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當足球明星辛普森被判無罪時,許多人對于司法制度沒有彰顯正義大表不滿,他們深信辛普森的確殺害了妻子布朗及其男友,也因此認為陪審團的無罪裁定是一項司法上的謬誤。

這本書正是為這些不同意辛普森案的人所寫的。在美國,德肖維茨是一位廣為人知的杰出辯護律師,他被推選為辛普森的上訴律師,為他的敗訴作準備。現在德肖維茨教授卸下原本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不再只是為辯護律師團辯護,根本也不要求審判還給辛普森一個清白。相反地,在本書里,他以此備受矚目的刑案為基礎,探討幾種對美國司法體制影響深遠的社會力量——包括媒體、金錢、性別和種族,並且進一步勾勒出當今美國的刑法制度的優缺點。
 

目錄

推薦序 世紀大審判的反思
導論
這是二十世紀九○年代具代表性的隸件,它牽涉這個年代最具爭議性、各方意見最分歧的話題︰虐待配偶、種族政治、經濟地位不均、科學發明、對律師的批評,還有資訊立即傳輸。這確實是個很難的案子。
第一章 傳言滿天飛——辛普森案早在審判前就已經決定了嗎?
辛普森案,就像其他許多案子,不管電視攝影機的熒幕怎麼拍,輸贏是在法庭外決定的,甚至早在審判還沒開始前就決定了。我們的法庭證據專家及早進行搜證,從而讓警方的偵查結果受到嚴重的質疑,同時借由法律上的策略,讓檢方在公開預審時就被自己的錯誤鎖住了,我們贏在這些早期的成果上。
第二章 發現真實——刑事審判的目的在于尋求真相嗎?
真相的發現雖然是刑事審判一個重要的目的,但絕非唯一目的。有罪的條件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但這與客觀真理的追求有所不同,因為這明顯偏好某種特定的真相。
第三章 真正的警察會撒謊——為什麼警察不據實公布搜索及逮捕過程?
況且,那些說謊的警察和縱容警察說謊的檢察官都很少受到懲罰,而那些法官佯裝相信警察的證詞也從來不會受到批評。這就是為什麼警察作偽證的風氣會持續泛濫,而這也必然是克拉克為什麼會決定冒險讓富爾曼出庭作證的原因。許多人都同意,這項決定是造成檢方失敗的關鍵原因。
第四章 陪審團的懷疑是否合理?
各位陪審員,如果你們的合理懷疑未能被排除,因而不相信檢方的論控,你們的誓詞也要求你們必須作成被告無罪的判決。
第五章 種族因素的影響更甚于性別嗎?
美國黑人很少與這類生活情節擺脫關系︰在富裕的社區內被警察攔截下來臨檢,或是在逛服飾店時店員緊隨在後,等等。哈佛大學法學院黑人教授查爾斯‧奧格里特里(Charles Ogletree)就曾說:“如果我頭戴呢線帽,身穿連帽夾克,我就很可能會有麻煩。”這類差別待遇使黑人和白人對警員的觀感會有明顯不同。
第六章 媒體舞台上的法庭大戲——為什麼一般大眾的觀感與陪審團的認知之間有如此大的落差?
這是兩場完全不同的審判︰一場是在陪審團前進行的,一場是在社會大眾前進行的。有些觀察者既看到陪審團的審判也看到媒體的審判。有些則只看到媒體的審判;陪審員則只看到法庭內的審判。
第七章 金錢能夠換取無罪判決嗎?
在辛普森案中,被告有足夠的財富讓他的律師可以聘請世界首屈一指的鑒識專家,挑戰檢方所有證據的每一個細節。如果他沒有這些資源他可能贏不了這場官司。就這點來說,他的金錢確實幫他保住了無罪判決。
第八章 檢辯雙方的角色——檢察官與律師都只專為他們的當事人辯護,而枉顧正義嗎?
檢方與辯方都被認定應該為他們的當事人辯護。但是檢察官也被認為應為正義辯護,而辯方律師則甚至不被允許追求正義,如果這麼做會危及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話。所以當威爾批評柯蘭是個“好律師”,卻是個“壞公民”的時候,他其實是用最高的褒揚在責難柯蘭。
第九章 如果陪審團宣判辛普森有罪呢?
審判程序結束後,就有記者問我們有關上訴的策略︰“你認為伊藤法官針對富爾曼錄音帶所做的裁定,是適當的上訴理由嗎?”“伊藤法官準許陪審團看那卷未經派拉提斯具鮚的錄音帶,也沒有經過交叉訊問過程,這樣的裁定你覺得如何?”……可是,這是一場冗長而昂貴的初審,很難再這樣玩一次。
第十章 一件開“惡例”的“大案子”?
時間將會讓人冷靜下來,離開這場閃光燈照耀下現代史上最受公眾關注、也最具爭議性的刑事審判,回顧整個美國的大局勢,看看這套制度所反映出的一些正面特質,並且仔細思考哪些改變能增進整個司法體系的效率,同時也保持它在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的微妙平衡。
後記 你會怎麼投?
感謝
 

