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原著共兩卷,包括第一卷、第二卷(上下冊)共三本,英文本由多位韋伯研究專家合作翻譯,並加有長篇導言和注釋,於1968年出版。《經濟與社會》被眾多學者推為20世紀偉大的社會學著作。
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中全面而系統地表述了他的社會學觀點和對現代文明本質的見解。他對社會學的定義、物件、方法及一些基本範疇和概念進行了詳細的闡釋,又分別互有交叉地闡發了他的經濟社會學、法律社會學、政治社會學思想。
韋伯廣泛地援引世界歷史資料,把發生在不同時代、不同文明和不同社會中的經濟形式、法律形式、統治形式納入他獨特的概念體系,分門別類地做出類型化比較研究和系統化因果分析。
韋伯的研究以現代西方社會為立足點,通過對東西古今各種文明的比較,突出“理性化”這一特質,以此作為現代西方文明的本質和特徵。
作者介紹
馬克斯·韋伯(Max
Weber,1864—1920),德國著名社會學家,現代極具影響力和生命力的思想家,社會學三大“奠基人”之一。曾先後在柏林大學、維也納大學、慕尼黑大學任教。他對於當時德國的政界影響極大,曾前往凡爾賽會議代表德國進行談判,並且參與了魏瑪共和國的起草設計。主要著作包括《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印度的宗教》《古猶太教》,以及未完成遺稿《經濟、諸社會領域及權力》等。
譯者簡介
閻克文,1956年生,浙江大學兼任教授,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案《馬克斯·韋伯全集》翻譯與研究(專案號:16ZDA087)骨幹專家。主要譯著包括:《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經濟與社會》、《君主論》、《馬克斯·韋伯傳》(與王利平、姚中秋合譯)等。
譯者簡介
閻克文,1956年生,浙江大學兼任教授,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案《馬克斯·韋伯全集》翻譯與研究(專案號:16ZDA087)骨幹專家。主要譯著包括:《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經濟與社會》、《君主論》、《馬克斯·韋伯傳》(與王利平、姚中秋合譯)等。
目錄
上冊
縮略語列表
第八章 經濟與法律(法律社會學)
(一)實體法諸領域
一、公法與私法
二、授權法和規章制度
三、“統治”與“行政”
四、刑法與私法
五、侵權與犯罪
六、統治權
七、對權力的限制和權力的分立
八、實體法與程式
九、法律思想的諸範疇
(二)權利的創設形式
一、“法律命題”的邏輯範疇——自由與權力——契約自由
二、契約自由的發展——“身份契約”與“目的契約”——目的契約的歷史淵源
三、對可訴契約的制度輔助:代理、轉讓、流通契據
四、對契約自由的限制
五、契約對當事各方以外的影響之範圍——“特別法”
六、聯合體契約——法律人格
七、自由與強制
(三)法律規範的出現與創設
一、新法律規範的出現——習慣法理論解釋之不足
二、法律規範的出現與發展過程中當事人實踐的作用
三、從無理性裁判到制定法的出現
四、新法律通過從上面強加而發展
五、立法手段
六、法律先知與日爾曼平民大會司法的作用
七、法律專家的作用
(四)法律顯貴及法律思想類型
一、經驗式法律訓練:作為一種“技藝”的法律
二、學院式法律訓練:作為一門“科學”的法律——源自神聖律法
三、法律顯貴。羅馬法的影響
(五)神權統治法律和世俗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與實質理性化
一、法律形式主義的一般條件
二、神聖律法的實質理性化
三、印度法律
四、中國法律
五、伊斯蘭教法律
六、波斯法律
七、猶太法律
八、教會法
(六)統治權與家產制君主的法律制定:法典編纂
一、統治權
