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編者在本書的國別報告中也指出刑法如何作為矯正環境污染的一項重要工具。當然,也應該認識到刑法是在其他法律工具,例如責任條款和行政法之外發揮著作用。此外,本書的很多方面也表明,只有在行政機制相對健全的情況下,刑事法律才能發揮其保護作用,這種機制應包括詳細的條款和條例規定企業需要遵循的具體規範和標準。在不遵守規範的案件中,刑法可以作為一種隨後適用的懲罰機制。

本書中各國的報告表明各國刑法的適用機制有所不同,一些國家采納了法人的刑事責任規定,然而另一些國家並不認可;並且各國在執行結構和懲罰手段上也有所不同。一些國家更多依賴行政執法,而另一些國家更多運用刑法手段。中國也許可以從這些不同的體制中有所收獲並探尋最適合中國國情的模式。

如果說本書的報告中提及一個共同存在的威脅,毫無疑問,那就是在違反規範的案件中,若沒有通過其懲罰手段讓法律得到有效的實施並尊重法律本身,制定完善的旨在保護環境的法律規範是不夠的。此外,經常強調的一個方面的重要性在于環境檢察官最有可能起訴環境法律的違法者,並獨立于公共權力機構的影響之外。這一點,無論是在歐洲還是在其他法律體系中,都是一個巨大的問題︰編者知道環境法律法規的違法者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而通常是那些在社會上被尊重的公民。他們擁有更多的經濟和政治權力,在一個訴訟案件中,他們也毫無疑問地會試圖使用這些權力去規避法律的制裁。只有當刑法能夠承受這些壓力並在違法者當中樹立起法律的尊重,環境刑事法律的力度和質量才能顯現。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國別報告概要
第一節 法人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
一、法人責任
二、其他措施及其弊端
三、董事/經理的刑事責任
第二節 執法主體和個人在環境犯罪中的作用
一、刑事起訴權
二、個人、執法主體、警方和公訴機關在調查環境犯罪案件中的角色分析
三、個人和執法主體對環境法立法和執法的貢獻
第三節 刑事處罰
一、環境犯罪責任主體的刑事責任及其司法實踐
二、具體處罰措施的使用頻率
第四節 行政處罰
一、概論
二、行政處罰措施的內容、性質及其與刑事處罰的關系
三、執行和評價
第五節 旨在遏制個人實施類似行為的現行制度
一、概論
二、禁止令的內容、性質和體系
三、禁止令的執行、案例和特別問題
第六節 跨國污染事故
第七節 環境犯罪中公務員和政府機關的刑事責任問題
一、概論
二、刑事責任的內容、構成要件和其他責任體系
三、法律執行以及公務員和政府機關刑事責任體系中的問題
第八節 其他
第二章 國別報告評析
第一節 法人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
一、法人刑事責任
二、董事/經理的刑事責任
第二節 執法主體和個人在環境犯罪中的角色分析
一、概論
二、個人、執法主體、警察和公訴機關在調查環境犯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公民個人和非政府組織的角色分析
四、總結和國際視角
第三節 刑事處罰
一、環境立法中的處罰措施
二、司法實踐中低額罰金趨勢
三、可供選擇的刑罰
四、司法實踐中輕罰的原因
五、誰來實施刑事處罰?
六、國際視角
第四節 行政處罰
第五節 旨在遏制個人實施類似行為的現行制度
一、概論
二、具體問題
第六節 跨國污染事件
一、案例分析
二、“跨境”問題
三、現行條約的有效性
四、國際視角
第七節 環境犯罪中公務員和政府機關的刑事責任
一、概論
二、具體分析
三、刑法條款的重要性——效果
第八節 其他
一、作為一種威懾力量的行政處罰措施的有效性
二、對“技術性違法”的減免處罰措施
三、信息及情報服務的作用
第九節 結論
一、趨勢︰法人承擔刑事責任
二、行政法或刑法?
三、走向一體的歐洲環境刑法?
第三章 歐盟各國司法體制介紹
第一節 奧地利
第二節 比利時
第三節 芬蘭
第四節 法國
第五節 德國
第六節 荷蘭
第七節 葡萄牙
第八節 西班牙
第九節 瑞典
第十節 英國
附錄1 調查問卷
附錄2 國別報告
一、奧地利
二、比利時
三、丹麥
四、芬蘭
五、法國
六、德國
七、意大利
八、荷蘭
九、葡萄牙
十、西班牙
十一、瑞典
十二、英國
附錄3 通過刑法保護環境的公約
附錄4 第15屆國際刑法大會的決議
附錄5 聯合國關于犯罪和公共安全問題的宣言
附錄6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附錄7 關于犯罪與司法迎接21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
附錄8 破壞環境罪國內法的推薦文本波特蘭草案
譯者說明
 

