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主要以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歐共體並購控制條例》為參照物,以歐盟並購控制過程中堅持有效監管與以人為本理念相統一、以維護有效競爭與權利保護原則相統一作為貫穿始終的紅線,構建全文的結構體系。除引言和結束語外,共七章。前六章探討歐盟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立法體系、基本概念、特征、管轄權理論、實體標準、程序控制法、司法審查、國際沖突與協調,第七章立足中國國情,並借鑒歐盟經驗,提出有關立法建議。
本書以2004年修改並實施的《歐共體並購條例》為核心,以2004年歐盟並購控制立法改革為切入點,分別對歐盟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的特征、管轄權制度、實體標準、程序性制度、司法審查、國際沖突與協調進行研究,並與美國並購控制立法進行比較分析,同時結合我國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的現狀和不足,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本書是了解歐美並購控制法的重要窗口,具有相當的前瞻性和理論參考價值。
劉和平,男,1969年生,安徽安慶人。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博士。現就職于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
先後在《法律科學》、《民商法論叢》、《國際經濟法學刊》、《經濟法論叢》、《國際金融研究》、《證券市場導報》、《人民檢察》、三大證券報等報刊發表論文八十余篇。
目錄
引言
第一章 歐盟並購控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 歐盟並購控制立法沿革及最新修改
第二節 歐盟並購控制立法面臨的挑戰
第三節 歐盟並購控制立法體系
第四節 歐盟並購與並購控制
第二章 歐盟並購控制管轄權制度
第一節 國際法上管轄權基礎以及歐盟並購控制法中的屬地原則
第二節 歐盟並購判例法上的域外管轄權
第三節 歐盟並購控制管轄權移送制度
第三章 歐盟並購控制制度核心——實體標準
第一節 歐盟並購控制實體標準的歷史沿革及內涵
第二節 嚴重損害有效競爭標準與支配性地位標準的比較
第三節 SIEC標準與美國SLC標準之趨同
第四節 歐盟並購控制實體標準的重大發展
第五節 歐盟並購實體立法的主要特點
第四章 歐盟並購控制的程序性制度
第一節 各國及歐盟並購控制模式
第二節 歐盟並購控制審查程序
第三節 並購申報的具體內容
第四節 歐盟並購審查程序的調查手段及組織保障
第五節 違反並購控制程序制度的法律後果
第五章 歐盟並購控制中的司法審查
第一節 歐盟並購控制中司法審查制度的法律根據
第二節 並購控制司法審查的管轄範圍
第三節 對歐盟委員會並購決定提請司法審查的主體
第四節 司法審查的法律後果
第五節 歐盟並購控制司法審查的作用
第六節 歐盟並購訴訟的近況及原因分析
第七節 歐盟並購控制司法審查的特點及缺陷
第八節 歐盟並購控制司法審查面臨的挑戰
第六章 歐盟並購控制的國際沖突與協調
第一節 並購控制國際沖突的本質及協調的必然性
第二節 歐盟並購控制國際沖突的原因
第三節 歐盟並購控制的國際協調
第四節 歐盟並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在競爭法上的國際合作
第七章 我國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歐盟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為借鑒
第一節 我國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的現狀及不足
第二節 建立和健全我國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節 歐盟並購控制立法的啟示與借鑒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後記
第一章 歐盟並購控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 歐盟並購控制立法沿革及最新修改
第二節 歐盟並購控制立法面臨的挑戰
第三節 歐盟並購控制立法體系
第四節 歐盟並購與並購控制
第二章 歐盟並購控制管轄權制度
第一節 國際法上管轄權基礎以及歐盟並購控制法中的屬地原則
第二節 歐盟並購判例法上的域外管轄權
第三節 歐盟並購控制管轄權移送制度
第三章 歐盟並購控制制度核心——實體標準