二、法典編纂背後的驅動力
三、繼受羅馬法和現代法律邏輯的發展
四、家產制君主法典編纂的類型
(七)革命法律的形式特性——自然法
一、法國民法典
二、作為實在法規範標準的自然法
三、現代自然法的由來
四、形式自然法向實體自然法的轉變
五、自然法意識形態中的階級關係
六、自然法的實踐意義和蛻變
七、法律實證主義和法律職業
(八)現代法律的形式特性
一、現代法律中的排他主義
二、現代法律發展中的反形式主義趨勢
三、當代英美法
四、現代法律職業中的非專業司法與合作趨勢
第九章 政治共同體
一、領土政治組織的性質與“正當性”
二、政治聯合體形成過程的諸階段
三、權力聲望與大國
四、“帝國主義”的經濟基礎
五、民族
六、政治共同體內部的權力分配:階級、身份、政黨
第十章 支配與正當性
一、經濟權力的支配與權威支配
二、直接民主與顯貴統治
三、組織結構與正當權威的基礎
第十一章 官僚制
一、現代官僚制的特徵
二、官僚制內外的官員地位
三、官僚制的貨幣金融前提
四、行政任務的量變
五、行政任務的質變:文化、經濟和技術發展的影響
六、官僚制組織對顯貴行政的技術優越性
七、行政手段的集中
八、社會差異的扯平
九、官僚制長存的主客觀基礎
十、官僚化的不明經濟結果
十一、官僚制的權力地位
十二、關於團契機構和利益集團的補論
十三、官僚制與教育
十四、結語
第十二章 家長制與家產制
一、家長制支配的性質與起源
二、顯貴支配與純粹的家長制
三、家產制支配
四、家產制國家
五、權力之源:家產制與非家產制軍隊
六、家產制支配與傳統的正當性
七、以家產制方式滿足公共需求。公益性派捐與集體責任。強制性聯合體
八、家產制官員
九、家產制官員與官僚制官員
十、家產制官員的生計:實物俸餉與手續費
十一、佔用和壟斷的結果:分散並典型化的行政
十二、家產制國家如何防止瓦解
十三、埃及
十四、中華帝國
十五、分權化的家產制支配:總督與分土封侯
十六、家產制統治者與地方領主
十七、英國的顯貴行政、地主的治安法官、“紳士”的演變
十八、沙皇家產制
十九、家產制與身份榮譽
第十三章 封建制、等級制與家產制
一、封地的性質與封建關係的類型
二、封地與俸餉
三、封建制的軍事淵源
四、封建立法
五、封建制的權力劃分及其典型化
六、等級制以及從封建制向官僚制的過渡
七、家產制官員
八、家產制與封建制不確定的經濟前提
九、貿易對家產制發展的影響
十、家產制與封建制對經濟的穩定作用
十一、壟斷主義和重商主義
十二、封建制條件下財富的形成與分配
十三、家產制壟斷與資本主義特權
十四、精神氣質與生活方式
下冊
第十四章 超凡魅力及其變形
(一)超凡魅力的性質及作用
一、超凡魅力權威的社會學性質
二、超凡魅力權威的基礎和不穩定性
三、超凡魅力的革命性質
四、超凡魅力的效力範圍
五、超凡魅力支配的社會結構
六、超凡魅力共同體滿足需求的共*主義方式
(二)超凡魅力權威的生成及變形
一、超凡魅力的程式化
二、選擇領袖和指定繼承人
三、對超凡魅力的歡呼贊同
四、向民主選舉權的過渡
五、選舉和代表的意義
六、補論:超凡魅力領袖、顯貴、官僚對政黨的控制
七、超凡魅力與持續的支配形式
八、超凡魅力的去個性化:家族超凡魅力、“氏族國家”與長嗣繼承權
九、官職超凡魅力
十、超凡魅力王權
十一、超凡魅力教育
十二、財閥統治是如何獲得超凡魅力的
十三、現存秩序的超凡魅力合法化
(三)紀律與超凡魅力
一、紀律的意義
二、紀律源起於戰爭
三、大規模經濟組織的紀律
第十五章政治支配與僧侶支配
一、超凡魅力正當化:統治者與祭司
二、僧侶政治、神權統治與政教合一
三、教會
四、僧侶政治的行為規範以及與個人超凡魅力的對立
五、僧侶政治在禁欲主義和隱修主義之間的搖擺
六、隱修主義的宗教——超凡魅力成就和理性成就
七、隱修主義對政教合一制度及僧侶政治的助益
八、政治權力與僧侶政治權力的妥協
九、僧侶支配與宗教虔誠的社會前提
十、僧侶政治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十一、資本主義時代和資產階級民主時代的僧侶政治
十二、宗教改革及其對經濟生活的影響
十三、猶太教的僧侶政治和經濟氣質
十四、教派、教會與民主
