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中國檢察權的歷史起源與變遷、實定法上檢察權的具體操作以及與西方國家和前蘇聯檢察權的比較等多重視角,論證了中國檢察權是一種以公訴權和法律監督權為主體性權能的復合型權力。在此邏輯前提下,對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的關系以及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民事檢察監督、批准或決定逮捕權所面臨的理論困惑和實踐困境進行了梳理與澄清。
最后,着眼於夯實中國檢察制度的憲政基礎,從守持理性思維、遵循法治原理、堅守技術徑路三方面闡述了對中國檢察制度進行理論重構與權能整合應當堅持的基本立場,並從批捕權的二元化改造、公訴權的適當擴張、刑事審判監督權的回歸、民事審判檢察監督權的合理界定、審判監督重心的兩個轉移等方面對檢察權的拓展與減約進行了制度勾畫。
胡勇,1972年11月出生,湖南隆回人,法學博士。現任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長期從事檢察實務和檢察理論研究,在《現代法學》、《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檢察日報》等刊物公開發表論文十余篇,並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多項理論課題研究。
目錄
導論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主題
三、文獻梳理
(一)著作方面
(二)論文方面
四、研究方法
(一)類型化研究方法的發展脈絡
(二)類型化方法對檢察權研究的價值與意義
(三)復合型態——對分權原理的深化
五、篇章架構
第一章 中國檢察權的歷史變遷
一、檢察權起源與發展的前置性問題——觀點分歧與評析
(一)關於檢察制度起源的觀點分歧
(二)對分歧觀點的評析
二、西方國家與前蘇聯檢察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一)檢察制度之濫觴
(二)檢察制度之發展
三、中國檢察權的歷史變遷
(一)清末時期的檢察權
(二)民國時期的檢察權
(三)新民主主義時期的檢察權
(四)當代中國的檢察權
第二章 中國檢察權能的復合型態
一、單一型態的檢察權——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及前蘇聯的檢察權能
(一)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檢察權能
(二)前蘇聯的檢察權能
二、復合型態的檢察權——中國檢察權能的基本構造
(一)對中國檢察權能構造觀點的簡要評析
(二)中國檢察權能的復合構造
第三章 中國復合型檢察權的屬性分析
一、有關檢察權屬性的學術爭論
(一)有關檢察權屬性的四種代表性觀點
(二)國內對檢察機關定位的兩種代表性觀點
(三)檢察權屬性爭論的簡要評析
二、中國檢察權屬性的復合性
(一)中國檢察權屬性的具體分析
(二)中國檢察權復合屬性的外在表征
第四章 中國檢察權復合型態的緣由
一、現實的憲政基礎——一黨執政與一元分立的權力架構
(一)從政黨制度中的權力制衡理論看,賦予中國檢察機關獨立的法律監督權能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
(二)從國家權力結構看,中國檢察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權能,符合主權在民、分權制衡的權力配置原理
二、特定的歷史背景——列寧法律監督思想的影響與前蘇聯檢察制度的借鑒
(一)新中國借鑒前蘇聯檢察制度的原因
(二)列寧法律監督思想及蘇聯檢察制度的影響
三、獨特的法律文化傳統——中國御史制度的影響
(一)御史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御史機構的職能
(三)御史制度對中國檢察制度的影響
第五章 中國復合型檢察權能的理論困惑及其澄清
一、有關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關系的理論困惑與澄清
(一)觀點爭議——沖突論與統一論
(二)理論澄清——對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應堅持「區分論」
二、對民事審判檢察監督的質疑與理論澄清
(一)觀點爭論
(二)理論澄清
三、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質疑與理論澄清
(一)有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屬性之爭
(二)有關職務犯罪偵查權具體應由哪個機關行使的爭論
(三)理論澄清
四、對檢察機關行使批准或決定逮捕權(簡稱「批捕權」)的質疑與理論澄清
(一)對檢察機關批捕權的質疑兼對法院行使批捕權的合理性證成
(二)檢察機關行使批捕權的證成兼對法院行使批捕權合理性的駁斥
(三)理論澄清:二元化的批捕權格局
第六章 夯實中國檢察制度的憲政基礎——理論重構與權能整合
一、基本立場
(一)守持理性思維
(二)遵循法治原理
(三)堅持技術徑路
二、理論重構
(一)復合型檢察權能的定位:檢察權是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的統一
(二)檢察監督:法律監督概念的厘清與界定
三、權能整合
(一)公訴權的適當拓展