“辛普森謀殺案”是二十世紀九○年代最轟動,舉世矚目的案件,當時被稱為“世紀大審判”(Trial of The Century)。辛案具有典型好萊塢聳動的戲劇元素——知名的黑人足球明星涉嫌謀殺其白人前妻及其男友;凶嫌企圖逃亡,在高速公路上演出一場實況轉播的警匪追逐;足球明星被以雙重謀殺罪嫌起訴,他聘請全美最杰出的律師,組成夢幻律師團;唇槍舌劍的檢、辯雙方律師、種族歧視的警察、被告的虐妻記錄、DNA證據和權威的專家證人(包括國人熟知的華裔鑒識專家李昌鈺博士);以及檢方所謂如山鐵證,陪審團卻在短短四小時討論後,即判定無罪。

除了案件本身,整個美國社會也卷人這場挑起種族傷痕的審判。絕大多數的美國白人相信辛普森有罪,相反的,絕大多數的美國黑人相信辛普森是無辜的。宣判結果使無數美國白人驚愕失措,怨憤莫名;也使許多美國黑人鼓掌叫好,感謝正義伸張。

事過境遷,當年的新聞熱度已經消散,後人恐怕也不易理解本案為什麼引發有史以來最廣泛、熱烈的媒體關注。這麼高度爭議的美國案件,為什麼值得我們了解、學習?分析、探討辛案的書籍汗牛充棟,為什麼挑這一本?

重點不在于辛普森案本身,而在于作者借由本案對一些重大、基本的法律、社會議題提出充滿洞見的精彩分析。

這些議題包括:

‧審判與真相(第二章,“發現真實——刑事審判的目的在于尋求真相嗎?”)

‧執法之人為了執法而犯法(第三章,“真正的警察會撒謊——為什麼警察不據實公布搜索及逮捕過程?”)

‧證據分析與判斷(第四章,“陪審團的懷疑是否合理?”)

‧種族、性別因素的影響評估(第五章,“種族因素的影響更甚于性別嗎?”)

‧媒體審判(第六章,“媒體舞台上的法庭大戲——為什麼一般大眾的觀感與陪審團的認知之間有如此大的落差?”)

‧金錢正義(第七章,“金錢能夠換取無罪判決嗎?”)

‧律師角色(第八章,“檢辯雙方的角色——檢察官與律師都只專為他們的當事人辯護,而枉顧正義嗎?”)

