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在本書的國別報告中也指出刑法如何作為矯正環境污染的一項重要工具。當然,也應該認識到刑法是在其他法律工具,例如責任條款和行政法之外發揮著作用。此外,本書的很多方面也表明,只有在行政機制相對健全的情況下,刑事法律才能發揮其保護作用,這種機制應包括詳細的條款和條例規定企業需要遵循的具體規範和標準。在不遵守規範的案件中,刑法可以作為一種隨後適用的懲罰機制。
本書中各國的報告表明各國刑法的適用機制有所不同,一些國家采納了法人的刑事責任規定,然而另一些國家並不認可;並且各國在執行結構和懲罰手段上也有所不同。一些國家更多依賴行政執法,而另一些國家更多運用刑法手段。中國也許可以從這些不同的體制中有所收獲並探尋最適合中國國情的模式。
如果說本書的報告中提及一個共同存在的威脅,毫無疑問,那就是在違反規範的案件中,若沒有通過其懲罰手段讓法律得到有效的實施並尊重法律本身,制定完善的旨在保護環境的法律規範是不夠的。此外,經常強調的一個方面的重要性在于環境檢察官最有可能起訴環境法律的違法者,並獨立于公共權力機構的影響之外。這一點,無論是在歐洲還是在其他法律體系中,都是一個巨大的問題︰編者知道環境法律法規的違法者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而通常是那些在社會上被尊重的公民。他們擁有更多的經濟和政治權力,在一個訴訟案件中,他們也毫無疑問地會試圖使用這些權力去規避法律的制裁。只有當刑法能夠承受這些壓力並在違法者當中樹立起法律的尊重,環境刑事法律的力度和質量才能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