(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權的合理界定
(三)訴訟監督的兩個轉變
參考文獻
后記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主題
三、文獻梳理
(一)著作方面
(二)論文方面
四、研究方法
(一)類型化研究方法的發展脈絡
(二)類型化方法對檢察權研究的價值與意義
(三)復合型態——對分權原理的深化
五、篇章架構
第一章 中國檢察權的歷史變遷
一、檢察權起源與發展的前置性問題——觀點分歧與評析
(一)關於檢察制度起源的觀點分歧
(二)對分歧觀點的評析
二、西方國家與前蘇聯檢察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一)檢察制度之濫觴
(二)檢察制度之發展
三、中國檢察權的歷史變遷
(一)清末時期的檢察權
(二)民國時期的檢察權
(三)新民主主義時期的檢察權
(四)當代中國的檢察權
第二章 中國檢察權能的復合型態
一、單一型態的檢察權——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及前蘇聯的檢察權能
(一)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檢察權能
(二)前蘇聯的檢察權能
二、復合型態的檢察權——中國檢察權能的基本構造
(一)對中國檢察權能構造觀點的簡要評析
(二)中國檢察權能的復合構造
第三章 中國復合型檢察權的屬性分析
一、有關檢察權屬性的學術爭論
(一)有關檢察權屬性的四種代表性觀點
(二)國內對檢察機關定位的兩種代表性觀點
(三)檢察權屬性爭論的簡要評析
二、中國檢察權屬性的復合性
(一)中國檢察權屬性的具體分析
(二)中國檢察權復合屬性的外在表征
第四章 中國檢察權復合型態的緣由
一、現實的憲政基礎——一黨執政與一元分立的權力架構
(一)從政黨制度中的權力制衡理論看,賦予中國檢察機關獨立的法律監督權能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
(二)從國家權力結構看,中國檢察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權能,符合主權在民、分權制衡的權力配置原理
二、特定的歷史背景——列寧法律監督思想的影響與前蘇聯檢察制度的借鑒
(一)新中國借鑒前蘇聯檢察制度的原因
(二)列寧法律監督思想及蘇聯檢察制度的影響
三、獨特的法律文化傳統——中國御史制度的影響
(一)御史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御史機構的職能
(三)御史制度對中國檢察制度的影響
第五章 中國復合型檢察權能的理論困惑及其澄清
一、有關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關系的理論困惑與澄清
(一)觀點爭議——沖突論與統一論
(二)理論澄清——對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應堅持「區分論」
二、對民事審判檢察監督的質疑與理論澄清
(一)觀點爭論
(二)理論澄清
三、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質疑與理論澄清
(一)有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屬性之爭
(二)有關職務犯罪偵查權具體應由哪個機關行使的爭論
(三)理論澄清
四、對檢察機關行使批准或決定逮捕權(簡稱「批捕權」)的質疑與理論澄清
(一)對檢察機關批捕權的質疑兼對法院行使批捕權的合理性證成
(二)檢察機關行使批捕權的證成兼對法院行使批捕權合理性的駁斥
(三)理論澄清:二元化的批捕權格局
第六章 夯實中國檢察制度的憲政基礎——理論重構與權能整合
一、基本立場
(一)守持理性思維
(二)遵循法治原理
(三)堅持技術徑路
二、理論重構
(一)復合型檢察權能的定位:檢察權是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的統一
(二)檢察監督:法律監督概念的厘清與界定
三、權能整合
(一)公訴權的適當拓展
(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權的合理界定
(三)訴訟監督的兩個轉變
參考文獻
后記
序
檢察制度自近代歐陸創設以來,已逐步發展成為現代各國政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相較於審判權和警察權,檢察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定位問題,始終是一個頗具爭議的理論難題。在中國,雖然憲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對檢察機關憲法定位的質疑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一直存在,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着我國民主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問題更是引起了學者的普遍關注,引發持久、激烈的學術爭論。迄今為止,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立場和看法,即主要以訴訟法學界的一些學者為代表的「公訴權」論和主要以檢察理論界的一些學者為代表的「法律監督權」論。兩派針鋒相對,各持己見,難以達成共識。
