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等,稍不注意,極易出事。至於關係,大部分是酒肉應酬的話,聽每個人說起來,似乎他家裡就有一條熱線直通胡總書記辦公室,等出了點事,還掙出許多理由要你花錢打通所謂關節。這等事,你就別再信了。當代中國企業家遭遇「牢獄之災」 的比例之高,恐怕是世界罕見。以上海一地為例,光在2007年涉案的除市委書記陳良宇外,其他知名的企業老總級以上還有福禧投資控股公司董事長張榮坤、新黃埔集團董事長吳明烈、明圓集團董事長李松堅等十八人。外商及台商在中國誤觸法網的也不少,新光三越少東吳昕達因為北京新光天地百貨爆出新光三越與北京華聯集團的經營權之爭,2007年9月在上飛機返台之前,遭中國當局留置(即限制出境),名義是「涉及經濟犯罪」,同案被留置的還有數名新光三越台籍幹部,引人震驚。

中國從2009年後隨著世界金融及貿易秩序的重整,已經躍居經濟大國。中國市場隨著兩岸ECFA(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也更成為台灣重要的生產及貿易的基地。美國財長蓋特納(Timothy Geithner)2010年5月在北京說,隨著中國貿易順差收窄、內需快速增長,看起來中國似乎出現了朝著國內消費的持續轉變。歐美日等國政府同時一直在敦促中國政府採取措施增加家庭收入、鼓勵消費者支出,但不限於放寬對人民幣匯率的控制。台商當然無法也不能在此一新中國經濟的浪潮中缺席,重點是,你不能拿人身自由與身家性命作賭注。行筆至此,我們舉目四望,每次在看守所或監獄會見企業界人士的悲傷情景又不禁浮現腦海。他們的親人更是驚慌失措、四處奔波。籲請大家認真看一看北京前門步行街那塊「二十一禁令牌」,也想想你站在「中國司法高牆」前應有的法律風險作為,不要只想到賺錢的誘惑。多看看鈔票底下的法律吧!

中國有關經濟犯罪等刑事法律規定繁多,光是經濟犯罪即有七十餘項,其他的與企業經營十分相關的擾亂市場秩序、破壞金融秩序、強迫職工勞動及違反知識產權等罪名也動輒十餘項。根據我們近年工作的經驗,在中國有三件司法案件是十分難以處理,即或透過政經協商管道也恐怕愛莫能助。這就是殺人、販毒及印假鈔。以販毒為例,中國大陸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之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三個法律死結,相信絕大部分企業界人士都不會碰觸,敢賺這種錢的實在不能也不配稱為企業界人士了。本書是以企業到中國投資經商的三個階段:一、公司設立;二、公司營運;三、公司撤資為橫軸,然後再以其間至於關鍵,也經常使企業家中箭落馬的虛假出資、行賄、虛假廣告、串通投標、逃匯、逃稅、內幕交易等二十餘項罪名,以及主要的民事訴訟案件類型為縱軸,經由典型案例、法律評析、專家建議與問答,提供大家法律及實務兼具的參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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