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赫赫有名的權威學者,用簡潔、透徹的筆調,加上一種諷刺的幽默感,活畫出這個原本復雜得讓人生畏的主題。——《洛杉磯時報》
從18世紀的著作權法,到當前互聯網上的著作權問題,再到明天的“數字點播機”(可以點播方式獲得的圖書、電影和音樂數字貯藏庫),保羅‧戈斯汀對著作權人與使用人所面臨的挑戰進行了通盤研究,尤其是通過對若干標志性案例——家庭錄像案、圖書館復印期刊案、對《哦,漂亮女人》的改寫案等——進行精要的解讀,全面展示了版權制度如何應對科技變革,以及著作權之于美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影響。引人入勝的介紹、睿智的思辨,不失學理又饒有趣味——確是“一本極好的書”(a
superb book)!
本書回顧美國著作權法自英格蘭18世紀初期迄今之歷史,展望21世紀開頭幾十年著作權之未來。作者對著作權人與使用人所面臨的挑戰進行了通盤研究,尤其是通過對若干標志性案例進行精要的解讀,全面展示了版權制度如何應對科技變革,以及著作權之于美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影響。
保羅‧戈斯汀,斯坦福大學Lillick法學講席教授,美國著作權法領域的權威之一。著有四卷本美國著作權法和一卷本國際著作權法專著,所撰知識產權法教材在美國法學院被廣為采用;曾在著作權相關議題的政府間會議上受邀擔任專家。
目錄
中文版序
致謝
第1章 著作權的形而上學
第2章 著作權思想史
第3章 花50塊錢收10塊
第4章 私人復制
第5章 兩種著作權文化
第6章 “技術問題要由技術來解決”
第7章 數字點播機
注釋
索引
譯者附記
致謝
第1章 著作權的形而上學
第2章 著作權思想史
第3章 花50塊錢收10塊
第4章 私人復制
第5章 兩種著作權文化
第6章 “技術問題要由技術來解決”
第7章 數字點播機
注釋
索引
譯者附記
序
《著作權之道︰從谷登堡到數字點播機》一書的修訂版由金海軍翻譯,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本人在此際受邀為之作序,深感榮幸。金海軍在翻譯過程中與我進行了內容廣泛的電郵往復,從中我知道他為此傾注大量心力,以期準確表達出美國著作權法律與歷史中的所有重要問題,以及美式語言當中的諸多特別之處。因此,以下就本書內容跟中國在21世紀遭遇著作權這一西式事物之間的關系而寫上這些幾無解釋的文字時,我是深懷謙卑之情的。
《著作權之道》一書回顧美國著作權法自英格蘭18世紀初期迄今之歷史,展望21世紀開頭幾十年著作權之未來。本書固然以英美普通法之傳統為中心,但也兼顧以歐洲大陸為根基的大陸法傳統(強調作者權),並考察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該公約自1886年誕生以來,致力于在這兩種著作權文化之間搭建一座橋梁(盡管它顯然強調的是大陸法的這一邊)。本書雖未觸及中國的經歷,但其中的教訓仍然與中國的情形密切相關,因為中國自1992年參加《伯爾尼公約》(巴黎文本),並且自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因此加人TRIPs協定)以來,這些規範在中國就可以直接適用于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一如它們在美國、歐洲以及伯爾尼一WT0體系的其他國家所適用的那樣。而且,中國于2007年參加了WIP0的兩個條約——《版權條約》和《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從而邁人了在數字時代為創造性作品與制品提供最先進之保護標準的國家行列。
主導著西方傳統對于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保護的,並且深深地植根于一貫起著主導作用的《伯爾尼公約》的,是這兩項規範︰個人作者身份與私有財產。個人作者身份是一個中心支點,據此,保護不僅轉向那些遵循作者權傳統的國家,而且在實質上也轉向那些遵循普通法傳統的國家。同樣,盡管大陸法國家和普通法國家在保護方法上的著重點有所不同——大陸法國家強調“自然權利”,而普通法國家則強調功利主義的激勵——但無可置疑的是,無論在大陸法傳統還是普通法傳統中,獨佔性的私有財產權都在為推動保護之引擎添加燃料。
究竟在何種程度上,當代中國才能夠將其保護創造性作品與制品的制度適應于在《伯爾尼公約》中所體現出來的個人與財產權這樣的西方規範?從歷史上看,中國的土壤顯然對這些傳統是具有接納能力的。1910年《大清著作權律》就有效地將普通法與大陸法有關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理論溶為一體;事實上,在著作人身權方面,特別是在署名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上,中國的立法超過了包括美國在內的普通法國家。即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初期,對于個人作者的利益仍予以尊重,而1990年《著作權法》和它在此後的修改,以及中國對國際經濟規範的遵循,則恢復了為著作人身權提供更為強勁的保護。
