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論題十分新穎,其背景是席卷全球的規制緩和或規制改革。對于如何擺正國家規制的地位,如何擴大民眾的參與,如何利用民間的活力,各國的行政改革正在積極探索和實踐。

對這一論題,行政法缺乏相應的統制制度,行政法學也缺乏充分的討論研究。本書主要以德國為參照系,介紹了德國公法(學)是如何應對這種變化的,同時也介紹了日本近年來的改革及問題。

這些改革的動向在中國已經出現,其存在的問題在中國也同樣存在。面對規制改革(特別是民營化、放松規制、再規制)、行政授權或委托等出現的問題,中國行政法學界引入了英美(特別是美國)相關的研究,但對于德國這一以傳統行政法為根基而展開的研究關注不足,中國憲法學界對于規制改革等的憲法界限問題則基本尚未展開。

規制改革如何在民主主義和自由主義之間把握好適當的平衡,需要更多的智力支持。本書的翻譯引入德國法、日本法的理論研究,在傳統的理論體系上衍生出新的解釋方法,為實現對規制改革進行法的統制提供更有解釋力的法學支撐,其必要性自不待言。
 

目錄

第一編 德國對“私人行政”的法的統制
第一章 行政改革與私化的展開
引言
第二章 委任私人行使行政權限
引言
第一節 委任私人行政權限(特許)的制度
第二節 委任私人行政權限的界限與法的統制
小結
第三章 私人的技術監督與“私人行政”論
引言
第一節 技術監督協會(蒸汽鍋爐監督協會)的建立及其開展的活動
第二節 技術監督協會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監督
第三節 技術監督協會及其專門官員活動的法律性質
第四節 技術監督協會的檢查活動及其基本權利保障
小結
第四章 航空管制組織改革與“私人行政”論
引言
小結
第五章 警察行政輔助與“私人行政”
引言
小結
第六章 “私人資助行政”的法的統制
引言
小結
第七章 公物的設置管理與“私人行政”的展開
引言
第八章 聯邦鐵路改革和“私人的人事管理”
引言
小結
第九章 第二次郵政改革與“私人雇用官員”
引言
第一節 第二次郵政改革的前提———第一次郵政改革
第二節 第二次郵政改革概要
第三節 第二次郵政改革的行政組織法問題
小結
第二編 日本“私人行政”的法的統制
第一章 特殊法人等功能性行政組織的現狀及其問題
引言
小結
第二章 指定機關行政的法律問題——日本對“私人行政”方式的法的統制
引言
第一節 指定機關制度概要
第二節 指定機關行政的法律問題
第三節 指定機關的行政方式和存在的問題
小結
第三章 公共覘制與“私人”規制——對公共規制的功能性理解及其法的統制
引言
小結
校後記
 

從研究生涯的初期開始,“通過私人的行政”就是我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書正是圍繞該課題,從法的統制的角度出發,將對日德兩國所作的比較研究集結而成。

在日本,“私人行政”這一課題尚不為人所熟知,即使在行政法研究者中亦是如此。在行政法文獻中,雖然在委任行政中存在委任私人行使公權力的例子,但對它所作的理論闡述和定位研究卻一直是滯後的。依據1993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第4條的排除適用條款,“依據法律的規定,被指定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行政事務者”即所謂指定機關的監督處分,有一部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至此,可以說即使在行政法的一般理論領域內,也有了研究這一課題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日本在討論行政改革問題時,開始一般性地使用民間委托、民營化這樣的用語。本書所研究的“私人行政”現象本身,便與被民營化、被委托民間的行政活動關聯密切。不過,這一現象是指被委托的事務本身雖然保持“行政”事務不變,實際實施該事務的卻是“私人”。也就是說,委托給民間的功能自身雖然屬于行政,屬于公共性極高的活動,卻是通過私人開展的。因此,只要“私人行政”仍是行政,就應該適用為行政所預設的各種各樣的法的統制手段。只有充分確保這種法的統制,才能允許私人實施這種活動。

本書明確了德國在進行私化(Privatisierung)時,“私人行政”是如何形成和展開的,並以行政改革的各個領域為單位,逐一調查和討論了對該現象進行法律統制的行政法、行政法學的制度以及法律理論的形成過程。進而對日本存在的同樣的現象進行比較,對其(主要是以指定機關制度為中心)進行法律定位。

通讀各章的標題會發現,“私人行政”現象,主要是在近年的行政改革浪潮中逐漸得到運用的,和有關的行政改革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在以下的敘述中,我將具體論述德國行政改革的背景和實際情況,並重點分析其法統制的制度和相關的爭論。這樣的安排有助于在討論日本行政改革的特征和存在問題時形成參照。

本書全部內容可概括如下。

第一編討論德國“私人行政”的現狀及其法統制的體系結構。

第一,第一章以“私人行政”現象在德國的展開為前提,整理分析德國行政改革的動向,第三章以後各章對各個具體的行政領域進行探討,闡明“私人行政”的背景。第二章選取了對私人的行政權限委任(Beleihung,本書從歷史性脈絡角度稱之為“特許”)制度,該制度的目的在于規範“私人行政”現象,施以法的統制。將行政權限委任給私人,是指委任給私人本不享有的行政權限,從這一點看,和過去有關特許的爭議是相同的。但現在,在行政法上,它作為一般性的制度或者概念,即使在行政法的一般性文獻上也有出現。第二章將盡可能客觀地整理這種委任私人行政權限的制度,同時還準備明晰以下問題︰由于這種制度,行政體、私人和承擔行政權限的私人(本書稱之為特許者)之間建立了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系,他們各自受到了怎樣的法律規制,如何處理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濟法的適用問題,以及德國所考慮的特許在憲法上的界限。

第二,第二章以各行政領域的具體事例為例,明確了委任私人行政權限是如何在各種行政領域具體展開的。第三章的以後各章,整體分為規制行政、助成行政、公物行政和財源籌集、行政改革和人事行政四個部分。在這些行政領域,廣泛地運用著委任私人行政權限的制度,“私人行政”得以實現,或者說成為法律爭論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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