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權或知情權的重要性越來越經常地被研發工作者、公民社會、學術界、媒體及政府提及。這個權利是什麼?它真是一種權利嗎?各國政府如何努力使這個權利得以實現?《信息自由(多國法律比較第2版修訂本)》是托比‧曼德爾的著作,力求通俗地解說信息自由的法律與實踐,並對行之有效的實踐及其成功的原因作出分析,意在以容易理解的方式向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組織活動者、學者、媒體從業人員和官員提供有關信息權的國際視野的比較研究信息。
信息與觀點的自由流動是民主觀念的核心,而且是有效地保障人權的關鍵。……保障信息與觀點自由流通的關鍵是這樣一個原則︰公共機構掌握信息不是為它們自身,而是替公眾進行管理。
目錄
中文版序言
超越法律的啟示(譯者序)
致謝
導言
國際標準與潮流
聯合國
地區標準
英聯邦
國際法判例
特定領域的信息
各國進展情況
跨政府組織
信息權制度的特點
第1項原則 最大限度公開
第2項原則 公布信息的義務
第3項原則 促進政務公開
第4項原則 限制“例外”的範圍
第5項原則 為行使信息權提供便利的程序
第6項原則 費用
第7項原則 公開會議
第8項原則 信息公開優先
第9項原則 保護檢舉人
多國概覽
阿塞拜疆
保加利亞
印度
牙買加
日本
吉爾吉斯斯坦
墨西哥
秘魯
南非
瑞典
泰國
烏干達
英國
美國
比較分析
結論
超越法律的啟示(譯者序)
致謝
導言
國際標準與潮流
聯合國
地區標準
英聯邦
國際法判例
特定領域的信息
各國進展情況
跨政府組織
信息權制度的特點
第1項原則 最大限度公開
第2項原則 公布信息的義務
第3項原則 促進政務公開
第4項原則 限制“例外”的範圍
第5項原則 為行使信息權提供便利的程序
第6項原則 費用
第7項原則 公開會議
第8項原則 信息公開優先
第9項原則 保護檢舉人
多國概覽
阿塞拜疆
保加利亞
印度
牙買加
日本
吉爾吉斯斯坦
墨西哥
秘魯
南非
瑞典
泰國
烏干達
英國
美國
比較分析
結論
序
信息與觀點的自由流動不僅是民主觀念的核心,而且是有效地保障人權的關鍵。沒有對表達自由的尊重,包括對尋求、獲取、傳播信息和觀點的權利的尊重,就不可能行使選舉權。對人權的侵犯在暗中發生,沒有表達自由就無從揭露腐敗和低效的治理。保障信息與觀點自由流通的關鍵是這樣一個原則︰公共機構掌握信息不是為它們自身而是代替公眾管理。這些團體掌握著海量的信息,而如果信息被秘藏,那麼,由國際法和多數國家的憲法所保障的表達自由權就會受到嚴重的損害。
對公共組織所掌握信息的獲取權,有時被稱做知情權,其重要性二百多年以來在瑞典一直得到認可。然而重要的是,過去十年里這一權利在全世界所有地區都得到了廣泛的承認。這表現在︰許多國際團體,包括聯合國下屬的各類組織機構和三個地區性人權體系,都發布了關于這一權利之重要性的權威性聲明;許多處于民主轉型期的國家通過的新憲法均對保障這一權利作出了具體規定;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國際組織通過了實施這一權利的法律和政策。
作為知情權基礎的一個基本價值觀就是“最大限度公開原則”,它提出這樣一個假設︰公共組織持有的一切信息都應當可以公開,除非出于維護公眾利益的考慮有壓倒性的理由對信息進行保密。“最大限度公開原則”也意味著建立有效機制使公眾能夠獲取信息,包括信息索取制度以及主動公布和傳播關鍵信息的制度。
那些依據“最大限度公開原則”起草和(或)推廣保障知情權的法規的人員面臨一系列問題。如何制定“例外”規則,以求在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為保護某些重要的公眾或私人利益而保密的需要之間保持恰當的平衡?公布和傳播信息的職責所涉及的範圍應當有多大?法律怎樣確保這一職責隨著能大幅度降低信息公布成本的科技的發展而擴展?建立怎樣的信啟、索取程序才能在及時、廉價獲取信息的需求和公務員面臨的壓力及資源限制之間找到平衡?個人索取信息的要求受拒後應當有怎樣的申訴權利?采取怎樣的積極措施才能改變在許多國家的公共管理機構中廣泛流行的“保密文化”,並讓公眾知曉自己的這種權利?