對于今天的中國來說,執法仍然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因為“紙面的法律”並沒有什麼意義,除非它變成“現實的法律”。然而,盡管國與國之間在主要的立法與執法實踐方面存在差異,但歷史教導我們,無論究竟出于什麼原因而偏離了可適用的國際規範——紙面的抑或現實的規範,只要經濟條件排除了任何其他解決方案,這種差異就肯定會被克服。所以,舉例來說,美國加入《伯爾尼公約》就只是因為國內經濟利益(特別是要求根據《伯爾尼公約》將計算機軟件按照文字作品予以保護所造成的壓力)迫使的結果。也因此來說,我們可以預期中國對這些可適用法律規範的實施,就會隨著中國國內經濟的發展而做出充滿活力的貢獻(這種貢獻已經頗為顯著),使之朝著有利于本國創作者與產業的方向發展,且其受益程度不低于國外的創作者與產業。
《著作權之道》一書回顧美國著作權法自英格蘭18世紀初期迄今之歷史,展望21世紀開頭幾十年著作權之未來。本書固然以英美普通法之傳統為中心,但也兼顧以歐洲大陸為根基的大陸法傳統(強調作者權),並考察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該公約自1886年誕生以來,致力于在這兩種著作權文化之間搭建一座橋梁(盡管它顯然強調的是大陸法的這一邊)。本書雖未觸及中國的經歷,但其中的教訓仍然與中國的情形密切相關,因為中國自1992年參加《伯爾尼公約》(巴黎文本),並且自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因此加人TRIPs協定)以來,這些規範在中國就可以直接適用于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一如它們在美國、歐洲以及伯爾尼一WT0體系的其他國家所適用的那樣。而且,中國于2007年參加了WIP0的兩個條約——《版權條約》和《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從而邁人了在數字時代為創造性作品與制品提供最先進之保護標準的國家行列。
主導著西方傳統對于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保護的,並且深深地植根于一貫起著主導作用的《伯爾尼公約》的,是這兩項規範︰個人作者身份與私有財產。個人作者身份是一個中心支點,據此,保護不僅轉向那些遵循作者權傳統的國家,而且在實質上也轉向那些遵循普通法傳統的國家。同樣,盡管大陸法國家和普通法國家在保護方法上的著重點有所不同——大陸法國家強調“自然權利”,而普通法國家則強調功利主義的激勵——但無可置疑的是,無論在大陸法傳統還是普通法傳統中,獨佔性的私有財產權都在為推動保護之引擎添加燃料。
究竟在何種程度上,當代中國才能夠將其保護創造性作品與制品的制度適應于在《伯爾尼公約》中所體現出來的個人與財產權這樣的西方規範?從歷史上看,中國的土壤顯然對這些傳統是具有接納能力的。1910年《大清著作權律》就有效地將普通法與大陸法有關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理論溶為一體;事實上,在著作人身權方面,特別是在署名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上,中國的立法超過了包括美國在內的普通法國家。即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初期,對于個人作者的利益仍予以尊重,而1990年《著作權法》和它在此後的修改,以及中國對國際經濟規範的遵循,則恢復了為著作人身權提供更為強勁的保護。
對于今天的中國來說,執法仍然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因為“紙面的法律”並沒有什麼意義,除非它變成“現實的法律”。然而,盡管國與國之間在主要的立法與執法實踐方面存在差異,但歷史教導我們,無論究竟出于什麼原因而偏離了可適用的國際規範——紙面的抑或現實的規範,只要經濟條件排除了任何其他解決方案,這種差異就肯定會被克服。所以,舉例來說,美國加入《伯爾尼公約》就只是因為國內經濟利益(特別是要求根據《伯爾尼公約》將計算機軟件按照文字作品予以保護所造成的壓力)迫使的結果。也因此來說,我們可以預期中國對這些可適用法律規範的實施,就會隨著中國國內經濟的發展而做出充滿活力的貢獻(這種貢獻已經頗為顯著),使之朝著有利于本國創作者與產業的方向發展,且其受益程度不低于國外的創作者與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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