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扣押是處理海事爭議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對待扣船有不同的態度,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ying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以下簡稱1952年《扣船公約》)和1999年《國際扣押船舶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il Arrest ofShips
1999)(以下簡稱1999年《扣船公約》)是兩大法系妥協的產物,使兩大法系在船舶扣押上的分歧逐漸縮小。我國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簡稱《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在扣船制度方面吸收了1999年《扣船公約》的內容,在立法上及司法上我國已基本確立了與國際公約基本一致的扣船制度。隨著通過船舶扣押取得管轄權和取得擔保這兩項基本功能相繼得到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的普遍認可,船舶扣押制度似乎應趨于統一了。而事實則不然,由于兩大法系有關船舶扣押的理論基礎不同,導致在具體程序、特性、操作上各有不同,加之船舶這一客體的主體化、流動性等特點,使涉及船舶扣押的管轄權沖突多于其他領域,有關原因的分析及解決的途徑也成為了海事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熱點問題。
本書第一章對船舶扣押制度的構建進行了論述,主要針對的是英美法及大陸法系兩大不同的船舶扣押制度的構建。英美法國家的船舶扣押制度以對物訴訟為基礎,更強調管轄權的確立,而大陸法系則強調船舶扣押是一種保全手段,扣船法院並不能當然取得對爭議的實體管轄權。1952年《扣船公約》和l999年《扣船公約》是兩大法系妥協的產物,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扣船法院可以取得對案件的實體管權。筆者認為國際船舶扣押制度在大框架上正趨于統一發展。
第二章主要涉及的是中國船舶扣押制度的構建。中國的船舶扣押制度是在吸收了國際上不同法系船舶扣押制度的優點,及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構建的。在船舶扣押主體法律關系的構造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采納了民事訴訟中的先進理念,更尊重當事人的“自治”,在扣船程序的啟動、扣船方式的選擇、證據的收集等方面均以當事人為主。當然,法院在扣船程序的有序和有效的推進上仍具有主導權。因此,在船舶扣押法律關系中,法院與當事人的縱向關系是一種有序的、協同的訴訟關系。在吸收公約及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已基本形成了比較完整的船舶扣押制度。該章就我國對英美對物訴訟合理內核的吸收、船舶扣押專門管轄的問題、當事船與姊妹船的扣押等問題進行了論述。本章最後涉及了南非“關聯船”問題。
第三章至第七章涉及在我國船舶扣押制度下具體程序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在結合有關船舶扣押的中外案例、參考中外學者觀點的基礎上。針對目前存在于該領域中的某些問題,用比較論證的方法,通過對扣船程序在不同歷史時期與法域的比較,海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比較,實體權利和程序機制的關系等方面展開論述。該章闡述了扣船程序在啟動上的自主性與法院審查必要性的關系、擔保與反擔保的性質、活扣與死扣、多次扣船與再次扣船、被扣船舶的司法拍賣等問題。闡述了反擔保的法定性、程序性和或然性,以及被請求人提供的擔保的自主性、程序性和替代性。分析了有關錯誤扣船責任的不同的觀點,認為申請人對錯誤扣船責任的承擔不應過分強調其主觀的故意,以免產生某種鼓勵隨意扣船的作用。
第八章探討扣船管轄與實體管轄的關系。在此關系上,國際公約首先肯定了扣船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擁有管轄權,只有在當事方之間存在有效的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時,才可排除扣船法院的管轄權。筆者認為扣船管轄向實體管轄的轉化具有相對性,扣船管轄要讓位于當事人的協議管轄和協議仲裁,其轉化也受專屬管轄以及國際公約的制約。海事管轄協議的復雜性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挑戰,該章分別對海運合同效力的外溢問題、租約管轄條款的並入問題、格式條款管轄條款的效力問題、標準合同文本中的不平等因素等問題進行了闡述。筆者經對國際上一些有影響的案例及立法的分析,認為目前對海運合同效力外溢有認可傾向,對格式條款則是通過立法強制干預以矯正不公正。寬容仲裁的傾向給予了提單中的仲裁條款相當大的空間,增加了提單中仲裁條款有效的概率。
