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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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作出修改:(一)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除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外,禁止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因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確需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的,應當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並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

(二)將第七十條修改為:「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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