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收錄了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有關部門關於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以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要講話、文章、書信和批示威者,共62篇。主要內容有:中共中央統戰部關於建議為全國統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摘掉「執行投降主義路線」帽子的請示報告(一九七九年二月三日),新時期的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任務(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五日)等。
目錄
中共中央統戰部關於建議為全國統戰、
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摘掉「執行投降
主義路線」帽子的請示報告
(一九七九年二月三日)
新時期的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任務
(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新時期黨的民族工作與宗教政策
——摘自中共中央批轉的全國統戰工作會議文件
《新的歷史時期統一戰線的方針任務》
(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
中共中央關於轉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
的通知
(一九八〇年四月七曰)
一件具有深遠意義的盛事
(一九八〇年四月十九日)
國務院批轉宗教事務局、國家建委等單位
《關於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等問題
的報告》
(一九八〇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對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務
局《關於寺廟、道觀等房屋產權歸屬
問題的請示報告》的復函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西藏民族解放的道路
——紀念《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簽訂三十周年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要繼續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摘自《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建國以來
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
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
通知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教育部《關於正確處理少數民族地區
宗教干擾學校教育問題的意見》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七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確定
漢族地區佛道教全國重點寺觀的報告》
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四月九日)
慶祝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成立三十周年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一項長期的政策
(一九八三年六月四日)
教育部、國家民委、國務院宗教事務局
轉發甘肅省康樂縣關於《在普及小學
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摘掉「執行投降
主義路線」帽子的請示報告
(一九七九年二月三日)
新時期的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任務
(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新時期黨的民族工作與宗教政策
——摘自中共中央批轉的全國統戰工作會議文件
《新的歷史時期統一戰線的方針任務》
(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
中共中央關於轉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
的通知
(一九八〇年四月七曰)
一件具有深遠意義的盛事
(一九八〇年四月十九日)
國務院批轉宗教事務局、國家建委等單位
《關於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等問題
的報告》
(一九八〇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對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務
局《關於寺廟、道觀等房屋產權歸屬
問題的請示報告》的復函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西藏民族解放的道路
——紀念《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簽訂三十周年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要繼續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摘自《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建國以來
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
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
通知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教育部《關於正確處理少數民族地區
宗教干擾學校教育問題的意見》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七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確定
漢族地區佛道教全國重點寺觀的報告》
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四月九日)
慶祝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成立三十周年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一項長期的政策
(一九八三年六月四日)
教育部、國家民委、國務院宗教事務局
轉發甘肅省康樂縣關於《在普及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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