第一節 歐盟並購控制實體標準的歷史沿革及內涵
第二節 嚴重損害有效競爭標準與支配性地位標準的比較
第三節 SIEC標準與美國SLC標準之趨同
第四節 歐盟並購控制實體標準的重大發展
第五節 歐盟並購實體立法的主要特點
第四章 歐盟並購控制的程序性制度
第一節 各國及歐盟並購控制模式
第二節 歐盟並購控制審查程序
第三節 並購申報的具體內容
第四節 歐盟並購審查程序的調查手段及組織保障
第五節 違反並購控制程序制度的法律後果
第五章 歐盟並購控制中的司法審查
第一節 歐盟並購控制中司法審查制度的法律根據
第二節 並購控制司法審查的管轄範圍
第三節 對歐盟委員會並購決定提請司法審查的主體
第四節 司法審查的法律後果
第五節 歐盟並購控制司法審查的作用
第六節 歐盟並購訴訟的近況及原因分析
第七節 歐盟並購控制司法審查的特點及缺陷
第八節 歐盟並購控制司法審查面臨的挑戰
第六章 歐盟並購控制的國際沖突與協調
第一節 並購控制國際沖突的本質及協調的必然性
第二節 歐盟並購控制國際沖突的原因
第三節 歐盟並購控制的國際協調
第四節 歐盟並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在競爭法上的國際合作
第七章 我國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歐盟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為借鑒
第一節 我國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的現狀及不足
第二節 建立和健全我國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節 歐盟並購控制立法的啟示與借鑒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後記
序
自1987年8月國務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壟斷法》起草小組以來,我國反壟斷法的起草工作已歷時19年,該法案相繼被列入八屆、九屆和十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目前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2006年立法規劃,並于今年6月提交常委會會議進行初次立法審議。可以預見,作為中國“自由企業的大憲章”、“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即將出台,作為《反壟斷法》重要組成部分的並購控制法也將走進我們的視野。
我國並購控制法的制定需要借鑒國外成熟立法經驗,尤其是師法歐美成功之道。劉和平博士的著作《歐盟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研究》,以2004年《歐共體並購控制條例》為主線,采取案例法、比較法、歷史法等多種方法,對歐盟並購控制法的發端與發展、並購控制的特征、並購控制的域外管轄權和域內管轄權理論及實踐、並購控制實體標準、並購控制模式、審查程序、並購申報的具體內容、調查手段與組織保障、並購控制的司法審查、並購控制的國際沖突與國際協調等進行詳細探討,並結合我國立法現狀和反壟斷法草案進行分析,提出有益的立法建議。比如,在並購控制法的域外管轄方面,作者指出,應推行合理管轄原則,同時配套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並采取對等原則,以確保我國企業境外並購獲得東道國的國民待遇。在經濟全球化、一體化背景下,民族國家或區域性組織通常會以各種形式參與國際競爭。獲取政府支持,利用國家貿易力量參與談判,是跨國並購成功的重要保障,這是歐美經驗,我國也有必要效仿;在並購控制的司法審查制度上,作者在對比歐盟行政型與美國司法型制度後指出,基于與我國行政訴訟法接軌及提高司法審查效率的需要,我國應采取行政型,且應引入快速程序;在反壟斷主管機關設置上,在比較歐盟單一機構與美國雙重機構後,指出設置單一執法機關是時代發展潮流,同時應借鑒美國和歐盟按行業分工監管的經驗︰在產業政策與競爭(並購控制)政策關系上,在吸取歐盟對波音並購麥道案、GE並購Honeywell案的執法經驗基礎上,作者指出,在並購審查時,競爭政策可以為優化我國產業結構服務,對關乎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國家支柱的產業實行產業政策優先原則,而對競爭性行業實行競爭政策優先原則,根據“做大做強不是罪,只有稱王稱霸才是罪”的原則進行並購控制;由于歐盟並購控制堅持“嚴重損害有效競爭”標準,除參酌市場份額外,還需綜合考慮協同效果、單邊效果、市場準人、並購效率及破產抗辯等因素,因此並購控制不會對提高產業集中度造成障礙,反而有利于維護市場有效競爭秩序。這些觀點回答了跨國並購及並購控制中遇到的許多疑問,具有相當高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本書所運用的研究方法有利于我國反壟斷立法在借鑒歐盟最新並購控制法律制度時,揚棄吸收、有的放矢。
