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我們的研究發現,近現代法學(特別是19世紀德國的“概念法學”)呈現出某種“純知化”傾向,即以自然科學(尤其是幾何學和物理學)的知識範式來建構法學。表現在︰法學家們對公理體系思維抱持某種近乎拜物教式的信念,認為︰法律內部應當有某種前後和諧貫通的體系,所有的法律問題均可通過體系解釋予以解決。建構概念清晰、位序適當、邏輯一致的法律公理體系,對于所有的法學家都有難以抵御的魅力。道理很簡單︰假如法學家能夠將法律體系的各個原則、規則和概念厘定清晰,像“門捷列夫化學元素表”一樣精確、直觀,那麼他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千百年來一直困擾專業法律家的諸多法律難題。有了這張“化學元素表”,法官按圖索驥,就能夠確定每個法律原則、規則、概念的位序、構成元素、分量以及它們計量的方法,只要運用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推理來操作適用規則、概念,就可以得出解決一切法律問題的答案。法律的適用變得像數學計算一樣精確和簡單。我們把這樣一種體系化工作的理想稱為“法律公理體系之夢”。
目錄
導論 我們時代的法學為什麼需要重視方法
一、問題
二、反思
三、轉向
上編
第一章 法學方法論的概念
一、緣何不是法律方法論
二、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對象和範圍
三、英美法系中的法學方法論
四、法學方法論在法理學體系中的地位
第二章 現代法學方法論的緣起與發展趨勢
一、現代法學方法論緣起的社會背景
二、現代法學方法論緣起的法學背景
三、現代法學方法論緣起的哲學背景
四、現代法學方法論的發展趨勢
第三章 法學方法論的意義與功能
一、法治與法學方法論
二、法學方法論在法治實踐中的功能和作用
三、法學方法論在知識上的貢獻
第四章 法學方法論的比較研究
一、比較法與法學方法
二、兩大法系制定法解釋的比較考察
三、兩大法系判例制度的比較考察
下編
第五章 法的淵源論
一、法的淵源概念之溯源
二、法的淵源概念之界定——法學方法論的視角
三、法的淵源的內容
四、法官法源(法的淵源)的方法論意義
第六章 案件事實的形成
一、客觀事實、事實範型、裁判事實
二、裁判事實形成的基礎
三、裁判事實形成的過程
四、裁判事實形成的正當性基礎
第七章 制定法解釋
一、法律解釋的必然性及其原因
二、制定法解釋的目標
三、制定法解釋的方法
四、制定法解釋方法的位序問題
第八章 法律漏洞的認定與填補
一、法律漏洞概述
二、法律漏洞的認定
三、法律漏洞的填補
四、我國司法實踐中法律漏洞填補技術的發展與完善
第九章 法律體系
一、法律體系概述
二、抽象概念與外部體系的建構
三、類型與部分可變的法律體系
四、法律原則與內部體系的形成
一、問題
二、反思
三、轉向
上編
第一章 法學方法論的概念
一、緣何不是法律方法論
二、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對象和範圍
三、英美法系中的法學方法論
四、法學方法論在法理學體系中的地位
第二章 現代法學方法論的緣起與發展趨勢
一、現代法學方法論緣起的社會背景
二、現代法學方法論緣起的法學背景
三、現代法學方法論緣起的哲學背景
四、現代法學方法論的發展趨勢
第三章 法學方法論的意義與功能
一、法治與法學方法論
二、法學方法論在法治實踐中的功能和作用
三、法學方法論在知識上的貢獻
第四章 法學方法論的比較研究
一、比較法與法學方法
二、兩大法系制定法解釋的比較考察
三、兩大法系判例制度的比較考察
下編
第五章 法的淵源論
一、法的淵源概念之溯源
二、法的淵源概念之界定——法學方法論的視角
三、法的淵源的內容
四、法官法源(法的淵源)的方法論意義
第六章 案件事實的形成
一、客觀事實、事實範型、裁判事實
二、裁判事實形成的基礎
三、裁判事實形成的過程
四、裁判事實形成的正當性基礎
第七章 制定法解釋
一、法律解釋的必然性及其原因
二、制定法解釋的目標
三、制定法解釋的方法
四、制定法解釋方法的位序問題
第八章 法律漏洞的認定與填補
