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我國航道的利用率還比較低,實踐中,我國航道保護和利用面臨着航道規划科學化水平不足,航道建設等級和網絡化程度較低,以及建設攔、跨、臨航道建築和進行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動造成礙航、斷航等突出問題。針對這些問題,《航道法》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完善航道規划的規定。航道規划是航道保護、利用的具體依據。航道規划分為全國航道規划、流域航道規划、區域航道規划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規划。
充實航道建設、養護的規定。航道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規定,符合航道規划,執行有關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航道養護技術規范;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范進行航道養護並對航道的巡查、維修、搶修等主要養護制度以及疏浚、清障等養護作業的相關要求作了明確規定。
強化航道保護制度。建設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該航道發展規划技術等級對通航凈高、凈寬、埋設深度等通航條件的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航道發展規划技術等級建設通航建築物,並實現同步規划、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五同步」。在航道保護范圍內建設臨河、臨湖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應當符合該航道通航條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