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總成

物權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總成
定價:174
NT $ 151
  • 作者:葛偉軍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5-08-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11878288
  • ISBN13:9787511878281
  • 裝訂:205頁 / 普通級 / 1-1
 

內容簡介

本書由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法條和注釋構成。

正文是該法的法條。重點是注釋,即關聯法規,這些法規涵蓋了該領域全部重要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指導性案例、法院批復等。

本書編寫體例:

正文為每部法律的法條。

腳注為注釋每個條款的文件。注釋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兩高工作文件、部門規章及部門規范性文件。

每個腳注中注釋文件的編排順序如下:

(1)總體順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兩高工作文件、部門規章及部門規范性文件排列。

(2)在每一類相同性質的文件中,按照發布的時間順序,從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時,考慮與所釋條款的相關性、對條款解釋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則排列。

(3)用以注釋的文件,按照注釋內容,根據需要或摘錄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

附錄為用以注釋的所有文件的名稱匯編,按照其發布的時間順序排列。

本書不僅適合法學院學生在學習法律時作為參考書,適合正在復習、准備參加司法考試的學生作為輔導用書,而且也有利於從事實務工作的律師、法官以及公司法務在面對法律問題時作為法條檢索書。

葛偉軍,浙江寧海人。現為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校法律顧問。社會兼職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仲裁員、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等。研究方向為商法。

1993年到1997年就讀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2000年到2001年就讀於英國劍橋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到2005年受國家科技部委派、在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ICA)的資助下就讀於日本九州大學大學院法學府,獲法學博士學位。1998年至2006年為專職律師,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實務經驗。2010年1月至12月在上海市楊浦區信訪辦掛職鍛煉,任職副主任。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獲中美富布賴特研究學者項目的錄取,在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訪問。

