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基本上是遵循以下理論邏輯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因此,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矢志不渝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李林,1955年生.1970-1980年,先後在工廠、部隊、國家機關工作10年;1980-1990年,先後獲得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碩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1993-1995年3月。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作訪問學者並在哥大東亞研究所完成博士後研究項目。
1984年到法學所法理學研究室師從吳大英先生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曾任法學研究所/政治學研究所所長助理兼科研處長、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副總編輯、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等職,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主任、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國家建設部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等。
目錄
民主立法與公眾參與(代序)
中國立法過程公共參與的理論與實踐
公眾參與立法的實踐及思考
法案公開與公眾參與立法
從精英介入到草根參與
論立法的技術路線
健全立法聽證程序
對我國立法聽證的反思
關於人大立法旁聽制度的思考
媒體中的公民立法參與
論立法民主與公眾參與的實現
北京市地方立法中的公共參與
上海地方立法後評估中的公共參與
福建地方立法中公眾參與的實踐及其思考
青島市地方立法中的公眾參與
中國的行政立法聽證制度
關於提高公眾參與行政立法有效性的若干思考
論中國行政立法聽證制度的完善
社區公民參與立法的途徑和程序
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工作的獨特作用
美國議會立法與公眾參與
美國立法和治理中的公眾參與
英國立法過程中公眾參與的形式
瑞典立法過程中公眾參與的機制與程序
參與和比利時憲法
立法與公民社會:公眾立法提案與立法透明性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Governancein the US
Form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S Legislative Process
The Learning State:Mechanisms and procedure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n Sweden
Participation and the Belgian Constitution
Legislation and Civil Society:Popular Legislative Initiative and Legislative ransparency
中國立法過程公共參與的理論與實踐
公眾參與立法的實踐及思考
法案公開與公眾參與立法
從精英介入到草根參與
論立法的技術路線
健全立法聽證程序
對我國立法聽證的反思
關於人大立法旁聽制度的思考
媒體中的公民立法參與
論立法民主與公眾參與的實現
北京市地方立法中的公共參與
上海地方立法後評估中的公共參與
福建地方立法中公眾參與的實踐及其思考
青島市地方立法中的公眾參與
中國的行政立法聽證制度
關於提高公眾參與行政立法有效性的若干思考
論中國行政立法聽證制度的完善
社區公民參與立法的途徑和程序
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工作的獨特作用
美國議會立法與公眾參與
美國立法和治理中的公眾參與
英國立法過程中公眾參與的形式
瑞典立法過程中公眾參與的機制與程序
參與和比利時憲法
立法與公民社會:公眾立法提案與立法透明性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Governancein the US
Form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S Legislative Process
The Learning State:Mechanisms and procedure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n Sweden
Participation and the Belgian Constitution
Legislation and Civil Society:Popular Legislative Initiative and Legislative ransparency
序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基本上是遵循以下理論邏輯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因此,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同家,必須矢志不渝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強立法是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前提。而加強和推進民主立法,則既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方面,也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環節。可以說,民主立法是人民民主與依法治國的重要結合點,民主立法堅持和實行得好壞,直接關系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成敗。
1978年以來,在我國的立法工作中,民主立法、立法民主化、立法堅持人民民主、發揚立法民主等理念早已有所體現,但「民主立法」這個詞卻是在進入21世紀后才正式使用的。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中,有關「民主立法」的提法大致是這樣演進的:九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力爭做到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堅持立法為民,以人為本」;十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的表述是:「立法質量不斷提高,立法民主化邁出新步伐」;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使用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繼續推進,立法質量進一步提高」的提法。