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准,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問題;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問題;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問題;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問題;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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