第十六章城市(非正當性支配)
(一)城市的概念與種類
一、城市的經濟概念:市場社區
二、三種類型:“消費城市”“生產性城市”及“商業城市”
三、城市與農業的關係
四、作為經濟發展階段之一的“城市經濟”
五、城市的政治——行政概念
六、堡壘和要塞
七、作為堡壘與市場混合物的城市
八、“公社”與“市民”概述
(二)西方的城市
一、城市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及人的法律地位
二、作為兄弟會而興起的城市
三、結為兄弟團契的前提:氏族紐帶的瓦解
四、古代與中世紀城市中的超城市聯合體
五、西方的歃盟兄弟團契:法律和政治結果
六、義大利的coniurationes
七、北日爾曼的兄弟團契
八、西方城市軍事自主權的意義
(三)中世紀和古代的貴族城市
一、貴族城市統治的性質
二、威尼斯貴族的壟斷性封閉統治
三、其他義大利公社的貴族統治:開放性及波德斯塔制度
四、英國城市的寡頭統治及王室行政對它的約束
五、北歐市議會貴族及行會的統治
六、古代的家族超凡魅力王國
七、作為一種沿海武士聚落的古代貴族城市
八、古代與中世紀貴族城市的差別與相似性
九、古代與中世紀貴族的經濟特性
(四)平民城市
一、歃盟兄弟團契摧毀了貴族統治
二、人民作為一種非正當性政治聯合體的革命性
三、中世紀義大利城市身份群體之間的權力分配
四、古代的先例:羅馬的平民與護民官
五、古代的先例:斯巴達的民與五長官
六、希臘民主化的各個階段與結果
七、非正當統治權:古代僭主
八、非正當統治權:中世紀的僭主政治
九、市民的平定與僭主的合法化
十、城市自治、資本主義以及家產官僚制:概述
(五)古代與中世紀的民主
一、古代下等階層的產生:債務人與奴隸
二、城市選區:古代的區域單元和中世紀的行會聯合體
三、關於雅典與羅馬選區的補論
四、經濟政策與軍事利益
五、農奴、被庇護人及自由民的政治與經濟作用
六、作為武士基爾特的城邦與中世紀的內陸商業城市
七、古代城邦。帝國形成過程中的障礙
附錄一 社會行動類型與群體類型
附錄二 德國重建後的議會與政府(對官員和政黨政治的政治評論)
序言
(一)俾斯麥的遺產
(二)官僚統治與政治領導權
一、官僚統治與政治
二、政黨政治的現實與社團國家的荒謬
三、官僚化與文人的幼稚
四、官僚統治的政治局限
五、君主的有限作用
六、議會的強與弱,消極政治與積極政治
七、德國國會的憲法缺陷和領導權問題
(三)議會質詢的權利和政治領袖的產生
一、對官僚系統的有效監督與官僚系統的權力基礎
二、作為政治領袖檢驗場的議會
三、議會各委員會在戰時與平時的無能
四、國內危機與議會領袖的缺失
五、議會的職業精神與既得利益者
(四)官僚統治與對外政策
一、政府在抑止有害的君主聲明方面的敗筆
二、議會與法律保障措施
(五)議會政體與民主化
一、平等選舉權和議會制
二、民主化對政黨組織與領袖的影響
三、民主化與煽動主義
四、平民表決基礎上的領導權與議會控制權
五、戰後德國的有效領導權展望
(六)聯邦制與引進議會政體
索引
一、學者
二、歷史名稱
三、主題
譯後記
中譯本重印芻言
縮略語列表
第八章 經濟與法律(法律社會學)
(一)實體法諸領域
一、公法與私法
二、授權法和規章制度
三、“統治”與“行政”
四、刑法與私法
五、侵權與犯罪
六、統治權
七、對權力的限制和權力的分立
八、實體法與程式
九、法律思想的諸範疇
(二)權利的創設形式
一、“法律命題”的邏輯範疇——自由與權力——契約自由
二、契約自由的發展——“身份契約”與“目的契約”——目的契約的歷史淵源
三、對可訴契約的制度輔助:代理、轉讓、流通契據
四、對契約自由的限制
五、契約對當事各方以外的影響之範圍——“特別法”
六、聯合體契約——法律人格
七、自由與強制
(三)法律規範的出現與創設
一、新法律規範的出現——習慣法理論解釋之不足
二、法律規範的出現與發展過程中當事人實踐的作用
三、從無理性裁判到制定法的出現
四、新法律通過從上面強加而發展
五、立法手段
六、法律先知與日爾曼平民大會司法的作用
七、法律專家的作用
(四)法律顯貴及法律思想類型
一、經驗式法律訓練:作為一種“技藝”的法律
