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緒論
第1節戰爭與法律
第2節武裝沖突法的淵源
第3節實施與執行
第4節本書的結構
第2章主要分支:海牙法、日內瓦法和紐約法
第1節海牙法
1.1海牙和平會議
1.2國際聯盟時期
1.3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
第2節日內瓦法
第3節紐約法
3.1紐倫堡原則
3.2聯合國大會與「原子彈」
3.3聯合國大會與「武裝沖突中的人權」
3.4聯合國大會與民族解放戰爭
3.5聯合國大會與常規武器
第4節合流:1977年及以后
第3章1977年兩個附加議定書以前的武裝沖突法
第1節適用范圍
第2節戰爭法與軍事必要
第3節海牙法
3.1武裝部隊、戰斗員
3.2作戰手段
3.3作戰方法
3.4軍事目標與平民居民保護
3.5核武器
3.6文化財產
第4節日內瓦法
4.1被保護人
4.2保護的原則
4.3《第一公約》
4.4《第二公約》
4.5《第三公約》
4.6《第四公約》
4.7共同第3條
第5節實施與執行
5.1指令與教育
5.2保護國和其他人道機構
5.3集體責任
5.4個人責任
第4章1977年的兩個附加議定書
第1節第一附加議定書
1.1本部分法律的特點
1.2適用范圍
1.3戰斗員和戰俘地位
1.4作戰方法與手段
1.5平民居民的保護
1.6傷者、病者和遇船難者
1.7對平民居民的救濟
1.8對在沖突一方權力下的人的待遇
第2節第二附加議定書
2.1適用范圍
2.2被保護人
2.3人道待遇
2.4傷者、病者和遇船難者
2.5平民居民
第3節實施與執行
3.1指示與教育
3.2保護國和「其他人道機構」
3.3集體責任
3.4個人責任
3.5其他實施與執行措施
第5章1977年之后的發展
第1節武器法的發展
1.1關於使用常規武器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
1.2關於多種武器的使用、生產等的禁止性規定
第2節其他實體性的發展
2.1聖雷莫海戰法手冊
2.2空戰和導彈戰手冊
2.3《1954年關於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財產海牙公約的
第二議定書》
2.4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2.51949年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紅水晶」
2.6武裝沖突的概念:同一主題的多個變量
2.7使戰爭法適用於國內武裝沖突
第3節國際和國內行為體
3.1聯合國
3.2國際法院
3.3前南和盧旺達法庭
3.4國際刑事法院
3.5混合型審判機構
3.6求償委員會
3.7人權機構
3.8國家管轄權
3.9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
第6章結論
附:國際人道法常用詞匯英漢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