第九章主要涉及因船舶扣押而引起的管轄權的沖突問題及其解決。管轄權的沖突與當事人的擇地行訴密切相關,船舶扣押地有利于擇地行訴的特點,文章對擇地訴訟產生的原因及對通過扣船進行擇地行訴的限制進行了論述。在雙方當事人均通過扣船確立管轄權時,就會出現一事多訴的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樣的,文章著重分析了法律上的原因,包括立法理念、涉及管轄權的程序法以及海商法上的特殊原因。最後,文章從幾個層面論述了因扣押引起管轄權沖突的解決。在理論層面,筆者認為淡化船舶擬人處理對減少扣船管轄沖突具有一定的作用。在理念層面,筆者認為應當吸收國際禮讓原則。在解決原則與方法上,文章分別對“不方便法院原則”、最先受訴法院原則、中止訴訟的程序、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以及承認預期理論等進行了闡述和評價。我國目前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對滯後。在國際海事訴訟上,如何解決海事平行訴訟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其他國家及國際的立法與實踐對于我國解決相關的問題非常具有借鑒意義。我們應當摒棄對主權原則的僵化理解,在本國法院為不適當的法院時拒絕管轄,也是主權行使的另一種形式。目前這種對管轄權沖突立法的缺失非常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我們應當盡早借鑒他國及相關國際立法和慣例成功的經驗,完善我國解決管轄權沖突的相關制度。
目錄
第一章 船舶扣押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英國法中的船舶扣押
一、英國法中的海事財產扣押(attachment)與船舶扣押(arrest of ship)
二、英國船舶扣押與對物訴訟的關系
三、船舶的擬人處理與對物訴訟
四、英國對物訴訟的程序
五、英國的“瑪瑞瓦禁令”與對物訴訟船舶扣押的區別
第二節 美國法中的船舶扣押
一、美國的對物訴訟與準對物訴訟
二、美國海事案件涉及的立法及管轄法院
三、美國對物訴訟的程序
第三節 大陸法系的船舶扣押
一、德國法中的船舶扣押
二、法國法中的船舶扣押
三、大陸法系國家船舶扣押的特點
四、大陸法系國家扣船制度的局限性及加入公約後的調整
第四節 船舶扣押的國際規制
一、1952年《扣船公約》是兩大法系妥協的結果
二、過渡性的1985年《扣船公約草案》
三、1999年《扣船公約》在船舶扣押制度上的新發展
第二章 船舶扣押法律關系
第一節 船舶扣押概念與性質的界定
一、船舶扣押概念的界定
二、船舶扣押法律性質的界定
第二節 船舶扣押法律關系主體的結構
一、法院、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關系
二、船舶扣押主體的縱向關系
三、對船舶扣押有管轄權的法院
四、船舶扣押請求人與“海事請求”
五、船舶扣押的被申請人
第三節 可扣押的船舶
一、當事船舶的扣押
二、姊妹船的扣押
第四節 “關聯船”問題
一、以“控制”界定姊妹船出現的關聯船問題
二、南非有關“關聯船”的規定
三、“關聯船”的理論基礎是“揭開公司面紗”理論
四、可以扣押“關聯船”的海事請求
五、扣押“關聯船”的途徑
六、法律層面的解決︰對國有企業所屬船舶“關聯性”的抗辯
七、宏觀層面的解決︰通過外交交涉的途徑
第三章 船舶扣押的程序及相關法律問題
第四章 船舶扣押的擔保與反擔保
第五章 再次扣船與多次扣船
第六章 船舶扣押的錯誤
第七章 被扣船舶的強制拍賣
第八章 船舶扣押與實體管轄權的關系
第九章 船舶扣押與管轄權的沖突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第一節 英國法中的船舶扣押
一、英國法中的海事財產扣押(attachment)與船舶扣押(arrest of ship)
二、英國船舶扣押與對物訴訟的關系
三、船舶的擬人處理與對物訴訟
四、英國對物訴訟的程序
五、英國的“瑪瑞瓦禁令”與對物訴訟船舶扣押的區別
第二節 美國法中的船舶扣押
一、美國的對物訴訟與準對物訴訟
二、美國海事案件涉及的立法及管轄法院
三、美國對物訴訟的程序
第三節 大陸法系的船舶扣押
一、德國法中的船舶扣押
二、法國法中的船舶扣押
三、大陸法系國家船舶扣押的特點
四、大陸法系國家扣船制度的局限性及加入公約後的調整
第四節 船舶扣押的國際規制
一、1952年《扣船公約》是兩大法系妥協的結果
二、過渡性的1985年《扣船公約草案》
三、1999年《扣船公約》在船舶扣押制度上的新發展
第二章 船舶扣押法律關系
第一節 船舶扣押概念與性質的界定
一、船舶扣押概念的界定
二、船舶扣押法律性質的界定
第二節 船舶扣押法律關系主體的結構
一、法院、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關系
二、船舶扣押主體的縱向關系
三、對船舶扣押有管轄權的法院
四、船舶扣押請求人與“海事請求”
五、船舶扣押的被申請人
第三節 可扣押的船舶
一、當事船舶的扣押
二、姊妹船的扣押
第四節 “關聯船”問題
一、以“控制”界定姊妹船出現的關聯船問題
二、南非有關“關聯船”的規定
三、“關聯船”的理論基礎是“揭開公司面紗”理論
四、可以扣押“關聯船”的海事請求
五、扣押“關聯船”的途徑
六、法律層面的解決︰對國有企業所屬船舶“關聯性”的抗辯
七、宏觀層面的解決︰通過外交交涉的途徑
第三章 船舶扣押的程序及相關法律問題
第四章 船舶扣押的擔保與反擔保
第五章 再次扣船與多次扣船
第六章 船舶扣押的錯誤
第七章 被扣船舶的強制拍賣
第八章 船舶扣押與實體管轄權的關系
第九章 船舶扣押與管轄權的沖突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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