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理先按校勘記原稿過錄,然後進行覆。
二、過錄時以校勘記定本為主,參以留備參考之本。
三、過錄時概用衲本頁數、行數,填寫清楚、準確,如原校勘記間有誤填者,必須逐一改正。注文均須于“行”字下加“注”字者,正文則不加“正”字。原校勘記如有加注“正”字而不加“注”字者,均須改正,以便統一體例。
四、校勘記原稿主要以殿本校宋元舊本(即上欄摘句為宋元舊本,下欄異文為殿本),間有以宋元舊本校殿本者(即上欄摘句為殿本,下欄異文為宋元舊本),宋元舊本校殿本為統體例,必須一律以殿本校宋元舊本。過錄時先據殿本葉數、行數,找出原文,然後與衲本對,改填衲本葉數、行數,並將摘句與異文互倒。
五、校勘記所用參校本概用小一號字填寫,版本概用簡稱。如汲古閣本稱“汲”,北監本稱“北”,大德本稱“德”,汪文盛本稱“汪”,孔繼涵校本稱“孔”。凡填入上欄者即同衲本,填入下欄者即同殿本。原稿中有“汲、德同”、“北、汪同”者,“同”字均可省去。
六、校勘記過錄時須按原稿在異文及衍文旁加“o”為記,倒文加“oo”為記,脫文加“<”為記。原稿有應加而漏加者,均須增補。
七、校勘記摘句及異文過錄時必須逐條與衲本、殿本對,如發現原稿摘句與異文有錯誤或互倒時,均須逐一改正。過錄時如發現衲本、殿本確有異文但校勘記漏未出校,均須用另紙抄錄,作為校勘記補遺,附于校勘記之後。
八、校勘記原有朱墨筆批語,凡有關考辨異文是非者,均逐一錄于備注欄內。凡不同層次之批語加“○”間隔。校勘記批語,有出自張菊老者,有出自汪仲谷、蔣仲兩先生者,因校勘記由菊老總其成,不再標批語姓名,特殊情況,另行處理。批語內如有“宋勝殿”、“殿勝宋”或“義可兩通”者,亦須如式過錄。在校勘記宋元本欄內、殿本欄內用“×”表示異文是非者,錄時概用“宋是”、“宋訛”、“殿是”、“殿訛”或“殿疑訛”表示。如遇批語中引書有疑不能明之處,必須對原書,方可過錄。
九、校勘記欄外批“修”字或“補”字(間有批“削”字者),均須于備注欄內過錄。過錄時並須根據摘句及異文逐一對,以明衲本是否已修或已補、已削。如發現應修而漏修者,須于備注欄內加注“原批修、漏修”。如發現原未批修而實已修者,亦須加注。凡校勘記欄外原批“漏修”或“誤修”者,則于備注欄內加注“原批漏修”、“原批誤修”。如校勘記原附有“漏修字表”、“誤修字表”者,除與原校勘記對加注外,並將原表過錄一份,附于校勘記之後。
十、校勘記過錄完竣,必須逐條覆訂正,統計出校若干條,批修者若干條,應修漏修者若干條,誤修者若干條,未批修而實已修者若干條,最後寫出整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