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指出:「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途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改革創新精神,積極探索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先后將物權法草案、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5年立法規划進一步強調,「要繼續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除了不宜公開的以外,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公布,這是不斷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又一項重要舉措。要認真傾聽群眾呼聲,如實反映群眾意見,充分吸收合理成分,對各方面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還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聽取意見、集思廣益。」黨的十七大在作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部署的同時,明確提出立法工作「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由此,民主立法受到高度重視,進一步成為我國立法工作的重要特征和主旋律。
應當說,從主體角度來看,民主立法主要包括兩個大的方面,即立法機關公開透明的民主立法與公眾知曉的民主參與立法。民主立法是上位概念,包含了公眾民主參與立法。本文之所以把「民主立法」與「公眾參與」並列起來討論,是因為在我國國情下,人們往往把「民主立法」誤解為主要是立法機關的事情,諸如人大代表積極發言、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電視直播立法實況、允許公眾旁聽立法、召開立法聽證會、召開專家學者的立法座談會(論證會),以及所謂「開門立法」的若干其他程序和方法,就是「民主立法」的主要內容,而公眾對於立法的民主參與,往往被排除在民主立法之外、弱化在民主立法之中,表現出被動性、有限性、形式性和間接性等特征。公眾民主參與立法的現狀,與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立法工作突飛猛進的高速發展相比,與立法機關當下所倡導的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理念相比,公眾對於立法的民主參與,無論在參與的程度、參與的層次、參與的水平還是在參與的質量、參與的效果等方面,都還處於蹣跚學步的「初級階段」。因此,為了強調和突顯公眾民主參與立法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本文把「公眾參與」同「民主立法」相提並論起來討論。
民主立法是相對於君主立法、專制立法、少數人立法、精英立法、專家立法、官僚立法、法官立法等立法現象(立法體制)而言的概念,它強調人民在國家立法中的主導地位、主要作用和參與程度,涉及立法的民主價值、民主功能、民主主體和民主制度等范疇或方面。
……
1978年以來,在我國的立法工作中,民主立法、立法民主化、立法堅持人民民主、發揚立法民主等理念早已有所體現,但「民主立法」這個詞卻是在進入21世紀后才正式使用的。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中,有關「民主立法」的提法大致是這樣演進的:九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力爭做到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堅持立法為民,以人為本」;十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的表述是:「立法質量不斷提高,立法民主化邁出新步伐」;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使用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繼續推進,立法質量進一步提高」的提法。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指出:「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途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改革創新精神,積極探索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先后將物權法草案、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5年立法規划進一步強調,「要繼續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除了不宜公開的以外,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公布,這是不斷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又一項重要舉措。要認真傾聽群眾呼聲,如實反映群眾意見,充分吸收合理成分,對各方面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還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聽取意見、集思廣益。」黨的十七大在作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部署的同時,明確提出立法工作「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由此,民主立法受到高度重視,進一步成為我國立法工作的重要特征和主旋律。
應當說,從主體角度來看,民主立法主要包括兩個大的方面,即立法機關公開透明的民主立法與公眾知曉的民主參與立法。民主立法是上位概念,包含了公眾民主參與立法。本文之所以把「民主立法」與「公眾參與」並列起來討論,是因為在我國國情下,人們往往把「民主立法」誤解為主要是立法機關的事情,諸如人大代表積極發言、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電視直播立法實況、允許公眾旁聽立法、召開立法聽證會、召開專家學者的立法座談會(論證會),以及所謂「開門立法」的若干其他程序和方法,就是「民主立法」的主要內容,而公眾對於立法的民主參與,往往被排除在民主立法之外、弱化在民主立法之中,表現出被動性、有限性、形式性和間接性等特征。公眾民主參與立法的現狀,與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立法工作突飛猛進的高速發展相比,與立法機關當下所倡導的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理念相比,公眾對於立法的民主參與,無論在參與的程度、參與的層次、參與的水平還是在參與的質量、參與的效果等方面,都還處於蹣跚學步的「初級階段」。因此,為了強調和突顯公眾民主參與立法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本文把「公眾參與」同「民主立法」相提並論起來討論。
民主立法是相對於君主立法、專制立法、少數人立法、精英立法、專家立法、官僚立法、法官立法等立法現象(立法體制)而言的概念,它強調人民在國家立法中的主導地位、主要作用和參與程度,涉及立法的民主價值、民主功能、民主主體和民主制度等范疇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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