托比‧曼德爾關于信息自由的這本書,通過陳述這一領域內已經確立的國際標準以及行之有效的信息自由法規的某些關鍵特點,嘗試回答上面提及的一些問題。重要的是,書中展示了14個國家以何種方式處理上述那些難題。作者努力反映世界所有地區的情況,同時把重點放在有效地從法律上保障了信啟、權的那些國家。
本書第一版于2003年出版並廣為流傳,而且得到從政府官員到公民社會及學術界的讀者和使用者們的廣泛好評。本書第一版在世界各大洲使用,並被譯為多種語言。
這本經修改和更新的第二版于2008年出版,其中反映了近年來國際標準、原則和實踐的演變,以及書中談及的各個國家的發展變化。另外,由于新近的信息傳播技術提供了收集、處理和傳播信息的更強大的手段並使人們更有能力參與民主程序,信息自由和“最大限度公開原則”就更為重要了。這本書對于教科文組織的成員國進行信息權立法起到了很重要的推進作用。
我相信,在研究信息自由的現有文獻中這本書是一部有分量的著作,它向全世界致力于促進對信息權進行有效保護的人們提供了寶貴的資料。這本書對信息自由的法律與實踐作出了權威而又易懂的解說,對行之有效的實踐及其成功的原因提供了有價值的分析。我們向讀者大力推薦這本書,希望你們用它向全世界推廣信息“最大限度公開原則”,並促使這一原則得到有效的落實。
我非常高興這本書能夠譯成中文並在中國出版。我相信它能夠提高人們對信息自由的意識並對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信息權立法和實踐提供參考。
借此機會,我要對北京大學龔文庠教授和他的翻譯團隊的出色工作表示贊賞和感謝,同時也非常感謝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和祝得彬先生為這本書的出版作出的不懈努力。
對公共組織所掌握信息的獲取權,有時被稱做知情權,其重要性二百多年以來在瑞典一直得到認可。然而重要的是,過去十年里這一權利在全世界所有地區都得到了廣泛的承認。這表現在︰許多國際團體,包括聯合國下屬的各類組織機構和三個地區性人權體系,都發布了關于這一權利之重要性的權威性聲明;許多處于民主轉型期的國家通過的新憲法均對保障這一權利作出了具體規定;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國際組織通過了實施這一權利的法律和政策。
作為知情權基礎的一個基本價值觀就是“最大限度公開原則”,它提出這樣一個假設︰公共組織持有的一切信息都應當可以公開,除非出于維護公眾利益的考慮有壓倒性的理由對信息進行保密。“最大限度公開原則”也意味著建立有效機制使公眾能夠獲取信息,包括信息索取制度以及主動公布和傳播關鍵信息的制度。
那些依據“最大限度公開原則”起草和(或)推廣保障知情權的法規的人員面臨一系列問題。如何制定“例外”規則,以求在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為保護某些重要的公眾或私人利益而保密的需要之間保持恰當的平衡?公布和傳播信息的職責所涉及的範圍應當有多大?法律怎樣確保這一職責隨著能大幅度降低信息公布成本的科技的發展而擴展?建立怎樣的信啟、索取程序才能在及時、廉價獲取信息的需求和公務員面臨的壓力及資源限制之間找到平衡?個人索取信息的要求受拒後應當有怎樣的申訴權利?采取怎樣的積極措施才能改變在許多國家的公共管理機構中廣泛流行的“保密文化”,並讓公眾知曉自己的這種權利?
托比‧曼德爾關于信息自由的這本書,通過陳述這一領域內已經確立的國際標準以及行之有效的信息自由法規的某些關鍵特點,嘗試回答上面提及的一些問題。重要的是,書中展示了14個國家以何種方式處理上述那些難題。作者努力反映世界所有地區的情況,同時把重點放在有效地從法律上保障了信啟、權的那些國家。
本書第一版于2003年出版並廣為流傳,而且得到從政府官員到公民社會及學術界的讀者和使用者們的廣泛好評。本書第一版在世界各大洲使用,並被譯為多種語言。
這本經修改和更新的第二版于2008年出版,其中反映了近年來國際標準、原則和實踐的演變,以及書中談及的各個國家的發展變化。另外,由于新近的信息傳播技術提供了收集、處理和傳播信息的更強大的手段並使人們更有能力參與民主程序,信息自由和“最大限度公開原則”就更為重要了。這本書對于教科文組織的成員國進行信息權立法起到了很重要的推進作用。
我相信,在研究信息自由的現有文獻中這本書是一部有分量的著作,它向全世界致力于促進對信息權進行有效保護的人們提供了寶貴的資料。這本書對信息自由的法律與實踐作出了權威而又易懂的解說,對行之有效的實踐及其成功的原因提供了有價值的分析。我們向讀者大力推薦這本書,希望你們用它向全世界推廣信息“最大限度公開原則”,並促使這一原則得到有效的落實。
我非常高興這本書能夠譯成中文並在中國出版。我相信它能夠提高人們對信息自由的意識並對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信息權立法和實踐提供參考。
借此機會,我要對北京大學龔文庠教授和他的翻譯團隊的出色工作表示贊賞和感謝,同時也非常感謝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和祝得彬先生為這本書的出版作出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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