二、學院式法律訓練:作為一門“科學”的法律——源自神聖律法
三、法律顯貴。羅馬法的影響
(五)神權統治法律和世俗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與實質理性化
一、法律形式主義的一般條件
二、神聖律法的實質理性化
三、印度法律
四、中國法律
五、伊斯蘭教法律
六、波斯法律
七、猶太法律
八、教會法
(六)統治權與家產制君主的法律制定:法典編纂
一、統治權
二、法典編纂背後的驅動力
三、繼受羅馬法和現代法律邏輯的發展
四、家產制君主法典編纂的類型
(七)革命法律的形式特性——自然法
一、法國民法典
二、作為實在法規範標準的自然法
三、現代自然法的由來
四、形式自然法向實體自然法的轉變
五、自然法意識形態中的階級關係
六、自然法的實踐意義和蛻變
七、法律實證主義和法律職業
(八)現代法律的形式特性
一、現代法律中的排他主義
二、現代法律發展中的反形式主義趨勢
三、當代英美法
四、現代法律職業中的非專業司法與合作趨勢
第九章 政治共同體
一、領土政治組織的性質與“正當性”
二、政治聯合體形成過程的諸階段
三、權力聲望與大國
四、“帝國主義”的經濟基礎
五、民族
六、政治共同體內部的權力分配:階級、身份、政黨
第十章 支配與正當性
一、經濟權力的支配與權威支配
二、直接民主與顯貴統治
三、組織結構與正當權威的基礎
第十一章 官僚制
一、現代官僚制的特徵
二、官僚制內外的官員地位
三、官僚制的貨幣金融前提
四、行政任務的量變
五、行政任務的質變:文化、經濟和技術發展的影響
六、官僚制組織對顯貴行政的技術優越性
七、行政手段的集中
八、社會差異的扯平
九、官僚制長存的主客觀基礎
十、官僚化的不明經濟結果
十一、官僚制的權力地位
十二、關於團契機構和利益集團的補論
十三、官僚制與教育
十四、結語
第十二章 家長制與家產制
一、家長制支配的性質與起源
二、顯貴支配與純粹的家長制
三、家產制支配
四、家產制國家
五、權力之源:家產制與非家產制軍隊
六、家產制支配與傳統的正當性
七、以家產制方式滿足公共需求。公益性派捐與集體責任。強制性聯合體
八、家產制官員
九、家產制官員與官僚制官員
十、家產制官員的生計:實物俸餉與手續費
十一、佔用和壟斷的結果:分散並典型化的行政
十二、家產制國家如何防止瓦解
十三、埃及
十四、中華帝國
十五、分權化的家產制支配:總督與分土封侯
十六、家產制統治者與地方領主
十七、英國的顯貴行政、地主的治安法官、“紳士”的演變
十八、沙皇家產制
十九、家產制與身份榮譽
第十三章 封建制、等級制與家產制
一、封地的性質與封建關係的類型
二、封地與俸餉
三、封建制的軍事淵源
四、封建立法
五、封建制的權力劃分及其典型化
六、等級制以及從封建制向官僚制的過渡
七、家產制官員
八、家產制與封建制不確定的經濟前提
九、貿易對家產制發展的影響
十、家產制與封建制對經濟的穩定作用
十一、壟斷主義和重商主義
十二、封建制條件下財富的形成與分配
十三、家產制壟斷與資本主義特權
十四、精神氣質與生活方式
下冊
第十四章 超凡魅力及其變形
(一)超凡魅力的性質及作用
一、超凡魅力權威的社會學性質
二、超凡魅力權威的基礎和不穩定性
三、超凡魅力的革命性質
四、超凡魅力的效力範圍
五、超凡魅力支配的社會結構
六、超凡魅力共同體滿足需求的共*主義方式
(二)超凡魅力權威的生成及變形
一、超凡魅力的程式化
二、選擇領袖和指定繼承人
三、對超凡魅力的歡呼贊同
四、向民主選舉權的過渡
五、選舉和代表的意義
六、補論:超凡魅力領袖、顯貴、官僚對政黨的控制
七、超凡魅力與持續的支配形式
八、超凡魅力的去個性化:家族超凡魅力、“氏族國家”與長嗣繼承權
九、官職超凡魅力
十、超凡魅力王權
十一、超凡魅力教育
十二、財閥統治是如何獲得超凡魅力的
十三、現存秩序的超凡魅力合法化
(三)紀律與超凡魅力
一、紀律的意義
二、紀律源起於戰爭
三、大規模經濟組織的紀律
第十五章政治支配與僧侶支配
一、超凡魅力正當化:統治者與祭司
二、僧侶政治、神權統治與政教合一
三、教會
四、僧侶政治的行為規範以及與個人超凡魅力的對立
五、僧侶政治在禁欲主義和隱修主義之間的搖擺