多年來,劉和平博士致力于歐盟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一直注重直接佔有第一手最新外文資料,密切關注歐美最新並購控制法的發展動態,加上他參與過跨國並購實務,更使讀者對本書感覺親近與自然。本書中的有關研究成果已在《法律科學》、《證券市場導報》、《國際經濟法學刊》等刊物上發表。基于此,作者在將博士論文加以增補、準備付梓之際,邀請我為之作序,我非常樂意將該研究成果向大家推薦。鑒于並購控制是我國一項嶄新課題,國外有關並購控制立法及實務亦不斷發展,希望劉和平博士以此為契機,再接再厲,多出成果。
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剮主任
華東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丁偉
2006年7月22日子華政園
我國並購控制法的制定需要借鑒國外成熟立法經驗,尤其是師法歐美成功之道。劉和平博士的著作《歐盟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研究》,以2004年《歐共體並購控制條例》為主線,采取案例法、比較法、歷史法等多種方法,對歐盟並購控制法的發端與發展、並購控制的特征、並購控制的域外管轄權和域內管轄權理論及實踐、並購控制實體標準、並購控制模式、審查程序、並購申報的具體內容、調查手段與組織保障、並購控制的司法審查、並購控制的國際沖突與國際協調等進行詳細探討,並結合我國立法現狀和反壟斷法草案進行分析,提出有益的立法建議。比如,在並購控制法的域外管轄方面,作者指出,應推行合理管轄原則,同時配套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並采取對等原則,以確保我國企業境外並購獲得東道國的國民待遇。在經濟全球化、一體化背景下,民族國家或區域性組織通常會以各種形式參與國際競爭。獲取政府支持,利用國家貿易力量參與談判,是跨國並購成功的重要保障,這是歐美經驗,我國也有必要效仿;在並購控制的司法審查制度上,作者在對比歐盟行政型與美國司法型制度後指出,基于與我國行政訴訟法接軌及提高司法審查效率的需要,我國應采取行政型,且應引入快速程序;在反壟斷主管機關設置上,在比較歐盟單一機構與美國雙重機構後,指出設置單一執法機關是時代發展潮流,同時應借鑒美國和歐盟按行業分工監管的經驗︰在產業政策與競爭(並購控制)政策關系上,在吸取歐盟對波音並購麥道案、GE並購Honeywell案的執法經驗基礎上,作者指出,在並購審查時,競爭政策可以為優化我國產業結構服務,對關乎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國家支柱的產業實行產業政策優先原則,而對競爭性行業實行競爭政策優先原則,根據“做大做強不是罪,只有稱王稱霸才是罪”的原則進行並購控制;由于歐盟並購控制堅持“嚴重損害有效競爭”標準,除參酌市場份額外,還需綜合考慮協同效果、單邊效果、市場準人、並購效率及破產抗辯等因素,因此並購控制不會對提高產業集中度造成障礙,反而有利于維護市場有效競爭秩序。這些觀點回答了跨國並購及並購控制中遇到的許多疑問,具有相當高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本書所運用的研究方法有利于我國反壟斷立法在借鑒歐盟最新並購控制法律制度時,揚棄吸收、有的放矢。
多年來,劉和平博士致力于歐盟並購控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一直注重直接佔有第一手最新外文資料,密切關注歐美最新並購控制法的發展動態,加上他參與過跨國並購實務,更使讀者對本書感覺親近與自然。本書中的有關研究成果已在《法律科學》、《證券市場導報》、《國際經濟法學刊》等刊物上發表。基于此,作者在將博士論文加以增補、準備付梓之際,邀請我為之作序,我非常樂意將該研究成果向大家推薦。鑒于並購控制是我國一項嶄新課題,國外有關並購控制立法及實務亦不斷發展,希望劉和平博士以此為契機,再接再厲,多出成果。
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剮主任
華東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丁偉
2006年7月22日子華政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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