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司法行政建設60年

新中國司法行政建設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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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司法行政一詞,具有特定的含義。新中國的司法行政,伴隨著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而出現,在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時期走過了一條漫長而不平坦的道路,終於迎來成就輝煌的今天。回顧60年歷程,總結其經驗教訓,對於我們認識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客觀規律,進一步推動司法行政制度的完善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實現依法治國方略,具有重要意義。

本書共分為十二章。
 

目錄

緒論 新中國60年司法行政發展道路
第一節 新中國司法行政的淵源與創建
第二節 新中國60年司法行政的發展階段
第三節 新中國司法行政的發展趨勢與前瞻
第一章 新中國司法行政機關的創建與發展
第一節 司法行政機關的創建
第二節 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以後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節 司法行政機關的重建、職能與設置
第四節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章 新中國監獄制度的沿革與《監獄法》
第一節 監獄法制創建時期
第二節 監獄法制初步發展及挫折時期
第三節 監獄法制的恢復及發展時期
第四節 《監獄法》及其在監獄法制中的地位
第五節 監獄法制的迅速發展及相關思考
第三章 新中國勞動教養制度的發展軌跡
第一節 勞動教養制度的創建階段
第二節 勞動教養制度的曲折發展與停滯階段
第三節 勞動教養制度的重建階段
第四節 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階段
第四章 新中國法制宣傳與依法治理工作
第一節 20世紀50年代的法律宣傳
第二節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法制宣傳
第三節 全民普法五年規划
第四節 依法治理活動
第五章 新中國法學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制度
第一節 普通高校法學教育
第二節 法律培訓與成人法律教育
第三節 國家司法考試制度
第六章 新中國律師制度的發展與《律師法》
第一節 律師制度的初建與挫折
第二節 律師制度的恢復與初步發展
第三節 律師制度改革及其結晶——《律師法》
第四節 登上新台階的律師制度
第七章 新中國公證制度的變遷與《公證法》
第一節 公證制度的創建與挫折時期
第二節 公證制度的恢復和發展時期
第三節 公證制度的改革時期
第四節 《公證法》與公證制度發展的新時期
第八章 新中國基層司法行政、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事業
第一節 基層司法行政
第二節 基層法律服務
第三節 法律援助制度與《法律援助條例》
第九章 新中國人民調解制度的演變
第一節 新中國人民調解制度的淵源
第二節 20世紀50~60年代的人民調解制度
第三節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與人民調解事業的發展
第四節 轉型期人民調解制度的變革
第十章 新中國社區矯正、幫教安置與司法鑒定等
第一節 社區矯正制度及其實踐
第二節 幫教安置事業的推廣
第三節 《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相關制度改革
第四節 仲裁登記、人民陪審員制度和軍隊司法行政
第十一章 新中國司法外事與司法協助活動
第一節 我國司法外事活動的變化
第二節 我國區際司法協助
第三節 我國與國外的司法協助
第十二章 新中國法學科研工作與成果
第一節 法學科研工作指導
第二節 司法行政理論主要研究成果
第三節 司法行政理論研究的薄弱環節與對策
後記
 

「新中國60年法制建設」,是一套全面研究與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法制建設走過的道路、取得的成就與經驗的叢書,包括憲法與行政法、民商事法、刑法、司法行政與國際法5個分冊。



新中國法制,具有與舊中國法制完全不同的性質,是在推翻舊政權統治、打碎舊國家機器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正如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所強調的,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為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的法律為依據」。這完全符合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政權的學說,也符合中國社會變革的實際情況。

但是,新中國建立初期的法制並不是僅僅依靠在1949年打碎舊國家機器而突兀建立的。表現在:第一,作為一個具有深厚法律傳統文化的國家,傳統法律為新中國法制的若干方面打上了烙印,而民國時期的行政、民商、訴訟等制度也在客觀上對新中國法制具有某些影響;特別是革命根據地建立的初步法制,可以說是新中國全國范圍內法制建設的早期實驗。第二,新中國法制在很多方面學習和借鑒了蘇聯法制的理論與經驗,例如,法律指導思想來源於蘇聯的國家與法理論,強調法律的階級本質與暴力鎮壓作用;法制以保障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在經濟結構中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與高度集中的計划經濟模式為重要任務;程序法中突出國家權力的地位;法律教育與法學研究基本照搬蘇聯的理論體系;對外法律交流局限於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等。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學習蘇聯法制具有重要意義,它使新中國在誕生的頭幾年就得以建立最初步的法制框架,使國家經受住了當時國內外形勢的嚴峻考驗,為國民經濟的迅速恢復發展並比較順利建立起社會主義制度提供了必要條件。但同時,過分強調借鑒蘇聯法制也帶來了偏胄中國社會實際的后果。

在新中國建立初期,配合當時的政治任務,頒布了《土地改革法》、《懲治反革命條例》、《婚姻法》等重要法律法規,以及社會主義改造運動中的一系列行政、經濟法規規章。特薤是1954年9月召開的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作為新中屋第一革憲法,規定了國家的基本性質,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與國家行政、審判在拴票詵關的政權結構,以及國家的經濟、社會制度和公民的權利義務,從而奠定了新中國法制建設的基石。在此以后的一段時期,以人民代表大會所集中體現的人天天主制度建設,以及各領域的立法、執法與司法工作分別取得了顯蓍進展。

1956年9月召開的中共「八大」,科學分析了國內階級狀況的根本變化,認為社會主義制度在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來,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已經不再是亘末琦主要矛盾;雖然還有階級斗爭,還要加強人民民主專政,但全黨和全國人民隘諄本任務已經是在新的生產關系下保護和發展生產力。「八大」特別指出:「國家必須懾據需要,逐步地系統地制定完備的法律。」由於種種復雜的國內國際因素,特別是白於全黨對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的'思想准備不足,「八大」提出的路線沒有能夠在實跋中堅持下去。1957年「反右」期間及其以后,要求加強法制的正確意見沒有得至!重視。20世紀60年代初期隨着國民經濟的調整充實與大興調查研究之風的僵雩,法制建設曾經有過新的氣象,但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指導思想上的問題,立法乓司法工作的諸多方面舉步艱難。到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間,極「左」思潮泛濫,新中國成立以來經過艱苦探索取得的法制建設成果遭受嚴重踐踏,幾乎盪然無存,直到「文化大革命」后期才在一些領域逐步呈現局部的、相對的恢復狀態。

總的來說,從1949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結束,作為新中國法制建設60年蒓畝半段,法制工作成就突出,也留下了許多沉痛的教訓。兩者相比,這一時期的嘜就是主要的,為新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奠定了法律的基礎,也為后來的發展提供了必妻條件。看不到這一點,就不能正確認識新中國法制建設的規律。正如《關於建國以耒競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所指出的:「由於我們黨領導社會主義事業的經驗不多,竟的領導對形勢的分析和對國情的認識有主觀主義的偏差,『文化大革命』前就有過把階級斗爭擴大化和在經濟建設上急躁冒進的錯誤。后來,又發生了『文化大革命』這樣全局性的、長時間的嚴重錯誤。這就使得我們沒有取得本來應該取得的更大成就。忽視鍇誤、掩蓋錯誤是不允許的,這本身就是錯誤,而且將招致更多更大的錯誤。」但是,這一時期「我們取得的成就還是主要的,忽視或否認我們的成就,忽視或否認取得這些成就的成功經驗,同樣是嚴重的錯誤。我們的成就和成功經驗是黨和人民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結果,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是在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繼續前進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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