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在公共行政領域的普遍展開,表明了政府管理的法律途徑已經成為現實,以及由“管理”到“執法”的偉大轉變。行政執法是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始的中國法治化進程中興起的,並在政府法治實踐中越來越成為基本的概念。城市良好的交通秩序依賴于“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政府文化部門為整頓文化市場秩序而加大執法力度,食品衛生機構為保證人們的生活質量嚴格實施法律,環保機關為維護社會持續發展而強化生態保護和環保執法,現代行政管理以法律為基礎,促使政府行政執法越來越普遍化。近十幾年來,“管理就是服務、管理就是執法”的說法非常流行。“管理就是服務”說明了政府及其部門提供的公共管理的本質,而“管理就是執法”似乎表達了公共管理普遍的實現形式。換言之,現代政府管理普遍以法律為基礎,以法治為原則,行政執法因而成為政府管理最具生命力的表現形式之一。據粗略估計,80%以上的法律、幾乎全部行政法規、90%的地方性法規、全部行政規章,還有面面俱到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需要政府及其部門貫徹執行,行政執法廣泛而深刻地影響著經濟、社會、文化和公民生活。當然,盡管行政執法幾乎成了行政管理的代名詞,來自政府及其部門的管理大都被冠以執法的名義或表現為執法的形式,幾乎所有的行政管理均依法展開、循法而行,但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兩個概念不能完全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