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是規範財貨歸屬秩序之法律,而物權則是歸屬性之權利,具有定分止爭、並提供生產誘因之功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所居之地位,極為重要,為一切經濟法之母。然而,我國民法物權編自民國18年11月30日公布,民國19年5月5日施行以來,迄今已逾七十餘年。這段期間,我國的社會結構、經濟型態及人民生活觀念,均有重大的改變;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已難因應今日之生活型態,有必要全面檢討、修正。
民國96年3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中有關擔保物權部分共修正43條條文、增訂36條條文、刪除2條條文,其中抵押權部分共修正15條條文、增訂28條條文;質權部分共修正20條條文、增訂7條條文;留置權部分共修正8條條文、增訂1條條文、刪除2條條文。另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除條次修正者外,共修正4條條文,增訂8條條文。本彙編收錄相關資料以供參考研究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