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中國法學會2007年部級法學研究重點課題「被害人補償制度研究」(課題編號B0714,結項證書編號CLS〔2007〕B0714)的最終研究成果。全書由七章和附錄組成。
第一章對國家救濟的屬性、刑事被害人救濟的內涵和外延進行了界定;揭示了刑事被害人賠償、刑事被害人補償、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援助的內涵,分析了刑事被害人補償的公益性、衍生性、替償性、補充性、特定性等基本特征;討論了我國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在諧調國家與社會成員關系、均衡人權保障、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的價值取向。
第二章梳理了境外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演進歷史,對境外刑事被害人補償的立法方式、立法目的、基本模式、立法基礎與配套制度進行了分析;考察了我國刑事被害人救濟面臨的嚴峻形勢和我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試點情況;討論了選擇刑事被害人救濟方式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個人利益的內在關系,分析了我國國情,提出了「先施行救助政策,后施行補償立法」的分階段構建我國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的設想。
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別對刑事被害人救濟的對象與條件、標准、經費來源、程序進行了比較研究。
關於救濟對象及其獲得救濟的條件,闡述了被害事實的范圍、被害人的國籍、被害人的居住地、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系、被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被害人獲得救濟的其他途徑以及被害人在被害前、中、后的表現等影響被害人獲得補償的因素。明確提出,在刑事被害人救助階段,應當從嚴掌握救濟的條件,爭取把有限的資金用於為特困被害人提供救助;在刑事被害人補償階段,應當把被害人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或者獲得有效救濟作為補償的前提條件,同時規定對貧困被害人給予臨時救助。
關於救濟標准,介紹了境外的相關規定,分析了影響救濟標准的主要因素。明確提出,在我國刑事被害人救助階段,因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資金來源渠道、公眾認可度等因素的影響,只能為特困的重傷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醫療費救助和生活費救助,以解決其燃眉之急,為死亡被害人的親屬提供必要的死亡救助金.以撫慰其受傷的心靈;在被害人補償階段,應當以民事賠償標准為參照,根據被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適當提高補償標准。
關於經費來源,介紹了境外的相關規定,設計了「以中央財政安排、地方各級財政配套為主,以社會捐贈、募集為補充」的我國刑事被害人救濟資金籌措模式。
關於救濟程序,介紹了境外被害人補償程序,分析了被害人救濟程序應當具有的便利性、非訟性特征,闡述了我國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救濟被害人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分別設計了被害人救助、被害人補償程序。
第七章提出了《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見》(建議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建議稿)。
最后,本書附錄了聯合國、歐洲以及境外關於被害人補償制度的立法文件。其中,《歐洲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公約》以及英國、美國、德國、法國、比利時、奧地利、丹麥、芬蘭、愛爾蘭、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等國的被害人補償立法根據能夠查找到的最新英文版翻譯。
目錄
內容提要
第一章 導論
一、對刑事被害人救濟的一般界定
二、刑事被害人補償的特征
三、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的價值取向
第二章 基本構想
一、境外刑事被害人辛補償立法的基本解讀
二、我國被害人救助試點情況考察
三、分階段建立我國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的基本構想
第三章 對象與條件
一、被害人的界定
二、被害事實與救濟
三、被害人的國籍與救濟
四、被害人的居住地與救濟
五、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系與救濟
六、被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與救濟
七、獲得救濟的其他途徑與救濟
八、被害人的表現與救濟
第四章 救濟標准
一、境外被害人補償的標准
二、我國被害人救助試點中的救濟標准
三、學者建議的補償標准及其評價
四、我國被害人救濟標准的合理建構
第五章 經費來源
一、境外被害人補償的經費來源及支付情況
二、我國被害人救助試點的資金來源
三、我國刑事被害人救濟經費的來源方案
第六章 救濟程序
一、境外刑事被害人救濟程序的基本特征
二、我國刑事被害人救濟程序的現狀
三、我國刑事被害人救濟程序的構建
第七章 結論
一、《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見》(建議稿)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建議稿)
附錄:關於被害人補償的國際文獻和境外立法文件
第一部分 聯合國文獻
一、聯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節錄)
二、聯合國《關於犯罪與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節錄)
三、聯合國執行《關於犯罪與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的行動計划(節錄)
第二部分 歐洲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公約
第三部分 境外被害人補償制度立法文件
一、英國年刑事傷害補償法
二、美國年刑事被害人法
三、德國刑事傷害補償法
四、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節錄)
五、比利時關於財政和其他措施的法律(節錄)
六、奧地利刑事被害人救助法
七、丹麥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
八、芬蘭刑事損害補償法
九、愛爾蘭犯罪造成的人身傷害的補償方案
