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了在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與推進上更好的吸收和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本書收集並編譯了歐美產品召回的法律文件和管理資料,分別從美國的《消費品安全法》、《易燃紡織品法》、《聯邦危險品法》、《防止有毒物質包裝法》、《冰箱安全法》和歐洲在產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規、召回工作流程,以及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2008年工作重點和財政預算等方面入手,將歐美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基礎和管理模式向讀者做了全面的展示。

本書不僅能為廣大企業應對產品召回提供全面的程序性指南和操作性指導,增強企業的產品安全意識,提高國際競爭力,同時也是政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的政策及提供有效服務的參考依據。

本書可供從事產品安全管理、監督,法規編制、研究等方面的相關人員以及制造商和消費者參考。
 

目錄

第1篇 歐美產品召回制度
 第1章 概述
第2篇 美國產品召回制度
 第2章 消費品安全法
 第3章 聯邦危險品法
 第4章 防止有毒物質包裝法
 第5章 易燃紡織品法
 第6章 冰箱安全法
 第7章 產品召回手冊
 第8章 2008年度財政預算申請
第3篇 歐盟產品召回制度
 第9章 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指令
 第10章 歐洲產品安全包括召回在內的整改措施指南
第4篇 英國產品召回制度
 第11章 通用產品安全法規2005
 第12章 英國消費品召回手冊——良好實踐指南
附錄1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召回我國產品情況
附錄2 歐盟召回我國產品情況
 

確保產品安全是對產品質量的最基本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產品種類的日益豐富,世界各國都面臨著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社會公共安全問題。據統計,在歐洲,與產品有關的死亡人數為1.5萬—3萬人/年,受傷人數為400萬—500萬人/年;在美國,傷亡人數為1.5萬/年,直接經濟損失為7000億美元/年;據美、英、日等國研究表明,醫院急診室病人有10%是由于產品缺陷造成的。

因此,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產品安全,並逐步建立了產品召回制度,以加強產品安全管理。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施產品召回制度的國家,1966年通過了《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第一次明確規定制造商的召回義務。此後,又逐漸建立了關于產品安全和公眾健康法律體系,如《消費品安全法》、《兒童安全保護法》、《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聯邦危險品法》、《防止有毒物質包裝法》、《易燃紡織品法》、《冰箱安全法》等,這些法律確立了美國多個行政機構對產品安全的執法管轄權。同樣,歐盟也制定了完善的產品安全法律法規,如《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指令》、《缺陷產品責任指令》和《消費者保護與信息政策》等,明確了產品生產商和銷售商供應安全產品的義務,規定了成員國監督和管理的具體權力,建立了信息快速交換程序,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加強了產品安全管理,確保了消費者的利益。總之,發達國家經過幾十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了完善的產品安全制度,驗證了產品召回制度是對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行政監管的一種有效手段。

作為國家公共安全的一個重要領域,產品召回制度也日益受到我國政府和社會的關注和重視。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在2006年全國質檢工作會議的講話中明確提出︰“加大缺陷產品召回力度,逐步擴大對食品等缺陷產品的召回範圍。”這為我國缺陷產品管理工作,明確了思路,指明了方向。產品召回制度對于更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轉變政府的管理模式、提高企業的信譽度、加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國應該積極探索和推進這項制度。

我國第一部關于產品召回的法規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該規定實施2年多,在社會各界產生了積極反響,得到了汽車產業界的廣泛響應,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安全與利益;同時為在更大範圍內推進涉及人身安全的缺陷產品管理制度積累了寶貴的經驗。2007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又頒布實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和《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7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明確規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生產者應該主動召回,為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保障。

但同時看到,我國產品召回制度立法工作雖已取得了一些進展,但仍處在一個探索階段,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尚有較大的差距,科學地借鑒和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國內介紹有關國外產品召回制度方面的書籍較少,因此本書的出版是非常及時的。本書比較系統地介紹了歐美發達國家的產品安全與召回的法律法規,為我們更好地了解國外產品召回管理體系提供了一個信息窗口,對于建立與完善我國產品召回制度具有借鑒和指導意義。因此,本人鄭重向讀者推薦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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