六、隱修主義的宗教——超凡魅力成就和理性成就
七、隱修主義對政教合一制度及僧侶政治的助益
八、政治權力與僧侶政治權力的妥協
九、僧侶支配與宗教虔誠的社會前提
十、僧侶政治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十一、資本主義時代和資產階級民主時代的僧侶政治
十二、宗教改革及其對經濟生活的影響
十三、猶太教的僧侶政治和經濟氣質
十四、教派、教會與民主
第十六章城市(非正當性支配)
(一)城市的概念與種類
一、城市的經濟概念:市場社區
二、三種類型:“消費城市”“生產性城市”及“商業城市”
三、城市與農業的關係
四、作為經濟發展階段之一的“城市經濟”
五、城市的政治——行政概念
六、堡壘和要塞
七、作為堡壘與市場混合物的城市
八、“公社”與“市民”概述
(二)西方的城市
一、城市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及人的法律地位
二、作為兄弟會而興起的城市
三、結為兄弟團契的前提:氏族紐帶的瓦解
四、古代與中世紀城市中的超城市聯合體
五、西方的歃盟兄弟團契:法律和政治結果
六、義大利的coniurationes
七、北日爾曼的兄弟團契
八、西方城市軍事自主權的意義
(三)中世紀和古代的貴族城市
一、貴族城市統治的性質
二、威尼斯貴族的壟斷性封閉統治
三、其他義大利公社的貴族統治:開放性及波德斯塔制度
四、英國城市的寡頭統治及王室行政對它的約束
五、北歐市議會貴族及行會的統治
六、古代的家族超凡魅力王國
七、作為一種沿海武士聚落的古代貴族城市
八、古代與中世紀貴族城市的差別與相似性
九、古代與中世紀貴族的經濟特性
(四)平民城市
一、歃盟兄弟團契摧毀了貴族統治
二、人民作為一種非正當性政治聯合體的革命性
三、中世紀義大利城市身份群體之間的權力分配
四、古代的先例:羅馬的平民與護民官
五、古代的先例:斯巴達的民與五長官
六、希臘民主化的各個階段與結果
七、非正當統治權:古代僭主
八、非正當統治權:中世紀的僭主政治
九、市民的平定與僭主的合法化
十、城市自治、資本主義以及家產官僚制:概述
(五)古代與中世紀的民主
一、古代下等階層的產生:債務人與奴隸
二、城市選區:古代的區域單元和中世紀的行會聯合體
三、關於雅典與羅馬選區的補論
四、經濟政策與軍事利益
五、農奴、被庇護人及自由民的政治與經濟作用
六、作為武士基爾特的城邦與中世紀的內陸商業城市
七、古代城邦。帝國形成過程中的障礙
附錄一 社會行動類型與群體類型
附錄二 德國重建後的議會與政府(對官員和政黨政治的政治評論)
序言
(一)俾斯麥的遺產
(二)官僚統治與政治領導權
一、官僚統治與政治
二、政黨政治的現實與社團國家的荒謬
三、官僚化與文人的幼稚
四、官僚統治的政治局限
五、君主的有限作用
六、議會的強與弱,消極政治與積極政治
七、德國國會的憲法缺陷和領導權問題
(三)議會質詢的權利和政治領袖的產生
一、對官僚系統的有效監督與官僚系統的權力基礎
二、作為政治領袖檢驗場的議會
三、議會各委員會在戰時與平時的無能
四、國內危機與議會領袖的缺失
五、議會的職業精神與既得利益者
(四)官僚統治與對外政策
一、政府在抑止有害的君主聲明方面的敗筆
二、議會與法律保障措施
(五)議會政體與民主化
一、平等選舉權和議會制
二、民主化對政黨組織與領袖的影響
三、民主化與煽動主義
四、平民表決基礎上的領導權與議會控制權
五、戰後德國的有效領導權展望
(六)聯邦制與引進議會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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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者
二、歷史名稱
三、主題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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