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建立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和社會保險水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財政保障】
第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責分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第九條 【工會的責任】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覆蓋範圍】
第十一條 【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 【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第十三條 【政府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構成】
第十六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第十七條 【參保個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死亡待遇】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第二十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其籌資方式】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和繳費】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十六條 【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 【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
第三十條 【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服務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費率】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
第三十六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 【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餃接】
第四十一條 【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 【民事侵權責任和T傷保險責任競合】
第四十三條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參保範圍和失業保險費負擔】
第四十五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第四卜六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四十八條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時的待遇】
第五十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第五十一條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五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的項目】
第五十六條 【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八條 【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九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
第六十條 【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