只要稍微翻閱書中相關章節的討論段落,勢必會被作者精彩的分析、論證所吸引,打個比方,看過邁克爾‧喬丹打NBA吧?依我之見,本書作者亞倫‧德肖維茨即是美國法律界的邁克爾‧喬丹,值得多加介紹。

偉大的運動員可以打破常人視為當然的體能限制,同理,杰出的學術作品,可以借由澄明的理性論證,破除一般人的成見、盲點及迷思。

德肖維茨是哈佛大學教授,也是知名的人權律師與法律評論家,他以第一名成績自耶魯大學畢業,二十八歲即取得哈佛法學院正教授資格,是哈佛法學院歷史上最年輕的。並曾任美國最重要的人權團體之一美國公民自由運動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ties Union)的理事。

德肖維茨辦過許多著名的案件,其當事人包括布洛(Claus von Buow,本案後來改編成很有意思的電影《親愛的,是誰讓我沉睡了》)、派翠西亞‧赫斯特(Patrica Hearst,美國赫斯特報業的繼承人,遭綁架,後竟與綁匪合作聯手搶劫)、夏倫斯基(前蘇聯異議分子,德肖維茨到蘇聯為他辯護,撰有長文“一個美國律師在蘇聯法院體系”記述此事,過程高潮迭起,引人人勝)、F.李‧貝利(F.Lee Bailey,美國名律師,也是辛普森案的夢幻律師團成員之一。他因承辦山姆‧謝柏醫師殺妻一案,上訴翻案成功而名噪一時。該案後來改編成電影及電視影集《法網恢恢》。當他自己因案被控時,找的律師卻是德肖維茨),以及許多死刑義務辯護的案件。

德肖維茨專攻憲法、人權、刑事訴訟程序與證據法,並長期在美國各大媒體發表法律評論,著作有多本成為暢銷書,言論風格率直、犀利、雄辯滔滔,自詡為美國最敢言的律師。

他本身雖參與辛案擔任辯方夢幻律師團中的策略顧問,本書卻不失持平、客觀。本書道論中明言,這本書是寫給眾多慎思的觀察者,他們誠摯地相信辛普森謀殺了妮科爾‧布朗以及高曼,而陪審團的無罪判決是不義的判決。“對于那些相信辛普森確實犯了謀殺罪的人,我的目標並非在改變他們的想法,而是要幫助他們了解,為什麼我們的刑事審判制度會得出與他們所相信事實大不相同的結果。然後,一些堅信辛普森殺了布朗和高曼的人,也能夠認為,將犯下恐怖罪行的辛普森開釋的陪審團,的確做了芷確而妥適(correct and just)的判決。”

綜觀全書,我相信德肖維茨教授確實達到了他的目的。

不過,德肖維茨在辛案宣判五年後,接受法庭電視台(Court TV)專訪時,觀眾問他:“你認為辛普森是無辜的嗎?”他卻曖昧地表示,執業倫理不容許他表示對客戶有罪、無罪的意見,“我可以這麼說:如果我是該案民事部分的陪審員,根據該案所提出的證據,我可能會和該案陪審團所投的票一樣(接:辛普森刑案部分判決無罪後,被害人家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巨額民事賠償,判決結果,辛普森敗訴。)”

當然,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證據認定標準不同,上述回答,不能據以推論德肖維茨改變看法,而認為辛普森是有罪的。

訪問中,他還強調:“最讓我感到震驚的是,當一個他們認為有罪的人被無罪開釋時,美國人似乎遠比得知一個無辜的人被定罪,甚至被判死刑,還要更為難過。許多美國人似乎認為,寧可讓十個無辜的人被定罪,也不能讓一個犯人逍遙法外。而當那個犯人——這些人眼中的犯人——是非裔美國人時,情況似乎更糟。…但是辛案在下個世紀不會被記得,該案算不上世紀大審判之一,它比不上紐倫堡大審、盧森堡案的審判、Sacco & Vanzetti。它相當于羅卜與利奧波德案(美國名律師達羅辦過的名案,富商子弟綁架殺死自己的同學,在達羅的努力下,得免死刑).以及林德伯格綁票案的水準,全涉及名人。”

最後,要提醒法律圈外的讀者,美國屬英美法系,與我國大陸法系有基本而重大的差異。因此書中許多見解對我國並不適用。雖然,也有許多法律共通的本質,以及愈來愈像美國的中國台灣地區的社會現象,使得本書的精闢分析對我們仍深具啟發性。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1. 新書
    87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