當前,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深化司法改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出了新的部署,檢察改革又一次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在這樣一種特殊時空背景下,檢察改革何去何從,亟須檢察權基礎理論的支撐和指導。胡勇博士的著作《復合型態的檢察權能:中國檢察改革再思考》,運用類型化的研究方法,在對中國法學界、實務界有關檢察權已有成果進行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從中國檢察權的歷史起源與變遷、實定法上檢察權的具體操作以及與西方國家和前蘇聯檢察權的比較等多重視角,論證了中國檢察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國家權力,既不等同於法律監督權,也不等同於公訴權,而是一種以公訴權和法律監督權為主體性權能的復合型權力。在此邏輯前提下,對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的關系以及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民事檢察監督、批准或決定逮捕權所面臨的理論困惑和實踐困境進行了梳理與澄清。最后,着眼於夯實中國檢察制度的憲政基礎,從守持理性思維、遵循法治原理、堅持技術徑路三方面闡述了對中國檢察制度進行理論重構與權能整合應當堅持的基本立場,並從批捕權的二元化改造、公訴權的適當擴張、刑事審判監督權的回歸、民事審判檢察監督權的合理界定、審判監督重心的兩個轉移等方面對檢察權的拓展與減約進行了制度勾畫。該著作的出版,為中國的檢察權理論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為檢察改革開示了新的圖景,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胡勇博士作為一名檢察官,長期從事檢察實務工作,對我國檢察體制及檢察權的實踐運作有切身的體驗和獨到的思考。他這種置身於體制又能超越體制的自由之精神和獨立之品格,體現了當代中國檢察官的良好職業素養和使命擔當,我作為他的博士生導師,為之感到欣慰。中國正在邁上法治社會的漫長征程,期待他以及更多的法律人能為中國的法治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
是為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志銘
二○一四年六月
當前,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深化司法改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出了新的部署,檢察改革又一次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在這樣一種特殊時空背景下,檢察改革何去何從,亟須檢察權基礎理論的支撐和指導。胡勇博士的著作《復合型態的檢察權能:中國檢察改革再思考》,運用類型化的研究方法,在對中國法學界、實務界有關檢察權已有成果進行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從中國檢察權的歷史起源與變遷、實定法上檢察權的具體操作以及與西方國家和前蘇聯檢察權的比較等多重視角,論證了中國檢察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國家權力,既不等同於法律監督權,也不等同於公訴權,而是一種以公訴權和法律監督權為主體性權能的復合型權力。在此邏輯前提下,對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的關系以及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民事檢察監督、批准或決定逮捕權所面臨的理論困惑和實踐困境進行了梳理與澄清。最后,着眼於夯實中國檢察制度的憲政基礎,從守持理性思維、遵循法治原理、堅持技術徑路三方面闡述了對中國檢察制度進行理論重構與權能整合應當堅持的基本立場,並從批捕權的二元化改造、公訴權的適當擴張、刑事審判監督權的回歸、民事審判檢察監督權的合理界定、審判監督重心的兩個轉移等方面對檢察權的拓展與減約進行了制度勾畫。該著作的出版,為中國的檢察權理論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為檢察改革開示了新的圖景,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胡勇博士作為一名檢察官,長期從事檢察實務工作,對我國檢察體制及檢察權的實踐運作有切身的體驗和獨到的思考。他這種置身於體制又能超越體制的自由之精神和獨立之品格,體現了當代中國檢察官的良好職業素養和使命擔當,我作為他的博士生導師,為之感到欣慰。中國正在邁上法治社會的漫長征程,期待他以及更多的法律人能為中國的法治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
是為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志銘
二○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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