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譯叢精選了學界公認的政治與法律哲學經典名著,這些著作在世界範圍內滋養了無數的學人,不僅對政治學與法學的形成和發展起到了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對哲學、社會學等學科也有著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主權是現代政治學、法理學、國際法特別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核心概念,說起主權不能不提博丹、不能不引用博丹《主權論》的宏文。博丹的《主權論》是政治學與比較公法的集大成者,其理論精華盡顯在本書所選的四章中。這四章是博丹著名的主權理論的凝練,通過它,我們可以管窺博丹在國家問題上的哲思,也正因此,《主權論》才成為歐洲政治思想演進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不朽華章。博丹的主權理論包含了對至高無上的權威的界定,對權威範圍的劃分和對主權功能的分析,這就使公法成為一門有嚴格科學規範的學問,使得對國家理論的研究能夠更加系統和深入。
目錄
致謝
英譯本說明
英譯者的編排格式說明
英譯者的翻譯說明
導論
第一書 第八章 論主權
第一書 第十章 主權的真正標志
第二書 第一章 論三種一般的政體類型,是否還存在其他的政體類型
第二書 第五章 對僭主的人身攻擊是合法的嗎?在僭主死亡之後,廢止和撤銷其法律是合法的嗎
附錄
博丹的主要經歷
參考書目
《共和國六書》(1583年巴黎法文版)目錄
中外文詞表對照及索引
譯後記
英譯本說明
英譯者的編排格式說明
英譯者的翻譯說明
導論
第一書 第八章 論主權
第一書 第十章 主權的真正標志
第二書 第一章 論三種一般的政體類型,是否還存在其他的政體類型
第二書 第五章 對僭主的人身攻擊是合法的嗎?在僭主死亡之後,廢止和撤銷其法律是合法的嗎
附錄
博丹的主要經歷
參考書目
《共和國六書》(1583年巴黎法文版)目錄
中外文詞表對照及索引
譯後記
序
主權是現代政治學、法理學、國際法特別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核心概念,又是一個最具爭議的概念。說起主權不能不提博丹、不能不引用博丹《主權論》的宏文。但不知何故,博丹的主權論著至今沒有完整的中譯本,一些研究者只能通過間接途徑來研究作為現代主權理論鼻祖的博丹的理論,因而難免霧中觀花的遺憾,甚至產生了一些誤解︰將博丹的主權理論絕對化就是一例。由衛海、俊文君翻譯,並請精通多國外語、著名的法律翻譯前輩潘師漢典審閱的《主權論》的付梓,無疑彌補了這一領域的權威中文文獻缺失的不足,真乃幸事。
主權觀念產生于西方,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臘。起初,主權是個表征主奴關系的概念,奴隸主對奴隸享有主權,家長對家子享有主權。可見主權是一種絕對的“全總的〞權力,是一種主體對于客體意義上的權力,是不需要“正當性論證”的權力。在部落社會走向城邦社會的過程中,這一表征家庭關系的概念產生了新的義項︰抽象的人民的權力。人民主權同樣具有絕對性與至高性,它不僅被視為官員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同時它本身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權力——人民通過集會行使立法、行政與司法等權力。希臘這一文化傳統在古羅馬得到發揚。共和時代的羅馬與希臘持相同的主權觀念。但是在帝政時代的羅馬,主權的含義雖然沒有質的變化,但是主權的歸屬發生了改變——由人民而轉向君主。古羅馬的法學家們用“轉讓說〞來使人民主權理論與君主絕對權力的現實相通融——人民通過轉讓將自己的主權交由君主行使。可見在終極的意義上,古羅馬通行的仍然是人民主權理論,或者起碼人民仍然是主權的終極擁有者。
在封建時代,主權一度幾乎完全消失了。當主權再次被人們重視的時候,它源自財產權�一個對自己的土地擁有所有權的領主對自己土地上的人和物擁有“主權” 這似乎是向“部落希臘”的倒退。它同樣是一個表征主客體關系的概念,旨在強調主體對他人的絕對的處置能力。在中世紀,主權原來是某些貴族特別是王室貴族所具有的屬性,從11世紀開始,“主權就為君主所獨享了”。
主權起初只是作為描述貴族階層的一般屬性的一個詞,後來才演變為王權特有的屬性,“博丹是第一個在這種意義上使用主權概念的人”。正是主權與王權的結合,才產生了近代以來國家主權的概念 國家主權在近代的出現“是法律職業者的行動的結果,他們把君權同羅馬法中的‘治權’和封建時代的領主權融合到一起、確立了近代法律制度的主權地位”除了少數例外,19世紀的階級和政黨“都把國家主權作為一項宗教信條而接受下來”。這是一個改變了世界走向的創造,這一創造當然是一個時代的知識分子的智慧——勒瓦雷、勒布雷和多馬等,不過,博丹無疑是創造這一知識成果的最具代表性的人物。
……
主權觀念產生于西方,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臘。起初,主權是個表征主奴關系的概念,奴隸主對奴隸享有主權,家長對家子享有主權。可見主權是一種絕對的“全總的〞權力,是一種主體對于客體意義上的權力,是不需要“正當性論證”的權力。在部落社會走向城邦社會的過程中,這一表征家庭關系的概念產生了新的義項︰抽象的人民的權力。人民主權同樣具有絕對性與至高性,它不僅被視為官員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同時它本身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權力——人民通過集會行使立法、行政與司法等權力。希臘這一文化傳統在古羅馬得到發揚。共和時代的羅馬與希臘持相同的主權觀念。但是在帝政時代的羅馬,主權的含義雖然沒有質的變化,但是主權的歸屬發生了改變——由人民而轉向君主。古羅馬的法學家們用“轉讓說〞來使人民主權理論與君主絕對權力的現實相通融——人民通過轉讓將自己的主權交由君主行使。可見在終極的意義上,古羅馬通行的仍然是人民主權理論,或者起碼人民仍然是主權的終極擁有者。
在封建時代,主權一度幾乎完全消失了。當主權再次被人們重視的時候,它源自財產權�一個對自己的土地擁有所有權的領主對自己土地上的人和物擁有“主權” 這似乎是向“部落希臘”的倒退。它同樣是一個表征主客體關系的概念,旨在強調主體對他人的絕對的處置能力。在中世紀,主權原來是某些貴族特別是王室貴族所具有的屬性,從11世紀開始,“主權就為君主所獨享了”。
主權起初只是作為描述貴族階層的一般屬性的一個詞,後來才演變為王權特有的屬性,“博丹是第一個在這種意義上使用主權概念的人”。正是主權與王權的結合,才產生了近代以來國家主權的概念 國家主權在近代的出現“是法律職業者的行動的結果,他們把君權同羅馬法中的‘治權’和封建時代的領主權融合到一起、確立了近代法律制度的主權地位”除了少數例外,19世紀的階級和政黨“都把國家主權作為一項宗教信條而接受下來”。這是一個改變了世界走向的創造,這一創造當然是一個時代的知識分子的智慧——勒瓦雷、勒布雷和多馬等,不過,博丹無疑是創造這一知識成果的最具代表性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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