能向中國讀者介紹我們的書——《歐盟各國環境刑事執法報告》的中文譯本,我們感到無比的榮幸。

呈現在您面前的這本書是一個研究項目的成果,這個研究項目是由我們的研究所——馬斯特里赫特大學跨國法律研究所和在歐盟起訴環境犯罪的專業檢察官共同合作完成的。作為學者,我們很高興能和歐盟各國起訴環境犯罪的檢察官一起共事。

我們起草了一份詳細的問卷,這份問卷很好的表明了歐洲不同國家在法律執行方式上的差異。除了國別報告之外,我們對所有問卷答復進行了評析並且對歐洲各國執行方式上的形式差異給與了關注。

北京林業大學的和作平教授和她的研究生張浩決定翻譯此部著作,對此我們感到非常榮幸。我們同樣很高興本書的原出版商芬蘭克魯維爾法律國際出版社給予出版本書中文譯本的授權。這本著作名為《歐盟各國環境刑事執法報告》,系“比較環境法與政策系列叢書”中的一部,由芬蘭克魯維爾法律國際出版社出版。

盡管我們意識到這本書僅僅探討了歐洲的現狀,這也許和中國的國情有很大的不同,但我們仍希望這本書能得到中國讀者的關注。事實上,我們都很清楚地意識到這樣一個問題,正如中國現任領導人在很多場合所強調的那樣,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可的經濟發展是中國現在面臨的巨大挑戰之一。的確,每一位來到這個偉大國度的人們都可以看到中國是如何努力地應對以下兩個方面的挑戰︰

一方面是經濟的飛速發展;另一方面需要維持,特別是將工業排放控制在可接受的範圍內。

我們在本書的國別報告中也指出刑法如何作為矯正環境污染的一頊重要工具。當然,也應該認識到刑法是在其他法律工具,例如責任條款和行政法之外發揮著作用。此外,本書的很多方面也表明,只有在行政機制相對健全的情況下,刑事法律才能發揮其保護作用,這種機制應包括詳細的條款和條例規定企業需要遵循的具體規範和標準。在不遵守規範的案件中,刑法可以作為一種隨後適用的懲罰機制。

本書中各國的報告表明各國刑法的適用機制有所不同,一些國家采納了法人的刑事責任規定,然而另一些國家並不認可;並且各國在執行結構和懲罰手段上也有所不同。一些國家更多依賴行政執法,而另一些國家更多運用刑法手段。中國也許可以從這些不同的體制中有所收獲並探尋最適合中國國情的模式。

如果說本書的報告中提及一個共同存在的威脅,毫無疑問,那就是在違反規範的案件中,若沒有通過其懲罰手段讓法律得到有效的實施並尊重法律本身,制定完善的旨在保護環境的法律規範是不夠的。此外,經常強調的一個方面的重要性在于環境檢察官最有可能起訴環境法律的違法者,並獨立于公共權力機構的影響之外。這一口點,無論是在歐洲還是在其他法律體系中,都是一個巨大的問題︰我們知道環境法律法規的違法者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而通常是那些在社會上被尊重的公民。他們擁有更多的經濟和政治權力,在一個訴訟案件中,他們也毫無疑問地會試圖使用這些權力去規避法律的制裁。只有當刑法能夠承受這些壓力並在違法者當中樹立起法律的尊重,環境刑事法律的力度和質皇才能顯現。

我們對翻譯這本書的譯者表達最誠摯的感謝,同時我們也真誠地希望這本著作能為保護中國美麗的自然環境盡微薄之力。

邁克爾‧福爾 馬斯特里赫特—伯爾尼
岡特‧海因 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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