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治理,是多元作用的治理,是以非全能政府為假設、以有限責任為基礎、以法治思維與法治邏輯為手段、以「讓老百姓自己做主」的自治為出發點而進行的服務與治理。說其是多元治理,即要求治理的主體,不僅是政府,而且是包括企業在內的社會組織,也包括家庭與個人。說其是非全能政府為假設的治理,即要承認政府不是全能的,要在法治政府的前提下,只要求政府做好權力清單之內的事情——對政府而言,法無賦權不可為;對社會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說其是有限責任為基礎,即要求政府只承擔其權力范圍的責任,該政府作為的地方,政府才能作為,不該政府作為的地方,政府就無權作為。說其以法治思維與法治邏輯為手段進行治理,即要求政府牢牢以依法治國的精神去解決一切利益沖突問題,在化解社會沖突與矛盾的時候,法律是最終的終結機制,而非上級的批字或某些領導的個人道德准則。說其是以「讓老百姓自己做主」的自治為出發點的治理,就是要發揮民間的作用,充分調動農村社區與城市社區的積極性,通過老百姓的自組織與社會工作者等,管理好自己的事務。一句話,社會整合的核心,回歸於社會而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