一、法律漏洞概述
二、法律漏洞的認定
三、法律漏洞的填補
四、我國司法實踐中法律漏洞填補技術的發展與完善
第九章 法律體系
一、法律體系概述
二、抽象概念與外部體系的建構
三、類型與部分可變的法律體系
四、法律原則與內部體系的形成
序
無論我們怎樣“重新發現了人的心靈”,但我們無疑早已進入了“分析的時代”。這個時代的學者被迫在各種話語、多重立場和意見雜陳的喧囂中找到冷靜、客觀、理性辯論的基點,為“心的概念”、可以接受的表達、正確的理解和溝通、可靠的知識建立起一個商談的平台。
這樣一種精神氣質亦漸漸蔓延至法學研究者的日常作業之中,我們在哈特、德沃金、拉茲、麥考密克和阿列克西的作品中已經感受到法學分析和論辯本身所透現的“精致的風格”,而這種風格恰恰是法學這樣一門學問自始不可或缺的。
現代的法律已經逐漸脫離原始法的直觀、感性的想像,變得愈來愈抽象和晦暗不明,與工商時代的多種語境、關系和變數扭結在一起,形成了一個被多重意義、多種系統環境包裹著的系統。生活在當下的每一個人,哪怕是創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專事研究的法學者亦難以窺覽其復雜交織的全貌。不可否認,最優秀的法學者都會在這個利維坦面前顯得局促和惶惑。我們似乎普遍具有前所未有的無力感。
其實,這也是一種挑戰,一種像埃德加‧莫蘭(Edgar Morin)所稱“復雜性的挑戰”。復雜而混沌的法律問題要求我們的法學者學會“與不確定性一起工作”,在無序的、非常規的社會事件、法律案件以及語義模糊的法律條文所構成的“意義漂移的世界”尋找到一種確定無疑的知識圭臬、商談的規則和求解的答案。無論如何,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一刻也離不開法學方法。盡管我們並非倡導“方法至上”(約翰‧杜威語),但我們也惟有依靠方法才能使自已的信念逐漸通過證成轉化為知識。
我們收錄于“叢書”的作品並非是一眼即尋求到“法的目的地”的理論體系,它們大多只是嘗試從某種法學方法、視域或立場出發探尋某個特殊法律問題的理論努力,它們所提供的或許只是一個可能的出發點、一種認識的可能性或者一個在眾多理解中的一種理解。但我們希望有一份真誠的心情對待學術,並在法學方法論領域始終保守這一謹慎的態度。
這樣一種精神氣質亦漸漸蔓延至法學研究者的日常作業之中,我們在哈特、德沃金、拉茲、麥考密克和阿列克西的作品中已經感受到法學分析和論辯本身所透現的“精致的風格”,而這種風格恰恰是法學這樣一門學問自始不可或缺的。
現代的法律已經逐漸脫離原始法的直觀、感性的想像,變得愈來愈抽象和晦暗不明,與工商時代的多種語境、關系和變數扭結在一起,形成了一個被多重意義、多種系統環境包裹著的系統。生活在當下的每一個人,哪怕是創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專事研究的法學者亦難以窺覽其復雜交織的全貌。不可否認,最優秀的法學者都會在這個利維坦面前顯得局促和惶惑。我們似乎普遍具有前所未有的無力感。
其實,這也是一種挑戰,一種像埃德加‧莫蘭(Edgar Morin)所稱“復雜性的挑戰”。復雜而混沌的法律問題要求我們的法學者學會“與不確定性一起工作”,在無序的、非常規的社會事件、法律案件以及語義模糊的法律條文所構成的“意義漂移的世界”尋找到一種確定無疑的知識圭臬、商談的規則和求解的答案。無論如何,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一刻也離不開法學方法。盡管我們並非倡導“方法至上”(約翰‧杜威語),但我們也惟有依靠方法才能使自已的信念逐漸通過證成轉化為知識。
我們收錄于“叢書”的作品並非是一眼即尋求到“法的目的地”的理論體系,它們大多只是嘗試從某種法學方法、視域或立場出發探尋某個特殊法律問題的理論努力,它們所提供的或許只是一個可能的出發點、一種認識的可能性或者一個在眾多理解中的一種理解。但我們希望有一份真誠的心情對待學術,並在法學方法論領域始終保守這一謹慎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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