十、盧森堡補償某些因犯罪和破產欺詐遭受身體傷害的被害人的法律
十一、荷蘭刑事傷害補償基金法
十二、葡萄牙暴力犯罪保護人保護法
十三、西班牙暴力犯罪和侵犯性自主的犯罪
十四、瑞典刑事傷害補償法
十五、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划
后記
第一章 導論
一、對刑事被害人救濟的一般界定
二、刑事被害人補償的特征
三、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的價值取向
第二章 基本構想
一、境外刑事被害人辛補償立法的基本解讀
二、我國被害人救助試點情況考察
三、分階段建立我國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的基本構想
第三章 對象與條件
一、被害人的界定
二、被害事實與救濟
三、被害人的國籍與救濟
四、被害人的居住地與救濟
五、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系與救濟
六、被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與救濟
七、獲得救濟的其他途徑與救濟
八、被害人的表現與救濟
第四章 救濟標准
一、境外被害人補償的標准
二、我國被害人救助試點中的救濟標准
三、學者建議的補償標准及其評價
四、我國被害人救濟標准的合理建構
第五章 經費來源
一、境外被害人補償的經費來源及支付情況
二、我國被害人救助試點的資金來源
三、我國刑事被害人救濟經費的來源方案
第六章 救濟程序
一、境外刑事被害人救濟程序的基本特征
二、我國刑事被害人救濟程序的現狀
三、我國刑事被害人救濟程序的構建
第七章 結論
一、《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見》(建議稿)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建議稿)
附錄:關於被害人補償的國際文獻和境外立法文件
第一部分 聯合國文獻
一、聯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節錄)
二、聯合國《關於犯罪與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節錄)
三、聯合國執行《關於犯罪與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的行動計划(節錄)
第二部分 歐洲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公約
第三部分 境外被害人補償制度立法文件
一、英國年刑事傷害補償法
二、美國年刑事被害人法
三、德國刑事傷害補償法
四、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節錄)
五、比利時關於財政和其他措施的法律(節錄)
六、奧地利刑事被害人救助法
七、丹麥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
八、芬蘭刑事損害補償法
九、愛爾蘭犯罪造成的人身傷害的補償方案
十、盧森堡補償某些因犯罪和破產欺詐遭受身體傷害的被害人的法律
十一、荷蘭刑事傷害補償基金法
十二、葡萄牙暴力犯罪保護人保護法
十三、西班牙暴力犯罪和侵犯性自主的犯罪
十四、瑞典刑事傷害補償法
十五、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划
后記
序
國家救濟刑事被害人的態度標志着國家的文明程度,國家救濟刑事被害人的水平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准的綜合反映。確認並實現賠償,是刑事被害人尋求個體權益保護的主要內容。但由於訴訟機制的局限,刑事被害人客觀上難以在訴訟程序的蔭蔽下充分實現其賠償訴求。面對由此帶來的嚴峻社會問題,近代思想家萌發了對刑事被害人實行國家救濟的思想,推動了刑事被害人救濟立法和實踐的勃興。
自21世紀初以來,我國也展開了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補償的探索。在中國法學會的大力支持下,陳斌教授帶領的課題組從討論刑事被害人救濟的基本理論問題入手,全面考察刑事被害人救濟的立法和實踐情況,剖析了兩種可供選擇的救濟模式以及影響選擇的利益因素與環境條件,對刑事被害人救濟的對象及其獲得救濟的條件、救濟標准、經費來源、救濟程序等制度構建的關鍵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論證,提出了我國刑事被害人救助政策、補償立法建議稿。課題組認為,刑事被害人救濟主要包括救助、補償兩種可供選擇的模式。如果以國家詈夷為主要考量因素,國家應當在刑事侵權損害已經或者必將危及穩定與安全的情況下,從關懷刑事受害人的角度給予救助;如果以社會詈夷為主要考量因素,國家應當以滿足公眾安全感、公平感為標准,承認刑事被害人平等獲得國家補償的權利。一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水准和社會安全狀況是影響選擇的客觀條件。我國目前尚不具備推行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社會基礎,應當先制定並實施積極的救助政策,后制定並施行可行的補償立法,分階段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我相信,課題組的這一獨到見解及其依托的翔實資料必將深化刑事被害人救濟理論研究,對創制保障和促進社會和諧的刑事被害人救濟政策與法律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是為序。
自21世紀初以來,我國也展開了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補償的探索。在中國法學會的大力支持下,陳斌教授帶領的課題組從討論刑事被害人救濟的基本理論問題入手,全面考察刑事被害人救濟的立法和實踐情況,剖析了兩種可供選擇的救濟模式以及影響選擇的利益因素與環境條件,對刑事被害人救濟的對象及其獲得救濟的條件、救濟標准、經費來源、救濟程序等制度構建的關鍵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論證,提出了我國刑事被害人救助政策、補償立法建議稿。課題組認為,刑事被害人救濟主要包括救助、補償兩種可供選擇的模式。如果以國家詈夷為主要考量因素,國家應當在刑事侵權損害已經或者必將危及穩定與安全的情況下,從關懷刑事受害人的角度給予救助;如果以社會詈夷為主要考量因素,國家應當以滿足公眾安全感、公平感為標准,承認刑事被害人平等獲得國家補償的權利。一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水准和社會安全狀況是影響選擇的客觀條件。我國目前尚不具備推行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社會基礎,應當先制定並實施積極的救助政策,后制定並施行可行的補償立法,分階段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我相信,課題組的這一獨到見解及其依托的翔實資料必將深化刑事被害人救濟理論研究,對創制保障和促進社會和諧的刑事被害人救濟政策與法律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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