曾經出版專著《公司資本制度和債權人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英國公司法要義》(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譯著《英國信托法:成文法匯編》(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英國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訂譯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以及編著《第一本法律漫畫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並在法學核心期刊、境外期刊上發表論文若干。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1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第2條 調整范圍
第3條 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4條 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第5條 物權法定原則
第6條 物權公示原則
第7條 取得和行使物權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第8條 物權法與其他法律關系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9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第10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
第11條 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12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13條 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14條 登記效力
第15條 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第16條 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
第17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關系
第18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復制
第19條 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20條 預告登記
第21條 登記錯誤賠償責任
第22條 登記收費問題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23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生效時間
第24條 船舶等物權登記
第25條 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
第26條 動產物權指示交付
第27條 動產物權占有改定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28條 特殊原因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規定
第29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第30條 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第31條 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32條 物權保護爭訟程序
第33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34條 返還原物權請求權
第35條 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36條 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37條 損害賠償和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
第38條 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並用以及三大法律責任的適用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39條 所有權基本內容
第40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第41條 國家專有
第42條 征收
第43條 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第44條 征用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45條 國有財產范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行使
第46條 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47條 國家所有土地范圍
第48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49條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50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51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第52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資產和基礎設施
第53條 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54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55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出資人制度
第56條 國有財產保護
第57條 國有財產管理法律責任
第58條 集體財產范圍
第59條 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以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60條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第61條 城鎮集體財產權利
第62條 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第63條 集體財產權保護
第64條 私有財產范圍
第65條 保護私人合法權益
第66條 私有財產保護
第67條 企業出資人權利
第68條 法人財產權
第69條 保護社會團體財產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70條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71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第72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73條 建築區划內的場所歸屬
第74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第75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設立
第76條 業主決定建築區划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第77條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第78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效力
第79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第80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第81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82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主關系
第83條 業主義務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84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第85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依據
第86條 用水、排水相鄰關系
第87條 相鄰關系中通行權
第88條 利用相鄰土地
第89條 通風、采光和日照的規定
第90條 相鄰不動產之間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91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第92條 使用相鄰不動產時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 共有
第93條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條 按份共有
第95條 共同共有
第96條 共有物管理
第97條 共有物處分或者重大修繕
第98條 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
第99條 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第100條 共有物分割方式
第101條 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102條 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效力
第103條 共有關系不明對共有關系性質推定
第104條 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的確定原則
第105條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准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106條 善意取得
第107條 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的原有權利消滅
第109條 拾得遺失物返還
第110條 收到遺失物的處理
第111條 遺失物保管
第112條 拾金不昧
第113條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第114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規定
第115條 從物隨主物轉讓
第116條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歸屬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117條 用益物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118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和個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權
第119條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第120條 用益物權人的權利行使
第121條 用益物權人因征收、征用有權獲得補償
第122條 海域使用權
第123條 合法探礦權等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124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雙層經營體制
第125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126條 土地承包期
第127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和登記
第128條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129條 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
第130條 承包地調整
第131條 承包地收回
第132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補償
第133條 以招標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134條 國有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135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概念
第136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
第137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第138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
第139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140條 土地用途
第141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義務
第142條 建造的建築物等設施的權屬
第143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
第144條 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145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146條 建築物等設施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而一並處分
第147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築物等設施的流轉而一並處分
第148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及其補償
第149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
第150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151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規定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152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內容
第153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法律的銜接性
第154條 宅基地滅失后重新分配
第155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156條 地役權
第157條 設立地役權
第158條 地役權效力
第159條 供役地權利人義務
第160條 地役權人權利義務
第161條 地役權期限
第162條 在享有和負擔地役權的土地上設立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第163條 在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
第164條 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
第165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166條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
第167條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
第168條 地役權消滅
第169條 地役權變動后的登記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 一般規定
第170條 擔保物權的含義
第171條 擔保物權適用范圍及反擔保
第172條 擔保合同從屬性以及擔保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
第173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第174條 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
第175條 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
第176條 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
第177條 擔保物權消滅原因
第178條 擔保法與本法效力銜接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179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第180條 抵押財產范圍
第181條 浮動抵押
第182條 房地產抵押關系
第183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第184條 禁止抵押
第185條 設立抵押權
第186條 禁止流押
第187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第188條 動產抵押效力
第189條 動產浮動抵押登記
第190條 抵押權和租賃權關系
第191條 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
第192條 抵押權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193條 抵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減少時的處理
第194條 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的順位及變更
第195條 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第196條 抵押財產確定
第197條 抵押財產孳息
第198條 抵押財產變現后的處理
第199條 抵押權清償順序
第200條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特別規定
第201條 抵押權實現的特別規定
第202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203條 最高額抵押的概念
第204條 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以及最高額抵押權轉讓
第205條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變更最高額抵押的有關內容
第206條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事由
第207條 最高額抵押權適用一般抵押權相關條款
第十七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208條 動產質權基本權利
第209條 禁止出質的動產
第210條 質權合同
第211條 禁止流質
第212條 動產質權設立
第213條 質權人孳息收取權
第214條 質權人對質物使用處分的限制及法律責任
第215條 質權人妥善保管質物義務
第216條 質物保全
第217條 轉質權
第218條 質權放棄及其他擔保人責任承擔原則
第219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
第220條 及時行使質權請求權及怠於行使質權的責任
第221條 質物變價款歸屬原則
第222條 最高額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223條 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
第224條 以匯票等出質的質權設立
第225條 質權人行使權利的特別規定
第226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出質人處分基金份額、股權的限制
第227條 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
第228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的限制
第229條 權利質權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230條 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第231條 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
第232條 留置權適用范圍的限制性
第233條 可分物作為留置財產的特殊規定
第234條 留置權人保管義務
第235條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
第236條 實現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第237條 債務人可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第238條 留置權實現
第239條 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的關系
第240條 留置權消滅的原因

第五編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第241條 有權占有法律適用
第242條 惡意占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243條 無權占有人的返還義務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
第244條 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時占有人的責任
第245條 占有保護

附則
第246條授權地方性法規暫時規定不動產統一登記
第247條施行日期
《物權法一本通》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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