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對於法律學習者而言,一本收錄法規全面完整、對重點法條精致加工並提供便捷檢索途徑、便於攜帶和隨時翻閱的法規匯編,無疑意味着學習時間的節省、學習效能的提升。而這樣一本法規匯編又收錄了大量的司考真題和考研信息,則不僅意味着學習視野的開闊,更意味着法律學人能夠在日常的學習中,為提高未來的法律職業生涯的起點以及步入更高一級學術殿堂打下堅實的基礎。
目錄
叢書說明
編者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知識點解析
第一編 總列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據】
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三條【各專門機關的職權】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
第五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刑事訴訟法原則】
第七條【公安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
第八條【刑事訴訟中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九條【本民族語言文字訴訟權】
第十條【兩審終審制】
第十條【審判公開和辯護權】
第十二條【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陪審制】
第十四條【訴訟權利保障】
第十五條【法定不追訴】
第十六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處理】
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職能分類管轄】
第十九條【基層法院刑事管轄權】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權】
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級別管轄的變通】
第二十四條【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優先管轄和移送管轄】
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條【回避人員范圍、回避方武和理由】
第二十九條【回避理由】
第三十條【回避程序】
第三十一條 【書記員、翻譯人和鑒定人的回避理由和程序】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辯護方式和辯護人范圍】
第三十三條【委托辯護的時間】
第三十四條【指定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辯護人的閱卷權】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
第四十條【刑事代理】
第四十一條【刑事代理人的范圍】
第五章 證據
第四十二條【證據的定義和種類】
第四十三條【證據的收集】
第四十四條【運用證據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收集證據】
第四十六條【口供適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證言的審查判斷】
第四十八條【證人的義務】
第四十九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
第五十一條【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和執行機關】
第五十二條【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
第五十三條【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五十四條【保證人的條件】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
第五十九條【逮捕權限】
……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四編 執行
附則
附錄一 關鍵知識點速查拼音索引
附錄二 部分高校考研真題精選
編者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知識點解析
第一編 總列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據】
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三條【各專門機關的職權】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
第五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刑事訴訟法原則】
第七條【公安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
第八條【刑事訴訟中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九條【本民族語言文字訴訟權】
第十條【兩審終審制】
第十條【審判公開和辯護權】
第十二條【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陪審制】
第十四條【訴訟權利保障】
第十五條【法定不追訴】
第十六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處理】
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職能分類管轄】
第十九條【基層法院刑事管轄權】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權】
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級別管轄的變通】
第二十四條【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優先管轄和移送管轄】
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條【回避人員范圍、回避方武和理由】
第二十九條【回避理由】
第三十條【回避程序】
第三十一條 【書記員、翻譯人和鑒定人的回避理由和程序】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辯護方式和辯護人范圍】
第三十三條【委托辯護的時間】
第三十四條【指定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辯護人的閱卷權】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
第四十條【刑事代理】
第四十一條【刑事代理人的范圍】
第五章 證據
第四十二條【證據的定義和種類】
第四十三條【證據的收集】
第四十四條【運用證據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收集證據】
第四十六條【口供適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證言的審查判斷】
第四十八條【證人的義務】
第四十九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
第五十一條【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和執行機關】
第五十二條【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
第五十三條【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五十四條【保證人的條件】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
第五十九條【逮捕權限】
……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四編 執行
附則
附錄一 關鍵知識點速查拼音索引
附錄二 部分高校考研真題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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