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審委會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的重大司法改革任務。此次對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訂,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審委會的組成、職能、議事規則、啟動程式、決定效力、責任承擔及公開機制等內容,條文由原來1條(3款)變為現在4條(10款),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理順了審委會與專業委員會的關係。為充分發揮審委會職能,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我院和部分高中級法院探索設立了刑事或民事專業委員會。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這不僅充分肯定了人民法院此前對審委會工作方式的改革成果,而且理順了審委會和專業委員會的關係,即明確專業委員會只屬於審委會的會議形式之一,而不是審委會新的組織機構。
二是科學界定了審委會的職能。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審委會只討論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而不是案件事實認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審委會討論案件由合議庭對其彙報的事實負責。同時,第三十七條還規定我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由審委會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三是完善了審委會的運行機制。理清了合議庭與審委會的關係,嚴格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的啟動程式,即規定由審判長提出申請、院長批准,並規定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在此基礎上,規定了審委會委員對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嚴格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切實貫徹落實司法責任制總體要求。此外,除法律規定不宜公開的情形之外,還規定了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進一步拓展司法公開的深度。
加強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中,也積極回應了這方面的目標需求。一是嚴格法官入職程式和條件,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初任法官須經法律遴選委員會專業能力的審核。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中產生。二是建立了法官遴選機制,規定上級法院的法官,一般從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擇優遴選。三是加強對法官的履職保障。第四十八條規定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辦理審查案件資料、草擬法律文書等審判輔助事務,將促使法官從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確保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專心對糾紛作出公正裁判。第五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確保法官專司裁判工作。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要加強資訊化建設,運用現代資訊技術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四是明確了法官培訓制度,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官應當接受理論和業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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