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4集(總第36集)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4集(總第36集)
定價:228
NT $ 68
  • 作者:奚曉明/主/編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9-03-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92820
  • ISBN13:9787503692826
  • 裝訂:平裝 / 282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听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目錄

【最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租賃合同專題】
 關于租賃合同的若干問題——薛文成
【婚姻家庭專題】
 離婚案件中夫妻設立公司形成財產的處理——肖 峰
【訴訟程序專題】
 非舉證責任人案情說明義務的類型化思考——以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真實義務為脈絡——葛 文
【侵權專題】
 出租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姚寶華
【物權專題】
 “住改商”中有利害關系業主的意見不應適用“多數決”——辛正郁
【指導性案例】
 作為合同結算依據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銷,當事人請求據實結
 算的,應如何處理
 環境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為婚外情調查合同支出的費用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範疇
 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房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補交部分購房款,離婚分割時應考慮房屋價格的市場因素予以合理補償
 出售未注明實際承運人客票的公共客運站應當與實際承運人——並認定為運輸合同相對方
 當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時效抗辯權進行釋明為由申請再審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並存時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的次序
 具備商品房買賣實質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認定為預約合同
 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合同性質
 企業名稱變更但尚未取得營業執照期間應如何進行訴訟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後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認定被征地農戶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
 招標人與中標人未按《中標通知書》內容簽訂施工合同,對簽約在先的施工合同不產生變更的效力——新疆建工集團第六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天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馮小光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導致合同無效的認定和處理——安徽省興華房地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安徽藍盾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上訴案——韓玫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解除條件的認定——內蒙古金港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與內蒙古何西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上訴案——韓延斌
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兩筆債務,在債務人償還的究竟是哪
一筆債務發生爭議時,應做有利于債權人的解釋——周口市潤鵬罐頭食品有限公司與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康亞青、殷雷、夏勤祥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楊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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