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我國於清末民初雖繼受歐陸近代法制,若久缺其所具之法思想,欲求法治生根,何啻緣木求魚?而且事實上,以我國悠久的歷史傳統、歐亞地理上的隔閡以及儒家思想和新代歐陸法基本精神的差異,二者相距,亦不可以道里 計。若不做深一層之研究,徹底加以思考,將成為繼受阻力。戴大法官有鑒及此,乃傾其全力,以比較法學之方法,從法實證的立場,逐一剖析我國法家思想的特徵,卒發現我國法家理論與近代歐陸法異中有同。並以科學邏輯的方 法,對儒、法兩家的理論,作有系統的比較,覓出兩者的相異點。 在長久比較分析演繹之下,終發現縮短我國固有法的基本精神和近代歐陸法思想差距的基本理論,遂以此為起點,愈益鑽研,鍥而不舍,並開始就此著書立說,冀將歐陸近代法制融於我國的民情國俗之中,以期達到歐陸之中國 化,其用意之深,由此可以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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