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制度產生和發展的政治動因在於權力的制衡。在司法領域,檢察官的存在主要是為了制約法官的專斷,防止法官集控訴與審判職能於一身,以新的權力——檢察權來制約法官的專斷,檢察制度是在權力制衡的理念中孕育而生的。
檢察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的制度基礎是訴訟模式的演進。隨著人們對犯罪本質認識的深化,犯罪不再僅是對受害人的侵害,更是對國家和社會的侵害,追究犯罪應當主要是國家的責任。訴訟模式由糾問式向現代控訴模式演進,檢察官作為國家和社會公益的代表者,承擔追訴犯罪、維護司法公正的職責,使法官成為單純中立的裁判者,而不再扮演追訴者的角色。
檢察制度產生和發展的價值基礎是國家追訴主義的孕育和發展。
陳國慶,1988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高級榆察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曾任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1991年以來,主要從事司法解釋、司法改革研究、相關立法研究和專題調研等工作。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具體組織起草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和文件,包括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貪污賄賂、瀆職和有關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准以及檢察文書格式等。
主要研究方向:法學理論、刑事法、司法制度及司法文書。
目錄
緒論:檢察制度的主要理論問題
第一章 檢察制度基本屬性
第一節 檢察學研究
第二節 檢察制度的起源
第三節 檢察官、檢察制度的基本屬性
第四節 檢察官司法性的討論
第五節 檢察制度的基本取向
第二章 我國檢察機關地位、職能與特征
第一節 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我國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能
第三節 我國檢察機關的主要特征
第三章 檢察機關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檢察一體原則
第二節 職權法定原則
第三節 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
第四節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五節 檢察監督原則
第六節 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原則
第七節 控審分離原則
第八節 依法對人大負責原則
第四章 檢察機關刑事訴訟職能
第一節 偵查程序
第二節 審查批准逮捕司法化
第三節 客觀公正的公訴制度
第四節 刑事再審程序中檢察官的職能
第五節 刑事訴訟法律監督
第五章 檢察機關與民事訴訟
第一節 檢察機關提起、參與民事公益訴訟
第二節 民事抗訴制度
第三節 民事執行監督
第六章 檢察工作與刑事政策
第一節 和諧社會與檢察工作
第二節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檢察工作
第三節 刑事和解制度
第四節 認罪協商制度
第七章 檢察制度與司法監督
第一節 檢察制度屬性與監督的公正性
第二節 檢察制度與審判監督
第三節 刑事訴訟監督制約制度
第八章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
第一節 司法解釋主要情況和原則
第二節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
第三節 司法解釋工作機制的完善
第九章 檢察制度與司法改革
第一節 檢察制度的憲法問題
第二節 司法體制改革的標准與路徑
第三節 法律職業共同體
第四節 遵循司法規律與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附錄
後記
第一章 檢察制度基本屬性
第一節 檢察學研究
第二節 檢察制度的起源
第三節 檢察官、檢察制度的基本屬性
第四節 檢察官司法性的討論
第五節 檢察制度的基本取向
第二章 我國檢察機關地位、職能與特征
第一節 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我國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能
第三節 我國檢察機關的主要特征
第三章 檢察機關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檢察一體原則
第二節 職權法定原則
第三節 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
第四節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五節 檢察監督原則
第六節 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原則
第七節 控審分離原則
第八節 依法對人大負責原則
第四章 檢察機關刑事訴訟職能
第一節 偵查程序
第二節 審查批准逮捕司法化
第三節 客觀公正的公訴制度
第四節 刑事再審程序中檢察官的職能
第五節 刑事訴訟法律監督
第五章 檢察機關與民事訴訟
第一節 檢察機關提起、參與民事公益訴訟
第二節 民事抗訴制度
第三節 民事執行監督
第六章 檢察工作與刑事政策
第一節 和諧社會與檢察工作
第二節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檢察工作
第三節 刑事和解制度
第四節 認罪協商制度
第七章 檢察制度與司法監督
第一節 檢察制度屬性與監督的公正性
第二節 檢察制度與審判監督
第三節 刑事訴訟監督制約制度
第八章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
第一節 司法解釋主要情況和原則
第二節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
第三節 司法解釋工作機制的完善
第九章 檢察制度與司法改革
第一節 檢察制度的憲法問題
第二節 司法體制改革的標准與路徑
第三節 法律職業共同體
第四節 遵循司法規律與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附錄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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